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频率划分规定条款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频率划分规定》 学习辅导《中华人民共和国频率划分规定》 (后简称《划分规定》 )对应于 ITU《无线电规则》的第 1 条(术语和定义) 、第 2 条(一般术语)和 第 5 条(频率划分) 。 《划分规定》在无线电管理活动中的地位仅次于无线电法规。 下面从无线电频率规划的角度对《划分规定》进行解读,内容分 为以下几部分: 一、 频率划分 二、 无线电设备管理 三、 频率规划 一、频率划分 频率划分是《划分规定》的核心内容,其对应 ITU《无线电规则》 的第 5 条,内容包括频率划分表和脚注。第 5 条是《无线电规则》的 基础部分,同时它在内容上及对无线电通信的影响力是唯一的。其基 本特征如下:1
① 根据地理分布将世界分为 3 个区域 ② 当 ITU 在促进全球合作的同时,3 个区也在促进各个区内部 及构成每个区的国家之间的区域间的合作与协调; ③ ITU 各区应以协调与合作的方式共用及使用相同的频段。 1.1 无线电频率资源 无线电频谱是指 3000GHz 以下的电磁频谱。 具体频带见下表带号 -1 0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频带名称 频率范围 至低频(TLF) 0.03-0.3 Hz 波段名称 波长范围 至 长 波 或 千 兆 米 10000 - 1000 兆 米 波 (Mm) 至低频(TLF) 0.3-3 Hz 至 长 波 或 百 兆 米 1000-100 兆米(Mm) 波 极低频(ELF) 3-30 Hz 极长波 100-10 兆米(Mm) 超低频(SLF) 30-300 Hz 超长波 10-1 兆米(Mm) 特低频(ULF) 300-3 000 Hz 特长波 1000-100 千米(km) 甚低频(VLF) 3-30 kHz 甚长波 100-10 千米(km) 低频(LF) 30-300 kHz 长波 10-1 千米(km) 中频(MF) 300-3 000 kHz 中波 1000-100 米(m) 高频(HF) 3-30 MHz 短波 100-10 米(m) 甚高频(VHF) 30-300 MHz 米波 10-1 米(m) 特高频(UHF) 300-3 000 MHz 分米波 10-1 分米(dm) 超高频(SHF) 3-30 GHz 厘米波 10-1 厘米(cm) 极高频(EHF) 30-300 GHz 毫米波 10-1 毫米(mm) 至高频(THF) 300-3 000 GHz 丝 米 波 或 亚 毫 米 10-1 丝米(dmm)2
波注:频率范围(波长范围亦类似)均含上限、不含下限;相应名词非 正式标准,仅作简化称呼参考之用。 频率划分表对应的是各种无线电业务共用频段所做的划分。 影响 划分表的因素是无线电的本质特性, 主要体现在其传播特性及资源的 业务容纳能力,同时也体现了技术及应用发展的历程和现状。 下表从无线电电波传播特性的角度来分析划分表的特点。 下表是 各个频段的电波传播特性及主要应用。频段名称 主要传播特性 主要是地波,地球和电离层 的波导模式使用全球通信成为 可能, 有较好的衍射和透射海水 的性能,稳定性和可靠性强。 主要是地波,亦有天波,有 较好的衍射和透射海水的性能, 稳定性和可靠性强。 主要是地波,亦有天波,稳 定性和可靠性强。 主要是长距离的天波通信, 但容易受到电离层的影响。 主要应用 主要用于海岸和远航船舶 /潜艇间的通信、水上导航、固 定、频率和时间信号,特别是国 际性长距离无线电导航通信。 主要用于在大气层的中程 通信、地下通信、水上导航、固 定, 特别是国际性长距离无线电 导航通信。 主要用于国内广播和导 航、固定、移动,特别是中距离 点对点广播和航海。 主要用于导航、广播、固 定、移动和其他业务,特别是远 程或短程点对点通信、 广播和移 动。 主要用于导航、电视、FM 广播、雷达、固定、移动业务, 特别是短蹁和中等距离点对点、 移动、LAN、广播(TV) ,以及与 大气层内外的飞行目标 (例如卫 星/导弹)通信。 用于导航、电视、雷达、 固定、移动、空间、对流层散射 业务, 特别是短距离和中等距离 点对点、 移动、 LAN、 广播 (TV) 、 卫星通信。甚低频低频中频高频甚高频电离层散射通信频率一般 为 30-60MHz;人工电离层通信 一般为 30-144MHz;流星余迹通 信 频 率 一 般 为 30-1000MHz (40-80MHz 最适合) 。 对流层散射通信的频率一 般为 700-10000MHz。视距、非 视距。特高频3
