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法律责任竞合问题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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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计 责任律竞 合 问之 思题
考 河质 量南 工 程职 业 学院 王 遂昆
【
要摘 我】 的会国法律计任责规 范包括事责任 刑 、政 责任行及民 责事 三种任形 式,它存 在于 不的同 门法之部 中 于,合综性的 法 律属
任。责会在计执 过法 程,中不 避可免地会 生产 会法计责律竞合问任 。文题 通过章会对计 律法责任 竞合进 行 理 法学析 ,分出应建立 系统的 提 会计 法责任律 系体 以,决我 国会解计法责律竞任 问题合 。
【
关键词 】计会 ; 律责法 任 竞;合
律法 责 任合原本 是竞刑 理论法上 的概 念,是 行 指为 人施实 的 的 建 立与完善 , 然 依 于赖 该 国律法 体系的 建 构 与完善 , 划必 而 同个犯一 行为侵罪 了害两个 或两 以个 上法律 关 , 系 了两个犯或 分公法 私和 法以 明确及 其各 自地的 是 法律位体 建系构 与 完 善触
两 以个上罪 名 ,从 导而行致为 可人能 承 数担不个 的同律 法任 。责 重要 内容 。从 的计 法 律 会责 的任 渊分源析 ,计 刑事 责 和任 行 会
会 法律计任 竞合责 题问在 国我 立理论法 司和实法践 中 究较 研 少 , 但 在司法是实 践 中会经常 现出情 的。形 于 由法律规 定模糊 不清,
政
任责属 公 法范 于 畴 ,而会 计事民责任 归则属私 领法域 。 此 因
解
决会计 法 责任律竞 合的 思路 应当侧重 于两 方个面 :责 法任 公
会
成造会执 法过计程中的 惑困和无 适从 所。者对 计 会律责法任 与私 法责 任 合 竞, 责任 法公与 责法 任 合 。竞笔 公 竞 合问题 进 了探行 讨,旨 丰在富 完和 会善法律计责任 论 。理 ( ) 一 会 计公 责法 任与 私责法 的任竞 合
会
计 法公 任 责 与 私法 责 任的 合竞 即会计 刑 事 任 或 责者会
一
、会计
律 责任法 合竟的相 关概念
行计政 责 任会计 与民责事 任竞合的 。公法 任 与责 法私 责任在 适
律法责任 是行为指 人因反 法违律规而承担 定不利后的果 。 用 会上 能不 互 替代 相,凡侵 犯 社 会 公 利共 益 坏,社 会 管 理 秩 破
序计
法 律责任法律是责 任的一具个方面体, 指 是单或个 位在人生 成 的 行 为。就 应 当 受 行到 处政 罚或 刑 事裁 制;是 他人对 合 的 法凡 和提会计信供息的 程 过中 。因 反会计违法规律 范应所担承的 法 律 益权 构成 侵 的害 为行, 要 担承相 的 应事 民责 任;就 既 侵犯 公 共 责任 。会计 法责任产生
律的行 基为主础要是会计信息 弊行 舞 , 为 即利 益、 坏 行政 理管 序 , 秩破又侵 犯 他人 法合权益 的 行 为 ,则要 同
会计 法体 主于出诈欺徇私 等或, 采意伪取造、 故 变造者毁 灭或会 时承计担公 法 处罚 和民事 赔 偿的 双责 任重 会计。刑事 责 任或者 行
它 们之 间 信 等息手段 ,致使会计信息离背 济经动活实事相真的 法违行 为。 以政 责任 与 会 民事计责 是 任两类不 同性 质的 任责形 式, 引 会起 计法律任的行责为 质性标为 准可将会。计法律责任 划分为 事 责任、民 责任及政事责任 三种刑形式 ,形 式的会计同法律 责行
在不强 制程 、 归度责原 则、 承 担责 方任式上存 着在显 著 差异, 定
决
了计 会刑 事 任责 或 者行 政责 与 任事 民责任 是 一种 不 排互斥 的
前 因
