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四论述题模板法答题技巧初探
卷四论述题模板法答题技巧初探
一、通过司考必备教材资料介绍
“欲练神功,挥剑自宫„„”这是金庸先生名著《笑傲江湖》中所描写的盖世神功“葵花宝典”开篇的语句。而对于中国第一难考之司法考试来说:欲过司考,必习技巧!是一点也不夸张的。“技巧”即我们这本《论述题模板法答题技巧》。
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论述题模板法答题技巧为新起点全国的司法考试通过率增加了10个百分点的贡献,使得新起点全国平均司法考试通过率达到了55%的高度,新起点分校的最高通过率更是达到了83%的惊人比例。纵观司法考试必考的14门法律,习练任何一门法律都不可能产生对整体通过率如此高的贡献!参加新起点司法考试辅导班的过关学员,有许多是靠通过习练论述题模板法答题技巧从而生生提高的20-50分顺利过关的! 司考江湖传言:欲过司考,必备三宝!这个三宝,实际上是指:教材、真题、法条。
教材:不是指大学传统的教科书,而是指专门为司法考试而编写的辅导教材。一般由多年从事司法考试辅导的老师,以自己的授课讲义为基础编写而成。
真题:历年真题包括解析。司法考试6年来最显著的一个特征就是“重者恒重!”,许多的知识点在重复考,认真研究、多遍习练历年真题是所有考生的必做功课。
法条:涵盖司法考试大纲规定的所有法律所构成的“法规汇编”以及以这些法规汇编为基础所精选的“重点法条”。司法考试80%的考点是以法条为基础形成的,这也是充分体现司法考试务实性的一个表现。
而为了保证考生通过司法考试,我们又提供了“独门绝技”——论述题模板法答题技巧!
司考三宝:教材、真题和法条就象美军海军陆战队所配备的基本武器——长枪、短枪和匕首;而我们的“模板法”则是威力强大的两颗手雷,在关键时刻作用巨大。
国家开始举行司法考试六年来,各类司法考试考前辅导的教材充斥市场,这些林林总总的辅导用书,每一类多则几十种,少则十几种,令考生无所适从,既花费了很多的钱,又没有取得预期的效果。 从考试类图书的一般出版规律来看,考生只要根据自己的偏好选定一套教材就可以了,大不必逢书必买。为了便于考生识别,我从内容和出版者两个方面对目前市场上的司法考试辅导用书进行一个分类,便于考生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合适的辅导用书。
从内容上来分,我们可以将现有的辅导用图书分为四大类:
一是知识点强化类,如法律出版社传统的司法考试辅导教材(三本),这是考生必备的辅导用书;
二是法条类,包括重点法条和法律汇编。法律汇编是组织专业人员收录的大纲规定的各类法条的汇总,而重点法条或称为必考法条则是对历年高频考点所涉及法条的一种组合介绍,有的还配合历年真题进行训练;
三是真题类,司法考试5年来的历年真题,是研究命题者思路的重要资料,历来为考生所重视。
四是模拟题类,一般为数套模拟题的集锦。
从上述图书的辅导效果来看,前三类辅导用书是每个考生必备的,第四类可以作为参考,一般情况下不建议考生做这类模考题。
从出版者身份来分,我们可以将现有的辅导用图书分为三大类:
一是辅导班主导型。有一定实力的辅导机构,根据历年辅导经验组织常年参加司法考试辅导的授课教师,将自己的授课讲义扩充而成辅导教材。这类书的优点是考试的针对性比较强;缺点是理论性较差。
二是出版社主导型。这类辅导教材的质量受出版社实力、专业化程度影响较大。
三是个人主导型 。“教而优则书”,在司法考试辅导界深受欢迎的部分教师所编著的教材。优点是针对性强;缺点是系列性、完整性差。
新起点司法考试培训中心在四年来的辅导中,精心组织了四大系列共10本辅导教材,10本教材在手,应付司法考试可以说是绰绰有余。他们分别是:基础理论教材系列6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重点法条1本,案例文书1本;历年真题系列1本,论述题模板法答题技巧训练1本(法律出版社)。
论述题模板法答题技巧训练是本系列丛书最具特色的一本。本书的训练宗旨:不求授之以鱼,而求授之以渔!不求提高考生写作水平,而力求激发考生现有写作水平的发挥。
本书的训练目的:绝大部分考生在经过12小时约100道论述题的强化训练后,能熟练地在50—70分钟内完成两篇论述题的写作,并保证分数在50分以上(满分70分时)。
使用本书的训练步骤:首先用8小时左右的时间将本书阅读一遍,阅读时采取前慢后快的方法,即前三章仔细阅读,后两章快速阅读;然后,上互联网(www.newstart.com.cn)收看并接受12小时的强化写作训练。
没有条件接受网上12小时强化训练的考生,则需要用将近两周的时间,将本书所列35道论述题,56篇范文进行分类系统训练。最好的做法是先将前两章的内容研习熟练,然后从第三章开始,对书中所列的论述题,自己先在规定的时间内,按题目要求的字数,在标准的答题纸上进行写作训练,然后对照书中所给范文进行纠偏,并进而总结出适合自己的答题套路。书中所给范文为了适度照顾文章的严谨性,字数一般在800-1100字,考生习作时不必要写这么多的字数。
(注意:最初可以规定40分钟写一篇作文,,然后逐渐缩短时间,争取能达到25分钟写完一篇文章;实际写作字数按行计算,标题也算一行,行数乘以每行格数就是你所写文章字数。每篇文章700-900字为好;标准答题纸可到www.newstart.com.cn上下载。)
为了方便考生的训练,笔者将开通网上答疑论坛(http://bbs.newfakao.com),并不定时通过论述题模板法训练QQ群回答考生问题(QQ号:109514066;咨询热线:010-62756808,62757988)。
如果考生通过笔者独创的论述题模板法答题技巧的训练,能在卷四的做题过程中大大缩短答题时间,提高做题质量,获得理想的分数,将是笔者不胜欣喜的!
