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名词解释_简答_论述
保险学简述题
简答题
1、简述保险价值与保险金额的关系。
保险金额是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人的最高赔偿限额。
保险价值是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
保险价值等于保险金额是足额保险;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是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与保
险价值的比例赔偿;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是超额保险,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金额无效,
恶意超额保险是欺诈行为,可能使保险合同无效。当保险财产遭受损失时,保险人只能
按照实际损失赔偿,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金额就得不到赔偿。
2、简述保险利益构成的条件与时效限制
保险利益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财产保险合同为财产、物资、责任和信用,人寿保险合
同为被保险人的身体和寿命)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这种利益因保险标的完好、安全
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从中获益;当保险标的损毁、伤害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必
然会遭受经济损失。
保险利益构成的条件:1、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
2、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利益。
3、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利益。
时效限制:在财产保险中,不仅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而且要
求保险利益在保险有效期内始终存在,特别在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
有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强调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被保险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生
效后,就不再追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问题。
3、根据保险资金来源在保险资金投资中需要注意什么?
保险投资是指保险公司将其可用资金进行证券投资和其他资产买卖的一种资金运用行
为。
保险资金的来源可从不同角度分析,其基本来源有:
(1)资本金。资本金是保险公司在开业时必须具备的注册资本。各类保险公司的注册
资本由管理机构根据本国经济情况和保险业务情况的需要进行制定和调整。
(2)准备金。责任准备金是保险公司按法律规定为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履行经济赔偿
或保险金给付义务而将保险费予以提存的各种金额。准备金一般包括未到期责任准备
金、未决赔款准备金和总准备金。在我国则包括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和
保险保障基金。
(3)其他投资资金。在保险经营过程中,还存在着其他可用于投资的资金来源,主要
包括:结算中形成的短期负债、未分配利润、公益金、企业债券等。这些资金可根据其
期限的不同作相应的投资。
与其他投资类似,保险投资通常也要考虑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
保险资金运用要注意
1、期限结构 (资本金、责任准备金、其他类型资金)
2、收益率结构 (资本金、责任准备金、其他类型资金)
3、风险结构
4、请写出人寿保险、广义财产保险和责任保险分类表
广义的财产保险是以物质财产及其相关利益和损害赔偿责任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也就
是说,广义的财产保险包括以有形物质财产为标的的财产保险、以与物质财产有关的利
益为标的的利益保险,以及以损害赔偿责任为标的的责任保险。
人寿保险,亦称生命保险,是人身保险中最为主要的险种。人寿保险是以人的生死为保
险事件,由保险人根据合同的规定负责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责任保险亦可称为第三者责任保险,是一种以被保险人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作为保险对
象的保险。责任保险属于广义的财产保险范畴。
5、简述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权利与义务
◆保险人的义务:
(1)及时签单义务
(2)保密义务
(3)赔偿、给付义务
(4)承担合理费用义务
◆保险人的权利:
(1)收取保费权利
(2)调研保险标的的情况(3)解约权与增费权
(4)享有代为权
(5)不承担赔偿权利
◆投保人的权利:
(1)解约权
(2)保单现金价值所有权
◆投保人的义务:
(1)交纳保费义务
(2)通知义务
(3)避免损失扩大义务
◆受益人的权利:
(1)在被保险人死后享有赔偿请求权
(2)对给付金享有充分处理权
◆受益人的义务:
(1)提供单证义务
6、简述保险与赌博的区别与联系
与赌博进行比较的保险,主要是指非寿险。
联系:从表面上看,两者都是关于金钱得失同样取决于偶然事件的发生与否,有一定的
相似之处。
有本质的区别:
(1)保险所管理的是纯粹风险,而赌博所面临的是投机风险。
(2)保险必须以保险标的对自己有经济利害关系为条件,赌博则无此项条件。
(3)保险是风险的转移,目的是谋求经济生活的安定;赌博是风险的制造,给家庭和
社会带来不安定的因素。
7、简述风险管理与保险的关系
共同点:首先,两者都是以风险作为研究和管理的对象。
其次,两者都是以概率论和大数法则等数学和统计学原理作为其分析的基础和
方法。
第三,保险是风险管理最重要、最有效的制度性工具之一。
第四,加强风险管理是提高保险经济效益的手段。
区别:最主要的区别表现在风险管理所管理的风险范围要大于保险的范围。前者管理所
有的纯粹风险以及某些投机风险,而后者只是对付纯粹风险中的可保风
险。
8、简述保险的基本职能和派生职能
基本功能是风险分散和损失补偿,派生功能是融通资金和防灾防损。
风险分散:保险向社会提供了这样一种机制:具有同类风险的组织和个人(被保险人)
被聚集,同时向聚集他们的人(保险人)交纳一定的费用,被保险人约定的风险就转移
给了保险人,其实,实际上是同类风险的所有被保险人通过保险这种机制共同承担了少
数人的风险。
损失补偿:保险以合同的形式向众多投保人收取保险费,然后根据合同在少数被保险人
发生约定风险事故所致损失时进行经济补偿,这就是保险的损失补偿功能。
风险分散与损失补偿是手段与目的的统一,是保险本质特征的最基本的反映。
