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折扣与折让的区别及相关会计处理
销售折扣与折让的区别及相关会计处理
1、销售折扣
销售折扣是指销货方根据购货方采购数量、货款支付时间及商品实际情况给予购货方的一种价格优惠。销售折扣分为商业折扣和现金折扣。(1)商业折扣
商业折扣:是指销货方为了促进销售,在商品价目单原定价格的基础上给予购货方的价格扣除。税法规定,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由于此种折扣是在实现销售时同时发生的,买卖双方都按扣减商业折扣后的价格成交,所以会计上对其不需单独作会计处理。又因为发票价格就是扣除商业折扣后的实际售价,故可按发票价格计算销项税额。
(2)现金折扣
现金折扣:是指销货方在采用赊销方式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时,为了鼓励购货方及早偿还货款,按协议许诺给予购货方的一种债务扣除。现金折扣发生在销货之后,是一种融资性质的理财费用,因此计算销项税额时,现金折扣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对于现金折扣,会计上核算的方法有总价法、净价法等,我国现行会计制度的处理采用总价法。
【例1】某企业产品价目表列明:甲产品的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每件200元,购买200件以上,可获得5%的商业折扣;购买400件以上,可获得10%的商业折扣。该企业对外销售甲产品350件。规定对方付款条件为2/10,1/20,n/30,购货单位已于9天内付款。适用的增值税率为17%。该企业应对销货业务作会计处理如下(假定计算现金折扣时不考虑增值税):(1)销售实现时:
借:应收帐款 77805
贷:主营业务收入(200×95%×350) 665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1305 (2)收到货款时(销货后第9天):借:银行存款 76475 财务费用(66500×2%) 1330 贷:应收帐款 77805
至于现金折扣按含税售价还是不含税售价计算,应根据买卖双方协商而定。 2.销售折让
销售折让:是指销货方因售出货物的质量等原因给予购货方的一种价格减让。销售折让实质是原销售额的减少。按税法规定,销货方取得税务机关出具的“企业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方可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据以扣减折让当期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对于收入确认之后发生的销售折让,会计上可以直接冲减发生折让当期的“主营业务收入”;也可设臵“销售折让”帐户单独归集后,在利润表上抵减“主营业务收入”项目的金额。发生销售折让时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主营业务收入或销售折让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贷:应收帐款、银行存款等
商业折扣、现金折扣、销售折让对比
商业折扣、现金折扣、销售折让是当前发生较为频繁的销售模式,但企业对它们的会计和税务处理概念模糊,现笔者根据现行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所得税法》、《增值税暂行条例》等的规定,对上述业务进行对比说明。
商业折扣的业务处理对比
商业折扣是指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因而不影响销售商品收入的计量。税法对商业折扣的定义与会计准则是一致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及适用指南》的解释,销售货物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收入金额。由此可见,商业折扣的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相同。
会计实务中,商业折扣有两种做法,一是折扣销售,即按照折扣后的金额开具发票,确认收入,计算销项税额;二是销售折扣,即将未折扣前的销售额与折扣额开在同一份发票上。这两种做法均符合现行流转税、所得税处理及会计处理的规定。现金折扣的业务处理对比现金折扣是指在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确定的情况下,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关于现金折扣的会计核算有两种处理方法:一是按合同总价款扣除现金折扣后的净额计量收入;二是按合同总价款全额计量收入。我国企业会计准则采用的是第二种做法。这样,当现金折扣实际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及适用指南》的解释,销售货物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货物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由此可见,现金折扣的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一致。现金折扣允许税前扣除的合法凭据应当是购销合同注明的折扣条件及有关收款单据。购货方获得的现金折扣,冲减财务费用。至于购货方获得的现金折扣是否转出进项税额,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争议。
销售折让的业务处理对比
