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自产产品作为职工非货币性福利发放的会计处理
财经天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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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自产产品作为职工非货币性福利发放的会计处理分析
■毛江贤/浙江省江山市江郎山(清漾)景区管理委员会
摘
要:以自产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发放给职工,虽然是企业应付职工薪酬中的特殊业务,但在各类企业中发生
较为频繁。本文主要讨论了非货币性职工福利的性质以及对以自产产品作为职工非货币性福利发放的各个环节的会计处理存在的问题以及对策分析。
关键词:自产产品
非货币性福利
应付职工薪酬
非
货币性福利
属于职工薪酬的一部分,主要包括企业将自产的产品或
债减少,也是企业经济利益流入的特殊形式,因此符合收入的确认条件。但如果对交易的经济实质进行认真推敲,不难发现上述理由存在的缺陷。
(1)从甲企业的会计分录中可以看出,甲企业确认的应付职工薪酬的金额为自产货物的市场价格与增值税销项税额的合计数。这种会计处理方式默认企业提供给职工的福利或者说职工从企业中得到的福利为产品的公允价值,这种观点与事实存在一定的不符。职工作为企业的内部人员,熟悉企业的产品生产
(2)实际向员工发放牛奶时,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会计分录为:
成本,不会认为从企业中获得了100万元的福利,而只会认同80万元。另一方面,从企业角度来说,如果企业将产品对外销售,企业首先未必能够以100万元的市场价格将产品变现;其次,就该笔交易而言,企业实际付出的是80万元资产而非100万元。企业在并没有发生实际销售的情况下,确认主营业务收入有违谨慎性原则。
(2)在现代企业管理理念下,企业被认为是由股东、债权人以及包括企业职工在内的其他利益相关者共同所有的实体。职工在企业中同样享受一定的权益,因此企业将自产产品发放给职工以换取
外购的商品发放给职工、将拥有的或租赁的资产供职工无偿使用以及向职工提供支付了补贴的商品或服务等三种形式。其中,企业将自产的产品发放给职工是非货币性福利中最为普遍的一种形式,其会计核算也最为复杂,本文将重点讨论企业将自产的产品作为职工非货币性福利的会计处理问题。
一、企业将自产的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确认收入的问题分析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企业将自产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属于视同销售行为,应当按照货物的公允价值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例如:甲牛奶厂,将一批成本80万元,销售价格100万元的牛奶作为节日福利发放给职工。《企业会计准则讲解
①借:应付职工薪酬—应付非货币
性福利117
贷:主营业务收入
税额)17
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
②借:主营业务成本80
贷:库存商品
80
2008》将甲企业所作的会计处理规范为:
(1)计提应付职工薪酬时,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分别计入相关账户。会计分录为:借: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等;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所作的会计处理符合税法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甲企业对该笔交易确认收入的主要理由在于,企业将自产产品发放给职工,以换取职工的服务,使企业对职工的负
贷:应付职工薪酬—应付非货币性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