派生功能是在基本功能基础上产生的,同样反映了保险的本质特征。
融通资金:保险机构一方面吸引资金,另一方面投放资金,这就是保险的融通资金的功
能。现代保险机构特别是人寿保险公司,其融通资金的能力非常强大。
9、简述补偿原则的质与量的规定
损失补偿原则是指当保险合同生效后,如果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
保险人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获得保险赔偿;但是被保险人不能因损失而获得额外的利
益。
损失补偿原则的额度限制
(1)以被保险人所受的实际损失为限。实际损失是根据损失当时财产的实际价值来确
定的,而财产的实际价值与市价有关,所以实际损失通常要根据损失当时财产的市价来
确定(定值保险和重置价值保险例外)
(2)以保险合同中所规定的保险金额为限。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
额,所以保险赔款不能超过保险金额,只能低于或等于保险金额。
(3)以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保险利益为限。保险人在保险利益的限度内支付
保险金或保险赔款。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赔偿恰好使保险标的恢复到未出险前的状况,即保险补偿以被
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为限,被保险人不能因保险赔偿而获得额外的经济利益。
损失补偿原则除以受损失为限外,往往还受到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其他一些限制,如
以保险金额为限、按比例投保因而按比例赔偿的限制。另外还受赔偿方法的限制,如某
些保险中规定了免赔额,或赔偿限额等。
保险人在运用补偿原则时,应掌握几个限度:经济补偿应以实际损失为限,以保险
金额为限,以保险利益为限。此外,补偿原则还有分摊原则、代位求偿原则、委付原则
等派生原则。
10、在实际业务中如何运用补偿原则
人身保险是否适用损失补偿原则及其派生出来的代位求偿原则,主要依据对人身保险中
不同类型的保险合同的保险性质判定,对给付性保险合同不适用补偿原则。而在意外伤害医
疗保险和健康保险中的医疗补偿中,保险人给付的目的多是为了弥补被保险人应医疗支出所
发生之损失;且医疗费用支出,可以客观衡量,因此具有与财产保险形同的补偿性质,在保
费厘定上也具有相似之处。此类保险不但应适用损失补偿原则,也应当适用保险代位求偿权
的规定以防止被保险人获得额外利润。
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理
(一)重复保险的分摊原则
重复保险的分摊原则是损失补偿原则的一个派生原则,它是指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
当保险事故发之间分摊其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从而使被保险人既能获得充分赔偿但是也不
能超过其实际损失。
(二)代位求偿原则
代位求偿原则是在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事故造成损失时,依法应当由第三者承担赔
偿责任时,如果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了赔偿责任后,依法就取得了对保险标的损失负
有责任的第三者的追偿权。与此同时,被保险人就失去了相对应的相关权利。若没有代位求
偿原则的约束,被保险人就有可能从第三者和保险人处同时获得了赔偿,即双重赔偿,倘若
这双重赔偿的金额超过了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那么被保险人就可能获利,这与保险的补偿
性原则相违背。
(三)委付原则
委付是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早场保险标的推定全损时,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益转
移给保险人,而请求保险人按保险金额全数予以赔付的行为。委付是被保险人放弃物权的法
律行为,在海上保险中经常采用。
损失补偿方式是损失补偿原则的具体应用
(1)第一损失赔偿方式。即在保险金额内,按照实际损失赔偿。当损失金额小于或等于保
险金额时,赔偿金额为损失金额;当损失金额大于保险金时,赔偿金额等于保险金额。
(2)比例计算赔偿方式。计算公式为:
赔偿金额=损失金额*保险金额∕损失当时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
当保险金额却接近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赔偿金额也就越接近损失金额。所以,被保险
人若想得到十足的补偿,就必须按财产的实际价值足额投保。
11、代位追偿的含义及实施条件
含义:代位追偿是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由于第三者责任导致保险损失,保险人向被保
险人支付保险赔款后,依法取得对第三者的索赔权。
实施条件:第一,损害事故发生的原因及保险标的都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第二,保险标的的损失是第三者责任造成的。
第三,保险人已履行赔偿责任。
在适用范围上,主要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在人身保险中仅对涉及医疗费用的险种适用。
保险学大题
第二章
1、 何谓最大诚信原则?其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保险合同及在合同的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
影响对方做出是否缔约及缔约条件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
与承诺。否则,受到损害的一方可以以此为理由宣布合同无效或不履行合同的约定义务或责
任,还可以对因此受到的损害要求对方给予赔偿。
其主要内容包括告知、保证、弃权与禁止反言。
2、何谓保险利益原则?简述坚持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
答: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的基本原则,它的本质内容是投保人以其所具有保险利益的标的投
保,否则,保险人可以单方面宣布合同无效;当保险合同生效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失去了
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则保险合同随之失效;当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不得因保
险而获得保险利益额度以外的利益。
坚持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1)为了防止赌博行为的发生;(2)为了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
(3)保险利益原则规定了保险保障的最高限度,并限制了赔付的最高额度。
3、何谓近因原则?如何判断损失近因?