二、通过司法考试三要素:时间、方法、计划
1.时间:在30多万考生中能否脱颖而出,成为分数前5万名的考生,从而保证顺利通过司法考试,其最重
要的要素是学习时间必须得到充分的保证。过去很多的考生之所以通不过司法考试,就是因为在司法考试上所用的时间太少。由于需要上班等因素,很多的考生真正用在司法考试上的时间是很少的。从现在起我们算到9月20号左右,全部的学习时间也就仅仅的180天左右,除去我们上课的时间以及个人的机动时间,用在14门法律上的时间分配下来也就是大的法律如民法、刑法等最多每门10天,小的法律如三国、法理等只能用3-5天的时间。如果你还要上班的话,这个时间就更是大打折扣了。因此,最大限度的结合自己实际的时间投入就成了通过司法考试的首要因素。
2.方法:虽然司法考试要考14门法律,但考试的重点是相对比较集中的。如民法、民诉、刑法、刑诉、行政法、行政诉讼法这六门法律在考试中往往要占到400-450分的分值,也就是占600分总分的70%以上。因此,我们在复习的时候就一定要有侧重点,不能够平均的投入学习时间。另外,既是在这六门的重点法律中,其考点也是相对比较集中的,这种“重者恒重”的考试特色需要我们认真体会。每个考生都要根据自己的知识结构来合理的安排学习时间。比如,对于本科学习法律的同学来说,由于基础知识相对较为扎实,可以采取先看基础教材,再看重点法条,最后进行集中做题训练的学习顺序。但对于非法律本科出身,而且学习时间较少,或者年龄较大的考生来说,这种方法就不太适合。科学的方法应该是以做题、特别是做真题来带动熟悉法条和法学基础理论,这样,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在本人现有基础上取得最大效果。
3.计划:司法考试是一场耗心劳神的大考,是一场硬仗,为了打赢这场硬仗从而通过司法考试就必须对自己所拥有的有限的时间资源进行合理的配置,这就需要详尽的学习计划。上周我给大家的那个学习模板仅仅是做为一种样板给考生做参考的,旨在教会大家制定计划的能力和技巧,那个模板本身是不能做为每一个同学的学习计划的。但每个同学结合自己实际计算出来自己实际的绝对学习时间仍然是至关重要的。只有总的学习时间清楚了,你才能根据自己的习惯和薄弱环节来分配用在各门课上的时间。在自己仅有的学习时间的制约下所制定的学习计划,会使自己清楚的看清目标,减少焦躁情绪,真正做到“快乐司考”,通过司法考试才能指日可待。否则,一个整天处在混乱、焦躁、不安等不良情绪中考生,是很难保证学习效果的。
最后,还要特别注意学习计划的变化性。计划的变化性是任何计划的本质特征,没有不需要变化的计划。一般来说,最好能一个月左右对自己的学习计划进行一次调整,也就是重新安排下学习时间以及具体的时间分配。其实,每一次计划的改变,你都会发现你所追求的那个目标距离你更近更清晰了。
三、论述题模板法答题技巧初探
1、司法考试试卷四命题规律分析
卷四各种题型历年分值对照表
从上表可以看出,司法考试试卷四的考试题型可以分为四大类:简析题、文书题、案例题、论述题。 简析题是比较稳定的题型,一般要占到整个卷四分数的50%左右。
回答这类试题要求简明扼要,不需要展开论述,答对要点就可以得分。 文书题是属于司法考试命题探索类的试题,司法考试6年来共考了3次,占试卷四的比例为11%-16.6%。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文书题是否能成为司法考试的常规题型尚难定论。
案例题又叫案例分析题,这种题型由于其自身特殊性,很容易和论述题混为一谈,从近两年的考试情况来看,案例题以后很可能和简析题合并,不再单独成为一种题型出现。
论述题被认为是司法考试命题改革的成功之举。2003年在司法考试卷四中第一次出现论述题就以30分的大分值击倒了很多的考生,紧接几年的考试中,论述题分值可以说是稳步提高,从2006年卷四论述题的70分到07年的45分,彻底打消了许多人对卷四是否考论述题的侥幸心理。毫无疑问,论述题做为一种新的题型,必将在司法考试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2、什么是卷四论述题模板法答题技巧?
试卷四的论述题由于其特殊性,再加上应试的时间要求等因素,考生往往比较发怵,感觉无法下笔,即使对题目所要考察的法律有所了解,也很难在短短的时间内写出一篇逻辑严谨、语言流畅的论述文,造成得分较低,直接影响总成绩,进而无法通过司法考试。
卷四论述题模板法答题技巧是笔者仔细分析了上千篇著名的论说文后总结的一套规律性的写作技巧,特别适用对时间要求很苛刻的考试。同时,论述题重点考察法律的“前瞻性”和“现代性”。这一点恰恰是和前三卷现有法律也就是有明显的“滞后性”是很不一样的。如果考生按照答题的惯性仅仅依照现行的法规、法条去回答论题题的话,就会感觉无从下笔或者言之无物。
其实从考试以及阅卷的角度来看,对于一篇800字左右
的论述文来说,能够提出一个观点并把它阐述清楚就很不错了,是
不可能面面俱到的。如果在论述题的训练中刻以追求全面的训练,其
结果可能是适得其反,对提高论述题的分数没有好的作用。正是基于上述的判断,笔者提出了“卷四论述题模板
法答题技巧”概念,并试图通过简单的训练(一般12小时,听课网址:www.newstart.com.cn)一举搞定论述题。 论述题模板法答题技巧的核心是文章结构训练、起草提纲训练、
卷面整洁训练和法言法语训练。通过12小时左右的训练,使得考生能
顺利的将论述题转换成填空题,并在考试中能保证用25-30分钟写完一篇完整的文章。
曾有考生担心这样的训练是否会出现雷同的试卷,这种可能性不大,因为文无定规,即使相同的格式训练,其文章的差别也是很大的。
为了更清楚的说明这种训练的有效性,我们可以拿金庸武侠小说里的描写做一个对比。看过金庸武侠小说的人都知道,武术秘笈往往是金庸武装其主人翁的常规做法。《天龙八步》里段誉在无量山学了几招凌波微步,使得他在很大危机关头能够逃之夭夭,成了可以在刀光剑影里保证自己安全的绝招;《射雕英雄传》里梅超风仅仅学了“九阴真经”里几招简单的入门功夫,就让武林里
许多的成名人物对其如临大敌;《雪山飞狐》里的那个阎基
就更是金老先生笔下这类描写的典型代表了:“„„宝数听
他说道阎基二字,脸上立时变色,依稀记得当年那小客店
之中,果似有个癞痢头小厮,只是他的面貌神情当日就未
留意,此时更是半点也记不得了„„”。这么个人物,之
所以引起武林高手的忌惮,仅仅因为他由于偶然的机会得到了“胡家刀谱”里前言的区区6页纸„„金庸这样的描写并不是随意虚空乱写的,他符合现实中很多行业技术的特点。人们往往不需要过多的关注整个技术的全貌,而仅仅学会最实用的几招就足可以应付大多数情况了。比如我们今天大多数人学习电脑就是一个明证,据统计表明,高达97%以上的电脑使用者没有受过专门的电脑知识培训,但这一点都不影响他们用电脑来做各种工作,包括许多获得博士学位的人来说,他们的电脑知识也很有限,但足够用了。如果我们让段誉、梅超风、阎基去学习道家或者少林派那些深不可测的武功,从基础一点点练起,估计他们也学不会,或者干脆不学了,或者还没有学会就被仇家杀死了;如果电脑只有在我们的博士学习了电脑知识后才能使用的话,估计他们宁愿不用也不会去学习了。
那种期望经过论说文的训练而达到一种很高境界的写作水平是不可能实现的。我们都知道“文如其人”这个道理,也就是说一个人的写作水平是长时间积累的结果,写作风格更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出现
跳跃性的改变。更不用说我们这短短800字的论说
文了,况且还是在考场这种特殊环境下的产物,象
阎基那样我们仅仅需要学会几招把自己现有的写作
能力充分发挥出来就足可以应付考试了,实际情况是我们很多的考生在考试中根本就没有发挥出来自己真实的写作水平。至于写作水平的大幅度提高,就不是我们考前辅导的事情了。
3. 论述题八股模板式答题法
(1)司法考试论述题的写作要求
