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评估师专业考核与执业挂靠登记规章
土地评估师专业考核与执业挂靠登记规章
专业实践人员实践期满参加专业考核,需有两名推荐人向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推荐。
指导老师为主推荐人,专业实践单位负责人为第二推荐人,单位负责人指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技术总监。
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五年以上的非执业土地估价师,转入土地估价机构执业,按规定完成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学时的,可直接参加专业考核。
专业考核是指考评专家依据实践考核标准,通过审读专业实践人员提交的各项材料,对专业实践人员进行专业技能、执业操守等方面综合能力的考查与评定。
参加专业考核人员提交以下材料:(一)专业考核申请表;(二)专业考核推荐函;(三)专业实践总结;(四)反映本人两年实践期内专业技术能力和执业操守的案例报告2篇,或在正式出版发行刊物上公开发表的论文1篇;(五)在实践期内参与项目、或其他相关科研、教学成果的清单;(六)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专业考核工作程序:(一)成立专业考核委员会;(二)划分考评小组;(三)考评专家审读考评人员资料;(四)考评小组依据实践考核标准提出综合专业能力评审意见;(五)召开专业考核委员会会议,交流各考评小组考评情况;(六)专业考核委员会对有争议的考评人员进行投票表决,形成是否通过实践考核最终意见;(七)专业考核委员会书面通知实践考核人员考核结果;(八)专业考核委员会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实践考核工作报告。
负责成立年度专业考核委员会,专业考核委员会由全体考评专家组成。专业考核委员会主任由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指定。
第十七条 考评小组由专业考核委员会主任划分,每一小组由3名考评专家组成。 第十八条 考评专家除须具备本办法第九条所列第(二)、(三)、(四)项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10年以上,或取得资深会员荣誉称号;(二)土地估价机构的负责人、政府部门担任土地估价等相关管理工作10年处级以上的公务员、院校及事业单位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根据需要,可聘请不具有土地估价师资格、但在土地估价相关领域具有深厚造诣的知名人士作为考评专家。
专业考核委员会成员及考评小组专家,与被考核人员有利害关系的应申请回避。
考评小组以全体成员意见一致为原则,形成实践考核是否合格的最终意见。
专业考核委员会以超过三分之二(不含)以上意见为原则,采用不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形成对考评小组有争议人员实践考核是否合格的最终意见。
未通过当年专业考核的人员可参加下一年度的专业考核;专业考核人员对实践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提出申诉,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根据复查情况做出是否另行安排专业考核的决定。
执业挂靠登记:
实践考核合格的土地估价师,方可向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申请执业登记。完成了执业登记的土地估价师成为执业土地估价师。
执业土地估价师应履行中国土地估价师个人会员的义务,自觉接受行业自律管理。
申请执业登记的土地估价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一)不在土地估价机构中专职从业;(二)不通过土地估价机构进行执业登记申请。
(三)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四)被认定终身禁入土地评估行业的;(五)受到刑法处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过失犯罪的除外);(六)在土地评估或者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受到严重行政处分,自被行政处分之日起不满2年的;(七)在申报登记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或严重违反行业自律规定、职业道德规范要求的;(八)不满足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学时要求的;(九)年龄超过65周岁的;(十)其他不予进行登记的情形。
连续两年列入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专家库名单的非执业土地估价师,转入土地估价机构从业时可直接申请执业登记。
予以执业登记的土地估价师名单,由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向社会公布。执业登记号由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统一编发。
执业土地估价师执业挂靠情况及执业登记内容变更,按其他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