额敏关于对纪检监察体制机制改革实施方案(二)
额敏县纪检监察体制机制改革实施方案(二)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强化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职能,完善党内监督制度,加强反腐倡廉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央六部委《关于加强县级纪检监察机关建设的若干意见》(中纪发【2009】9号)、《关于县级纪检监察机关办公办案装备标准和实施办法的通知》(中纪发【2009】10号)、《自治区纪委等六部门关于加强自治区县级纪检监察机关建设的实施意见》(新党办发【2009】28号)等文件精神和地区纪检监察工作会议要求,结合额敏实际,制定额敏县纪检监察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自治区纪委八届二次全会和地区纪检监察工作会议精神,按照“构建惩防体系、改革领导体制、强化监督职能、确保工作成效”的总体要求,改革我县纪检监察机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以适应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推进全县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为额敏实现跨越式发展提供坚强的组织和纪律保证。
二、基本原则
全县纪检监察派出机构改革遵循以下原则:
(一)落实精神,扎实推进。按照地委、地区纪委和县委的统一部署,在县委的统一领导下,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坚定不移地推进体制和机制改革,积极稳妥地解决好改革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确保新体制健康运行。
(二)因地制宜,务求实效。在借鉴兄弟县(市)纪检监察派出机构经验的基础上,按照“不削弱纪检监察力量、有利于形成整体合力”的要求,积极探索符合我县实际的改革模式。
(三)积极探索,科学谋划。认真把握改革进程中涉及的机构设置、职能定位、人员调配、运行管理、组织领导等关键环节和具体问题,科学谋划、系统考虑,坚持在改革中
(四)把握政策,平稳过渡。严格执行有关干部政策,教育干部特别是纪检监察干部提高认识,顾全大局,正确对待这次改革,正确对待进退留转,对改革中涉及到的转岗干部进行妥善安排。
三、目标要求
按照“有利于整合纪检监察力量,有利于强化对管辖单位的监督,有利于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开展”的思路,归口设置机构、整合工作力量、强化监督职能,着眼于解决监督力量不够、监督不到位,尤其是对主要领导干部监督乏力的问题,着眼于理顺管理机制,加强管理,更好的发挥职能作用,对县直单位、行业部门实行归口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与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强化力量,理顺关系,明确责任,增强监督效果。
四、主要任务
(一)机构设置
1、派出机构
(1)撤销县直单位的纪检监察机构(公、检、法和垂管部门除外),根据县直单位、部门行业特点,按照“职能相近、业务相关”的原则,设2个面向县直单位和部门工作的纪工委、监察分局(党委部门、群团组织、人大机关、政协机关以及党组织关系在额敏县的垂直管理单位纳入纪工探索,在探索中总结,在总结中提高,在提高中完善。
委、监察分局的联系单位),名称为:中共额敏县纪律检查委员会派出第一(二)工作委员会、额敏县监察局派出第一
(二)监察分局。
第一纪工委、监察分局工作管辖范围为:文体广播影视局、农业系统、林业局、水利系统、农机局、档案局、民政局、残联、科技局、科协、人口和计生委、司法局、审计局、
联系范围为:县委办公室、县委组织部、宣传部、党校、政法委、统战部、编委办、总工会、老干局、绩效办、工商联、史志办、法院、检察院、公安局、额敏供电公司、电信局、邮政局等十八个单位和部门。
第二纪工委、监察分局工作管辖范围为:经贸委、招商局、乡镇企业局、额敏县工业园区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发改委、粮食局、滨河建设管理局、抗震安居办、供销社、信访局、安监局、环保局、交通局、药监局等十四个单位和部门。
联系范围为:人大办公室、政府办公室、政协办公室、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非公有制经济党工委、新社会组织党工委、妇联、团委、国土局、质监局、住房公积金办公室、烟草专卖局、人寿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公司额敏道路运输管理局、额敏公路段分局、额敏路政海事局、气象局等十九个单位和部门。
(2)保留乡(镇)场纪委,按照“地域相近、便于工
作”的原则,设3个面向乡(镇)场工作的纪工委、监察分局,名称为:中共额敏县纪律检查委员会派出第三(四、五)工作委员会、额敏县监察局派出第三(四、五)监察分局。
第三纪工委、监察分局工作联系范围为:喀拉也木勒乡、玉什喀拉苏乡、额玛勒郭楞蒙古民族乡、萨尔也木勒牧场、也木勒牧场、杰勒阿尕什乡(办公地点:额玛勒郭楞蒙古民统计局、外事侨务旅游局等十五个系统或单位和部门。
族乡)。
第四纪工委、监察分局工作联系范围为:额敏镇、郊区乡、上户乡、加尔布拉克农场、阔什比克良种场(办公地点:郊区乡)。
第五纪工委、监察分局工作联系范围为:玛热勒苏乡、霍吉尔特蒙古民族乡、喇嘛昭乡、二道桥乡、二支河牧场、吾宗布拉克牧场(办公地点:玛热勒苏乡)。
2、派驻机构。
