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丰公司超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商洛聚丰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超市农产品准入制度
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维护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识的农产品,经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方可上市销售。
二、包装上市的农产品,应当在包装上标注或者附加标识,标明品名、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生产日期。有分级标准或者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标明产品质量等级或者添加剂名称。不能包装的农产品,应当采取附加标签、标识牌、标识带、说明书等形式标明农产品的品名、生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等内容。
三、销售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质量标志使用权的农产品,应当标注相应标志和发证机构。
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产品,可以免检进入市场销售:
(一)在认证有效期内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凭认证标识;
(二)经法定检测机构检验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同一批农产品,凭有效的合格证明;
(三)与农产品销售市场签订销售合同的无公害农产品认定产地生产的农产品,凭产地证明和销售合同;
(四)农产品批发市场送销的农产品,凭市场主办单位出具的产地证明和检测报告;
(五)其他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凭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政府、村委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出具的产地证明和检测报告;
(六)实行定点屠宰并取得检疫合格标志的猪肉,凭检疫合格标志,其他依法需要实施检疫的动植物及其产品,除凭上述有关证明外,还需提供检疫合格标志、检疫合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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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管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超市采购食品,应当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供货商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需要查验和索取供货方的票证如下:
1.营业执照;
2.食品质量合格证明;
3.检验(检疫)证明;
4.销售票据;
5.有关质量认证标志、商标和专利等证明;
6.强制性认证证书(国家强制认证的食品);
7.进口食品报关单;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证明文件。
第三条 本超市从事食品经营,应及时、准确录入食品准入备案信息。内容包括:食品条形码、食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生产企业地址;食品生产者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号、营业执照复印件、营业执照有效期、生产许可证号、生产许可证复印件、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以及质量合格证明信息。如果购进食品为有机食品、保健食品、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食品),或者荣获中国名牌认证、驰名商标等,还须录入有机食品认证号、保健食品认证号、中国名牌认证号、绿色食品认证号、无公害农产品(食品)认证号、驰名商标认证号和QS标志号。并妥善保存相关资格认证文件和各类证照原件或复印件,以备查验。
第四条 对需要经营的农产品及其他散装食品,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检验或者检疫的,本超市必须查验其有效检验检疫证,未经检验检疫的,不得上市销
售。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应经有关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或市场设立的检测点检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
第五条 下列食品进货时必须按批次索取证明票证:
1.活禽类:检疫合格证明;2.牲畜肉类: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或畜产品检验合格证明;3.粮油及其制品、奶制品、豆制品、饮料、酒类:检验合格证明、进货票据。
第六条 应经常检查食品的外观质量,对包装不严实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及时予以处理,对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七条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至少二年。
第八条 本超市在进货时,对查验不合格和无合法来源的食品,应拒绝进货。发现有假冒伪劣食品时,应及时报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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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每年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经营。若健康证明过期的,停止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重新进行健康体检后,继续经营。
第三条 为员工建立健康档案,管理人员负责组织本单位员工的健康检查、员工患病要及时申报。
第四条 发现患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从业者,及时采取调整工作岗位、治疗等措施,并对从业人员健康状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五条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六条 从业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销售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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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食品安全检验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职工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做好对所经营食品的检验工作,依法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第三条 定期或不定期自行对所销售的食品进行检验,也可以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第四条 经常检查食品的外观质量,对包装不严实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及时予以处理,对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立即停止销售,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五条 有条件的配备相应的检测设施,对销售的食品进行检测,或委托食品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禁止上市销售,并登记检测结果存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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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民超市不合格食品下架退市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包括: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六)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七)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八)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九)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十)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一)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第三条 发现所销售的食品属本制度第二条所列的食品,应停止销售,并采取下列措施:
(一)立即清点不合格食品并登记造册;
(二)将标识不合格食品撤出市场,退回供货方;
(三)将质量不合格食品追回和销毁。对有毒有害、腐烂变质的食品应交由市场开办者或者有关部门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
(四)可能造成安全卫生危害的,立即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相关的质检、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五)食品经营者对不合格食品的召回信息应当选择能够覆盖销售范围的新闻媒体予以公告,或者在营业场所内公示,通知消费者退货。
第四条 坚决杜绝未按照规定采取退市措施、在责令退市后仍不退市或者名义上退市实际改头换面继续销售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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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投诉管理制度
提供优质服务是公司(超市)贯彻始终的宗旨,对待消费者投诉必须坚持礼貌待人、合理解决、缩小影响、及时处理的原则,绝不允许任何管理人员或员工与消费者发生争执。
一、消费者投诉处理的原则
(一).保持心情平静,就事论事
(二).认真听取消费者投诉,确认事情发生的真正原因
(三).站在消费者的立场,设身处地为消费者着想
(四).做好细节记录,感谢消费者所反映的问题
(五).掌握问题重心,提出解决方案
(六).执行解决方案
(七).总结消费者投诉,总结处理得失
二、对消费者投诉确定受理后,对消费者的具体投诉内容和要求进行登记、做好投诉人姓名、住址、邮政编码、联系方式、购买食品的日期、品名、牌号、规格、数量、计量、价格、受损害情况、消费者的要求等相关内容的登记记录,并由投诉人签字盖章,将投诉人提供的凭证和有关材料复印存档。
三、受理消费者食品投诉后,须积极、认真地对待消费者投诉,要快速调查、及时解决、及时答复。属本超市责任的,按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约定应当给消费者退货、换货、赔偿的,及时给消费者解决;如不属本超市责任,应认真向消费者解释清楚。如不能解决,及时向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