答:近因原则的基本含义是:若引起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属于保险责任,
则保险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若近因属于除外责任,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只
有当承保危险是损失发生的近因时,保险人才负赔偿责任。
判断近因的基本方法有两种:(1)从原因推断结果,即从最初的事件出发,按逻辑推理直至
最终损失的发生,最初事件就是最后事件的近因;(2)从结果推断原因,即从损失开始,从
后往前推,追溯到最初事件没有中断,则最初事件就是近因。
4、何谓损失补偿原则?简述坚持损失补偿原则的意义。
答:损失补偿原则是指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有权按照合同的
约定获得保险赔偿,用于弥补被保险人的损失,但被保险人不能因损失而获得额外的利益。
坚持损失补偿原则的意义:(1)能维护保险双方的正当权益;(2)能防止被保险人通过保险
赔偿而得到额外利益;(3)能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
5、何谓代位追偿?保险人代位追偿权的产生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答:指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赔偿了保险金后,依法取得有关保险
标的的所有权或向第三(责任人)的追偿权。
必须具备的条件有:(1)被保险人对保险人和第三者必须同时存在损失赔偿请求权;(2)被
保险人要求第三者赔偿;(3)保险人履行了赔偿责任。
6、委付的成立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答:(1)委付必须以保险标的推定全损为条件;(2)委付必须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3)
委付须就整体的保险标的提出要求;(4)委付须经保险人同意;(5)委付不得附有附加条件。
7、比较委付与代位追偿的区别。
答:(1)代位追偿只是一种纯粹的追偿权,取得这种权利的保险人无须承担其他义务;而保
险人在接受委付时,则是将权利和义务全部接收,既获得了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又须承担该
标的产生的义务。
(2)在代位追偿中,保险人只能获得保险赔偿金额以内的追偿权;而在委付中,保险人则
可享有该项标的的一切权利,包括被保险人放弃的保险标的所有权和对保险标的的处分权。
在委付后,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处置而取得的额外利益也由保险人获得,而不必返还给被保
险人。
8、保险利益原则在一般财产保险、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以及人身保险中的适用时限是如何规
定的?
答:在财产保险中,要求从保险合同签订到保险合同终止,始终都要求存在保险利益;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规定在投保时可以不具有保险利益,但在索赔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
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强调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必须具有,而当保险事故发生进行索赔时
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则不要求。
第三章
1、保险合同的特征是什么?