超高频视距、非视距。极高频视距传播。用于导航、电视、雷达、 固定、移动、空间、航空业务, 特别是短距离和中等距离点对 点、LAN、广播(TV) 、移动/个 人可操作通信、卫星通信。 用于导航、固定、移动、 空间业务,特别是短距离点对 点、微蜂窝、LAN、移动/个人通 信、 卫星通信、 重返大气层通信。在低频段几乎所有的三个 ITU 中频率划分都是相同的。 因为这段 频率的信号可以跨越许多国家,传输很远的距离。中国 3 200kHz—3 230kHz 固定 移动(航空移动(R)除外) 广播 5.113ITU第3区3200kHz—3230kHz 固定 移动(航空移动(R)除外) 广播 5.1135.116CHN45.116 3230kHz—3400kHz 固定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广播 5.1133 230kHz—3 400kHz 固定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广播 5.1135.116CHN45.1165.118在 VHF 以上频段,三个 ITU 区域中同一频段的使用上会有差异, 同时同一区域的各个国家的划分也会有差异。 这主要的理由是较高的 频段的传输距离较短。4
中国 410MHz—420MHz 固定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空间研究(空对空) 无线电定位 5.268ITU第3区410MHz—420MHz 固定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空间研究(空对空) 5.268420MHz—425MHz 固定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航空无线电导航 [无线电定位]420MHz—430MHz 固定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无线电定位]5.2695.2705.271目前为止,超高频(SHF)以下频谱已被广泛使用,且对新技术及新 应用的承载能力在可预见的 10 年内将日渐减弱。为了提高对整个无 线电频率资源的利用率,满足人类社会对频谱资源的需求,必须鼓励 开发使用高端频谱,ITU 和我国的划分表都已规划到 275GHz。 使用高端频谱的主要优势是频谱资源充足及较小的天线尺寸。 主 要不利因素是大气及天气的影响而造成的大的传播损耗,另一方面, 由于高频段自由空间损耗的增加,提高了不同的系统间的干扰保护。 20-40GHz 频段 传 播 损 耗 主 要 由 水 汽 吸 收 决 定 且 在 22.3GHz 达 到 峰 值 。 在 20-30GHz 频段内由于损耗较大,在划分表中反映出业务共享的潜力。 与 40GHz 频段不同,由于 30-40GHz 频段传播衰减较小,潜在干扰较 大,在此频段分成了许多专用频段。 例如:33.4-34.2GHz 划分给了无线电定位业务。5
