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燃煤电厂上网电价的通知(广东20111201)
06-05
关于提高燃煤电厂上网电价的通知
二○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粤价〔2011〕283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广东电网公司,省粤电集团有限公司,各有关发电企业:
为适当疏导电价矛盾,保障电力供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南方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2618号)规定,决定提高我省燃煤电厂上网电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现有燃煤机组(含热电联产机组)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2.3分(含税,下同),部分燃煤机组调整后的上网电价详见附件。附件所列以外的地方燃煤机组,其上网电价也按上述标准调整,由各地级以上市价格主管部门公布其调整前后的上网电价,并抄报我局备案。
二、上调我省燃煤机组的标杆上网电价。我省燃煤机组(含热电联产机组)的标杆上网电价调整为:含脱硫电价为52.1分/千瓦时;未含脱硫电价为50.6分/千瓦时。
三、试行脱硝电价政策。安装并运行脱硝装置的燃煤发电企业,经国家或省级环保部门验收合格的,可向我局申请脱硝电价,电价标准为0.8分/千瓦时。
四、以上电价调整自2011年12月1日起执行。
附件:燃煤机组上网电价表
抄 送:省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
南方电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