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穆拉比法典
汉穆拉比法典:
地位:集两河流域楔形文字法之大成。它的制定标志着楔形文字法乃至整个古东方法发展到完备阶段,比较集中的反映了汉穆拉比时期两河流域的政治经济和法律发展状况,而且比较完整的保留了下来,它是我们研究楔形文字法的最可靠的史料。
制定原因:实现法的统一的需要;调整新经济关系的需要;缓和社会矛盾,稳定社会秩序的需要。
结构体系:序言正文结语。序言结语表述了汉穆拉比时期人们关于法律的意识与观念,不仅表达了代表统治阶级利益的君权神授,君权至上和法的神圣性和永恒性的思想,从侧面反映出古代两河流域地区,人们对公平正义的渴望和对人类福祉的追求,反映出一种朴素的法律价值观。
基本内容:土地国有与有限度的私有并存的制度;社会结构(奴隶,权利的客体;自由民,阿维鲁穆和穆什钦奴:军人);婚姻(契约)家庭继承(家内继承)法(反映家长制);债权法;刑法(同态复仇);诉讼制度(世俗法院管辖,带有国家追诉的性质,保留了私刑,发誓和神明裁判是合法的重要证据形式)
法典的特点:法典维护君主专制统治地位(维护汉穆拉比王的专制统治地位,确立自由民对奴隶的绝对统治权和支配权);法典体现了团体本位思想(法典赋予公民权利时,强调以对国家和公社履行义务为前提,个人的权利义务与公社团体成员资格相联系);法典保留有原始习惯的残余;诸法合体,民刑不分。
历史地位:集两河流域古代法律之大成;从世界范围看,它是奴隶制早期一部比较完备的成文法典,对后来一些东方国家的法律发生了影响;法典的许多部分,特别是有关契约、债权、损害赔偿等方面的规定相当完备,立法水平甚至超过了欧洲某些国家的早期立法。 楔形文字法
概念:古代两河流域地区各奴隶制国家以楔形文字镌刻而成的法律的总称。它产生于公元前3000年左右,到公元前6世纪,随着新巴比伦王国的灭亡而逐渐走向消亡。
基本特点:法典结构比较完整,一般采用序言正文结语三段式体例;法典内容涉及面广,几乎涵盖了法的基本领域;法典缺乏抽象原则。
历史地位:在世界法律发展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不仅标志着古东方法从习惯法阶段进入成文法阶段,而且代表着人类成文法律的开端;通过米诺斯文明、通过波斯帝国的法律、通过希伯来法对西方文明产生了深刻影响。
古代印度法
渊源:吠陀(梨俱,萨摩,耶柔,阿闼婆);法经(乔达摩,阿帕斯儃跋,槃达耶那。。);法典(摩奴,那罗陀。。);佛教经典;国王诏令。
基本特点:宗教和法律紧密结合,两者互为补充;印度宗教众多,影响到印度法律的结构,体系异常复杂;公开宣扬社会的不平等,形成一整套完整的种姓制度;制定程序:是由宗教界的著名人士或婆罗门教的僧侣贵族按社会需要和阶级利益而进行编纂的。
种姓制度:古代印度的社会等级制度,也是古代印度法的核心内容。种姓是与种族姓氏有密切关系的社会集团,各集团严格实行内婚制,职业世袭。种姓制度的产生是两个不同肤色的种族对立的结果。1 婆罗门,即祭司种姓,掌握宗教祭祀大权。 2 刹帝利,即武士种姓,掌握军政大权。3 吠舍,从事商业或农业生产,平民种姓。4 首陀罗(非再生人),多为奴
隶。
古希腊法
概念:泛指存在于古代希腊界所有法律规范的总称。
雅典民主制的演变:1 梭伦改革:颁布解负令,废除一切债务;以拥有财产的为标准重新划分雅典公民的等级,按高低确定政治权利,废除贵族在政治上的世袭特权;新设陪审法庭和四百人会议等国家机构;经济上确认私有财产,容许土地转让分割,迅速过渡到集约型果园与园圃经营,推动工商业发展;废除德拉古法,只保留关于杀人罪方面规定。开辟了主权在民的新路。