答:(1)保险合同是有名合同;(2)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3)保险合同是附和性合同;
(4)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5)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6)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2、 简述保险合同的主体、客体、主要内容。
答:主体包括:(1)当事人:保险人、投保人;(2)关系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单所有
人;(3)辅助人:代理人、经纪人、公估人。
客体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
主要内容包括:(1)主体部分(包括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及其住所)
(2)权利义务部分(包括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保险费以及其支付办法、
保险金额赔偿或者给付办法、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的开始、违约责任等)
(3)客体部分(保险合同的客体是保险利益,财产保险合同表现为保
险价值和保险金额;人身保险合同表现为保险金额。保险标的是保险利益的载体。)
(4)其他声明事项部分
3、 简述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变更。
答:保险合同的订立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基于意思表示一致而进行的法律行为。保险合同
的订立需要经过要约与承诺两个程序。
保险合同的变更是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当事人依法对合同内容所做的修改或补充。
保险内容的变更或修改,均须经保险人审批同意,并出立批单或进行批注。变更保险合同的
结果是产生新的权利和义务。
4、 保险合同的中止和终止有何区别?保险合同终止和解除有何区别?、
答:保险合同中止与终止的区别:(1)发生的原因不同。保险合同中止是因投保人违约造成
的;而保险合同终止是合同的自然灭失。(2)产生的后果不同。保险合同中止后可能复效,
也可能被解除;而保险合同终止是合同权利义务的消灭,不存在恢复效力的问题。
保险合同终止和解除的区别:(1)发生原因不同。保险合同的解除是当事人一方的意
思表示或解除合同的协议;保险合同终止是合同期限届满、履行完毕、主体一方死亡或消灭
等法定或约定事由的发生。(2)履行程度和效力不同。保险合同解除时,合同并未履行完毕,
期限也未届满,而将生效的保险合同提前终止;保险合同的终止是合同期限届满,合同终止,
也叫自然终止。
5、 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应该如何处理争议?
答:保险争议的处理方式有以下四种:
(1) 协商:争议发生后,双方当事人在平等、互相谅解基础上对争议事项进行协商,
取得共识,解决纠纷的方法。
(2) 调解:在合同管理机关或法院的参与下,通过说服教育,使双方自愿达成协议、
平息争端。
(3) 仲裁:争议双方依法仲裁协议,自愿将彼此间的争议交由双方共同信任、法律
认可的仲裁机构的仲裁员居中调解,并做出裁决,一裁终局。
(4) 诉讼: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按有关法律程序,通过法院对另一方提出权益主
张,并要求法院予以解决和保护的请求的处理争议的方法。
6、 保险合同条款解释原则是什么?
答:保险合同条款解释原则是对保险合同的理解和说明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包括文义解释
的原则、意图解释原则、专业解释原则、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原则。
第四章
1、财产保险有何特征?
答:(1)保险标的为各种财产物资及有关责任;
(2)保险业务的性质是组织经济补偿;
(3)经营内容具有复杂性;
(4)单个保险关系具有不等性。
名词解释
财产损失保险
狭义的财产保险,指以承保财产物资是损失为内容的各种保险业务的统称。
火灾保险
简称火险,是以存放在固定场所并处于相对静止状态的财产为保险标的,由保险人承担保险
财产遭受保险事故损失的经济赔偿责任的一种财产保险。
运输保险
以处于流动状态下的财产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包括运输货物保险和运输工具保险。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
指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
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由保险公司依照合同的约定给予赔
偿的法律制度。
公众责任保险
保险人承包企业、团体等单位在从事各种业务、经营活动中,因意外事故造成他人的人身伤
亡或财产损失而引起的经济赔偿责任。
产品责任保险
被保险人所生产、销售、修理的产品发生事故,造成用户、消费者及其他任何人的人身伤害
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保险人负责时,保险人在保险单规定的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旅行社责任保险
是国家要求旅行社必须的强制保险,负责的是旅行社在经营中由于旅行社的责任应当承担的