33GHz—33.4GHz 固定33GHz—33.4GHz 固定5.547A5.547A无线电导航 无线电定位无线电导航5.547 5.547 33.4GHz—34.2GHz 无线电定位5.547E33.4GHz—34.2GHz 无线电定位5.549 34.2GHz—34.7GHz 无线电定位 空间研究(深空)(地对空) 34.2GHz—34.7GHz 无线电定位 空间研究(深空)(地对空)5.549窗口 W(1)39.5-51.4GHz 此窗口基本不存吸收效应,此频段典型的衰减 0.06dB/千米到 0.1dB/千米。由于此频段无线电发射机的发射功率有限,加上雨衰等 因素影响,基本没有安排具有高可靠性要求的卫星业务下行链路。 吸收频段 A(1)51.4GHz-66GHz 大气吸收的峰值大约在 60GHz。大的吸收衰减使得此频段特别适 合星际间链路通信和用于地面交通控制的无线电定位业务。 窗口 W(2)66GHz-105GHz 此频段的空气衰减从 66GHz 处最大的 10dB/千米到 85GHz 处的 0.3dB/千米到 105GHz 处的约 0.5dB/千米。大的衰减可以被较小尺寸 天线就可得到的窄波束低消。由传播特性、天气影响及窄波束,使得 此频段的高端部分(90GHz-100GHz)特别适合用于无线电定位业务。 应该注意的是此品频段是卫星广播和广播业务划分的最高频段6
(74-76GHz) 。 105GHz 以上 105GHz-275GHz 业 务 划 分 与 105GHz 以 下 频 段 类 似 。 虽 然 275GHz-1000GHz 频段并没有划分,但部分频段已证实可用于射电天 文和无源的地球资源探测业务。 根据我国的频段划分,目前我国已实用的最低频率为 300Hz,最 高的有源应用是 76-77GHz 的车辆测距雷达。相信随着技术的发展, 高端频谱资源一定会被充分开发利用, 为人类社会的发展和生存提供 丰富的资源保证。 无线电频谱并只限于 3000GHz,但电磁频谱可扩展到红外及可见 光范围,利用光频段的频谱已可以用于通信。 我国的频率划分表与 ITU 相比, 基本对应了相同的业务种类和数 量,这是一个大国特征的体现。例如我国划分给射电天文业务的频率 超过 99GHz,约占划分频段的 36%。在 1GHz 以下频段,广播业务占用 超过 40%的频谱。 《划分规定》的每次改动都会在原有的频段中加入 新的业务,但其间的共存的条件越来越苛刻。 1.2 国家频率划分表和 ITU 划分表 国家划分表是频率管理部门最重要的和基本的频率管理政策文 件。作为一种指导性的和方向性的文件,它可以为无线电频率用户服 务, 指导他们依据未来频率应用及产品的开发方向规划其长期的商务 活动,因为划分表是国家进行中长期频率规划的依据,所有其它技术 性和操作性的频谱管理文件都是依据它而制定的。 同时频率划分表不7
只是简单的划分,其脚注中亦体现出相关的使用规则。 虽然国家频谱划分表是在 ITU 无线电规则第五条内容的基础上 制定的,但它可以由本国的频率管理部门随时修改,不用等待 WRC 的 结果。划分表的灵活性在于可以帮助频谱管理部门做一些频谱调整, 使其适合各个管理部门的需求而不用必须等待国际会议的决议。 应该注意到,某些频段的一些业务是国际性的业务,如果这些业 务使用的频段与区域的或国际上的频段不符, 那么将会对这些业务的 拓展带来极大的困难。典型的例子有:水上移动、航空移动、水上移 动无线电导航及对技术标准和技术方案有很高程度通用性要求的其 他无线电导航业务。有时某个管理部门会取消这些低频段的某项业 务。 关于高频段, 管理部门在这些频段为无线电业务进行主要业务和 次要业务的设计时具有很高程序的灵活性。中国 14GHz—14.25GHz 卫星固定(地对空) 5.506 无线电导航 固定 [卫星移动(地对空)] 5.506A [空间研究] 5.504ITU 第 3 区 14GHz—14.25GHz 卫星固定(地对空) 5.484A 5.506 无线电导航 5.506B5.457A5.484A5.457A5.457B5.504 5.506A[卫星移动(地对空)] 5.504C [空间研究]5.504A 5.504A 5.505 CHN185.5058
14.25GHz—14.3GHz 卫星固定(地对空) 5.506 无线电导航 固定 [卫星移动(地对空)(卫星航空移动除外)] 5.506A 5.508A [空间研究] 5.50414.25GHz—14.3GHz 卫星固定(地对空) 5.484A 5.506 无线电导航 5.506B5.457A5.484A5.457A5.457B5.504[卫星移动(地对空)] 5.506A 5.508A [空间研究]5.504A5.5055.5085.509CHN18 14.3GHz—14.4GHz 固定 卫星固定(地对空) 