2002年的国家第一次司法考试,没有设论述题这种考试模式。下面是从2003年开始到2005年司法考试卷四论述题的答题要求。
(一)2003年答题要求:
1
2.说理充分,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述准确;
3.答题文体不限,字数要求800—1000字。 (二)2004年答题要求:………………
(三)2005年答题要求:
1.在分析、比较、评价的基础上,提出观点并运用法学知识阐述理由;
2.说理清楚,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达准确;
3.字数不少于500字。
(四)2006年答题要求:
(第五题) 1.观点明确,论证充分,逻辑严谨,文字通顺;
2.不少于600字。
(第六题) 1.在分析、比较、评价的基础上,提出观点并运用法学知识阐述理由;
2.说理清楚,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达准确;
3.字数不少于600字。
(五)2007年答题要求:
(第一题) 1.观点明确,表述完整、准确。
2.不少于400字。
(第七题) 1.观点明确,论证充分,逻辑严谨,文字通顺;
2.不少于500字。
对比五年来的论述题答题要求,我们可以发现变化主要在第一条和第三条。在第一条里2004年和2003年相比多了一个“社会知识”,而第三条规定的答题字数降低为500字以上;2005年的答题要求多了一个“分析、比较、评价”;2006年第五题的答题要求干脆就两条了;而2007年的论述题最突出的特点就是“观点明确”,更清晰的告诉考生,论述题是考察考生的法律基本素养的,只要言之成篇即可。对比后我们发现,三年来对论述题的答题要求变化是不大的。我们完全可以预测2008年及以后的卷四论述题答题要求主要也就是这几点,不会有太大的变化。
这种模糊化的答题要求正是论说文的显著特征,因此,我们可以断定,司法考试的论述题只能按照论说文的写作要求来写作。
这样,就基本上确定了我们的训练方向,我们在12小时的训练中,重点训练下面四个方面的能力:
第一,文章结构训练(模板式答题法)。通过我们总结的八股式模板答题法的系统训练,使得考生有一个清
晰的写作思路,彻底解决无从下笔的问题。
第二,文章提纲训练(五段式提纲)。训练快速分析
题目并列出提纲的能力,这是文章成功的关键,因为
这个提纲基本上将确定你的观点,而观点或者叫文章
。如果论述800字到
1000字之间,写800字恰好,无论如何也不要超过1000字。规定了字数后,剩下的就是保证每一个字的书写都不要“出格”,一笔一划的写就可以了,并不讲究字体的优美,我们只要求整齐、整洁就可以了。由于论述题的阅卷没有标准答案,一切依赖阅卷老师的“自由裁量”,因此,一张整洁的试卷给老师的良好的整体印象就是再重要不过的问题了。
第四,法学专题训练(应试法言法语)。虽说是论说文
写作,但它首先是司法考试的论说文写作,要尽量避免通
篇的大白话,要用法律圈子里通用的语言,也就是法言法
语。其实解决这个问题的方法很简单,除了自己平时的积累
我们可不是仅仅靠背谚语的,我们要进行的法学各部门法的
专题训练才是提升考生法学语言能力的根本。
(2)论述题八股模板式答题法总论
研究司法考试卷四论述题的答题要求我们会发现,卷四的论述题,实际上完全可以当作我们所熟悉的论说文来写作的。根据我们对数千优
秀论说文的考察和研究,我们发现,几乎所有的论说文都遵循着一种固定的模式。对这种模式进行训练,无疑对应付司法考试将会有很大的帮助。这就是论述题八股模板式答题法。
第一股:原材料概述,提出文章总的观点。按照论说文的写法来说,并不一定都要求概述原文,但对于一篇完整的议论文来说,所发议论总要有个由头,
因此,原材料概述就是这个“由头”。
有些类似我们在小学学习课文时老师让做的那个中心思想,
所以,这个能力的训练实际是在恢复小学就系统训练过的能力,按
照现在的话来说,叫概述原材料。既然是概述就要详略得当,既要避免照抄原文,又要把原材料中最核心的文字 保留下来。当然,对于比较短的原材料是可以照抄的。
文章总的观点是在分析原材料的基础上得出的,主要是判断
命题人要考察的法律问题是什么,这是全篇文章的关键之所在。提出观点一定要准确、清晰,避免模糊和模棱两可。对于评论型的论说文只需按照
自己的理解提出自己的观点就可以了;对于观点型论说文,要明确表示自
己赞同哪一方的观点。提出观点这一段,可以简要说明原因,也可以仅仅提出观点,留得后面去论证,具体如何操作,以文章整体字数和篇幅的基本要求为准。
第二股,主要概念的界定。这是最简单的问题,但却是
大家最容易忽视的问题。很多的考生写的文章缺乏专业
水准,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文章里缺乏法律概念。但我们又不能随意写一
些无关的法律概念,针对我们上面提出的观点,来解释论证这个观点所必须的法律概念,看起来象名词解释,但却使得我们的文章更像法学的专业文章了。法言法语从哪里来?就是这样来的。
第三股,为什么会提出这个观点——原因的分析,理论的或逻辑的。
„„„„„„„„„„„„„„„„„„„„„
第八股:总结和提升全文观点:口号,略写。论述文有虎头、
猪肚、豹尾之说,虎头就是观点的提出要鲜明、有力;而中间的论证部分要厚实、言之有物,象猪肚那样富有营养;结尾部分要象豹尾那样果断有力,也就是呼应中心观点。对于阅卷老师来说,在紧张的阅卷过程中,对于一篇文章的把握主要是看题目、找观点、注意结尾。只要这三个地方清楚、明白,基本上就能确定你的分数了。
(3)三块五段论论述题写作模板
按照八个模块来写未必就一定要写成八段,由于应试作文的特殊性,时间往往很紧,因此,我们把上述的八股合并成三块五个段落,会更具有可操作性,也更容易获得高分。
议论文三大块:引论、本论、结论。并概括总结为考场应试作文的27字口诀。
(一) 引论部分一段,含八股中的前两股:
第1段:首先引述(概括、整理,越短越好)原材料,并进而
提出你的观点,并下一个断语,最好能涵盖你下面三段将要涉及的内容。
(二) 本论部分三段,含八股中的三、四、五、六、七股:
第2段:针对主要问题列出分论点进行分析,过程分四个步骤:
第1步,界定问题,通过解释概念把问题揭示出来;第2步:引出论据进行论证来支持你的观点;第3步,分析原因;第4步:总结本段并呼应总论点,注意语言的运用。
第3段:从正反两个方面来论述你的观点,可以采取举例的方法。
第4段:为你的观点的找到方法的支撑点,要让人觉得是切实可行的。同时也要关注到反方面的意见,需要注意
哪些问题。
(三) 结论部分一段,既八股中的第八股:
第5段:总结全篇文章,可以用明言警句或者法学谚语来作为结尾。但一定要用的恰如其分,避免弄巧成拙。
根据司法考试对论述题的答题要求,我们对各个段落的字数设计大致为:第一段6行(含标题)150字左右,第二段8行200字左右,第三段8行200字左右,第四段7行175字左右,第五段3行75字左右。这样,整篇文章将会控制在800字左右。
字数的控制是非常重要的,很多的考生在考场上容易忽视这个问题,
一定要有一个强烈的观念,那就是字数的多少将直接影响到你文章的得分。
按照目前司法考试对论述题的答题要求,600字是最低的要求,但决不是
说越多越好。最好的字数应该为800字左右,也就是在700-1000字之间波动,最低不要少于700字,最高不要超过1000字,否则,都将影响你的得分。计算字数不是一个一个的去数,而是直接按行来计算的。比如2006年司法考试卷四的答题纸是每行25个字的方格,和我们中学用过的作文本是一样的,事先根据你的写作习惯数好格子,写作时严格按照规划好的来写,误差不要超过一行。
根据司法部论述题阅卷的评分标准,阅卷老师在阅卷前事先要对各种文章进行大类划分,在阅卷时根据总体印象得出改考生应该归类在哪个分数档,然后再根据具体的文章给定具体的分数。2006年的论述题每道题的分数为35分,共分为五类文章:
1.