对其游客的赔偿责任,包括人身赔偿和财产赔偿。该险种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都是旅行社,
旅行社享有保险金请求权,保险公司只是就约定金额向旅行社支付保险金。
旅游意外伤害保险
是个人险种,个人自愿在保险公司投保,在旅游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可以获得理赔。
该险种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都是旅客个人,保险事故发生后,旅游者或指定的受益人享有保
险金请求权,即保险公司直接赔付给旅游者本人或受益人。
第五章
1、简述定期寿险的特点。
答:(1)期限有限;(2)通常无储蓄因素;(3)费率低;(4)可续保性;(5)可转换权;(6)
容易产生逆选择。
2、简述终身寿险的特点。
答:(1)该险种没有确定保险限期,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死亡为止,无论被
保险人何时死亡,保险人均须按照合同约定给付死亡保险金。
(2)多数终身寿险都基于生命表所假设的100岁为人的生命极限,因此,保险费的计算
也按照最高年龄100岁确定,即终身寿险相当于是保险期限截止于被保险人100周岁的定期
寿险。
(3)终身寿险的保险费中含有储蓄成分,保单具有现金价值,若保单所有人中途退保可
以获得一定数额的退保金。当急需用钱时,也可以在保单的现金价值的一定限额内向保险公
司借款,具有较强的储蓄性,所以终身保险的保险费高于定期保险。
3、简述年金保险的特点以及与其他寿险的区别。
答:年金保险的特点:(1)投保人要在开始领取年金之前,必须交清所有保费,不能边交保
费,边领年金。(2)年金保险可以有确定的期限,也可以没有确定的期限,但均以年金保险
的被保险人的生存为支付条件。(3)投保年金保险可以使晚年生活得到经济保障。
年金保险与其他寿险的区别:从本质上讲,年金保险是人们通过寿险公司进行的一项投
资,它代表年金合同持有人与寿险公司之间的契约关系。当投保客户购买年金时,保险公司
为客户提供了一定的收益保障。
从某种意义上说,年金保险和前面所说的忍受保险的作用正好相反。一般的人寿保险为
被保险人因过早死亡而丧失的收入提供经济保障,而年金保险则是预防被保险人因寿命过长
而可能丧失收入来源或耗尽积蓄而进行的经济储备。如果一个人的寿命超过了他的预期寿
命,那么他就从年金保险中获得了额外支付,其资金主要来自没有活到预期寿命的哪些被保
险人缴付的保险费。所有,年金保险有利于长寿者。
4、简述两全保险的特点。
答:(1)两全保险是在人身保险中承担责任最全面的一个险种。
(2)两全保险的每张保单的保险金给付是必然的,所有保险费率较高。
(3)储蓄性得到充分体现。
5、简述变额人寿保险的特点。
答:(1)它的保费是固定的,但保险金额可以变动,但通常要保证一个最低限额;
(2)分账管理。每位投保人的保费,分为两个账户,一部分是保障账户,另一个是投资账
户;(3)变额寿险保单的现金价值随着保险公司投资组合和投资业绩的情况而变动。
6、简述意外伤害保险的特点。
答:(1)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的概率的决定因素是职业和所从事的活动;
(2)意外伤害保险承保的条件一般较宽。高龄者可以投保且不必体检;
(3)意外伤害保险的只承担意外伤害责任,不承担因病死亡等责任;且对保险责任期限
有特别的规定;
(4)意外伤害保险的给付方式为定额给付与不定给付相结合;
(5)在相同保费下,意外伤害保险的死亡保险金额与其他寿险产品相比,通常较高。
7、简述健康保险的特点及其有关特别规定。
答:特点:(1)健康保险具有综合保险的性质;
(2)健康保险的保险金大都具有补偿的特殊性;
(3)健康保险是不定额保险与定额保险的结合;
(4)健康保险中保险人拥有代为追偿权;
(5)健康保险的保险人赔付具有变动性和不易预测性;
(6)健康保险多为短期合同。
特别规定:(1)等待期或观望期条款;(2)免赔额条款(3)比列给付条款/共同保险条
款;(4)给付限额条款。
第六章
1、试比较再保险与原保险、共同保险的区别。
答:再保险与原保险的区别:(1)主体不同。原保险主体一方是保险人,另一方是投保人与
被保险人;再保险主体双方均为保险人。(2)保险标的不同。原保险中保险标的既可以是财
产、利益、责任、信用,也可以是人的生命与身体;再保险中的标的只是原保险人对被保险
人承保合同责任的一部分或全部。(3)合同性质不同。原保险合同中的财产保险合同属于经
济补偿性质,人身保险合同大多属于经济给付性质;再保险合同全部属于经济补偿性质,再
保险人负责对原保险人所支付的赔款或保险金给予一定补偿。
再保险与共同保险的区别在于:共同保险是多家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建立保险关系,是横
向联系,就分散风险的方式而言,是风险的第一次分散。再保险是保险人与保险人建立保险
关系,是纵向联系,是风险的第二次分散。
2、比例再保险与非比例再保险有何区别。
答:区别有:(1)责任基础不同。比例再保险的责任基础是保险金额;非比例再保险的责任
基础是赔款金额。(2)比例再保险有佣金支付,而非比例再保险没有。(3)保险责任不同。
比例再保险是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按照固定比例分担责任;非比例再保险是再保险人在原保
险人的赔款超过一定标准时负担再保险责任。(4)比例再保险的保险费按照原保险费率来计
算,属于原保险费的一部分;非比例再保险采取单独的费率制度。(5)比例再保险是按期结
算,账单处理;非比例再保险是现金赔付,及时处理。
3、溢额再保险与成数再保险的区别与联系。
答:联系:二者同属于比例再保险,均以保额作为分保基础,按比例分享保险费和分摊赔款。
区别:(1)成数再保险的比例是固定的,溢额再保险的比例不固定;(2)合同再保险中,
成数再保险每一笔业务必须分出,溢额再保险在自留额内的保险业务不必分出。
4、非比列再保险包括哪几种?