5.506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卫星移动(地对空)(卫星航空移动除外)] 5.506A 5.509A [卫星无线电导航] 5.504A CHN18 5.457A 5.484A 14.3GHz—14.4GHz 固定 卫星固定(地对空) 5.506 5.506B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卫星移动(地对空)] 5.506A 5.509A [卫星无线电导航] 5.457A 5.484A国家频率划分表中这种无线电频段变化的模式, 偏离第五条同一 频段安排的现象总是希望在不违反 ITU 划分表的情况下予以实施, 以 使得这种变化不会引起不必要的干扰。ITU《无线电规则》第 4 条 4.4 款对这种形式的划分表变化做了以下说明:各会员国的频率主管部门不应将任何违背本章中的频率划分表 及无线规则其他条款规定的频率指配给无线电台站, 除非附加一个明 确的条件,即:这样的台站不得对条例 ITU 组织法、电信公约和本规 则规定的无线民台站产生有害干扰, 也不得要求免受这些台站的有害 干扰的保护。1.3 业务种类和划分 1.3.1 主要业务和次要业务9
(1) 在本频率划分表中, 一个频带在世界范围或区域范围内被标 明划分给多种业务时,这些业务按下列顺序排列: a) 业务名称用宋体 12 号字并且两边不加任何符号排印(例如:固定);这些业务称为“主要业务” ; b) 业务名称用 GB-2312 楷体 11 号字,且加“[ ]”排印(例如:[移动]);这些业务称为“次要业务” 。 (2) 附加说明使用与需说明业务同样字体,且加“()”排印(例 如:移动业务(航空移动除外))。 (3) 次要业务台站 a) 不得对业经指配或将来可能指配频率的主要业务电台产生有害干扰; b) 不得对来自业经指配或将来可能指配频率的主要业务电台的有害干扰提出保护要求; c) 但是, 可要求保护不受来自将来可能指配频率的同一业务或其它次要业务电台的有害干扰。 (4) 某一频带如经频率划分表中的脚注标明“以次要使用条件” 划分给某个比区域小的地区或某个国家内的某种业务, 此即为次要业 务。 (5) 某一频带如经频率划分表中脚注标明“以主要使用条件”划 分给某个比区域小的地区或某个国家内的某种业务, 此即为限于该地 区内或该国家内的主要业务。10
1.3.2 附加划分: (1) 某一频带如经频率划分表的脚注标明“也划分给”比区域小 的地区或某个国家内的某种业务,此即为“附加”划分,亦即为频率 划分表所标明的该地区或该国家内的一种或多种业务以外所增加的 划分。 (2) 如脚注对有关业务只限其在特定地区或国家内运用而不包 含任何限制, 则此种业务或这些业务的电台应同频率划分表中所标明 的其它主要业务或各种业务的电台享有同等运用权。 (3) 如果除限于在某一地区或国家内运用外, 对附加划分还施以 其它限制,则这些限制应在频率划分表的脚注中加以标明。1.3.3替代划分(1) 某一频带如在频率划分表中的脚注标明“划分”给某个比区 域小的地区或某个国家内的一种或多种业务,此即为“替代”划分。 亦即在该地区或该国家内,此项划分替代频率划分表中所标明的划 分。 (2) 如脚注对有关业务的电台只限其在某一特定地区或国家内 运用而无其它任何限制, 则此种业务的电台应同频率划分表所标明的 给其它地区或国家的一种或几种业务划分了频带的主要业务或各种 业务的电台享有同等运用权。 (3) 如果除限于在某一国家或地区内使用外, 对作了替代划分业 务的电台还施以其它限制,则该限制应在脚注中加以标明。11
1.4 脚注及重要性 构成 ITU 无线电规则第 5 条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它的脚注。 这些 脚注都与特殊无线电频段的使用及其该频段的业务有关。 脚注可以对 全球所有 ITU 的三个区、特定区域、一个特定的国家或一组国家的频 率使用做出规定。每一个脚注都其特殊的目的,脚注的内容必须经过 认真考虑,咨询 ITU 无线电规则后方可标出。脚注具有与该频段中的 实际业务划分相同的影响力。 如前所述, 脚注的主要内容是引起对该频段中无线电频率的特殊 使用或无线业务的关注。