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物权行使期间的性质
[摘要]时效制度起源于古罗马法,诉讼时效又称消灭时效,是指请求于一定期间内不行使而减损其力量之谓也。指权利人在法定的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依法发生法律效力减损的法律后果的一种法律制度。时效制度的实质在于通过限制具体的民事权利,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时效的届满将会发生与原权利人相反的民事法律后果。诉讼时效是一个可变的期间,适用延长、中止和中断的法律规定。 [关键词]担保物权;诉讼时效;性质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3)04-142-01 所谓担保物权是指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由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特定的物或者权利作为标的物而设定的限定物权。即对于担保物权而言,其存在的目的就是担保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担保物权虽为物权,具有直接的支配性,但它的功能是担保债权的实现,促进融资。其支配的客体为担保物的交换价值,具有价值性。于此,设定担保物权的存续期间,有利于促进资金的回流和融通,避免发生坏账和呆账,而且还可以避免担保物因时间久而发生价值减损。由此可知,担保物权的期间限定有重要意义。担保物权设定的实质即为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对担保物进行变卖优先受偿,担保其债权的顺利实现,可以促进债权人行使自己的权利。法律规定担保物权的行使期间,使其担保物所有人或第三人在一定的时间内不能对担保物进行自由处分。过了时间限制,债权人即不能以该物上存在担保物权而对抗担保物所有人或第三人对所有物的自由支配,不易造成对资源的闲置浪费。 我国民法通则并未对诉讼时效客体范围进行明确规定,但学者大多认为诉讼时效制度仅应适用于请求权。而请求权以外的民事权利,尤其是物权、人格权等,“其性质为支配权,因而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对这种观点,有所保留。固然同意请求权是最为典型的诉讼时效客体,但同时认为担保物权虽为物权,但并非绝无适用诉讼时效之可能。 在讨论抵押权等担保物权能否作为诉讼时效客体问题时,需要首先讨论一个问题,就是在何种情况下才构成对担保物权的怠于行使。而担保物权,无论抵押、质押还是留置权,其存在的目的都是担保相对一方债务的履行,而不是对标的物进行使用、收益。担保物权人所支配的是担保物的交换价值,而不是使用价值。即使在质权和留置权中,权利人占有担保物,但也并非是因为享有担保物权才对物享有占有权,而是要基于占有的前提才能享有担保物权。所以,不能将担保物权人对担保物的占有看作是行使权利的一种方式。此外,担保物权的权利人不能在担保物权成立当即就实现权利,只有在所担保的债权已届清偿期且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物权人才能行使变价受偿权。也就是说,担保物权人行使担保物权唯一的方式就是对标的物进行处分行使优先受偿权。当担保物权人在债务应当清偿而债务人却不予清偿,本可以行使优先受偿权却怠于行使时,应当像用益物权一样,允许担保物的所有权人主张担保物权人超过法定期间怠于行使担保物权,发生诉讼时效经过的法律效果。这也是符合诉讼时效制度惩治权利上的睡眠者、稳定社会关系等的立法目的和宗旨。因此,担保物权权利本身也可以成为诉讼时效的客体。 一、担保物权诉讼时效的起算 一般而言,按照是否附有期限,债权分为有期限债权和无期限债权。有期限的债权于双方约定的期限届满时,债权人就可以向债务人主张债权,请求债务人履行给付义务。当债务人无力或拒绝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于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担保物上设定的担保物权即转为实际权利,发生物权效力。债权人通过直接支配担保物的交换价值来实现债权。这种情况下,担保物的诉讼时效的起算,应自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之时开始计算;对于无期限债权,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但必须给予债务人一定准备的时间。否则,债务人可以拒绝履行债务。此时,债权人于担保物的担保物权也不会发生,债权人不得行使担保物权实现债权。担保物权之诉讼时效也不得开始计算。当准备时间经过后,债务人无力履行或拒绝清偿债务时,担保物权发生,债权人可通过行使担保物权获得清偿。那么在这一条件下,担保物权的诉讼时效应自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之时开始计算。以上两种情况下使用的计算方法仅适用意定物权,即抵押权和质押权。因为他们所担保的债权是独立于担保物的,担保物是由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与债权的标的不同。所以,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或质权人即可行使其权利,留置担保物,并就其卖的价金优先受偿。 与抵押权、质押权不同,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其对与留置物有牵连关系的债权具有担保效力。留置权不得以合同的形式设定,是由法律规定直接产生的,只要债权人依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而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债务,债权人对占有的债务人的财产即当然取得留置权。但是,债权人不得随意行使留置权,变卖留置物或以留置物折价而使自己与留置物有牵连关系的债权优先受偿,须待到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超过一定的期限之时。因此,留置权的诉讼时效,应自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状态持续到一定的期限之时,方可起算。 二、结论 在现代社会中,以财产的扭转和利用为核心的债权地位越来越重要。担保物权从属于债权,建立担保物权的时效制度具有重要意义,此制度通过督促债权人行使到期债权,使担保物上的权利尽快得到确定,从而加快担保物的扭转,促进财产的充分利用。债权人,债务人和第三人在了结了旧的债权债务关系时,还可以凭借彼此的信赖关系缔结新的交易。总之,担保物权的诉讼时效制度是一项顺应世界立法趋势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