而解决此 任具 有 同的不惩力罚和度救 方济。法会计刑事责任与会 计行 政责 关 系 , 两者 的 用 适并不 意味着 民事 责 任 的 免 豁
,任 于属 公法责任, 更 多调强惩 性罚强与制 ,性计民 事责 任于 类竞属合应 当以 并 科原则 为 想理 模 。在式司 法 实 中践 ,而 要注 会意 克
私 法责 任,功能其主在于补 偿要当事 人会计因信 舞弊息所遭 受的 损 失, 因 这 而一责任主表要 现财为产 任。 责法 律 任责 合竞,是 指 同因一 行 为同时违 数反 个法条 规 定 , 服“ 以 罚代赔 ” “ 和 以代赔罚 ”两 种正 不倾 确向。 “以罚代 赔 ” 以即 行 处政罚 代替民事 赔偿 。 会造成 被侵 害 人 损 失难的以 补弥 “ 。以 赔 代 罚 以 ”民赔事偿代 替 行政处 罚 , 即 公则 利共益 得不 保 到护。
符 合多重法律 责任 构 成要 件, 从 而 致 导 承 担重 法律 多责任的 冲 政 管理 行 序得 秩 到维不 , 系损 害 更 了人 多的合法 权益 和社 终最 突。解
决法律责任 竞合 的 则原有 个 三 ,即吸收 、 和科 制限加重 公会 共利益 。 并
原则 。 作为种一客 观 存在 ,法律 责 竞 合任 可既 发以生在 一同 法 律 部 门部 , 内法民中 违的约 责任 与侵 责 任 的竞权合 ;可 以 如 也
)(计公 法 责 任问 竞的合 二 会
会计法责任 公问竞合包的括计刑会 事任责与计行会 政责 竞任
发
生 在 同的 不律法部 门之间 , 民事 责 任 事责 任、、 如 刑行 政 任责 合 以及会行政 计责任之间 会、刑计责事 任部的竞内合 。属同 公法 范计会政行责 任与会 刑事计责任 在存共性, 比如 都以 国机家 作 关 之 间的竞 合。会 计法 是合 了多个整 部 门 法规 范
的综 合法律 , 其畴 ,
以
公权 力保护来会计 与息信相 关的律关 法系 在制 但, 法 律责 竞 合 的任形 式和 内 都容显 得 更 为杂 , 计法复 责律 竞任 为执法体 主 ,
会合现 象 不 可仅以 出在现 同一 律法 门内部 部 可 以发, 生 不 在 也 同
裁
原因和 罚手段上惩在存显著 差异司。实法践中行政 责 与刑任事 1 会 刑事计 责任和会 计 行政 任责竞 合行。政违 法行 为在 构 . 要成件 上 与刑事犯 罪 行为相有似 处之, 由 违 于法的 严 重程 度 但 不同 ,因 此, 得不以行 政责 任 代替刑事 任责, 不 得 以刑 事 责任 也 代 替行 责任政 如果。同一 违法 行 既为触犯 了政行 法规 触又犯 了 刑法 。 采用以下 个 原 两则解 决 : , 一收 原 则,应 第 吸即 的刑 重 事
法律部 门 之间 如。 对 会果计 法律责 竞任 问题合处 置 失 当 。 导 任 的责竞合以 及行责政任之间 竞合的象现发较生 多。 会 虚致假 会信 计息 泛滥 ,从而 违 背平公 正和 的法律义理念 。 因此 ,
正
确处 会理 计 律责法 任 竞 合问具题有重 意要义 。 二
计法 律、责任 竞合 法 的学 理析 分 会 场 经市 济本 质是 法治的 经 济。 任一何个 国家 市 经 济场 制体
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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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 吸制收 轻 的政行处罚 。 若一个违 法行 为构成 了 罪犯 , 由司 有院关司 法 释 中得解 以确 认。行 政责是 任 国 我前会 计目律 法 责只
刑而 民 事 法机关给 予 刑事 罚 处 政,机关 不就得 同一 实事再给 予 行政 处 任 的主要形 式 事,责任 则是最 具慑威 的制力裁 形式 , 行甚 可 以至说是 罚,即 参照刑 法“ 犯 连 牵”的 处断原则 , “重 处罚一 不”宜采 责 在我任国 计会法律 任体责系 中地位最 不突 出 , 从 ,
应我