30分以上是一类文章; 2.25分-30分是二类文章;
3.20分-25分是三类文章;4.15分-20分四类文章;
5.15分以下为五类文章。
我们总共要给出24个模板,但真正在考场上最能发挥作用的也就是5个模板左右。
模板一的写作模板是标准模板,是正常情况下写作论说文的基本
思路,由于司法考试论述题的特殊性,对法律的专业性要求比较强,
因此,我们可以将论述题的答题模板划分成三类,供考生在考场上
根据自己对题目进行分析后结合具体情况来确定用那种模板进行写作。
第一类:最佳的写作模板是模板一的标准型模板和模板二的概念型模板。阅卷老师肯定会对熟悉较多法律概念和术语的考生格外垂青,因此,如果你通过对原材料的分析,能找到案例中或者题目中所隐含的几个法律概念,就可以采取下面的模板进行写作。这样,整个文章会显得理论功底深厚,法律专业性强,再加上我们模板的规范性与严谨性,获得较高的分数就比较容易了。但这样的写法一定要注意认真的审题,最大的失误莫过于对题目的本意把握偏差而导致跑题,一旦这种情况出现,这种概念型写作模板就反而成了最糟的模板了,因为你解释的几个概念都只能起到“离题千里”的负面作用了。因此,论述题获得高分的关键,在经过了我们系统的模板化
训练后,就仅仅取决于是否能正确理解题意了,这也将是我们下面几章将要训练的重点。
第二类:实际上在考场那种紧张的环境里很难有全面思考的时间,再加上复习时间短,法律功底不深等原因,大多数情况不知道论述题要你写什么,能找到一个切入点已经很不错了。前两段写完后,后面的三段无法按照表格六要求的标准模板来写作,这个时候我们可以进行适当的变化,如果字数、整洁程度、文字的逻辑性等能做的不错,照样可以得一个比较理想的分数。这样的变化根据组合可以产生六种变化。如模板三、模板四、模板五、模板六、模板七、模板八。
显而易见,这种变化主要表现在第三、第四段,其它段落基本没有变化。从这里我们会更清楚的体会到这种论述题的写作重点,就是第一段和第二段,而这两段中,有相当的篇幅是对原材料的概述和对基本法律概念的解释,真正需要考生有“创造性”的文字就是“提观点”三个字,只要这个问题解决了,论述题的写作就会显得非常的轻松愉快,因此,我们的训练重点也必将是对材料核心思想的把握。下面列出变化的几种模板。
第三类:根据对各类考试作文、论述题等主观类试题的阅卷特征进行分析,由于阅卷时间的有限性和大部分考生作文水平的程度集中性,正常情况下阅卷老师是很难在短时间内判断出每一篇文章的细微差别的,因此,象司法考试论述题这样的文章,正常的阅卷速度可以达到每10秒钟判一道题,阅卷老师在阅卷的过程中,最重要的事情是对考生的文章进行快速的分类,而这种分类的标准则更多的是依靠主观方面的因素,这样,只要文章的结构没有问题,观点明确,那么中间传统认为最重要的论证部分,在应试作文中其实已经变得意义不大了。从上面的分析我们也可以看到,按照五段论的模板结构,五段中有三段基本上是不用变化的,我们成为论述题模板式答题技巧的基本段,中间的变化可以在第三和第四段中变化出若干种来。
这种变化,看似有投机取巧的嫌疑,但对于应试作文来说,五段中的三个基本段只要内容充实,语言流畅,逻辑严谨,观点明确,拿到一个比较高的分数是完全有可能的。第三类的模板组合是一种更简洁的写作方式。
上述三种分类严格来讲并没有高低之分,只要做到观点明确、说理清楚,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达准确,都可以获得较高的分数。但由于语言能力非一日之功可以完成,逻辑严谨也不是说说就能做到的,因此,在可能的情况下,最好采取模板一和模板二的格式更加容易获得阅卷者的青睐。对于确实没有办法按照模板一和模板二来写作的考生,后几种模板也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4)透过2007司法考试真题看模板法答题技巧的应用
一、(本题20分)简答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主要内容,并阐释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的基本内涵。 答题要求: 1.观点明确,表述完整、准确。2.不少于400字。
【背景知识】党的十七大报告强调指出,要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包括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的内容。这五个方面的内容,揭示了社会主义法治的精髓和灵魂,诠释了法治与人民、法治与正义、法治与社会、法治与政党的关系,体现了内容与形式、手段与目的、价值与效果的辩证统一。
1.依法治国是核心内容。十七大报告进一步强调要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权威,建立权威的司法制度,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这是依法治国的前提,也是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根
本要求。
依法治国,就是要使宪法和法律成为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行为规范的最高准则,在全社会形成尊重法律、信任法律、遵守法律、按法律办事的氛围。
依法治国,就是要体现法律的公平正义价值,充分保障公民的权利,约束国家机关的权力,防止国家权力滥用,这是依法治国的核心。十七大报告指出,要“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证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完善民主监督机制”,“建设服务型政府”,“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这些要求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要求。
依法治国,就是要建立公开、公正的程序规则,并以此规范国家权力的运行,这是全面落实依法治国的关键。为此,十七大报告提出,要“健全组织法制和程序规则,保证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为党和国家长治久安提供政治和法律制度保障。”
党的十七大对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作出了新的重大部署,进一步表明了我们党全面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坚定决心。
2.执法为民是本质要求。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目的是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执法为民,就是要求政法机关做到保护人民利益与维护法律权威的高度统一,这充分体现了我们党的宗旨和执政理念,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性质和价值取向。
执法为民的提出具有很强的现实性和针对性。执法为民的价值取向,表明人民是政法机关的服务对象。执法机关要端正执法态度,改进执法作风,切实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绝不能损害人民利益。执法为民的价值取向,表明我国的法治是人民的法治,执法必须为民,也只能为民。执法为民的价值取向,突出了“主权在民”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执法者必须运用人民赋予的权力为人民服务。执法为民重点在“执法”,核心是“为民”,关键要坚持以人为本。这就要求政法队伍加强自身建设,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寓服务于执法之中,充分体现法治的人文精神和司法的人文关怀。
3.公平正义是价值追求。公平和正义作为两个法律概念,既相联系,又具有不同的涵义。一般而言,公平注重于对法律形式和诉讼过程的评价,正义侧重于对法律内容及实践结果的评价;公平是正义的外在生命,正义是公平的内在灵魂;公平是前提,正义是结果,二者联系紧密,共同构成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准则。
公平是正义的构成要素。在法律意义上,公平就是立场客观,不偏不倚。概括来讲,公平主要有三个原则。一是平等性,即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特权,也禁止歧视,在同等条件下提供平等的法律服务和司法保护。二是中立性,即在执法过程中,任何人不能做自己案件的“法官”,仲裁者不能对争议双方有好恶偏见。三是客观性,即反对主观臆断,反对感情用事,司法决定要以事实为基础,以理性推理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十七大报告强调,要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
一、尊严、权威。
正义蕴含公平、公正、公道、平等、自由、权利等价值内涵。
通俗地讲,正义有三项基本要求。一是主张创制法律时设定权利和义务的合理性。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规定公民的权利义务,权利与义务要保持一致性。二是强调是非分明、惩恶扬善,维护社会秩序。尊重合法权益,追究违法行为,是法治的基本正义。责任是法律的生命,违法必究是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和有力保障。无论是公民、法人违法,还是执法机关违法,都必须依法追究其责任,否则必然导致有法不依,损害法律的权威。三是救助弱者,重点维护弱势群体的权益。法治应当保证全体社会成员都能享有公民的权利。十七大报告指出,要通过发展增加社会物质财富、不断改善人民生活,又要通过发展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不断促进社会和谐。这深刻揭示了在我国社会实现正义的根本途径。
4.服务大局是重要使命。法律作为社会关系的调节器,对公民权益的实现以及社会秩序的形成具有直接影响。为国家大局服务,是法的基本功能之一,也是法治的基本使命。
法治要顾及全局、把握大局,就是要服从服务于国家的中心工作。服务大局是检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政法工作成效的重要准则。当前的大局,就是深入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打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服务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局,要正确处理三对关系。一是依法履行职责与服务大局的关系。服务大局是政法战线的重大政治责任,要将立足本职工作与服务大局结合起来。二是严格执法与服务大局的关系。要着眼于大局,准确地适用法律,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运用法律手段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打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三是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关系。要坚持法律正义与社会正义的统一、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5.党的领导是根本保证。一个国家实行什么样的法治模式,是与该国的国情特别是政治制度相适应的。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始终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的领导是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正是有了党的坚强领导,才有当代中国的法治化进程。离开了党的领导,中国的法治建设就会迷失方向,就会失去其社会主义性质,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根本经验。
