房地产项目合作开发意向书
房地产项目合作开发意向书
甲方: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共绥中县委“绥委(2010)55号文件”和绥中县人民政府“绥政
发(2010)68号文件”《关于在新农村建设中鼓励支持小城镇建设的实施细则》规定,绥中县决定公开拍卖 × 宗土地使用权。经本协议双方当事人
商定由甲方参加绥中县 号地块(以下简称×号地块)的竟买,拍买购得 号地块后,由本协议当事人按本协议的约定联合投资开发。为确保投资开发的顺利进行,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订立本意向书。
一、土地安排
1、土地位置
初步确定项目建设地点位于 占地约 亩。确切位置坐标四至和土地面积为 。 2、价款
为体现对本项目的支持,乙方将一次性支付给甲方人民币 万元整(¥ 万元),作为甲方的项目前期补偿与收益。
3、付款方式
甲方与乙方将在甲方取得本项目土地使用权后签订正式《房地产开发合同》。 乙方在该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 一次性向甲方付清本条第二款价款。
二、工程建设
1、开工条件
(1)甲方承诺本期用地 “四通一平”的基本建设条件,确保乙方顺利进场。
(2)甲方积极协助乙方办理有关建设手续。
2、工程进度
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施工进度计划投入资金进行建设,保证建设进度。
三、违约责任
1、如果乙方未按本意向书约定与甲方签订《房地产开发合同》,则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甲方因此花费的成本和预期利益。
2、乙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按协议规定建设的,应交纳已付土地出让金百分之五的违约金;连续两年不投资建设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四、其他事宜
1、在履行本协议时, 若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向甲方人民法院起诉。
2、任何一方对于因发生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延误不能履行本协议有关条款之规定义务时,该种不履行将不构成违约, 但当事一方必须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造成的损失。 并在发生不可抗力三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协议不能履行的或部分不能履行的, 以及需延期的理由报告,同时,提供有关部门出据的不可抗力证明。
3、本协议一式2份,甲、乙双方各执1 份。 份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生效。
4、本协议于 年 月 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签订。
5、本协议有效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6、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约定后作为本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人住所地:
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
乙方: (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人住所地:
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