销售折让是指企业由于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销售行为在先,购货方希望售价减让在后。而且,在通常情况下,销售折让发生在销售收入已经确认之后,因此,销售折让发生时,应直接冲减当期商品的销售收入。需要注意的是,销售折让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应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及适用指南》的解释,销售折让的增值税、所得税处理与会计处理是完全一致的,均在实际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收入和销项税额。
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四条至第十八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并加盖一般纳税人财务专用章。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购买方必须依该《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第一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以及开票有误等情况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办法处理:
因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
赠品依赠送方式不同会计和税务处理也存在区别。
第一种方式是单独赠送。常见的是把货物作为纪念品、宣传品、样品单独赠送给客户,带有一定促销和增进联系之功利目的。与捐赠的无功利性又有所区别。会计实务中货物无论是购入取得还是自制取得,领用时均按成本价和应交税费计入“销售费用”或“管理费用”。增值税法和所得税法则按视同销售处理。 例:某奶制品大型企业(一般纳税人)在节日之际,为推广品牌形象,和某知名广告公司联合向全市60岁以上离退休军人和教师开展赠送奶制品活动。共赠送老年人特供奶制品5000箱,每箱市场价格税为60元,实际成本45元。支付广告公司劳务费2000元。 由于上述赠品是为宣传企业形象而发生的一种广告宣传支出,会计处理如下:
借:销售费用—广告业务宣传费 278000
贷:库存商品 225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1000
银行存款 2000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一方面以货物作广告样品的应视同销售处理,调增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应增加纳税所得额75000元[5000*(60-45)]。另一方面对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如果当年销售收入(含视同销售收入)为100万元,当年仅发生一次广告宣传活动,则准予税前扣除的此项销售费用为15万元,多列的12.8万元应调增所得额。 第二种方式是捆绑销售,赠品与卖品属同类商品。这种赠送以销售为前提和条件,属有偿赠送,实质上是销售折扣。如买五赠二可视为销售七件产品,虽然单价降低了,但销售收入中已经涵盖了赠品的销售收入。会计实务中按实收金额记收入和销项税金,按七件结转销售成本;税法上对赠品也不视同销售处理,但要求发票按七件开具,并注明2件为折扣,赠品未在发票上注明或另开红字发票的则不得冲减收入,即赠品要视同销售征增值税和所得税。 第三种方式是捆绑销售,赠品与卖品不属同类。如买西服赠衬衣;买空调赠电磁炉等,这是商家除打折销售外最常用的销售方式。由于属有偿赠送,会计和税法对赠品也不做销售处理,会计上作为销售费用—促销费处理,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增值税不加征。这与第二种方式的广告宣传费略有不同。但同样要求卖品和赠品同开在一张发票上才行,否则要视同销售征税。 例:某大型商场(一般纳税人)在5周年店庆期间对康佳电视进行“买一赠一”活动,买一台电视送一个收音机。其间共销售电视50台,单台不含税价5000元,购进成本为每台4600元;赠出微型半导体收音机50台。每台市价80元,购进成本为60元(均不含税)。商场只就50台电视开具了销售发票。会计对赠品处理如下:
借:销售费用—促销费 3000
贷:库存商品—收音机 3000
由于发票开具的不符合规定,这50台收音机要按售价4000元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按毛利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00元。不调账。 综上所述,实际工作中,对“买n送n”、“随货赠送”的销售方式要区别情况对待:符合税法规定的形式要件和有偿赠送的实质要件的,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无差异,没有纳税调整;两个条件不同时符合的要对赠品征税,处理上类似于对外捐赠。这也提醒企业无论采用什么样营销策略,必须注意税法上的规定,做好总体筹划。
葛长银:“买一赠一”销售方式的财税处理
本节旨在介绍企业采取“买一赠一”方式销售的财税处理问题。许多商家为了增强在市场中的竞争力,通常会使用“买一赠一”的促销手段来吸引更多的顾客,但是一些财税人员不了解该销售方式的正确财税处理方法,增加了企业的经营成本。鉴于这种现状,葛长银老师想给大家分享一下企业采取“买一赠一”方式销售的财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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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一赠一”销售的具体方式
“买一赠一”销售的具体方式大致分两种:
