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第一受益人为何是银行?_保险新闻_保险知识&新闻频道_好险啊
近年来,贷款买车已成潮流,而被要求在机动车保险合同中将贷款银行指定为第一受益人也成了“车贷潜规则”。不少车主惊呼:我买保险,银行为受益人,这合理吗?
对此,一些法律人士也有质疑:“第一受益人是人身险中的特有概念,怎么能在财产保险中出现呢?”
那么,买车险为何约定银行为第一受益人?“强制”约定银行为第一受益人是否为霸王条款?作为财产保险,车险中的第一受益人的法律效力又该如何认定?
“第一受益人”约定实为双重保障
而根据《物权法》第174条的规定,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也就是说,即便不约定银行为第一受益人,银行仍有可能优先受偿商业车险的保险金。那么,为何银行还要要求贷款人将其作为车险第一受益人呢?
追溯车险第一受益人的产生,还需提及贷款买车时的另一种保险———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简称“消贷保险”)。记者从保险公司得知,贷款买车人一般会购买消贷保险,以确保在无法履行还贷义务时,银行仍可向保险公司索赔贷款本金及利息。因此,在商业车险中约定银行作为第一受益人,其实是银行与保险公司为了降低彼此风险所采取的双重保障措施。
“若不约定银行为车险第一受益人,车险赔偿金将直接打给客户,银行并不一定能知道自己的抵押物权已经受损而及时申请优先受偿。若贷款人取得车险赔偿金后弃车废贷,银行就会要求保险公司履行还贷义务。”不愿具名的保险公司法律人士表示,在车险中约定银行为第一受益人后,保险公司在支付客户车险赔款前会事先征求银行意见,从而防止在抵押物严重受损的情况下,贷款人取得车险赔偿金后逃避还贷义务。
“其实对消费者来说,赔偿金不论给自己还是给银行,实质上并未产生损失。只不过一个是用于修车,一个是用于还贷,但钱最终还是用在消费者身上。”该法律人士说。
减少纠纷,应具体“约定”
近日,余姚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当中,原告车辆涉水受损,在约定银行为第一受益人的情况下,当事人、保险、银行三方因谁该取得保险赔偿金问题产生纠纷。
“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受益人是人身保险的特有概念,车险中约定第一受益人没有法律依据,应属无效。”“保险合同作为合同的一种,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双方在保险合同中以银行作为受益人,是处分自己的私权,只要该约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不损害国家和他人的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法律应不予干涉。”在此案审理过程中,对于车险第一受益人的约定效力,出现了两种观点之争。
在此案中,原告因曾多次逾期还款而败诉,保险赔款用于优先偿还银行按揭贷款。而法院在实际审理过程中,对于第一受益人约定效力的认定,不同的情况下有不同的判决结果。承办法官孙益莎表示,本案中,若原告正常还款,银行将无法取得优先受偿权。
“《保险法》中对于受益人的规定并非效力性条款,不具有强制性,因此只要约定符合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即可具有法律效力。但车险中银行作为第一受益人的约定不等同于保险法意义上受益人的法律后果,并非指银行无偿享有保险利益,而应理解为‘保险金受领人’。”孙益莎说,车险中约定银行是受益人的目的是抵销到期欠款,因此银行作为第一受益人享受的优先受偿权,只在特定条件下有效。如被保险人逾期未归还贷款或已出现违约,银行按约有权提前收回未到期贷款等。此外,银行的优先受偿权仅以到期应归还款项的金额为限,且受益人约定不适用于第三者责任险。
事实上,不论是法官、保险公司还是银行,对车险中第一受益人的理解都不是一刀切的。如在实际操作中,一般的小擦小碰,银行并不会申请优先受偿,对于一些小赔款,部分保险公司甚至不通知银行而直接打给客户。
之所以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各方就保险赔偿金的请求权行使问题产生争议,是因为在车险合同中,对于银行作为第一受益人的条款往往只在特别约定栏“一笔带过”,具体约定内容并不明确。
因此,三方在约定时,最好明细该第一受益人的适用情况、银行可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条件等内容,以减少此类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