党对法治建设的领导,体现在依法治国的整个过程之中,就是党领导立法,带头守法,保证执法,不断推进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的法制化、规范化。
要把坚持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统一起来,把依法治国与党依法执政统一起来,把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严格执法统一起来,把加强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与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统一起来,在党的领导下不断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新局面。
【答题思路】记得在2007年9月9日,我在新起点司法考试辅导最后一个阶段讲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时候,有很多的考生提意见,认为这一部分不可能考,没有必要讲,觉得学习具体的法律就可以了。新起点最后的“新起点考前提醒6”里面第十题就是“论社会主义法治”。2008年卷四第一题考察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并且是20分的高分,其实是很有道理的。法律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任何国家的法律不可能脱离具体的政治基础而存在。很多的法院、检察院的宣传栏里都有很多的有关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宣传文章,但很多的考生却都是“熟视无睹”。
从08年卷四论述题我们也能更清晰的看到这种题型的独特特点,那就是我们一再强调的卷四和前三卷的重要差别:前三卷主要以考察现有的法律为重点,考题主要体现考生对现有法律体系的掌握和理解;而卷四却更看重法律的前瞻性和以及考生对法律本质的理解上,要求“言之有理”和“文自成篇”。
本题严格来说不是一道论述题,而更像一道普通的简答题,区区400字的要求篇幅,是一道典型送分的题目,只要考生平时留意了这方面的材料,并没有论述的困难。
但要注意这道题的问法。很多的考生仅仅回答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五个方面,并详细的解释了这五个方面,这是不够的,五个方面所占的分数也就10分。另外的10分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以及核心内涵。这两个部分的结合才能构成完整的一道题。因此,回答论述题、简答题这类题目,最忌讳“答非所问”,好象你回答的内容也都是对的,但切入的角度不正确,其最后的得分也就不会高了。找不对切入点,是很多考生卷四分数不高的核心原因。
本题我们可以在第一段就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容、核心以及内涵答出来,然后再分两段分别论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及内涵,最后一段进行总结。这样的结构就会显得很清晰。字数的多少只要保证在500字以上就可以,结合本题的特点,写1000多字也完全可以。
【范文赏析1】提纲 标题:浅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范文赏析1】 浅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党的十七大提出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包括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和党的领导五个方面,其核心内容是依法治国,依法治国的基本内涵包括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充分维护法律的权威、严格依法办事等等。这五个方面的内容,揭示了社会主义法治的精髓和灵魂,诠释了法治与人民、法治与正义、法治与社会、法治与政党的关系,体现了内容与形式、手段与目的、价值与效果的辩证统一。
依法治国是核心内容。依法治国,就是要使宪法和法律成为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行为规范的最高准则,在全社会形成尊重法律、信任法律、遵守法律、按法律办事的氛围;执法为民是本质要求。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目的是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执法为民,就是要求政法机关做到保护人民利益与维护法律权威的高
度统一,这充分体现了我们党的宗旨和执政理念,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性质和价值取向。;公平正义是价值追求。公平注重于对法律形式和诉讼过程的评价,正义侧重于对法律内容及实践结果的评价;公平是正义的外在生命,正义是公平的内在灵魂;公平是前提,正义是结果,二者联系紧密,共同构成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准则;服务大局是重要使命。为国家大局服务,是法的基本功能之一,也是法治的基本使命;党的领导是根本保证。一个国家实行什么样的法治模式,是与该国的国情特别是政治制度相适应的。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始终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根本经验。
依法治国的基本内涵包括:(1)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宪法规定的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要求做到:第一,公民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第二,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第三,任何组织和个人的违法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2)树立和维护法律权威,这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迫切需要。要求做到:第一,必须维护宪法权威;第二,必须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第三,必须树立执法部门和司法部门的公信力。(3)严格依法办事,这是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使宪法和法律成为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行为规范的最高准则,在全社会形成尊重法律、信任法律、遵守法律、按法律办事的氛围。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在认真总结我国法治建设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理论创新,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组成部分,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重要成果,对于提高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七、(本题25分)提示:本题为选作题,分甲、乙两题。请选择一题作答;答题时请务必标明甲题或乙题;甲、乙两题均作答的,仅对书写在前的进行评阅。
甲题:素材一:中国古籍《幼学琼林》载:“世人惟不平则鸣,圣人以无讼为贵。”《增广贤文》也载:“好讼之子,多数终凶。”中国古代有“无讼以求””、“息讼止争”的法律传统。
素材二:1997年3月11日,时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任建新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时指出,1996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审结各类案件520多万件,比上年上升约16%。2007年3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时指出,2006年各级人民法院共办结各类案件810多万件。
根据所提供的素材,请就从古代的“无讼”、“厌讼”、“耻讼”观念到当代的诉讼案件数量不断上升的变化,自选角度谈谈自己的看法。
答题要求: 1.观点明确,论证充分,逻辑严谨,文字通顺; 2.不少于500字。
【背景知识】无论在任何社会中,纠纷和诉讼都是必不可避免的。在中国,从先圣到末代皇帝,两千多年来一直奉行“世人惟不平则鸣,圣人以无讼为贵”的思想。诉讼便被古人认为是一种导致不安定的因素而千方百计地试图予以平息。无论是作为原告还是被告,凡和人打官司者,均会被认为不是“好人”,因为“好人”是不打官司的。
1.追求无讼的天堂,并进而形成中国意义的无讼价值观。《老子》里面有“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的叙述,曾经在鲁国做过大法官的孔子也说:我虽然像别人一样审理各种纠纷,但我追求的是使人世间
根本没有纠纷的状态。即——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这几乎成了所有中国人的共同理想。
而儒家所向世人描绘的“大同世界”:“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男有分,女有归。货恶其弃于地也,不必藏于己;力恶其不出于身也,不必为己。是故谋闭而不兴,盗窃乱贼而不作,故外户而不闭。是谓大同。„„”儒家坚信只有坚持礼教,才能最终使民“有耻且格”,在所有的民众都驱除了内心的一切邪念而恢复了本有的纯洁的道德、良心,成为谦谦君子之后,世上哪还会有什么欺诈与不信?人人都以相互争夺利益为耻辱、不愿诉讼、不会犯法,一个“无讼”的天堂便形成了!
