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流运行规程
6.3.2阀控蓄电池组的充放电
6.3.2.1常用充电方法
① 恒流限压充电
通过调整充电装置的输出电流,采用I10电流进行恒流充电,当蓄电池组端电压上升到2.3~2.35V/单体时,自动或手动转为2.35V/单体恒压充电。直到充电电流降到0.1I10以下3小时不变,就认为电池已充足电。
② 恒压限流充电
通过整定充电装置的输出电压,在2.3~2.35V/单体的恒压定值进行充电,充电电流限制为I10以下,充电电流逐渐减少,当充电电流减少至0.1 I10电流时,充电装置的倒计时开始起动,当整定的倒计时结束时,充电装置将自动或手动转为正常的浮充电方式运行。浮充电电压值宜控制为(2.23~2.28)V/单体×N。
6.3.2.2 阀控蓄电池的补充充电(均衡充电)
①为了弥补运行中因浮充电流调整不当造成的欠充,根据需要可以进行补充充电,使蓄电池组处于满容量。其程序为:恒流限压充电-恒压充电-浮充电。补充充电应合理掌握,确在必要时进行,防止频繁充电影响蓄电池质量和寿命。
② 当蓄电池出现下列情况时,应进行均衡充电:
a) 浮充运行下单体电池电压低于2.18V。
b) 浮充运行下单体电池电压差值超过表1规定时。
c) 新电池安装调试后,需要进行12小时的均衡充电。
d) 电池放电超过5%的额定容量时。
e) 搁置不用时间超过3个月。
f) 浮充运行时间超过半年以上时。
g) 由于某种原因造成充电装置停止工作后恢复时。
6.3.2.3 阀控蓄电池的核对性放电
长期处于限压限流的浮充电运行方式或只限压不限流的运行方式,无法判断蓄电池的现有容量、内部是否失水或干枯。通过核对性放电,可以发现蓄电池容量缺陷。
① 一组阀控蓄电池组的核对性放电
全站(厂)仅有一组蓄电池时,不应退出运行,也不应进行全核对性放电,只允许用I10电流放出其额定容量的50℅。在放电过程中,蓄电池组的端电压不应低于2V×N。放电后,应立即用I10电流进行限压充电-恒压充电-浮充电。反复放充(2~3)次,蓄电池容量可以得到恢复。
若有备用蓄电池组替换时,该组蓄电池可退出运行进行全核对性放电。
② 两组阀控蓄电池组的核对性放电
全站(厂)若具有两组蓄电池时,则一组运行,另一组退出运行进行全核对性放电。放电用I10恒流,当蓄电池组有单只电池电压下降到1.8V时,应停止放电并计算电池容量。隔(0.5~1)h后,再用I10电流进行恒流限压充电-恒压充电-浮充电。若电池容量不足,反复放充(2~3)次,蓄电池容量可以得到恢复。若经过三次全
核对性放充电,蓄电池组容量均达不到其额定容量的80℅以上,则应安排更换。
6.3.2.4阀控蓄电池组的核对性放电周期
新安装的阀控蓄电池在验收时应进行核对性充放电,以后每半年应进行一次核对性充放电,放电深度为30~40%C10,每年应进行一次放电深度为80%C10的核对性放电。
6.3.2.5 充放电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a) 阀控蓄电池的浮充电电压值应随环境温度变化而修正,其基准温度为25℃,修正值为±1℃时3mV/单体,即当温度每升高1℃,单体电压为2V的阀控蓄电池浮充电电压值应降低3mV,反之应提高3mV;阀控蓄电池的运行温度宜保持在5~30℃,最高不应超过35℃。 b) 充放电电流按10小时率电流(I10)进行。
c) 放电终了时,母线电压不得低于200V,每个单体电池电压不得低于表1规定值。
d) 放电过程中应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如:天气不好、操作频繁),进行放电深度调整。
e) 在放电时,要加强监视,每隔2小时测量母线电压、电池电压、电池电流、电池温度等数值,并做好记录。若发现电池温度过高,应停止放电并进行详细检查。
f) 充电过程中,应注意及时调整充电电流、母线电压,确保其在合格范围内。
g) 充放电过程中,应打开电池柜门或电池室通风,直至充放电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