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保险法律关系
第三章 保险法律关系
第一节 保险法律关系的概念和性质
一. 保险法律关系的概念
是指由保险法律规范确认和调整的,以保险权利和保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二. 保险法律关系的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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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是一种思想社会关系; 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现的社会关系; 并存着多重主体身份,且至少有一方是保险人; 是以保险权利和保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三. 自愿保险法律关系与强制保险法律关系
以保险法律关系的建立根据为标准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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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自愿保险法律关系:基于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的自愿协商签订保险合同而建立的保险法律关系; 强制保险法律关系: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必须签订保险合同而建立的保险法律关系。
四. 原保险法律关系和再保险法律关系
以危险转移的方式为标准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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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原保险法律关系:保险人承保的危险,来自于保险业以外的单位或公民个人在社会生产生活中因保险事故发生造成的损失; 再保险法律关系:保险人承保的危险是原保险人在原保险中的承保危险。
第二节 保险法律关系的分类
一. 财产保险法律关系与人身保险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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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保险标的为标准划分 财产及其有关利益; 有形的物质财产; 财产权利; 财产责任; 商业信用; 其他经济利润。 人身保险标的 被保险人的生命和身体 生命——人寿保险法律关系 生命、身体机能——意外伤害保险法律关系
二. 补偿性保险法律关系与给付性保险法律关系
● 以保险保障功能为标准划分
的保险金额为限度。对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遭受的损失以保险补偿金进行一次性的补偿;
(二) 给付性保险法律关系 :其实现的条件限于保险事故的发生或双方约定的保险期限的届满,而不以被
保险人遭受实际损失为前提,也不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是否能从其他途径得到补偿。
注意:原保险法律关系和再保险法律关系是两种相互独立的法律关系。它们各自的保险人均独立地承担保险责任。原保险的投保人、原保险人、再保险人、再保险的投保人 (一) 补偿性保险法律关系 :其实现是以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所致的实际损失的存在为前提,以双方约定
第三节 保险法律关系的主体
一. 保险人(Insurer,Underwriter)
(一) 概念:保险人又称“承保人”,是依法经营商业保险业务,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按照合同约定收
取保险费并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事主体。
保险人的设立和经营须符合监管部门的规定,如组织形式、注册资本、经营地域、业务种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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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各国保险立法都对保险人进行特殊的规制: 保险人一般都是社会组织,最主要的就是股份有限公司和相互保险公司; 保险法对保险公司规定了不同于一般公司的更高的市场准入标准,其设立必须经过专门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保险人的保险经营活动也要受专门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监督。 保险人必须是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或其他组织。(保险法-6) 保险人是商法人。(以营利为目的) 保险人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基于保险合同享有保险费支付请求权,负担赔偿或给付义务之人。 (二) 我国保险人的法律特征
二. 投保人(Applicant)
又称“要保人”,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并负有缴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是保险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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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具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负有缴纳保费的义务。 (投保人的主要义务是支付保险费,但不一定享有保险金给付请求权)
三. 被保险人(Insur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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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自己的财产或者人身利益享受保险合同保障,在发生保险事故时或满足条件时,对保险人享有保险金给付请求权的人; 在财产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大多数情况就是被保险人;在人身保险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可以不同。 被保险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因此是受保险合同保障之人; 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是指以生命或者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人; 财产保险中,被保险人是指以财产或者与财产相关的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人(被保险人对作为标的的财产及利益享有法律上
认可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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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保险人是保险事故发生时利益遭受损害的人; 被保险人是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人; 被保险人与投保人可以是同一个人。 被保险人享有的权利 保险金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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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保单转让和质押的同意权; 受益人指定权。 被保险人的义务 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 保险事故发生后的通知义务; 接受保险人检查,维护保险标的安全的义务; 积极施救义务。 一般见于人身保险中,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或约定保险期限届满时,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即保险金的受领人。 (18条)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受益人资格:在法律上并无限制,自然人或法人均可。对被保险人不必具有保险利益。 受益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 受益人的产生 指定:被保险人或投保人(须征得被保险人 同意)指定,并记载于保单中; 法定: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其继承人支付保险金(没有指定受益人、受益人先于
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的或者放弃其受益权的,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四. 受益人(Benefici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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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法》--39条: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
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第四节 保险法律关系的内容
一. 保险人的义务
(一) 保险人的保险责任
在保险事故发生致保险标的损害或保险合同约定期限届满时,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支付保险赔偿金或人身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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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保险人履行保险责任的条件 发生保险事故; 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害; 保险事故发生于保险期间;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依法行使索赔权。 被保险人在履行施救义务时,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施救费用是在保险金额范围内,在保险标的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 支付保险费; 维护保险标的安全; 通知义务; 施救义务; 指定受益人的权利; 保险金请求权。 (二) 保险人承担施救费用的义务 二.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义务
三. 保险法律关系客体的法律条件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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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利益; 保险利益是确定的、能够实现的利益; 保险利益必须具有经济价值。
第五节 保险法律关系的客体
一. 保险法律关系客体的含义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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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保险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保险合同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 保险合同的客体应当是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法-12) 保险利益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承认的经济利害关系;(教材观点) 保险利益不同于保险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