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审核制度
08-06
一、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经济政策、财务制度的要求审核原始凭证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及正确性。
二、审核凭证签章是否齐全,数字是否准确,自制凭证内容是否完整,凭证填写规范。
三、购物是否有验收人签字。
四、购买专控商品是否办理“专控”手续。
五、丢失原始凭证必须有对方开出的证明,经办人写明丢失原因,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能报销。
六、购买设备是否有购置计划及合同。
七、审核借款凭证
(一)审核经办人是否按借支单所列的项目要求填写齐全。
(二)审核借支单是否加盖公章、负责人、借款人、经办人是否签字。
(四)经过上级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将批文作为原始凭证的附件保存,如果批文需要单独归档,可用复印件。
(五)审核记账凭单:审核记账凭单的内容包括:
(l)有日期、编号、摘要、科目名称、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制单人姓名。
(2)如冲销暂付款的凭证要注明借款日期。
(3)如是更正错误的记账凭单,应写明错误凭单号及日期,在原错误凭单上注明更正日期及凭单编号。
(六)审核收款时,核对各单位交来的现金或支票与收据、发票所收的金额是否一致。
(七)对违反财务制度的收入和支出及原始凭证有涂改、伪造等现象应拒绝办理并及时向领导汇报。
(八)审核人员应在办理每笔业务前查阅经费收支结算情况,有超支现象的立即向分管领导汇报;审核无误的单据及时传递给出纳员支付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