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 | 公建公营养老机构收费标准出炉
厦门市发改委正式制定出公建公营养老机构自费托养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将从2017年6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此次发布的《关于制定公建公营养老机构自费托养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中明确,依照此次制定的标准,床位费标准单人间3600元/月·人·床;双人间2000元/月·人·床;三人间1400元/月·人·床;四人间1200元/月·人·床。
护理费标准方面,依照所需护理等级不同进行收费。其中,三级护理400元/月·人;二级护理1000元/月·人;一级护理2200元/月·人。
本次价格调整后,床位费和护理费系最高指导价,允许下浮,不得上浮。各级公建公营养老福利机构可结合托养老人实际护理需求,在不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基础上,细化同级多档护理收费标准。
针对特需护理,由养老人员及其亲属按照护理服务需求,与养老福利机构双方协商,通过合同约定特级护理等相关特需服务项目及价格。
厦门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公建公营养老机构自费托养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市民政局,各公建公营养老机构:
为适应养老福利机构服务工作新变化,保障养老服务质量,促进我市养老服务事业健康发展,根据《福建省定价目录》(闽政〔2015〕31号)和《福建省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闽价服[2016]345),按照定价程序,经研究,对我市各级民政部门公建公营养老服务机构自费托养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制定如下:
一、床位费标准:
单人间:3600元/月.人.床;
双人间:2000元/月.人.床;
三人间: 1400元/月.人.床;
四人间: 1200元/月.人.床。
二、护理费标准:
三级护理:400元/月.人;
二级护理:1000元/月.人;
一级护理:2200元/月.人。
三、调整后的床位费和护理费系最高指导价,允许下浮,不得上浮。
各级公建公营养老福利机构可结合托养老人实际护理需求,在不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基础上,细化同级多档护理收费标准。
四、特需护理:
由养老人员及其亲属按照护理服务需求,与养老福利机构双方协商,通过合同约定特级护理等相关特需服务项目及价格。
五、收费公示。
各级公建公营养老服务机构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在服务场所醒目位置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收费依据和“12358”价格投诉举报电话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并负责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六、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7年6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文件有效期内如国家和省价格主管部门出台统一政策,按国家和省政策执行。
厦门市发展改革委
2017年5月5日
(来源:台海网、厦门发改委网站)【整理编辑:时英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