在人、财、物、项目重点管理单位和与民生服务密切的系统或单位实施派驻机构管理。对财政局、畜牧兽医系统、住建局系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教育系统、卫生系统和机关工委等7个县直党(工)委、党组分别设立派驻纪检监察机构(规格正科级)。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名称 “额敏县纪委监察局派驻XX纪(工)委(纪检组)”,派驻人员为“XX党(工)委委员(党组成员)、额敏县纪委监察局派驻XX纪(工)委书记(纪检组长)”
(二)领导体制
按照现行纪检监察工作体制,纪工委、监察分局合署办公。派出与派驻机构,由县纪委、监察局直接领导,统一管理,行使县纪委、监察局授权的职责和权限。
县直单位的纪检监察机构撤销后,各单位领导班子抓党风廉政建设和纠风工作的主体职责不变,“一把手”负总责、领导班子成员“一岗双责”的责任不变。按照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的工作要求,未实行纪检监察机构派驻的单位部门应根据工作实际,确定一名主管领导,并按照选优选强的原则调配1-2名人员组建党风廉政建设内部科室。
(三)职能设置
派出与派驻机构,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能,按照县纪
委、监察局工作部署,在县纪委、监察局赋予的职责范围内主要履行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协助指导、查办案件等职责。
1、派出机构对管辖范围内单位、部门的职责权限
(1)重大事项参与权。纪工委、监察分局采取评析所辖单位和部门日常工作报告、开展专项巡查、定期驻部门巡查等方式实施监督检查,并列席所管辖单位(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部署和专题工作会议、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涉及研究“三重一大”(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重大事项的会议及其他需要参加的活动。
(2)监督检查权。加强对所辖单位、部门及所属系统
党政组织和领导干部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县委、政府决策部署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对所辖单位、部门党政领导班子及成员执行政治纪律的监督检查;加强对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纠风工作,执行廉洁自律、民主集中制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3)调查权。受理对所管辖范围内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报经县纪委、监察局批准后,可进行初步核实和调查。
(4)案件查办。经县纪委、监察局批准后参与县纪委、监察局对所辖单位、部门党员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及其他案件的查办。
(5)建议权。对被检查对象的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后,
向县纪委、监察局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经县纪委、监察局批准后,做出相应处理或转管辖单位处理。纪工委、监察分局处理意见包括诫勉谈话、警示谈话、下达工作整改意见书、问廉问责书以及党员干部暂缓提拔、暂缓奖惩、立案查处等建议。
(6)县纪委、监察局赋予的其他工作职责。
2、派出机构对联系范围内单位、部门的职责权限
(1)监督检查。加强对所联系范围内单位、部门及所
属系统党政组织和领导干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县委、政府决策部署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对党政领导班子及成员执行政治纪律的监督检查;加强对所联系单位和部门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对党员干部和监察对象的勤政廉政情况的监督检查。
(2)协助指导。督促、协助、指导所联系范围内单位、部门抓好反腐倡廉工作。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工作规划》要求,协助指导联系范围内单位、部门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开展党风党纪、政风政纪和职业道德教育,搞好勤政廉政制度建设;指导所联系范围内单位、部门贯彻落实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工作部署及本单位、部门的各项纪检监察工作。
(3)案件查办。协助县纪委监察局或乡(镇)场纪委受理对所联系范围内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报经县纪委、监察局批准后,配合进行初步核实和调查。
经县纪委、监察局批准后,参与县纪委、监察局纪检监察室对所联系单位、部门党员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及其他案件的查办,配合所联系乡(场)镇纪委查办案件。
(4)县纪委、监察局赋予的其他工作职责。
3、派驻机构工作职责权限
(1)监督检查驻在单位部门及所属系统贯彻执行党的
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县委、政府决策、部署的情况。
