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会计收入与应税收入之差异的思考
财会研究
Finance and Accounting Research
的重要性原则,而税法中不予承认。只要是应纳税收入,不论其业务事项是否重要,也不论其涉及的金额大小,一律按税法的规定计算应税收入和应税所得。(二)确认时间的差异
会计准则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来确定收入的入账时间。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 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但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证的当天。相关税法对收入的确认时,只要有利益流入企业或者企业能控制这种利益的流入,相关税法就应该确认为收入。
由此可以看出,在收入确认时间上,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所遵循的基本原则一致。所以,在多数情况下二者对收入确认时间的规定相同,但也有例外。其差异主要表现在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确认时间上。
(三)确认条件的差异
1、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从上述确认条件可以看出,企业会计准则主要从实质重于形式和谨慎性的会计信息质量要求出发,注重收入的实质性的实现和经济利益的流入能够可靠计量时才能予以确认。
2、税法则从国家的角度出发,更注重收入的社会价值的实现。增值税法关于收入确认的法律规定:(1)采用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视为销售实现;(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视为销售实现;(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视为销售实现;(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视为销售实现;(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视为销售实现;(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凭据的当天视为销售实现;(7)视同销售货物,为货物移送的当天视为销售实现。》转26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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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会计收入与
应税收入之差异的思考
成 慧 山西路桥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041051
【文章摘要】
会计制度和税法分别遵循不同的原则、服务不同的目的,这就使得企业会计收入与应税收入在收入的含义、确认原则、计量标准等方面存在差异,为了避免企业财务人员在税收缴款过程中出现错误,受到税务机关的处罚,使企业的经济效益受到损失,企业财务人员必须分清会计收入与应税收入的差异。本文根据我国的新的会计准则和新的税法,阐述了会计收入与应税收入的含义并探讨二者的差异。
【关键词】
会计收入;应税收入;差异;会计准则;税法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先后颁布施行。这些新的法规的相继实施,使会计收入和应税收入之间的差异出现了新的情况和新的内容。会计准则和相关税法关于收入的内容、确认和计量方法在大多数情况下是一致的,但是由于二者遵循的原则不同,在某些具体项目的确认上差距较大。企业在会计实务中必须对这些差异进行充分认识,准确把握会计收入与应税收入的差异。这对于正确计算企业一定时期的经营成果和计算应交的各种流转税和所得税具有重要影响,并能确保会计核算和所得税纳税调整的顺利进行。本文就是对会计收入与应税收入二者差异这个问题进行探讨。
(二)税法中收入的含义
税法中未对收入给出一个一般性的定义,而是针对各具体税种(如企业所得税、流转税)分别规定了应税收入的内涵。流转税的收入含义基本上也是狭义收入,即会计收入。但所得税的收入含义则是广义收入。如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包括生产经营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利息收入、租赁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股息收入和其他收入。
由此看出,在收入确认范围上,会计收入小于税法所规定的收入。会计收入与应税收入的含义差异在于:会计收入是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收入,即营业收入,不包括营业外收入,但包括企业在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取得的免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应税收入既包括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营业收入,也包括企业在偶发活动中产生的营业外收入。
二、会计收入与应税收入的差异
会计中的收入体现企业的经营成果,税法中的收入则是各种税收的税基或税源。二者的差异主要表现在收入的确认原则、时间、条件、计量四个方面。(一)确认原则的差异
会计核算中遵循的权责发生制、谨慎性、实质重于形式、重要性等原则,在企业所得税法中不完全适用。1.权责发生制是会计确认的时间基础。由于权责发生制强调必须以经济业务中权利义务的发生为前提进行会计核算,这与税法确定纳税义务的精神一致,所以税法对权责发生制总体上持肯定态度。2.谨慎性原则在会计核算中是一个修订惯例,适用于不确定环境下对收入的确认。税法对谨慎性原则基本上持否定态度。原因是如果税法认可谨慎原则,必然减少或递延企业应缴税款,这无异于让税务部门替企业承担经营风险。税法不考虑收入在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这一风险属于企业的经营风险,应由企业的税后利润补偿,国家不享有企业的利润,当然也不应承担企业的经营风险。3.税法更注重完成交易的法律要件,只要发生应税行为,不论企业是否做销售处理,都要按税法规定计征税款。所以税法不认可实质重于形式原则。4.会计上强调收入
一、会计收入和应税收入的含义
会计制度和相关税法从不同角度(前者从会计角度,后者从税收角度)对企业的收入作了规定。
(一)会计上的收入的含义