然而,脚注还有其他目的,它们均可从脚注 的叙述中反映出来。 例如,脚注 5.379E 的内容叙述如下: 5.379E 在 1 668.4-1 675 MHz 频带内,在中国、伊朗、日本和乌兹 别克斯坦,卫星移动业务电台不得对气象辅助业务电台造成有害干 扰。敦促主管部门不要在 1 668.4-1 675 MHz 频带内实施新的气象辅 助业务系统, 而鼓励主管部门尽可能将气象辅助业务的操作转移到其 它频带上。(WRC-03 ADD) 5.379E 这一脚注的用词和内容适用于所有的主管部门,它没有 使用“禁止”这个词,而用了“促请”二字。考虑采用类似这样的脚 注实质上只具有指导意义, 只是为了避免将来会出现问题彩的一种十 分谨慎的提醒。 相比之下,脚注 5.76 写道: 5.76 410kHz 频率在水上无线电导航业务中被指定用于无线电测12
向 系 统 。 在 405-415kHz 频 段 内 的 其 他 无 线 电 导 航 业 务 不 得 对 406.5-413.5kHz 频段的无线电测向业务产生任何有害干扰。 这一脚注为那些与 410kHz 频段发生干扰有关的主管部门施加了 一条使用频率的条件,这一条件主要是针对 406.5-413.5kHz 的分频 段的运作提出的。这一标明的禁令同样适用于所有的 ITU 区域。 脚注 5.80 则是一条适用于有限区域的一个例子,其内容如下: 5.305 附加划分:在中国,606-614 MHz 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 给射电天文业务。 从以上的例子可以看出脚注给了频率管理部门一定程度的操作 灵活性,每一个脚注都有其不同的目的和作用。采用由特殊措辞构成 的脚注, 频率管理部门就能够以有益于他们本国频率应用的方式在某 频段开展无线业务。 这样一来,脚注也会对相邻国家的频率管理部门产生影响,尤其 是在存在频率共用的边界地区, 此时频率管理部门必须考虑使用脚注 可能会带来的问题。显然,脚注对无线电频率的用户具有十分重要的 意义,尤其是对那些使用脚注的部门。同时,还应记住不管所考虑的 脚注的内容如何,频段的所有用法都必须符合第二章第 4 条 4.4 款。 国家划分表的国内脚注具有由国家频率主管部门自行做出决定的优 势,不需要国际上的协商或同意。同样,国家划分表的脚注只适用于 本国的国界线以内的区域。就其本性而言,国内划分表的脚注可能只 对一个规定的期限适用,如:施加限制功率的条件、禁止某种使用, 或者按照主管部门的愿望在频率的利用上施加某种操作要求。 当对国13
内划分 表的脚注的需要和使用期限到期时,很容易把这个脚注删除 或废止。 许多国家的频率主管部门使用脚注都是为了使划分表具有一 定的灵活性和便利性。 本次修订后的中国脚注共有 25 个,分别体现了中国的特殊性。 例如: CHN13 其它业务不得对 344-351 MHz 频带内的卫星移动(空对地)业务和 389-396 MHz 频带内的卫星移动(地对空)业务产生有害干扰。 CHN14 广播业务限用于珠海船底山电视发射台使用 582-590 MHz,中山五桂山电视发射台使用 590-598 MHz。 CHN15 无线电导航业务需与广播业务协调后方可使用 606-610MHz 频带。 CHN16 905-925 MHz 可用于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为次要业务;925-930 MHz 可用于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为主要业务,其它业务不 得对其产生有害干扰。 下面给出了有关中国的国际脚注编号: 5.77,5.88,5.128,5.141B,5.152,5.162A,5.168,5.176, 5.179,5.183,5.192,5.204,5.213,5.216,5.221,5.230, 5231, 5.233,5.241,5.250,2.256A,5.271,5.279A,5.290,5.291, 5.305,5.331,5.369,5.379E,5.379E,5.388B,5.400,5.429, 5.453,5.468,5.471,5.481,5.482,5.483,5.505,5.508A, 5.509A,14