(2)监督检查驻在部门党组织和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维
护党的政治纪律,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选拔任用干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政勤政的情况。
(3)监督检查驻在部门班子成员执行个人重大事项报
告制度的情况,并向县纪委监察局报告。
(4)监督检查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成员抓党风廉政建
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的情况。定期向县纪委监察局报告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成员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
(5)监督驻在部门领导班子执行“三重一大”议事规
则的情况,对有关问题提出意见或建议。
(6)协助指导驻在部门党组织建立健全规范领导班子
及其成员正确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加强自我约束和互相监督的措施和制度。
(7)经批准,参与调查驻在部门党组织和行政领导班
子成员违纪案件及驻在部门管理的干部职工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及其他案件。
(8)经批准,受理对驻在部门党组织、党员和干部职
工的检举、控告及驻在部门党员和干部职工不服处分的申诉。
(9)承办县纪委监察局交办的其他事项及驻在部门其
他需要监督、受理、协助的事项。
(四)编制设置与人员调配
1、人员编制。每个纪工委、监察分局工作人员定编4
名,设纪工委书记兼任监察分局局长1名,副职1名,工作人员2名。
2、编制来源。全县5个纪工委监察分局、7个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共需编制27个。所需编制从撤销纪检监察机构的7个县直党(工)委划转14个,在8个设纪检组的单位划转8个,共计22个,尚缺5个。由县编委办发文明确将22个编划转县纪委、监察局统一调配,缺口部分由编办调剂解决。
3、人员调配。拓宽纪检监察干部调配渠道,注重整合系统内外两种干部资源,配齐配强派出、派驻机构干部队伍。派出与派驻机构人选按有关规定和程序选配。
(五)领导管理体制
1、县纪委、监察局与派出、派驻机构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派出、派驻机构向县纪委、监察局请示汇报工作,接受县纪委、监察局监督检查;县纪委、监察局各室与派出、派驻机构是业务指导和协调配合关系;派出、派驻机构与所辖单位、部门是监督指导与被监督指导的关系,同时受所辖单位党政组织和党员、干部及群众的监督。
2、纪工委、监察分局的日常工作实行分工负责制,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行集体决策,正职对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各负其责。
(六)干部管理
1、派出、派驻机构工作人员党组织关系和行政工资关
系由县纪委、监察局统一管理。
2、考核、表彰、奖励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执行。纪工委、监察分局干部的补充、交流由县纪委、监察局会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3、干部交流。派出、派驻机构负责人在同一岗位任职
满5年的必须交流,交流可在各纪工委、监察分局之间、派驻机构之间、县纪委、监察局机关内设科室之间及县直其他单位、部门之间进行。
4、教育培训。纪工委、监察分局干部调训和专业培训
由县纪委、监察局统一负责。
(七)后勤保障
县财政为各纪工委、监察分局划拨启动经费,由县纪委监察局统一实施,主要用于各纪工委、监察分局筹备办公场所及购置办公桌椅、档案柜、电话、电脑、打印机、传真机、
摄像机、照相机、录音笔、工作用车等办公设备。
纪工委、监察分局成立后,业务经费按照纪委监察局的标准纳入财政预算,由县纪委监察局统一管理。
五、组织领导
为确保改革顺利进行,成立额敏县纪检监察机构改革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王克勇 县委书记
副组长:叶尔多斯〃巴孜肯 县委副书记、代理县长
王治刚 县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
县委组织部部长
戴贵祥 县委常委、纪委书记
徐亚民 县委常委、政府常务副县长
曹春山 县委常委
周恒祥 县政协副主席、财政局局长
成 员:张新强 县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
龙海涛 县委组织部副部长
葛文莉 县编委办副主任
县人事局局长
林 博 县乡财局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纪委,办公室主任由戴贵祥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周恒祥、张新强、龙海涛、葛文莉等四位同志担任,工作人员从县纪委、县委组织部、人事局、财政局、编委办抽调。
中共额敏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额 敏 县 监 察 局
2012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