赡养纠纷代理词
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利川市团堡法律服务所接受本案原告向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本案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接受委托后,经过调查取证,并参加了今天的庭审活动。现根据本案的事实和庭审情况,依据相关法律,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 原告共生育四子,依次为谭XX、谭XX、谭XX、谭XX。从四个儿子第一声啼哭嗷嗷待哺到蹒跚学步、从上学识字到成家立业,原告呕心沥血、含辛茹苦、任劳任怨、无怨无悔抚养教育四个孩子。风风雨雨几十年后,原告看到儿子先后各自完婚成家,看到儿孙满堂,无比欣慰,幻想自己在晚年可以安享天伦之乐,但令原告做梦也没想到的是晚年生活却是如此凄惨,更想不到今天会将自己的亲生儿子诉至法庭,对簿公堂,这些都不是原告的初衷,但凡有其他途径解决,原告是绝不会泣血而诉的。原告已经是85岁高龄,终日疾病缠身,一个人孤苦伶仃,无安身之处,无生活无着落,而四子都有劳动能力和经济来源,本是尽孝心之时,但他们极对原告从来是不闻不问,更别说对原告尽赡养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
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第十五条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可见,四被告负有法定的赡养义务。
二、赡养父母也是社会的道德要求。这与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的传统相符,也是当前和谐社会大力提倡的道德风尚。的确,父母为子女操劳一生,几十年的勤奋劳动、养育儿女的艰辛,当他们步入老年时,理应受到儿女的孝敬和照顾,趁他们还健在,多尽尽孝心吧,别再让我们留下“子欲养而亲不在”的遗憾,相信几位被告自己也是为人父母的人,我们都将和原告一样老去,或许你们今天的行为就是你们子女明天的行动。
三、原告要求的赡养费于法有据,应与支持。原告所要求的赡养费数额是根据自己的生活需要、自理能力、疾病治疗,及被告的经济承受能力、当地人口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的。因原告年老体弱,长期生病、生活不能自理,无法生存。每一个被告人都有很多理由认为自己不给那么多赡养费是多么的理直气壮,请你们抬头看看眼前这位为了儿女熬干了心血的老人,看到自己的老母亲白发苍苍、颤颤危危,由于受疾病的折磨而瘦骨嶙峋的佝偻身躯时,几位身躯伟岸的被告不知作何感想,有无感触?原告只希望能有一间避风雨的房间,能吃上一顿饱饭安度自己的余生,而现在原告却无安身之处,无基本的生活来源,试问四被告,我们的良知哪里去了?
综上所述,根据法律规定和本案事实,作为原告的代理人,我真心希望四被告们能够善待自己年迈的母亲,让你们的母亲安度一个无忧无虑的晚年,这才是为人子女最应该做的事情。为此,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
以上意见,望法庭予以充分考虑并采纳。谢谢!
代理人:周韬 2011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