答:非比例再保险可分为三类:(1)险位超赔再保险;(2)事故超赔再保险;(3)赔付率超
赔再保险。
5、再保险合同包括哪几种形式?.
答:再保险合同形式包括临时分包、合同分保和预约分保三种形式。
第七章
1、简述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互动关系。
答:(1)商业保险只对那些有经济条件参加保险的人提供保障,保险范围比较窄,而社会保
险具有社会性的特点,保险范围宽。
(2)商业保险投保人想要得到较为充分的人身保障就必须缴纳高额的保险费,而社会保
险福利性的特点部分解决了被保险人经济负担过重的问题。
(3)社会保险还增开了商业保险所不宜承保的险种,从而维护了社会的稳定。
(4)社会保险的强制性特点要求人们都参加保险,使人们在实践中提高保险意识,对商
业保险的普及十分有利。
(5)社会保险的发展,刺激了商业保险为寻找、弥补社会保险的不足而不断设计新险种,
创造新业务。
2、政策保险的基本特征是?
答:(1)介于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之间,性质突出体现在其政策性上。通常不受商业保险法
具体规范和制约,也与社保法规政策无关;在商业保险与社保制度之外安排政策保险种类。
(2)不以营利为目的,而是为特定产业政策服务。(3)业务经营有特色。经营主体一般是
国家或由国家确定特定的保险机构;承保方强制而投保方自愿;不能足额投保;由相关政策
法规规定同意的承保责任范围;采取单一费率制。
3、农业保险的特点?
答:(1)农业保险的保险标的种类繁多,保险价值不稳定;(2)农业保险承担责任的风险答,
责任审定具有复杂性;(3)农业保险以基本保障为原则,实行损失分摊,低额承保;(4)农
业保险的经营方式多种多样,突出合作保险形式。
4、社会保险的原则是?
答:(1)强制性原则
10 /
(2)基本保障性原则
(3)公平性原则
(4)互助互济性原则
(5)社会性原则
5、养老保险的模式有哪几种?
答:(1)普遍保障的养老保险模式
(2)收入关联的养老保险模式
(3)多层次养老保险模式
(4)强制储蓄的养老保险模式
保险学复习提纲
第一章 风险与保险
一、掌握风险的概念、特征和性质 1.风险的概念:风险的真正含义是指引致损失的事件发生的可能性。
2.风险的特征和性质:
(1)客观性:风险是一种客观存在。虽然可以部分地受到有效控制,但是,从总体上说,
风险是不可能完全排除的。 (2)损害性:凡是风险都会给人们的利益造成损害。
(3)不确定性:空间、时间和损失程度的不确定性。
(4)可预测性:就风险总体而言,对一定时期内特定风险发生的频率和损失率,是可以依
据概率统计原理加以正确测定的, 化不确定为确定。
(5)发展性:人类创造和发展物质资料生产的同时,也创造和发展了风险。
3.风险因素、风险事故和风险损失
(1)风险因素
概念:也称风险条件,是指引发风险事故或在风险事故发生时致使损失增加的条件。 分类:①实质风险因素(与人无关) ②道德风险因素(侧重人的恶意行为) ③心理
风险因素(侧重人的疏忽行为)实质风险因素与人无关,也称为物质风险因素;
后两者合并称为人为风险因素。
(2)风险事故
概念:也称风险事件,是指损失的直接原因或外在原因,也即指风险有可能变为现实、
以至引起损失的结果。(风险事故和风险因素的区分有时并不绝对。判断的标
准就是看是否直接引起损失)
(3)损失
概念:损失是指非故意的、非计划的和非预期的经济价值的减少。
分类:①直接损失:风险事故直接造成的有形损失,即实质损失;
②间接损失:直接损失进一步引发或带来的无形损失,包括额外费用损失、收
入损失和责任损失。
二、理解风险的分类对风险管理的意义
1. 风险的分类
(1)按风险的环境分类:
①静态风险
②动态风险静态
③风险与动态风险的差别:a损失与否不同;b影响范围不同;c发生特点不同;d性质
含量不同。
(2)按风险的性质分类:
①纯粹风险
②投机风险
③其区别在于:a有无规律性;b损失影响范围不同;c损失导致后果不同
(3)按风险的对象分类:①财产风险 ②责任风险 ③信用风险 ④人身风险
(4)按风险产生的原因分类:①自然风险 ②社会风险 ③政治风险 ④经济风险
2.意义:人类社会所面临的风险是多种多样的,不同的风险有着不同的性质和特点,它们发生的条件、形成的过程和对人类造成的损害是大不相同的。为了便于对各种风险进行识别、测定和管理,对种类繁多的风险按照一定的方法进行科学分类是十分必要的,尤其对于保险的经营,更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3.风险管理的概念:风险管理是指人们对各种风险的认识、控制和处理的主动行为。
