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行政执法考核评议标准(试行)
河北省卫生行政执法考核评议标准(试行)
为促进依法行政,保障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加强卫生监督执法,落实执法责任制,提高执法质量和效率,根据卫生部印发的《卫生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办法》,结合我省卫生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按照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的要求,进一步促进全省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增强服务意识,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卫生行政执法效能,推动全省卫生监督事业更快、更好地发展。
二、考核评议工作的原则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客观的原则,全面准确地评价各市卫生行监督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绩效,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坚持注重实效,讲求效果,避免形式主义。
三、组织领导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卫生监督执法考核评议工作的领导,成立以卫生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考核评议领导小组,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四、考核评议方法及要求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本级执法机构和下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监督执法情况按本标准规定的内容和要求每年进行考核评议。
(二)卫生监督执法考核评议应当采取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
合的方法,日常考核结果应当按一定比例计入年度考评成绩。
(三)卫生监督执法考核评议的结果分为三档:≥85分为优秀; 70~85分为达标;<70分为不达标。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监督执法年度考核评议确定为不达标:
1.出现重大执法过错造成严重影响的;
2.采集、统计、上报法定卫生监督统计报表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3.有违法违规行为,被追究责任的。
(五)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卫生监督执法考核评议档案,如实记载平时专项执法检查、大要案调查处理等日常考核情况,作为年度考核评议的重要参考依据。
(六)卫生行政部门可以通过随机抽查案卷、查阅执法档案、投诉举报处理记录、发放调查问卷、现场检查、走访执法相对人和业务测试等方式,开展卫生监督执法考核评议。
(七)卫生行政部门应将考核评议结果予以通报,并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
五、奖惩
(一)对考核评议结果优秀的单位,在全省通报表彰、奖励。对不达标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
(二)在卫生监督执法考核评议过程中,卫生行政部门发现已办结的案件或者执法行为确有错误的,需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追究。
附:河北省卫生行政执法考核评议计分标准
河北省卫生行政执法考核评议计分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