2 克里斯提尼改革:根据地域原则重新划分居民;创设五百人议事会;贝壳放逐法。兼具主权在民和轮番为治的特色,标志着雅典民主制度和法律制度的最终完成。
3阿菲埃尔特改革:限制贵族权力;创立不法申诉制度。
4 伯利克里改革:官职向所有等级的公民开放,取消任职资格的财产限制;公民大会成为最高权力机关;官职津贴制。
5民主性的表现:实行直接民主制,公民们直接参与城邦的治理;官制实行义务职和“合一制”;监督制度完善而发达。
局限:1直接民主制的缺陷 2 民主制下事实上的不自由 3民主主体的狭隘性 4 民主制度实践上的局限性 5 选举制度的原始性和不彻底性 6 监督制度的困境
评价:雅典城邦制度和直接民主制度两者是相互依赖的,互为条件的。其确立与发展表明了东西方在公法制度及其法文化方面的最早差异,是西方民主传统形成的母胎。雅典的民主政治,是古代民主政治之顶峰。它关于国家大事由公民大会讨论决定,决策采取多数决定原则,政府官员由公民选举产生并受公民监督,公民有担任公职的平等权利和司法独立、崇尚法制的精神,的确为近代的民主政治提供了史实材料,也为现代民主政治的发展,奠定了最早的基础。虽然雅典的民主制度只是在很狭小的范围内实现的,是为奴隶主阶级服务的一种形式,但从历史角度看,在生产力相当低下的奴隶制社会,少数人民主权利的实施,必须要建立在剥削众多劳动人民血汗的基础上,这是无法回避的历史事实。雅典的民主制度比起斯巴达的贵族寡头政体和东方的君主专政制中央集权政体毕竟是进步的政治体制,他们所确立的民主制度和民主原则毕竟反映了人类追求民主、追求进步、追求自由的美好心声。
罗马法
渊源:习惯法;十二铜表法;民众大会和平民会议制定的法律;长官的告示;元老院决议;法学家的解答(回答、笔复、办案、撰约) ;皇帝的敕令(敕裁、敕谕、敕答、敕训) ;法典。 市民法:是罗马国家固有的法律,包括民众大会和元老院所通过的带有规范性的决议以及习惯法规范。特点是体系不完整,带有保守性和浓厚的形式主义色彩。
万民法:即各民族共有的法律,适用于罗马公民和非公民之间以及非罗马公民之间的纠纷。 自然法:以自然为基础,来源于自然理性,是生物间的规则,是从万物本性中产生的,不仅适用于全人类,而且适用于一般的动物。
长官法:由罗马国家高级官吏发布的告示,命令等所构成的法律。
私法体系:人法制度1. 权利主体①自然人②法人(社团财团法人) 2. 婚姻家庭制度 ①家族制度(家父权为基础) ②婚姻制度(有夫权无夫权婚姻)。
物法制度:物权继承债法
诉讼法制度:法定诉讼:盛行于共和国初期,分法律审理和事实审理两个阶段;
程式诉讼:盛行于帝国初期,仍分两个阶段; 特别诉讼:盛行于帝国中后期,审判已完全失去公开性质。
日耳曼法
蛮族法典:为解决新出现的社会经济关系,强化统治、显示君威,以罗马法为范本,在基督教僧侣和罗马法学者的协助下编纂的成文法典;其中以法兰克王国《撒利克法典》为典型; 特点:法典体系凌乱,内容具体;注重形式;以团体为本位;贯彻属人原则。 教会法
概念:广义:泛指罗马天主教、东正教、基督教的其他教派(如新教的圣公会和加尔文教等) 在不同历史时期,所规定和编纂的各种规则和章程;
狭义:在中世纪占有重要地位的罗马天主教的法律;
渊源:《圣经》 ;宗教会议的决议、法令与法律集;罗马教廷教皇法令集;世俗法的原则和制度。
基本特征:是与神学密切联系的神权法;具有世俗的封建性,等级结构与世俗封建秩序密不可分,内容与世俗封建制度密切联系;相对完备的体系性,与西欧封建法相比,超越国界,普遍适用。
城市法
渊源:特许状;城市立法;行会章程;城市习惯和判例。