4.风险管理的基本程序:①风险识别 ②风险估测 ③风险评价 ④选择风险管理技术 ⑤风险
管理效果评价
三、掌握风险处理方式,并理解保险在风险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
1. 风险处理方式:指通过采用不同措施和手段,用最小的成本达到最大安全保障的经济运
行过程。
(1)避免:避免技术通常在两种情况下进行:损失频率和损失程度高时,或处理风险成本
大于其产生的效益时。
(2)自留:有主动自留和被动自留之分,通常在风险所致损失程度和频率低、损失短期内
可预测以及最大损失不影响企业财务稳定时采用。 (3)预防:通常在损失频率高且损失程度低时采用。
(4)抑制:通常在损失程度高且风险又无法避免和转嫁的情况下采用。
(5)转嫁:转嫁风险的方式主要有两种,即保险转嫁和非保险转嫁(非保险转嫁分为:出
让转嫁、合同转嫁)。
四、掌握可保风险的条件
1.可保风险的概念:可保风险即可保危险,指可被保险公司接受的风险, 或可以向保险公
司转嫁的风险。可保风险必须是纯粹风险,即危险。
2.可保风险的要件:
(1)风险不是投机的
(2)风险必须是偶然的
(3)风险必须是意外的
(4)风险必须是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5)风险应有发生重大损失的可能性
第二章 保险的性质和功能
一、比较“损失说”、“非损失说”和“二元说”
1. “损失说”
保险产生的最初目的,是要解决物质损害的补偿问题。从这个概念出发来阐述保险机制特征的,主要有以下三说:
损失赔偿说:认为保险是一种损失合同。
损失分担说:强调在损失赔偿中,多数人相互合作的事实,把损失分担这一概念视为保险的性质。从经济角度指出保险是多数被保险人之间的相互关系,即分担损失赔偿,阐明了保险的本质。
危险转嫁说:认为保险是一种危险转嫁机制。
2. “非损失说”
二元说认为: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两者具有不同的性质,前者以经济补偿为目的,后者以给付一定金额为目的。人身保险是非损失保险。
否定人身保险说:人身保险并不体现保险的性质,它是和保险不同的另外一种合同。储蓄或投资。
择一说:承认人身保险是真正的保险,但主张把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分别以不同的概念进行阐明。
“二元论”只是强调了保险的种概念(种概念=属概念+种差),而不是在对保险这一属概念下定义。
3. “二元说”:①技术说欲望满足说 ②财产共同准备说 ③相互金融机关说
二、理解保险的功能和作用
1.保险的概念:保险是集合具有同类危险的众多单位或个人,以合理计算分担金的形式,实
现对少数成员因该危险事故所致经济损失的补偿行为。
2.保险的本质:
(1)保险的本质是指保险的社会属性,它与保险的自然属性不同。
(2)所谓保险的本质,即多数单位或个人为了保障其经济生活的安定,在参与平均分担少
数成员因偶发的特定危险事故所致损失的补偿过程中形成的互助共济价值形式的分配关系。
(3)简言之,保险的本质是指在参与平均分担损失补偿的单位和个人之间形成的一种分配
关系。
3.功能
(1)保险功能说评介:①单一功能论 ②基本功能论 ③二元功能论 ④多元功能论
(2)保险的基本功能:①分散危险功能 ②补偿损失功能
(3)保险的派生功能:①积蓄基金功能 ②监督危险功能
4.作用:保险的作用是指保险在国民经济中执行其功能时所产生的社会效应。
(1)对微观经济的作用
①有利于受灾企业及时恢复生产。及时得到保险赔偿。
②有利于企业加强经济核算。以固定的少量的保费支出替代不确定的巨额灾害损失。 ③有利于企业加强危险管理。借助保险公司丰富的危险管理经验,尽可能消除危险因素,达到防灾防损的目的。
④有利于安定人民生活。家庭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是家庭危险管理的有效手段。
⑤有利于民事赔偿责任的履行。如通过雇主责任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等。
(2)对宏观经济的作用
①保障社会再生产的正常进行。
②推动商品的流通和消费。
③推动科学技术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④有利于财政和信贷收支平衡的顺利实现。 (3)保险在经济中的作用总结
1 ①发挥社会稳定器的作用,保障社会经济的安定。
②发挥社会助动器的作用,为资本投资、生产和流通保驾护航。
三、商业保险的构成要素有哪些?
