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律师应当怎样营销
律师应当怎样营销
律师是否需要营销?律师应当怎样营销?这既是执业律师的私密话题,又是中国律师的公共话题;这既是营销学的边缘学科,又是律师学的成功秘笈。
时下,我们总是凭着个人喜好给律师营销贴上个性化的标签。我们既想营销,又怕营销;我们既懂营销,又不懂营销;我们既排斥着营销,又在做着营销;我们既对营销百般呵护,又对营销噤若寒蝉......
有人说,律师营销是个伪命题;也有人说,律师营销是门大学问;有人说,律师营销是哗众取宠、王婆卖瓜;也有人说,律师营销是拓展案源、留住客户;有人说,律师营销是“勾引别人来勾引你”,也有人说,律师营销是“律师的智慧加上客户的权力”......
虽然没有正确答案,但是,争论却是大有裨益的。至少说明我们在关注着律师营销,在思考着律师营销,在摸索着律师营销,在适应着律师营销。
笔者作为执业已达12年的青年律师,从对律师营销的懵懂无知到略知一二,从对律师营销的惴惴不安到若有所思。笔者便是律师营销的参与者、见证者、思考着和受益者。
基于我国律师制度恢复重建30年,律师事业顶多处于青壮年发展时期,而律师营销则处于蹒跚学步的稚嫩阶段。所以,我们有理由对律师营销口诛笔伐、嗤之以鼻,“哀其不幸,怒其不争”,我们也有理由对律师营销倍加呵护、关爱有加,“放在手里、含在嘴里”。
不可否认,律师营销是律师走向成长、成功和成熟的必修课,尽管律师营销饱受诟病,但是,律师营销正如一张白纸,需要我们有更多的爱心、耐心和信心
给予善待、包容和关注。
在网络社会和数字时代,我们不得不承认,律师营销已与我们如影随形,无论是上个世纪八十年代的被动律师营销时代,还是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中后期至今有意识、有步骤的主动律师营销时代,都涌现出不少大律师。
被称为“中国第一大律师”的张思之先生,如果没有当初为“江青、四人帮案”的精彩辩护,被称为“中国第一刑辩大律师”的田文昌老师,如果没有当初为“禹作敏案”的据理以争,被称为“京城四少”的钱列阳律师、许兰亭律师、李肖霖律师和张青松律师,如果没有当初为“刘晓庆税案”的贴心服务,我们很难想象,他们能够一炮走红、声名远播。
在律师营销不被当回事儿的年代,媒体的狂轰乱炸就可以造就一个大律师。而在主动律师营销年代,律师除了勤奋、悟性外,专业素养和机遇则显得尤为重要。在主动律师营销年代,律师靠与媒体的广泛合作、靠出书、靠专业素养、靠参与公益法律事务、靠参与影响性诉讼、靠积极参政议政成就自己,使自己在律师界占有一席之地。
如岳成律师的成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自己的“全国首届十佳律师”头衔以及与媒体的广泛合作;秦兵律师的成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秦兵204条》一书的“横空出世”;王才亮律师的成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对房屋拆迁业务的精益求精;佟丽华律师的成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弱势群体尤其是农民工兄弟的无私援助;陈有西律师的成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较高水准地参与了李庄案的全程辩护;迟夙生律师的成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对律师政治营销的完美诠释。
所以说,在主动律师营销年代,身为法律问题解决专家和企业风险管理专家,既要最大限度地争取客户合法权益最大化,又要学会保护自己,防范职业风险,不断完善知识结构,努力提高执业水平。
律师不能躺在昨日的功劳簿上睡大觉,更不能拿着十年前的毕业证沾沾自喜。在法治环境尚不尽如人意的时代,在律师执业权利尚不能得到有效保护的时代,律师营销除了非议、质疑与危机之外,更多的是商机、转机和契机。 所以,律师营销必须具备“国际视野,本土智慧、科学的方法和伟大的创意”(李淳律师语),律师营销也必须做到“政治问题法律化,法律问题专业化,专业问题技术化,技术问题细节化”,并做到“不承诺结果,不承诺公关,不私自收费,不贬损同行,不风险代理”(钱列阳律师语)。
其实,律师营销是把“双刃剑”,如果运用得当,会事半功倍,左右逢源;如果运用不当,会损兵折将,丢人现眼。我们不得不承认,一个成功的律师,都是营销成功的律师,除了会借力、用力之外,也要学会顺势、造势,而有效的、恰当的律师营销(或作秀)则可以使律师名利双收、无敌天下。