商法典:《阿玛菲法典》(10C 、意大利)《康校拉多法典》(13C、西班牙) 《奥内隆法典》(13C、西班牙、法国之间的比斯开湾) 《威尔比法典》(波罗的海,13C)
伊斯兰法渊源:古兰经;圣训:穆罕默德的非启示性言论、行为和生活习惯;教法学:通过对《古兰经》和圣训的研究,发现体现于其中的教法原则和精神,解释其基本涵义,从而推导出新的法律规则,公议类比;其他,哈里发的行政命令,习惯法,外来法律。
伊斯兰法特点:与伊斯兰教密切联系;原则的严格性和实践的灵活性;教法学家起了重大作用;分散性、杂乱性与兼收并蓄。
英国法的主要渊源:普通法(Common Law)衡平法(Equity )制定法 (Statute )其他渊源:习惯(Contention )学说:格兰威尔:《论英国的法律与习惯》Glanville 布莱克顿:《英国的法律与习惯》Bracton 利特尔顿:《土地法论》Littlton ,科克《英国法总论》(Coke)布莱克斯通:《英国法释义》(William Blackstone)
财产法:信托制:受益制(用益制 ):为了他人的利益而占有和使用土地。
受益制中包括三方关系人:出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以信用为基础,故称“信托”;主要是由衡平法院的审判活动发展起来的;分为消极受益制和积极受益制。
信托制主要来源于积极受益制,与受益制有诸多不同。
契约法:契约的要素:当事人具备缔约能力、双方自愿、具备有效的对价、标的和格式必须合法;
对价:概念:一个有价值的对价就是一方得到某种权利、权益、利润或好处,或者是另一方作出的某种克制,忍受某种损害与损失,或者承担某种责任;
原则:对价无需相等、过去的对价无效、履行原有义务不能作为新诺言的对价、平内尔原则、不得自食其言原则。
进入垄断资产阶级时期后,出现了一些新的变化:受法律的社会化浪潮的影响,开始出现定式契约,契约的效力阻碍说、契约要求诚信和履行契约的不可抗力等。
侵权行为法:侵权行为是侵犯私人利益的民事过错行为。
成立条件:对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名誉的侵犯;非法的作为和不作为;行为应
存在故意或过失。
归责原则:绝对责任;过失责任;严格责任;比例责任。
诉讼法:陪审制度(Jury System)大陪审团负责起诉,决定是否对嫌疑人提出控诉;小陪审团负责审理,决定被告是否有罪;适用范围逐渐缩小。
律师制度:出庭律师(barrister )诉状律师(solicitor )
普通法系的特点:以判例法为主要的法律渊源;以日耳曼法为历史渊源;法官对法律的发展举足轻重;以归纳法为法律推理方法;在法律体系上不严格划分公法和私法。
大陆法系的特点:成文法典化;公法与私法两类法律部门的严格划分;概念术语准确;主要采用演绎推理方法;法官作用有限。
法国行政法:渊源:行政诉讼和行政管理混同阶段(1790-1799),也称行政救济时期;参事院监管行政审判阶段(1799-1872),也称保留审判权时期;参事院成为专门的行政审判机构的阶段(1872-1889),也称委托审判权时期;行政审判制度创建完成阶段(1899年以后),取消部长法官制。
行政法院组织:最高行政法院;上诉行政法院;行政法庭和行政争议庭。
基本特点:行政活动受独立的法律部门调整;行政活动受独立的行政法院管辖;判例是行政法的主要渊源;行政法没有编成完整的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