法家从总体上来说是希望以更积极的态度来参与世事。但法家也把不争作为古代社会人际和谐的根本原因。为了“去私”,使民无争,他们却采取了“法”这一手段,他们在刑、赏二字上做文章,讲究“以刑去刑”,他们追求的仍然是没有刑杀的无讼的社会。
总之,无论是道家的无为而治、儒家的克己复礼,还是法家的以刑去刑,他们的政治法律思想和理论最终都归宿于“无讼”,从而形成了统治中国几千年的无讼的主流价值观。
2.儒、道、法为首的先秦诸子百家们及至以后两千余年的统治者们都不约而同地以“无讼”作为追求完美社会的标志,其首要的原因是“天道和谐”的宇宙观。中国是一个传统的农业国家,成长于自然农业经济社会的中国人一方面依赖于自然,另一方面又重视群体力量借以同自然相抗争,但这种抗争绝对不是抱着一种敌对的态度去征服自然,而是极其地重视和谐。这种追求和谐的内在信念渗透在全部的社会制度和人们的观念中,从而在根本上决定了古代中国人对于诉讼的态度,既然人道源于天道,而天道又是自然和谐的,那么“争”就成了一件绝对的坏事。其次,中国古代社会结构显著表现为家与国的一体化。孟子说到,“天下之本在国,国之本在家”,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在本质上是统一的,君为君父,官为父母官。国民的争讼也是家庭不睦的延伸,因此在处理诉讼时自然如同处理家务,兴讼者亦常常被斥责为灭人伦、无父无君、犯上作乱。第三,法即刑的法律观。“刑起于兵”,战争中的军法成为中国法最早的渊源,而在古人看来,兵、刑原本就没有什么区别,其中一直贯穿的是中国古代法与生俱来的残暴性,并且由于中国古代传统法制的民刑不分、诸法合体、以刑为主,对秩序和稳定的追求远远超过对社会正义的追求,普遍缺乏保护人民权利的法律意识,因此,法对于中国人始终难以产生一种亲切感。人们一旦有了纠纷也是视诉讼为畏途而宁可寻求诉讼之外的解决途径。
3.耻讼、厌讼与息讼是无讼价值观的必然结果。“讼则终凶”、“可息便息,宁人之道。”
由于儒家广泛宣扬“无讼息争”的思想,特别是自汉代中期始,儒家思想成为中国正统的法律指导思想,因此“无讼”这一片面的诉讼观念成为我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的价值追求。儒家的“无讼”思想经过历代统治者的刻意强化,使人们形成了强烈的贱讼和厌讼心理:诉讼是道德沦丧的结果;一个人的道德越坏就越喜欢打官司;一个地方的道德水平低,那里就肯定多讼。对簿公堂是古人所要竭力避免的,“一场官司十年仇”,能私了便尽量私了,即使不幸遭讼,也是尽量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历史上著名的清官包拯的名垂后世绝不仅仅因为他的敢于决讼,而且因为他的善于息讼,在他的治处“海清河晏”、“夜不闭户”。海瑞也是如此,虽然他善于断狱,但其内心念念不忘的仍是止讼、息讼,他同无数正
统的儒者一样希望通过德教而非刑罚创造出一个无讼的和谐治世,在刑案面前则是寓德于法,化有讼为无讼。正是由于中国历代统治者都以诉讼案件的多寡作为考核官员政绩的标准之一,因此各级官员都十分重视减少诉讼,息争化讼,从而也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形成了种种息讼之术。
4.但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国际化程度的逐步提高,人们的法治观念逐渐强烈起来,特别是近几年,由于受西方“泛讼”思想的影响,近二十年来,人们似乎又走上另一个极端,将诉讼作为解决纠纷的唯一或者最主要的方式,动不动就诉诸法院,于是,“一元钱官司”屡屡出现。电影《秋菊打官司》的那句台词———“讨个说法”,成了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纠纷的代名词。20多年前,全国每年的民商事案件平均只有50多万件,而20多年后的今天则上升到了500多万件,是上个世纪70年代末的10倍。从积极的方面看,这至少说明了以下几点:第一,国家民主法制建设进程加快;第二,公民法律意识、维权意识的增强;第三;司法解决争端的有效性、权威性和终极性已逐渐为公众所知。
另一方面,“好讼”现象的出现,某种程度上意味着公众对国家权力的过度依赖和对自治及其他社会机制解决纠纷能力的不信任。这容易让人产生一种错觉,即只有打官司才是纠纷的唯一解决途径。民事纠纷的解决机制有多种多样,除了诉讼外,还有和解、调解、仲裁等方式。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具有一定的优势,例如,和解能从根本上解决争议双方的矛盾;调解程序简易高效,结果灵活多样,费用低廉,处理过程更充分地体现了争议主体的意愿;仲裁当事人享有很大的自主性,程序简便,方式灵活,解决争议及时,收费较低。因此,发生民事纠纷后,不一定要打官司,可以双方协商解决,也可以通过调解处理,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仲裁。总之,要根据实际情况,均衡得失,采取一种更为恰当的解决方式。
尽管法律社会遵守“司法最终解决”原则,诉讼是最权威、最规范、最能体现国家强制力的一种纠纷解决方式,但是,诉讼也有其自身的局限性,如程序繁琐、费用昂贵,时间持久,特别是难以做到当事人之间不伤和气与维持原有和睦关系。在相当多的国家中,高额的诉讼费用与漫长的诉讼过程常使人们望而却步,成为人们寻求司法救济的重大障碍,法院无法为保障权利和解决纠纷提供有效的途径,甚至演化为一种“司法危机”,导致许多国家如英国、日本等不得不进行民事司法改革。英国的民事司法改革的主要目标之一就是尽可能减少诉讼,引导、鼓励当事人使用ADR方式(即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解决纠纷,把诉讼作为最后的救济手段。即便是在诉讼中,也尽可能繁简分流,大部分案件通过审前调解或和解方式解决,只有少数案件进入到法庭审判阶段。
与经济领域一样,民事诉讼也存在成本与收益、投入与产出之间的比例关系问题。如果司法资源的耗费和当事人的投入的成本远远大于诉讼程序的收益,那么就有悖于民事诉讼的基本价值目标了。当然诉讼程序的收益不仅仅是通过裁判实现的当事人的经济利益,还要包括法院通过诉讼对合法社会关系的保护、对法律程序的维护及对纠纷的预防和抑制作用等等。
“好讼”者常说:“通过诉讼引起全社会对此事的关注,避免更多的人受害。”诚然,一些诉讼案件确实客观上引起有关部门对相关问题的高度重视,并促成了问题迅速解决,也使有关部门改善工作、健全规定和改进措施,收到好的社会效果。但这毕竟是少数。同样不能忽视的是,“好讼”盛行之下,大量的司法资源被无谓地浪费,当事人也为之付出了代价。所以,“厌讼”固不可取,“好讼”的负面效应也必须正视。
“厌讼”和“好讼”,也许历史就是这样轮回的。
【答题思路】本题的答题思路和本书第27题是一模一样的,只不过27题通过一个具体的案例来反映“无讼”和“泛讼”的问题,而这道考题则是直接让考生就这个问题进行立论,确立自己的观点。因此,27题可以看作是评论型的文章,而本题则是典型的立论型作文了。从难度上来讲是要比评论型的作文难一些的。因为评论型作文是有现成的观点,考生站在旁观者的角度进行评论;而立论型作文则是要求考生树立一个观点,并通过自己论证去支持它。当然,从本题的要求来看,考生完全也可以直接对“无讼”、“泛讼”进行评论,把它写出评论型的文章。
试题给了考生两段材料,材料一引用了《幼学琼林》和《增广贤文》里面的法治观点。材料第二段引用了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的一段话,即对近年来我国各类法院受理案件不断增加的情况的描述。考生完全可以按照我们三块五段论的结构来进行构思和写作。这个题目可以切入主体的观点是很多的,比如可以“论无讼与泛讼”、“中国离泛讼还很远”、“无讼与好讼之我见”等做为主题观点进行论述,但无论确立什么观点,一定要鲜明准确。
【范文赏析2】提纲 告别“无讼”是历史发展的必然
【范文赏析2】 告别“无讼”是历史发展的必然