近几年来,律师界关于律师营销的思考日趋成熟,并呈现出一定的特色和体系,如北京的岳成律师、赵曾海律师、王才亮律师、吕良彪律师、刘辉律师、雷海军律师、段建国律师、杨培国律师、梅向荣律师、韩冰律师、王宇律师和李海珠律师等,上海的朱洪超律师、朱树英律师、朱妙春律师和翟健律师等,深圳的徐建律师、李淳律师、邱旭瑜律师和王荣利律师等,广州的王思鲁律师、高云律师,重庆的孙渝律师、周立太律师,郑州的陆咏歌律师、李煦燕律师,杭州的陈有西律师,哈尔滨的孟繁旭律师,青岛的栾少湖律师以及大连的罗力彦律师等,
在律师营销领域均有一定的思想和成果。他们以自己的行动为律师营销正名,为律师营销增添内涵,并引领着律师营销这杆大旗的方向与风向。
值得关注的是,在律师营销理念上,吕良彪律师倡导有尊严的营销,他认为律师“是公民权利的忠实代表,是社会理性不同声音的忠实代表,是以私权利制约公权力的忠实代表”,律师要“常怀感恩之心,常守自律之德,常备专业之能。”
邱旭瑜律师认为律师营销是当务之急,是大势所趋,律师为了生存和发展必须像推销员一样练就一身真本事,律师营销要走出去,和企业家交朋友,为企业规避风险、调处纠纷、建章立制、保值增值。
段建国律师则分别从“营销理念、营销法则、营销技巧和营销人脉”出发,通过浅显的故事和案例较为生动、系统、详实地阐述了律师营销的必要性和实操性,认为律师营销就是要把自己“卖”出去,而且要卖个好价钱;进而指出 “一个成功的律师,七分实力,三分营销,律师营销就是力求拿到实力之外的三分。”
而杨培国律师则把中国古典文化中的三十六计和四大名著作为研究对象,与律师营销和律所营销有机结合,使我们在三十六计中学到了独特的律师谋略,在四大名著中看到了别样的律师营销,为律师营销注入了文化内涵。
而高云律师通过《通向成功律师事务所之路》和《思维的笔迹》一书认为,律师营销是一个轻松的话题,律师营销关乎律师成长、实务技能和营销技巧,要像享受生活一样去享受律师营销;并通过创办中国律师营销网对律师营销和律所营销进行研究、培训和技术应用。
而北京的刘晓原律师、长沙的杨金柱律师、上海的张培鸿律师和宁波的袁裕
来律师通过网络对社会热点进行法治时评,吸引着网友和媒体的眼球,引领着律师通过网络关注时政、发表意见的时尚。
以上种种,都是律师主动营销的鲜活表达,都是律师营销的法治标本,可圈可点、可歌可泣。
因此,不管是传统的律师营销模式,还是高端的律师营销模式,不管是单一的律师营销模式,还是全方位的律师营销模式,都为律师营销打开了一扇窗,一扇走向社会、服务客户的窗,一扇让社会了解律师工作、让客户尊重律师劳动的窗。
所以,营销是律师与客户对话的最佳表达,是律师与社会联系的有益尝试。在竞争异常激烈的法律服务市场,营销学应当有律师学的内容,律师学应当有营销学的理念。
如果营销是影响别人、销售产品的话,那么,律师营销就是通过影响客户,销售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
律师营销既要解决律师的生存问题,又要兼顾律师的长远发展。律师营销既不是旁门左道,也不是摇尾乞怜;既不是点头哈腰,也不是打情骂俏。“春江水暖鸭先知”,律师营销需要自己去摸索,去体味,去把握,去创新。
律师营销不是律师与律师之间的简单的业务交流与合作,而是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共同成长与互动共赢。律师营销虽然离不开必要的手段与技巧、时机与平台,但是律师营销的终端是各种各样的客户(如大客户和小客户、老客户和新客户、个人客户和单位客户),满足的是客户各种各样的法律需求。
律师营销不仅仅是找到客户,签订协议,更重要的是要通过律师的专业服务、
法律智慧、发散思维和人格魅力去解决具体的法律问题,使企业的资本增值,与客户一起成长。所以,律师营销不是简单的让客户回头,与律师成交。而是在律师与客户的交流中、互动中和服务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互信共赢。
所以,律师营销不仅仅是律师自己的事情,更应该考虑客户的心理变化、法律需求、具体案情,站在客户的角度为客户着想,量身定制出切实有效的法律解决方案,预防、解决、调处、规避法律风险,把法律作为实现客户正当权益、输送社会公平正义、传达底层声音、监督权力腐败的工具。
律师通过提供的法律服务,发现自身的不足,及时弥补法律服务上的缺憾,发现自己的短板,通过与客户沟通,为客户真诚服务、用心服务、全程服务,真正与客户共同成长、成功、成熟。
“水能载舟,亦能覆舟”,如果律师是舟的话,客户就是水,律师必须时刻提醒自己,提高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努力提高服务水平,使律师与客户共同成长、快乐成长。
所以,律师营销的最终目的是赢得客户、服务客户,并征服客户,而不是“一锤子买卖”,也不是动动嘴皮子那样简单,而是根据律师和律所的现状和发展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善于造势,用心经营。
律师营销是每个律师都要面对、考虑和解决的问题,也是每个律所都要研究、谋划和运用的课题。我们不得不去做,也不得不去做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