用并 科 则。 因原给为 刑予罚足 达以到 惩处预 和防 罪犯的 目 的, 会 计法律责任体 系 的 真 空地 带。 总体 来看。 国 计 会法 责任 律
不法 规 之存在 着间明 显 冲的 突,而 会 从 就 没有必 要再由行政 关 机 予以相 应的政 行 处罚 二;、 第 并科原 体 系 尚 不 善完, 同法 律 、责 任 不明 极易 ,成形监管 失灵 在。 定 一 则 ,即行对为人 同 时 处以 刑事 任和责行政 责任 。这 是 因在 为某 造 成 政 府监 管体 主清不、 探讨 我 国会 计法的律 责 任 特定 情些 下况 由于刑,事责 任和 行政 责 的种 任类及 能功 差异 决程度 上 影响了 计法 的会 效 力。因此 定 ,在 适了用刑 事 责 任 的时 , 同须 适必用行政 任 来责
弥 刑补事 竞 合 题问具有 刻 深理的 和论 实意现 。义还 责任 不的 足。因《为 法 》 刑中的主 刑和加附刑 的种 类 和 围范相对
( J 会计 法 的法 律位阶。 对 会 计法律 责任体 系 的 一提 升 重
在 我视国 , 们对 会 计 作 的 重要 性工 , 人对 计会法 维 护产 权 秩
较
窄,在 特定 的 况 情下, 适 仅用刑事 责任不 足 以 除 行 为人 犯 研消 究 罪的 全部危 害后果 。 不 足纠正其以违法 行为。 种情 这况 。 下也在 适 刑 事用责任 的同时 处一 ,定的 行政处 罚 , 并有利 更于 地好打 序 的重 要 没性有 给 应 予有 的重视。 然虽会计 法所 调 整 的 社会 普遍 性特 的点 , 合基 本法的 征特 ,而 从 符然 击犯 罪。防 罪 。例犯如对于公 司的会计 舞弊 行 ,为预 情 节 重构 严 关具 有系 基 性础 、会 甚 犯成罪的 , 司由法 机 依《 关刑》 法 1 1第 )( 条 6究追有 关当事 人 的 现 行 会 计 的 形法 及式内容 , 看计 仅法仅 属 于普 法通 列之, 戏会称财 政 门的部“ 门法” 下 阶 的法 位 部 刑。事责 任 ,以“ 三年处 以下 期 有刑徒 罚金 ”并, 由 会 主管计 至 还人 把有《 计 法》 并处 ,部 门依 《计 法》第六章 ) 会 ( 规的 定吊 销会其计从 业资格 书证, 从 律必须 服 从位上 的法 律 阶, 由会 计于法法 律 阶位偏 低, 重严 影而到 达底 纠正犯彻 罪 为的 目的。
行响 了
《会 计 》 的权 法威 和性公 性正。 因此 应 当提升 会 计 法的 法 会的 计 律法责 任 体系,从 基 本 的法面 层上妥善 决会 计 解法
( ) 法立环 节完善会计 法律责 任体 系 二 在目前, 我国会的 计法律 任 责 规散范 于见不 同 的 律法当 中 ,
2会计 行政
责之 间的竞 合。行 任责政任 责是 任主 对体 家 国 律 阶位 , 将 取其 入 基列本 法范畴 进行立 法 完 善,过建 立 统 争. 通政主行管机 关 和 法授 律权的其他 组 织或 机构所 承担 的 责 任, 它 通
过对 尚 构未成犯 罪违 法行的为的 经济 或 经 济非 质性 的裁制。
一律 任 责竞 问合题 。
以实现矫
正市场 行 为和维 市护场 序 秩的 的目。 计会 政行 任责并 非 我国 独 有, 行 政责任 在西 方是 也计会法 责任律的 种重 一要 方式 。对于 计 行会 责政任 间 的之合 竞采 用 应吸原 则收 以加 决 解 ,
条
文偏 、少内容 过于 简单 。 形 成了以 行政责任 为 主 ,刑事以责任
以体 行现政 罚法 “处 事 不一再罚 的”基 原 则本。但在具体 考量会 为 , 忽辅 民
视
事 责 任的会 法计律责 体 系 ,任以这 样 说 , 目国 可 我
计
政行 责处 罚的过任 程 中 ,由于各个 会计 行 法政 内容规和 适 用 前 还没 有建立 一 套完善 的会 计法责 任体 系。这律 样会计的 律 法
