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赖利益保护
信赖利益保护
我们在学习信赖利益保护的时候,从字面上看这是一种救济制度,就是当一方违反了双关的规定后应遵从一种原则而付出责任。我们在看到信赖利益保护时,我个人认为应该是先弄明白什么是信赖利益,从辞海中可以得知,信赖利益就是是指一方基于对另一方将与其订约的合理信赖所产生的利益。也就是说这是一种救济制度也是一种违约方对被违约方的赔偿制度。在百科辞典中,信赖利益是这样定义的:信赖利益一词源于大陆法的损害赔偿制度和英美法上的违约救济制度。如果是买卖合同,被欺诈方的信赖利益是基于对对方合理的信赖而对履行合同做的必要准备而支持的费用,信赖利益的赔偿原则就是使善意的被欺诈方的地位恢复到订约之前。履行利益则是在合同如期履行后当事人所获得的全部利益。国外的立法一般是信赖利益以不超过履行利益为原则。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目的是为了获得履行利益,如果信赖利益超出履行利益,实际上就超出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的预期,就是不合理的。
所以由此我们可以知道,不管信赖利益是属于大陆法系中的损害赔偿制度还是英美法系中的违约救济制度,信赖利益保护就是保护合同双方基于对对方的信赖而获得的一种法律上的保护,以此保护双方遵守和履行合同的要约,这就是信赖利益的保护。
信赖利益保护肯定是保护善意的取得的,而在法律百科中提到过缔约过失责任,先合同义务和后合同义务都是信赖利益保护的产物。我们知道信赖利益是不可能超过履行合同利益的,因为要不就造成了对违约行为的一种鼓励和促进,但是,百科中提到的信赖利益保护产物有缔约过失责任,先合同义务和后合同义务,这三个概念应该如何理解呢?
首先我国《合同法》第42条确立了缔约过失责任制度,该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可见缔约过失责任实质上是诚实信用原则在缔约过程中的体现。
而先合同义务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合同成立之前所发生的,应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的法律义务。它是建立在民法诚实信用、公平原则基础上的一项法律义务,是诚实信用、公平原则的具体化。它主要包括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互相保护、通知、保密、协作及诈欺禁止等义务。
因此我们也可以从先合同义务中可以认识到后合同义务就是,发生在订立合同之后的,由双方为履行合同而应遵守的义务,它也是建立在民法诚实信用、公平原则基础上的一项法律义务,是诚实信用、公平原则的具体化。
所以我们知道,信赖利益就是基于诚实信用,公平原则而保护履行合同方利益的救济制度和赔偿制度,它调整的就是双方之间的诚实信用以及公平关系。
那么信赖利益的保护原则是什么呢?从辞海中解释,是指当个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已产生信赖利益,并且这种信赖利益因其具有正当性而得到保护时,行政机关不得撤销这种信赖利益,而如果撤销就必须补偿其信赖利益损失。在这里,信赖利益保护原则高于法律优先原则,法律优先原则受到一定程度弱化。所以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最基本的基本含义就是政府实施行政行为也必须诚实信用。
那么什么是信赖利益保护的构成要件呢?
(1)有符合条件的信赖利益。即要求该利益具有上述信赖利益之特征,且必须具备实现的可能性、合法性及必要性。要强调的是,该种利益是立约或要约行为将产生的明显的、可以一般合理遇见的利益。如果是许诺人不知且不应当知道的,则法律无理由过于苛求许诺
人,使其背负过于承重的注意义务。
(2)一方基于信赖而享有信赖利益,却已全部或部分损失或丧失该利益。
(3)该信赖利益的全部或部分损失或丧失是利益明示或默示许诺人的过错行为导致的。
(4)许诺人的过错行为与信赖人全部或部分损失或丧失该利益有因果关系。
(5)信赖人无过错且善意行事。
信赖利益保护,我们在学习时不仅仅要知道信赖利益的构成要件,还有是信赖利益的保护的范围是什么,我们知道信赖利益保护是保障合同的有效履行而不是为了鼓励违约行为而获得非法利益,所以信赖利益保护的赔偿不会超过履行合同的利益获得,而一般性的精神损失这一民事赔偿也不应该是赔偿范围内,所以信赖利益保护是如履行合同的费用,履行合同前准备的费用等等。
因此,信赖利益保护是保障双方合同有效履行的救济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