5.524,5.536B,5.542 有关中国的脚注没有一处为替代划分。 二、无线电设备有关的无线电规则 国际上无线电管理的其中一项职责是无线电设备标准、 规范和设 备的使用授权。 ITU《无线电规则》第 3 条是有关无线电台的技术特性要求的, 其目的是避免各类干扰。 附录 2 和附录 3 分别规定了各类无线电发射 设备的最大频率容限和杂散发射电平。 每个国家的主管部门有责任确 保在其境内授权使用的设备满足相关规则的要求。 我国的 《划分规定》 中亦包括 “发射与无线电设备的特性” 一节。 相对于 ITU 无线电规则, 我国需要在《划分规定》或以其它规章形式对无线电设备的特性提出 最低的要求。无线电设备分为有执照的和免电台执照的设备,后者如 微功率设备、手机等。各国对无线电设备的强制技术规范都只列出了 使设备有效利频谱和减少干扰的最低指标数量及限值要求。 对于类似 微功率的设备,规范只规定了其最大发射及频率容限,而不考虑其干 扰保护问题。 设备或系统可能对其它系统造成干扰, 影响频谱有效利用的参数 如下: 载波频率 发射机功率 频率容限 带宽 无用发射 互调产物此次 《划分规定》 有关设备特性的术语中增加了 “带外域” “杂 和15
散域” 。这是十分重要的变化。 (发射的)带外域 out-of-band domain(of an emission)是指刚超出必要带宽而未进入杂散域的频率范围,在此频率范 围内带外发射为其主要发射产物。基于产生的源而定义的带外发射, 主要产生在此带外域中,也会在杂散域中延伸一小部分。同样地,主 要产生在杂散域中的杂散发射也可能在带外域中产生。 (发射的)杂散域 spurious domain(of an emission)带外域以外的频率范围,在此频率范围内杂散发射为其主要发 射产物。unwanted emissions spurious domain out-of-band domain necessary bandwidthunwanted emissions out-of-band domain spurious domainFrequency of the emissionboundary of the spurious domain正在报批的国家标准《无线电发射设备参数通用测量要求》则结 合中国国情对无线电发射设备的最小性能要求进行了规定。 我国现行的无线电设备技术体系比较复杂、混乱。这一方面与我16
国现行的标准体系有关, 亦和我国无线电管理机构没有重视这方面的 建设有关。今后我国需同时借鉴 FCC 及 EU 的做法,在进行频率规划 时对各类无线电设备提出了最低的性能要求,对已有的国标、行业标 准进行引用而成为无线电技术规则的一部分, 同时亦要从技术规则的 高度上对诸如对频谱有效利用和干扰相关联的 EMC 标准和电磁暴露 指标进行有效的引导和利用。 有关工业、科学、医疗(ISM)设备 ISM 设备是指在局部范围内产生并利用射频能量用于工业、 科学、 医疗目的的设备。ITU 无线电规则第 15 条的 15.13 款对 ISM 设备产 生的干扰提出了要求。 要求无线电管理部门采取切实可行和必要的步 骤,以保证使 ISM 设备产生的辐射最小,并保证在指定由这些设备使 用的频带之外, 这些设备的辐射电平不会对按照本规则条款运行的无 线电通信业务,特别是无线电导航或任何其它安全业务造成有害干 扰。CISPR 11 标准规定了各类 ISM 设备的骚扰发射电平限值。但各 国无线电部门亦能责任依据本国的情况进行必要的修订。 美国 FCC 的 CFR47 Part15 专门对 ISM 设备的骚扰电平和管理方法进行了规定。 脚注 5.138 和脚注 5.150 分别规定了两类不同优先等级的 ISM 工作频 段,主要体现是使用规则的不同。 5.138 下列频带: 6765-6795 kHz 433.05-434.79 MHz 家以外的第一区,17(中心频率为 6780 kHz), (中心频率为 433.92 MHz),除 5.280 款所列国