会计准则的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经济活动中形成的、导致本期内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总流入。从定义中可以看出会计收入属于狭义收入,即营业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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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拓展该科目的功能,将其广泛地应用于整”为借方余额时调整会计制度和税务法规在确认涉税业务借: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方面产生的时间性差异的税额,作为总分贷:应交税费调整——应交营业税类科目,下设“递延企业所得税”、“递延调整增值税”、“递延营业税”等明细科目,分(2)“应交税费调整——应交营业税别核算各种税种产生的时间性差异。调整”为贷方余额时
例:A公司9月1日向B商场发售液晶借:应交税费调整——应交营业税电视一批,不含税价1 00 000元,增值调整税率1 7%、销项税额1 7 000元,委托C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企业安装(安装费由C企业与A公司另行企业应交营业税金额为结转调整分录结算),产品成本60 000元。B商场于12后的“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账户的月1 0日验收完毕,并支付货款。根据会贷方余额。计准则,A公司9月1日发出液晶电视时,仍然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所以不能》接265页确认销售收入,只能做发出商品处理,计
从会计收入和应税收入的确认条件看
算应纳税额,结转产品成本。而税法要求
二者差异主要在相关税法对应税收入的确
A公司在发出液晶电视时就应计算增值
认条件,强调所有权转移或实物转移,而
税,这就产生了增值税的时间性差异。为
没有规定必须满足的条件。而证明所有权
解决增值税的时间性差异问题,真实地反
转移的凭证是已经开具发票或其他能代表
映公司的经营活动,A公司可借助“递延
所有权转移的确凿证据,而会计上有可能
税款”作如下会计处理:
考虑到收入的实现性不确认收入。
(1)发出电视时,
借:发出商品——电视 60 000
会计准则与税法在收入计量上的差异
递延税款——递延增值税 17 000
主要体现在:(1)企业销售收入的实现,会
贷:库存商品——电视 60 000
计上主要通过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入科目核算。税法对销售收入的确认,不
额) 17 000
仅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还
(2)12月10日收到贷款转回递延税款
包括会计不做收入处理的价外费用和视同
借:银行存款 117 000
销售收入。(2)新会计准则引入公允价值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 000
作为计量收入的标准,特别是延期收款方
递延税款——递延增值税 17 000
式,应按照合同或协议价款的现值确认其
借:主营业务成本 60 000
公允价值,作为销售商品收入金额。而税
贷:发出商品——电视 60 000
法中很少使用公允价值概念,更多地采用
这样就对时间性差异做出了调整,反
了历史成本的计量标准,但赋予了税务机
映了真实的业务活动盈利情况。
关在特定情况下按照合理标准调整应税收
2、直接调整和间接调整相结合
入的权力。
以营业税为例,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
(3)会计对商业折扣( 税法中称为折
对主营业务收入的确认采用权责发生制,
扣销售) 按实际收取的价款确认销售收入,
而营业税条例中对主营业务收入的确认采
税法为了保证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准确
用了收付实现制,尤其是在预收货款时就
性明确规定,如果销售额和抵扣额在同一
需要综合运用直接法和间接法对主营业务
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 可按折扣后的余额
收入的时间性差异做出调整。具体来说,
作为计税依据;如果将抵扣额另开发票的,
会计准则与税法对有关收入和关联企业之
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
间收入的调整核算采用直接调整核算;由
额中减除抵扣额。对于现金折扣( 税法中
于会计与税法对收入确认的原则不同而形
称为销售折扣),会计上如采用净价法可按
成的主营业务收入差异调整核算采用间接
照扣除折扣的净额确认收入,而税法上认
调整核算,即先调整确定应税收入,再确
为现金折扣是企业为督促购买方尽快支付
定应纳税额。举例:企业预收货款时,税
货款而发生的理财费用,不应由国家负担
务会计的调整分录为
相关成本,所以税法规定按照销售收入全
借:预收账款(或应收账款)调整
额作为计税依据。(4)视同销售是造成会
贷:主营业务收入调整
计收入与应税收入的差异的重要原因。视
在一系列应税业务发生后,为计算企
同销售一般在会计上是不确认会计收入的,
业应纳营业税金额,在月末应作结转调整
但税法上却要求认定为销售实现,计缴增
分录
(1)“应交税费调整—应交营业税调
【参考文献】
1、袁志.浅谈流转税时间性差异的调整.财务与会计,2006年4月2、孙召亮.我国会计制度与税法的差异及协调.中华会计学习,2008年9月3、符桂珍.所得税时间性差异税务会计调整核算.财会通讯,2009年第8期【作者简介】
要瑞星,女,1982年4月出生,汉族,山西省晋中市人,会计师,主要从事企业财务与会计管理工作。
值税。会计上之所以不确认为收入,主要原因是由于这些视销行为并没有产生现金流量,确认为销售收入并反映在利润表中是不恰当的。而税法上要求视同销售则是但却带给了企业相应的经济利益。本着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而会计侧重经济现象,核算的是会计利润而不是经济利润。更重要的是,税法通过视同销售的经济活动必须纳税这一规定杜绝了企业的一切偷税漏税现象。
三、结论
根据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会计收入和应税收入在对收入的含义、确认原则、时间、条件、计量等方面都存在差异。企业会计制度从实质重于形式和谨慎性原则出发,侧重于收入的实质性的实现。而相关税法从组织财政收入的角度出发,侧重于收入的社会价值的实现,对某个企业来说,某项收入可能还未实现,但从整个社会角度来说其价值已经实现。正是由于企业会计制度和税法条例与细则出发点的不同,造成两者对收入的确认产生了较大差异。企业在计算应税收入时应该按税法收入进行纳税调整。
【参考文献】
1、陈智英.会计收入与应税收入差异浅析[J].湖南财经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24,(115):99~101.2、赵光宏. 浅析会计收入与所得税收入之差异[J].中国农业会计2008,(10):62~63.
3、侯华庆.收入在会计和税收上的差异,税收征纳,2006,(6):34~35.【作者简介】
成慧,女,1979年10月出生,汉族,山西省临汾市人,会计师,主要从事企业财务与会计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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