一是同类捆绑销售,所售商品与赠品属同类商品。这种赠送以销售为前提和条件,属有偿赠送,实质上是销售折扣。如买一赠一可视为销售两件产品,虽然单价降低了,但销售收入中已经涵盖了赠品的销售收入。会计实务中按实收金额记收入,按两件结转销售成本;税法上对赠品视同折扣处理,但要求发票按两件开具,并注明一件为折扣;赠品未在发票上注明,或者另开红字发票的,则不得冲减收入,即赠品要视同销售征增值税和所得税。
二是异类捆绑销售,所售商品与赠品不属同类商品。如买皮鞋赠袜子,买冰箱赠微波炉等等,都是异类捆绑销售。这种有偿赠送方式,会计上将赠品作为“销售费用——促销费”处理;但税法上视同折扣处理,但要求所售商品和赠品必须同开在一张发票上;否则,赠品要视同销售计征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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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一赠一”销售方式的税务处理
增值税规定的视同销售是指无偿赠送的食品,无偿是指从接受方那不会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但买一赠一不是无偿,没有买一的行为就没有赠一的行为,因此赠品是建立在有偿的基础上的,不属于视同销售,本质上属于折扣。
但若是不直接销售商品而带有一定促销和增进联系之功利目的,给客户赠送一些纪念品、宣传品、样品,在企业实务中,所赠商品无论是购入取得,还是自制取得,领用时均按成本价计入“销售费用”或“管理费用”。若是外购的赠品,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若是自制的赠品,同时确认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
案例一
某大型超市是一般纳税人,为了吸引更多消费者,举办“买一赠一”活动,即买一桶食用油送一瓶食用油。甲企业是一般纳税人,为了给员工发放福利,便利用这次活动在这家大型超市购买2 000桶食用油,获赠了2 000瓶食用油。桶装食用油的总价款是117 000元,其中增值税普通发票上开具的食用油价款是100 000元,销项税额是17 000元,每桶食用油的成本是40元;瓶装食用油每瓶的成本是3元。超市已将这批桶装食用油和瓶装食用油发出,货款如数存入银行。
该活动属于同类捆绑销售,赠品应做折扣处理,即不计算赠品的收入及销项税额,但结转其成本。
超市应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银行收款凭单、销售凭单等原始凭证,在记账凭证上做会计分录:
超市根据出库单等原始凭证结转已售商品成本,在记账凭证上做会计分录
案例二
某家电商场是一般纳税人,在10周年店庆期间对冰箱进行“买一赠一”活动,买一个冰箱赠一个微波炉。该活动共销售冰箱60个,单台不含税价6 000元,购进成本为每台4 500元;赠出微波炉60个,每个不含税价1 000元,购进成本为600元(不含税)。购买者多为个人,分别开具了普通销售发票,并将赠品同时开在一张发票上。销售价款合计351 000元,其中货款300 000元,销项税额51 000元。
该活动属于异类捆绑销售,赠品在会计上应做销售费用处理。但税法上区别对待:若赠品跟商品开在同一张发票上,则视同折扣处理;没有开在同一张发票上,赠品要视同销售处理。 商场应根据开具的普通发票记账联、银行付款凭单、销售凭单等原始凭证,在记账凭证上做会计分录:
根据出库单等原始凭证,在记账凭证上做会计分录:
根据出库单等原始凭证,在记账凭证上做会计分录
若所售商品和赠品没有同开在一张发票上,那么,赠品要按照视同销售进行账务处理。
案例三
某商场为庆祝元旦,举办“买一赠一”活动,消费者买一件商品,就可以获得一个印有商场宣传资料的挂历。在促销期间,该商场的销售额是1 000 000元,其中消费者用银行卡结算的金额是450 000元,用现金结算的金额是550 000元。销售的商品成本是共计500 000元,赠送的挂历为外购商品,成本共计20 000元。由于购买者比较零散,多为个人,因此为了方便统计和记账,商场依据销售凭单统一开具了普通发票。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总计为1 000 000元。
该活动赠送挂历带有一定促销目的,所赠商品无论是购入还是自制,领用时均按成本价计入销售费用;也要按视同销售处理,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
根据银行收款凭单、普通发票记账联、销售凭单等原始凭证,在记账凭证上做会计分录:
结转商品的成本时,根据出库单等原始凭证,在记账凭证上做会计分录:
结转挂历的成本时,要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根据出库单等原始凭证,在记账凭证上做会计分录:
总结
需要注意的是:“买一赠一”的赠品是建立在有偿的基础上的,不属于视同销售,本质上属于折扣。但若是不直接销售商品而带有一定促销和增进联系之功利目的,赠品就要按照视同销售处理。
文件依据
以上就是企业采取“买一赠一”方式销售的财税处理,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来“量身制造”。以下文件是相关问题的政策依据,纳税人可以自行查阅。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2)国税函〔2010〕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
(3)国税函[2006]12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
(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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