61-61.5 GHz 122-123 GHz 和 244-246 GHz(中心频率为 61.25 GHz), (中心频率为 122.5 GHz) (中心频率为 245 GHz)指定给工业、科学和医疗(ISM)使用,但须经有关部门与那些无线电 通信业务可能受到影响的主管部门达成协议后给予特别批准。 援用本 规定时,主管部门应考虑有关的 ITU-R 最新建议书。 5.150 下列频带: 13553-13567 kHz 26957-27283 kHz 40.66-40.70 MHz 9 02-928 MHz 2400-2500 MHz 5725-5875 MHz 和 24-24.25 GHz (中心频率为 13560 kHz)、 (中心频率为 27120 kHz)、 (中心频率为 40.68 MHz)、 (中心频率为 915 MHz)在第二区、 (中心频率为 2450 MHz)、 (中心频率为 5800 MHz) (中心频率为 24.125 GHz)也指定给工业、科学和医疗(ISM)使用。在这些频带内工作的无线电 通信业务必须承受由于这些应用可能产生的有害干扰。 在这些频带内 操作的 ISM 设备应遵守 15.13 款的规定。 我国基本上所有的 ISM 频段上都规划了无线电应用, 这些应用在满足 我国的规则外,同时必须满足 ITU 无线电规则。 三、频率规划 广义的讲, 频率规划是频谱管理的目标和建立实现这些目标的步 骤的过程。频率规划包括短期、长期规划和战略规划。频率规划的目18
的是通过以下行为最大化的容纳频率应用: ① 建立促进频谱有效、高效利用的各种能力; ② 制定频率划分表; ③ 规定特定的技术或应用。 狭义的讲, 频率规划是依据频率划分表为特定技术或应用确定工 作频率和无线电规则的活动。 广义的频率规划要求的主要特征是超前于业务的应用, 而狭义的 规划往往滞于与技术的发展。这里重点阐述狭义的频率规划。 频率规划是一个复杂的过程,进行规划时必须考虑到政治和法律因 素、经济因素、社会及生态因素以及技术因素。进行频率规划时同时 需要遵守 ITU《无线电规则》 。例如:脚注 5.340 规定:在下列频带 内禁止一切发射: 1400-1427 MHz, 2690-2700 MHz,5.422 款规定的除外, 10.68-10.7 GHz,5.483 款规定的除外, 15.35-15.4 GHz,5.511 款规定的除外, 23.6-24 GHz, 31.3-31.5 GHz, 31.5-31.8 GHz,在第二区, 48.94-49.04 GHz,来自机载电台, 50.2-50.4 GHz *, 52.6-54.25 GHz,19
86-92 GHz, 100-102 GHz, 109.5-111.8 GHz, 114.25-116 GHz, 148.5-151.5 GHz , 164-167 GHz, 182-185 GHz, 190-191.8 GHz, 200-209 GHz, 226-231.5 GHz, 250-252 GHz。 * 在 50.2-50.4 GHz 频带内对卫星地球探测(无源)业务和空间研究 (无源)业务的划分不得对相邻频带内以主要使用条件划分的业务的 使用加以不适当的限制。(WRC-03 MOD) 这一规则就要求我们在这些频带内不能进行其他业务的规划。 如 果违反这一规则,ITU《无线电规则》第二章第 4 条 4。4 款也许可以 利用。 频率划分表最基础和本质的因素是占用相同频段的无线电业务 共用频率。 因此, 狭义的频率规划从某种程度上讲可理解为频段规划。 实施无线电规划可以保证新的无线电技术或应用在无干扰的情 况下获得无线电频谱, 需要时还可以对现有的技术或应用进行扩容与 位置迁移。新的无线电技术或应用或与原有的技术或应用共存,或都20
替换它们。这就需要将替换下来的技术或应用移到频谱的其他位置。 随着无线电通信技术的迅速发展, 新技术对应的业务排序的复杂性也 随之增加, 现有的老通信业务的潜在的迁移或搬迁变得越来越重要和 复杂。自然,这种现象也是由于有限的频谱资源引起的,新涌现的技 术与那些老的、传统的技术之间展开了激烈的竞争。鉴于这些原因及 其他迅速发展的频谱管理方面的因素, 就要求必须在较短的时间内做 出工程研究,以确定无线电业务之间存在的兼容性;建立无线电业务 之间的干扰保护参数并最科学地分配频率以保证共用和工作效率。 频率共用相关的技术进行频率规划的重要基础。 对于频率规划工 作者来讲,精通频率共用的技术是十分重要的。