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驻区金融机构融资奖励办法
重庆市渝北区驻区金融机构
支持地区发展考核奖励办法(试行)
为充分调动驻区金融机构的工作积极性、服务创新性,进一步发挥金融业的先导和催化作用,推动地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注册关系、纳税关系均在渝北区(以财税口径为准,下同)的银行、证券、保险业金融机构和各类创新型金融机构(含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股权投资类企业等,下同)。
二、考核指标与奖励办法
(一)银行类金融机构考核指标和奖励办法。根据年度贷款投放、年度税收贡献情况予以考核奖励(见附表1),并分类以奖金额从高到低设奖、颁发奖牌:国有大型银行类设立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2名,政策性银行和地方法人银行类(含异地城商行)设立一等奖1名、二等奖1名、三等奖1名,股份制商业银行类设立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2名。
(二)非银行类金融机构考核指标和奖励办法。根据年度税收贡献、业务开展情况进行考核(见附表2—6),以考核得分之和从高到低进行排序,颁发奖牌并予奖励:证券业、保险业金融机构分别设立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2名,分别奖励10万元、8万元、6万元;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股权投资类企业分别设立一等奖1名、二等奖1名、三等奖1名,分别奖励8万元、6万元、4万元。
对未获得考核等级奖励的其他银行类金融机构,根据考核得分计奖;对未获得考核等级奖励的其它非银行金融机构,给予鼓励奖1万元(当年纳税额低于20万元的不予奖励)。
三、奖金来源及分配原则
(一)奖金由区政府在每年的财政预算中专项安排。
(二)奖励对象为金融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其中主要负责人按不高于奖金总额40%的标准分配奖金,其他班子成员的奖金分配由单位决定。奖金的分配方案及实施结果,报送区金融办、区财政局备案。
(三)获奖金融机构可按不高于本单位员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对单位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所需奖励资金自筹。
四、组织实施
(一)各驻区金融机构要严格按照财务统计制度,定期报送相关情况,如实填写《渝北区驻区金融机构支持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奖励申报表》(年底另行印发),并提供年度工作总结、当年及上年的会计报表、对区内政府性项目贷款明细表等资料,加盖单位公章后于次年1月31日之前报区金融办。凡未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报送的,视为自动放弃考核资格。
(二)由区金融办汇总统计后,会同区财政、国税、地税、统计和审计、监察等部门,对各金融机构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及奖励方案,报区政府审定后予以表彰奖励。
(三)区金融办将会同相关部门对驻区金融机构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抽查,对采取弄虚作假、虚报谎报等手段骗取奖励的金融机构,一经查实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追回奖励资金,取消其次年考核评奖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五、其他事项
(一)获得考核等次奖励的金融机构分别推荐1名工作人员参评“渝北区金融工作先进个人”,以区政府名义予以表彰。
(二)对渝北区有特殊贡献的市级金融监管机构设立特别贡献奖,给予10—20万元的奖励。区外银行类金融机构对渝北区政府性项目年度累放中长期贷款的,参照本办法实行专项奖励。
(三)招商协议约定了奖励金额的按协议执行,其他文件有规定的按“就高”的原则兑现奖励,但不重复奖励。
(四)对不认真围绕区委区政府部署开展工作、不积极参加全区重要活动,视情况扣减所得奖金。对发生重大金融违规案件、重大金融稳定事件的,取消三年考核评奖资格。
(五)本办法2012年试行,原《渝北区驻区金融机构支持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考核奖励暂行办法》(渝北府办函〔2010〕60号)自行作废。
(六)本办法由区金融办、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重庆市渝北区驻区金融机构支持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