围不 同,范 因此, 此对 类 竞不 能合 简采 单用吸 收原 则, 应以 吸责 任体 系. 本 无根 法足满会计 假账 问题 经已成 一为大公 害、 而 必 收而则原 为基础。 同 时 顾兼 特别法优 普通 法于的原 则 。具 体到 我须 格严 责任加 惩罚大力 度的 现实需 要 , 全健 会计 律法责 任体 会计国 法规体 系来说 会, 法 》 《 计是 规整制个 家会国计 活动 会和 系 已成 为应顺时 代潮 流的 必 要 求 。因然此 当完善 。《计 法 >应 会 计 秩序 的基 本 法, 司《 法 《 》券 法 而》公 、 证等法 规仅 仅定规了某 一
中
过于粗 糙 的 法 律责 任一章, 能可 详地细 各把 种 会计 违行 法尽任 为 , 主以 刑事 责任为重 . 以 政责 任 为补 行充 会的计 律 法责 体系 。任 从而 立法层 面在 解决会 计法 律上任 竞合 问责。题
( )三 执 法在环 节善完会计 行政责任追究 机 我 国制目前 负 责 追 会究 计法 律任 责的 政 行主体 主要 有 政 财
会 中。从
形成而一套 以 民事责 领域或 某一 行业的会计 序 , 于特秩别法 。发当竞生 合 时 , 应 属为 及其法律 任 责整都 合于 计法《》
优 先适 用
特别 法规的定,只有 在 特 法别 有 做 出没 确明 规 时定,
再 虑适 考会用 计法原的 则和精 。 神
3会计 事 刑责任内 部 的竞合 刑事 责任是。 计 法律会 责体 任. 系 中 处罚 最严 厉、 慑力 最强 一 种法律 责 任 其他,法 律 责任 威
有
证这 不 合作 ,互 所 不取代可 的 能 ,功 有 刑事责任 保作 , 障 稳没 、 定 全资的本市 部 门 、 会 监等部门 些 ,政 主行体 往 往各 为 政 、自 安场序秩就不 能可 立。但 建 , 究刑是 责任具事有 后手段“性” 对会 计 违在 行 法 执 法为 时容 易 现 重出复 法执、 叉交 法执 等 问 追 最 ,
会 行政计责任竞 合问 尤为 突出题。 鉴此于 对于会,计行 政 责 其 用范适 往往围 到受 格 的限 制 ,严即只有 在他其方 法 能有不效 题 . 地 范会规计 违法 行 时 。为 才用 刑事采责 任段 手。我如国 《》 法 任, 以可 考虑由国 务 出面院协 整调 相 关合 门部的 行 执政 权法 刑
由几
部个 联 门合执法 者,财 政 部门 代为执 , 而在法 法 执 或 从 ,中 计会 行 为有 关 的罪 仅有 名提 供虚 假 财务 报罪 告 (
1 1力 ,与 第 6 )条 四。 另个外 法。 论理 中有 刑关事 责任 竞合的 论 理( 牵环节有 效 决解 计法律 责任会竞 合题问。 ● 等刑
如犯 、 连收犯 】吸 相 当成 已。熟因此 , 司法实践 中计会刑 事 任责 内
的竞部现 象 合比较 见少 。
20 0.4
【
考文献 】参
[ ]道扬.郭 1 会史研计究 (第 二 卷M) ] [ .京北 中国财:经济 出版社 政,
、 三解决我国 计 会法 律任竞责 问合 的思考题 我国 属于 陆大 法国家 系 会,计 为 的法律 规行 具制 明显 对 有“的法 典式 会 计制 度 ” 的 特色 计 , 律法责 任 竞 问合 题尤 为 突 会
]郭[道.扬2 会计 法 立的法 创新 及 其 影 [] 响计研 究 ,0 5 5. J. 会0(2)
[
周] 旺生.学 [.: 出社版,0 0 3 法理 M] 京 法北 20.律 [
] [] 4 美博登 海 默 .法理学: 法 律 学和法律研哲 方法[究] M .正来邓 ,
译 京. :国政 法 大 学版出 社 , 40北 中2.0
出。在
我国 会计 法的律责任体 中系, 刑 事 责 任要体 主现 在会计 法《》 ;刑中 会 计 行政 责 任 要主体 在 《现 法》司 《券 》法 公 证、以 及
5会 法计 (二第版 M)北京]: [ .北京大学 出 社版 0 ,9 2. 0 《 法 》 会 等计法规 中 ;会 民计 责任事在《 券法 》 证 及以最 人 高法民 [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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