《幼学琼林》载:“世人惟不平则鸣,圣人以无讼为贵。”《增广贤文》也载:“好讼之子,多数终凶。”中国古代有“无讼以求””、“息讼止争”的法律传统。然而,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任建新曾经指出,1996年全国共审结各类案件520多万件,比上年上升约16%。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也透露,2006年各级人民法院共办结各类案件810多万件。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告别“无讼”时代,是一种历史的必然结果。
“无讼”是指国人以讼为耻,奉行息事宁人的处世原则的一种解决纠纷的状态。中国“无讼”的价值观念乃
是在道、儒、法等中国哲学思想的长期影响下,形成的“和为贵”“让为贤”等根深蒂固的法律思想,老百姓“以讼为耻”,认为“对簿公堂”是极不光彩的事。统治者也力行“德主刑辅”,强调道德伦理教化,不重视运用诉讼方式解决争议。明代朱元璋就曾发布榜文,斥责浙江、江西的民众“多好争讼,不遵法度”,要求两地百姓“改过从善,息争止讼”。社会舆论对于“兴讼”者常视之为“刁健之徒”,“为卑鄙而薄之”。
在中国快速发展经济的过程中,人们似乎又走上另一个极端,将诉讼当作解决纠纷的唯一或者最主要的方式,动不动就诉诸法院,于是,“一元钱官司”屡屡出现。电影《秋菊打官司》的那句台词———“讨个说法”,成了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纠纷的代名词。20多年前,全国每年的民商事案件平均只有50多万件,而20多年后的今天则上升到了800多万件,是上个世纪70年代末的10倍。这是历史发展的必然,是市场经济下社会对上层建筑的本质要求,也是国家民主法制建设进程加快,公民法律意识、维权意识的增强以及司法解决争端的有效性、权威性和终极性的特点的基本反映。因此,告别无讼是历史发展对上层建筑的必然要求。
但是,我们也要清醒的看到,诉讼也有其自身的局限性,如程序繁琐、费用昂贵,时间持久,特别是难以做到当事人之间不伤和气与维持原有和睦关系。因此,在实践中尽可能减少诉讼,引导、鼓励当事人把诉讼作为最后的救济手段,大部分案件尽量通过和解、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具有一定的优势,例如,和解能从根本上解决争议双方的矛盾;调解程序简易高效,结果灵活多样,费用低廉,处理过程更充分地体现了争议主体的意愿;仲裁当事人享有很大的自主性,程序简便,方式灵活,解决争议及时,收费较低。因此,发生民事纠纷后,不一定要打官司,可以双方协商解决,也可以通过调解处理,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仲裁。总之,要根据实际情况,均衡得失,采取一种更为恰当的解决方式。
总之,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告别无讼是历史的必然趋势,是社会进步的体现。但过于强调诉讼的作用,也非法制建设的本意。“好讼”盛行之下,大量的司法资源被无谓地浪费,当事人也为之付出了代价。所以,“厌讼”固不可取,“好讼”的负面效应也必须正视。
2007年司法考试第四卷第七题乙题解析
乙题:据报道,在城市建设中,有的政府部门发出有关土地使用的许可证照后,因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废止,或城市规划修改等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而撤回已生效的许可。也曾有个别地方的政府部门在颁发土地使用证照过程中确有审查不严的问题,为弥补过错过失而以公共利益需要为由收回已生效的许可;或为了以更高价位将土地出让给他人,而以公共利益需要为由收回已生效的许可。
请就上述情况,根据行政法有关原则,谈谈你的看法及建议。
答题要求:1.观点明确,论证充分,逻辑严谨,文字通顺;2.不少于500字。
【背景知识】行政法基本原则是指反映行政法的本质和基本价值要求,体现行政法各个制度和具体规则的内在联系,调节基本行政关系的共同性规则。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合法行政原则、合理行政原则、程序正当原则、高效便民原则、诚实守信原则、权责一致原则。
一、合法行政原则
合法行政是行政法的首要原则,其他原则都是这一原则的延伸。合法行政原则是行政活动区别于民事活动的
主要标志。
合法行政原则,在结构上包括两个方面:
1.行政机关必须遵守法律,即“依法行政”。行政机关违反法律作出的规定和决定,不能取得法律效力。行政机关不积极执行和实施法律规定的义务,就将构成不作为违法。
2.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授权活动,即“无法律无行政”。没有法律根据,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义务的决定。否则,就将构成行政违法。
二、合理行政原则
合理行政原则是指行政行为内容要客观、适度,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理性。其核心含义,是行政裁量决定应当具有理性基础,禁止行政决定的武断专横和随意。它要求行政行为符合法律的目的,具有合理的动机,考虑相关因素,符合正当程序和最一般的法律正义要求。
行政合理性涉及到行政裁量权。行政裁量权包括三个方面:种类裁量权、幅度裁量权、程度裁量权。
合法行政原则与合理行政原则之间的关系:合法行政原则与合理行政原则都是行政行为应当同时遵循的原则。从广义上讲,合理行政原则也属于合法行政原则。我们只是在合法行政原则的基础上探讨合理行政原则,也就是说,行政行为应当首先要合法,然后再合理。所以,行政机关的行为包括三种状况:(1)合法、合理。(2)合法、不合理。(3)不合法、不合理。不存在“合理、不合法”的状况。
三、程序正当原则
1.行政公开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公开,以实现公民的知情权。
2.公众参与原则。行政机关作出重要规定和决定,尤其是作出对公民不利的决定,应当听取公民的意见。
3.回避原则。行政机关履行职责,与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四、高效便民原则
1.行政效率原则。行政机关应当积极履行法定职责,禁止不作为或不完全作为。遵守法定时限,禁止不合理延迟。
2.便利当事人原则。行政机关在行政活动中增加当事人的程序负担,是行政侵权行为。
五、诚实守信原则
1.行政信息真实原则。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
2.保护公民信赖利益原则。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要对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行政许可法》第八条首次在我国立法中规定信赖保护原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任何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
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其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1)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行政机关对其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2)行政机关的职权行为具有法律的效力,不能随意改变,非经法定事由和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而改变行政决定的,由此给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补偿。