下表列出了当前实现 频率共用的一些基本技术方法。频率分离 信道规划 波段分割 频率捷变系统(如 LBT) 动态实时频率指配 (如 DFS) FDMA 控制频谱发射特性 (带外及杂散控制) 动态可变区分(实时 分块区分优先级) 频率容限限值 动态指配多址接入 (DAMA) 频率分集 MIMO SDR 空间分离 地理区域共享划分 位置分离 天线系统特性:如 -自适应智能天线 -极化分离 -空间分集等 空分多址接入 (SDMA) 物理障碍或位置屏蔽 MIMO 时间分离 占空比控制 动态实时频率指配 TDMA DAA ( Detect and AVoidance) MIMO 信号分离 信号编码及处理 FEC,HARQ 干扰抑制 CDMA 扩频技术: -直扩 -跳频 -脉冲调频 干扰功率/带宽调整 (C/N+I) -共信道 -动态发射电平控制 -Pfd 或 PSD 限制 高阶复杂调制 编码调制 自适应信号处理 天线极化 SDR,MIMO下表为 ITU-R 有关不同业务间共存的建议书21
干扰源 广播 受害者 广播 固定 SM.851 SM.85 1 SM.851 F.1402 SA.123 6 SA.125 8 SA.127 7 SA.127 8 F.1502 SA.115 4 SA.123 6 SA.127 7 SA.127 8 SA.115 4 SA.127 7 SA.127 8 SA.127 7 SF.35 5 SF.10 05 SF.10 06 SF.14 81 SF.14 S.1426 S.1427 M.1454 SA.127 7 S.1068 S.1151 S.1340 S.1069 SA.107 1 SA.127 7 SA.144 9 SA.516 SA.127 7 SA.127 8 M.146 9 M.147 2 M.147 3 M.147 4 SF.355 SF.100 5 SF.100 6 SF.148 1 SF.148 6 固定 移动 卫星地 球 探 测、空 间研究 卫 星 移动 卫星固 定 无线电 导航 无线电 定位 卫星气 象、气 象辅助 卫星间移动SM.851F.140 2卫星地球 探测、 空间 研究F.761 F.124 7 SA.12 77 SA.12 78卫星移动 卫星固定SA.126 422
86 无线电导 航 无线电定 位 卫星气象、 气象辅助 SA.516 SA.11 58 SA.12 64 SA.127 8 SA.134 7 SM.100 9 M.147 0 S.134 1 S.1151卫星间 卫星无线 电导航 射电天文 航空另外, 当前比较流行的技术叫感知无线电 (CR, Cognitive Radio) 其特点是系统通过感知观察所处的无线电环境, 动态适应并自我做出 最佳的规划方案。当前基于 IEEE802.22(WRAN 无线区域网)的系统 其特点是利用 CR 技术在偏远或人口稀疏地区利用已划分给广播业务 的低频段无线电频谱。 另外一个可能会对当前频率模式带来深刻变化 的是 XG 技术。 从世界范围上看, 当前的频率划分和规划模式可以适应传统的技 术或业务的需要,但与目前和今后的技术和市场演进不相适应。当前 这种政策管制并垄断执照的做法可能在将来会逐渐萎缩, 因为相对于 有限的低段频率资源(30GHz) ,新技术、新应用的涌现以及市场的驱 动要求频率规划的方式必须更加灵活, 甚至会出现要求私人机构或部 门管理频谱的现象。为了鼓励技术进步和演进,我们有必要更多地开 放公共频谱,即无执照频谱。我国已于去年发布了新的《微功率(短 距离)无线电设备技术要求》 ,开放了更多的频谱供多种技术使用而23
基本上没有其它限制。同时亦应该把诸如 2.4GHz,5.8GHz 等 ISM 频 段规划为灵活使用的公共频谱(FACS,Flexible Access Common Spectrum) ,使用这些频谱时做到技术中立、应用中立。这些方面最 成功的例子是美国开放的公共频谱(902-928MHz) 。我们亦可考虑在 1GHz 以下频段开放一段公共频谱,供各类新技术、新应用共同灵活 使用,当然必须要求这些应用采用各种共用技术。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