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摘要】本文分析了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的现状及原因,介绍了欧盟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及措施,探讨了对我国的借鉴意义。指出要建立协调高效的食品安全执法监督体系;建立危机评估和食品安全预警机制;增强法律法规的惩罚力度;实施“从农场到餐桌”的全程式监管;重视消费者的作用,保护消费者的利益;重视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和监督队伍建设。
【关键词】食品安全;重要性;监督管理体系;借鉴
食物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食品的安全直接影响人类的生命健康,进而影响着社会的安全与稳定。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已从单纯的吃饱饭上升到重视食品的安全、营养和健康。本文从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的现状入手,探讨欧盟的监管体系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一、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的现状及原因
近几年来我国频繁发生食品安全问题,据不完全统计大约有30多起。2008年震惊全国的“三鹿奶粉”事件,2009年浙江63名婴儿饮用多美滋婴儿配方奶粉后出现肾结石,2010年发生的“地沟油”、“一滴香”、“植物奶油”、“假冒五常香米”,2011年“瘦肉精”、“染色馒头”、“硫磺姜”等等。
人生存下去的基础是食物,但我国的百姓刚刚能吃饱就出现了如此多的食品安全问题。分析其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政府的监管,二是企业自身的管理。
从政府方面来看,我国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不健全,比如我国的《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体系规定》是在2010年6月1日才开始实施的。法律的警示性不强,对违法行为处罚较轻。多个部门交叉监管,但无法形成合力,常常各自为战,且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的曝光常常是媒体先行,政府事后追究,一定程度上纵容了肇事者的行为。政府在农村市场的监管十分薄弱也是出现食品安全问题的一个重要因素。
从企业方面来看,我国除了几个大企业集团外,大都是小企业,常常存在资金不足,生产条件落后,技术不先进,设备不齐全等问题,小企业大多以追求丰厚利益为优先,缺乏诚信意识,职业道德不强,所以常常出现无视国家的法律法规,在食品安全加工过程中偷工减料,掺假使假,以假充真,滥用食品添加剂,以非食品原料、发霉变质的原料加工产品。
二、欧盟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系简介
自1996年英国发生疯牛病以来,欧盟出现了各种食品安全问题,1999年达到一个高峰,最令世界震惊的便是比利时发生的二恶英污染事件。在整个欧洲经济中,欧盟的农业、食品和饮料行业占有极其重要的位置,然而接连不断的食品危机使欧盟的消费国对欧盟食品的安全程度十分担忧,为了挽救在消费者心中的信任度,欧盟对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进行了大规模的改革,逐步建立起一个较为完善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系。
首先是法律方面的改革。欧盟食品安全基本法的出台经历了从绿皮书到白皮书再到基本法这三个阶段,1996年英国爆发疯牛病,这个事件大大削弱了欧盟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在消费者心中的地位,为此,1997年颁布了《食品安全绿皮书》,但绿皮书与各个成员国的食品法规相比,共同体层面的食品法规存在着基本原则和职责要求不明确的问题,对此欧洲议会强烈要求对立法框架进行改进,于是在2000年又出台了《食品安全白皮书》,以实现欧盟最高水平的食品安全标准,后欧盟又在白皮书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在2002年又出台了食品安全监管的基本法——《食品通用法》。整个欧盟的立法体系成一个“伞状”,覆盖所有食品或食品某一方面的横向立法及针对某项产品或是适用于某一食品的纵向立法构成了这个伞状体系,完善了法律保障体系。
其次是食品安全组织机构。现今,欧盟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中最重要的机构是欧盟食品安全局,它是依据欧盟范围内统一食品法的基本要求与原则建立的,保证每个国家“从农场到餐桌”的食品链的安全。欧盟食品安全局和美国的食品与药物管理局是不同的,虽然欧盟不能行使国家主权,但食品安全局没有规章制度的限制,可以控制整条食物链。欧盟食品安全局责任十分广泛,主要负责向欧盟的决策机构对相关的食品安全问题提出独立的科学的意见,向欧盟委员会提出有关食品安全的科学意见并提供民众所有的科学的食品安全信息等,同时还担负快速报警责任,发生食品安全危机时,欧盟理事会将成立危机处理小组来对危机提出科学的建议,欧盟食品安全局还要保证公开一切有关公众利益的食品安全信息,保持食品安全的公开性与透明性。
三、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第一,建立协调高效的食品安全执法监督体系。我国的食品安全执法监管机构体系大致是由中央政府部门按照不同职能共同监管的模式。但我国食品安全监管过程中因为职能交叉出现监管盲区,导致无法形成合力,常常各自为战,因此需要建立一种协调高效的食品安全执法监督体系来解决多部门共同执法的分散化和冲突的局面。
第二,建立危机评估和食品安全预警机制。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大多是发生在食品安全事故或媒体曝光之后,政府才进入补救或管理,而且缺乏预先保障消费者食品健康的制度,现在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重视通过风险评估来防范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并保障公众对食品状况的知情权,危险评估和食品安全预警制度也是实现整个食物链追溯制度,召回制度以及在突发事件和危机状况时能迅速采取措施的保障。
第三,增强法律法规的惩罚力度。如今我国法律的警示性不高,对违法者的行为处罚较轻,法律是保护食品安全最基本最有效的手段,政府在监管中要监管食品生产者和加工者,及时发现、纠正、撤销违法的危害食品安全的企业,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风险,对于违法者除了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同时也应受到行政及刑事制裁。
第四,实施“从农场到餐桌”的全程式监管。这是欧盟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中最基本的原则。食品安全的重点不仅仅是对最终产品的检测,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都是监控的重点,食品行业在整个食品链中必须应用良好的操作规范,以此来控制诸多的潜在食品安全危害。
第五,重视消费者的作用,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欧盟在监管过程中十分重视消费者的知情权,欧盟食品安全局的责任之一就是向民众提供科学的食品安全信息,并把一切有关公众利益的食品安全信息都公之于众,确保食品安全的公开性与透明性,我国要重视消费者在食品安全监管尤其是在法规、政策制定过程中的作用,充分听取消费者的建议,确保真正做到维护消费者的利益。
第六,重视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发达国家建立食品安全社会信用体系的基本制度是食品质量安全的信息追溯制度和缺陷食品召回制度。欧盟在生产过程中是要求全程建档的,产地、生产者、化肥及农药等全过程的信息,即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可公开查询从生产到销售的每个环节,在食品信息追溯制度基础上建立的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