信赖保护原则是二战后在许多国家的行政法实践中得到广泛的认可和运用的,它的兴起是行政伦理及责任政府理念的内在要求。在现代国家,无论是权力的行使还是义务的履行,都要求不得损害对方的信赖。根据该原则,经合法性和安定性、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权衡,如果存在值得保护的信赖,行政机关不得撤销违法的行政行为,或者只能在给予合理补偿的前提下才能撤销。基于信赖保护原则,《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第二项规定将极大地解决我国现存的一些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事不讲诚信,在其行政行为作出后,无正当理由擅自改变或者废止其行为,无端给相对人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者改变或者废止其行为虽有正当理由,但是对由此给相对人造成的损失不予任何补偿,导致相对人不能获得救济的不合理现象。
对于我国《行政许可法》首次规定的行政许可信赖保护原则应作如下理解:
首先,信赖保护原则适用于存在违法授益性行政行为的场合。比如被许可人相信该行政行为存在,而且被许可人的信赖利益值得保护。所谓信赖利益值得保护是指被许可人通过合法的手段取得该利益,而非通过恶意欺诈、胁迫或者贿赂促成行政许可。这时如果撤销该行政许可行为对被许可人非常不公平。
其次,信赖保护的结果以维持现状为原则,以撤销并给予充分补偿为例外。也即行政许可决定一经作出生效,非有法定事由和依法定程序,不得擅自废止或者改变;行政机关只有在下述情形下,才能废止或者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决定:(1)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2)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且基于公共利益,需要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六、权责一致原则
1.行政效能原则。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要由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手段,保证政令有效。
2.行政责任原则。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答题思路】这道题和06年考题中的第五题有相似之处,都是考察的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许可、公共利益保护。但其切入点是不一样的,考察相同的基本原理,但谋篇布局的思路不同,写出的文章也有很大的差别。这就是论述题的最大特点。本题实际上是有三个问答构成:
(1)有的政府部门发出有关土地使用的许可证照后,因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废止,或城市规划修改等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而撤回已生效的许可。
(2)地方的政府部门在颁发土地使用证照过程中确有审查不严的问题,为弥补过错过失而以公共利益需要为由收回已生效的许可。
(3)为了以更高价位将土地出让给他人,而以公共利益需要为由收回已生效的许可。
考生在回答本题的时候,首先要根据题目的要求,从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入手进行论述。本题涉及到的行政法基本原则有:诚实守信原则、信赖保护原则和程序正当原则。再具体行文过程中要注意结合题目中描述的三种情况。
【范文赏析3】提纲 政府依法行政要坚持诚实信用原则
【范文赏析3】 政府依法行政要坚持诚实信用原则
据报道,在城市建设中,有的政府部门发出有关土地使用的许可证照后,因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废止,或城市规划修改等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而撤回已生效的许可。也曾有个别地方的政府部门在颁发土地使用证照过程中确有审查不严的问题,为弥补过错过失而以公共利益需要为由收回已生效的许可;或为了以更高价位将土地出让给他人,而以公共利益需要为由收回已生效的许可。这些现象再次把政府依法行政过程中如何坚持诚实信用原则提到了我们面前,也充分说明了政府在具体行政行为中坚持信赖保护原则的重要性和正当程序原则的必要性。
行政过程中的诚实守信原则要求,第一,行政信息要坚持真实性原则,即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第二,保护公民信赖利益原则,即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要对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该报道中的第一种情况“因法律的修改、废止等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而撤回已生效的许可。”和第二种情况“政府部门在颁发土地使用证照过程中有审查不严的问题,为弥补过错过失而以公共利益需要为由收回已生效的许可”。这两种情况都是在公共利益显著大于私人既得利益时,采取的收回已经生效的许可的行为,但需要给行政相对人以合理的财产损失补偿。
坚持诚实守信原则必须处理好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平衡问题。首先公共利益是一种优先地位,原则上个
人利益要服从于公共利益,但是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的服从并不能够导致对个人利益的抹杀,而是寻求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恰当的平衡,只有为了公共利益需要,而不得不牺牲个人利益的时候,才能够牺牲个人利益。报道中所描述的第三种情况“为了以更高价位将土地出让给他人,而以公共利益需要为由收回已生效的许可”很显然是对行政行为必须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的背叛,是要坚决避免的。
为了真正做到既能保护公共利益并同时照顾到合理的个人利益,具体行政行为往往会更多的涉及判断标准问题,就是如何界定公共利益。因为公共利益它的概念非常地抽象、模糊,它所涉及的范围非常广阔。因此,要想做到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平衡,就必需要坚持行政法的程序正当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公开,以实现公民的知情权,充分听取公民的意见,同时,行政机关履行职责,与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综述所述,针对该报道中的三种不同情况,我们只有坚持行政法的诚实守信原则和程序正当原则,才能真正做到在实际行政行为中平衡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关系,真正做到依法行政,构建和谐的服务型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