1.概念:又称合同保险或自愿保险,即保险双方当事人(保险人和投保人)自愿订立保险合
同,由投保人交纳保险费,用于建立保险基金;当被保险人发生合同约定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事件时,保险人履行赔付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商业保险是一种营利性保险,是当代保险经济活动的一种主要形式,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 2.构成要素包括:(1)专营机构 (2)保险合同 (3)保险利益 (4)大数法则 (5)保险基金
四、保险商品交换的特点有哪些?如何认识它?
保险商品交换的特点和认识: (1)契约性。保险经营资本的独立化,掩盖了保险的本质,即被保险人之间的互助共济的
分配关系,所见到的只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契约交换关系。保险契约买卖是保险商品交换的唯一方式。
(2)期限性。投保人购买保单后,一方面开始观念上消费保险的使用价值,另一方面,他
作为保险人的或有债权人直至保单的自然终止或履约终止。
(3)条件性。要求购买者(投保人)必须对投保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4)承诺性。不同于一般商品的实践性交易,保险商品交易是承诺性交易,即保险交易双
方是以合同条款的形式来约定彼此的权力和义务。
五、保险公司具有的功能有哪些? 如何获得它? (1)组织经济补偿功能。与保险的分散危险和补偿损失这两个基本功能相对应,并由保的
这两个基本功能决定。
(2)掌管保险基金功能。通过收取保费,建立保险基金,本质上是保险公司的或有债务。
保险公司的收入直接来源于保费收入的一部分, 正因此,为保证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 必须对保险经营实施严格的监管。
(3)防灾防险功能。保险公司具有的为保障国家、经济单位和个人财产安全及维护人民身
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提供服务的能力。
(4)融通资金功能。把补偿基金转化为生产建设基金资金的能力。但需保证资产的流动性。
(5)吸收储蓄功能。严格地说,只有寿险公司才具备该项功能。另,“吸收储蓄功能”并
非“储蓄功能”,储蓄是货币信用的范畴, 既非保险的功能,亦非保险公司的功能。
六、商业保险与类似制度的比较
1. 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比较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的形式,为依靠工资收入生活的劳动者及其家属提供基本生活条件,促进社会安定而举办的保险。主要险种有社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三种。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不同在于:(1)实施方式不同。商业保险一般是自愿保险,只有少数是强制性的。而社会保险的险种
均为强制性险种,体现社会公平,兼顾效率。
(2)举办主体不同。专营的保险公司、等价有偿的商业原则;政府、以社会安定为目的的
非营利性机构。
(3)保费来源不同。社会保险费一般由雇主和雇员一起承担,基金不够,由财政补贴。
(4)保险金额不同。社会保险的保额由国家统一规定,一般只能保证基本的生活费、基本
医疗保健费用。
2. 商业保险与政策性保险比较
分为社会政策性保险(即社会保险)和经济政策性保险,也就是政府为实现某项经济政策而举办的保险,如农业保险、出口信用保险。(1)举办主体不同。政策保险一般都是风险大、利薄、甚至亏本的项目,商业保险公司一
般不愿承保。经济政策性保险一般都由专门成立的专业保险公司承保,或由国家指定商业保险公司承保,同时给予优惠政策。
(2)经营目标不同。商业保险公司以利润最大化为经营目标;政策性保险公司虽然也要求
经济核算,但必须兼顾,甚至注重社会的宏观经济效益。
(3)承保机制不同。投保人可以根据一定的原则自由选择品种多样的商业保险产品。而政
策性保险有特定的险种、单一费率、还要求将政策性保险项目的所有对象都投保。
3. 商业保险与储蓄比较
两者都可以作为处理经济不稳定的善后措施,尤其是储蓄性人身保险与储蓄几乎无差别,差异之处表现在:
(1)经济范畴不同。储蓄属于货币信用范畴,是货币信贷行为,可以单独、个别进行,是
自助行为。而保险必须依赖多数经济单位或个人才能实现, 是一种联合互助的行为。二者体现的经济关系不同。
(2)需求动机不同。储蓄需求的动机一般是基于购买、支付和预防等的准备,这些需求一
般在时间上和数量上均可确定。而保险的需求则是基于特定事故发生与否的不确定性。
(3)权利主张不同。储蓄是以存款自愿、取款自由为原则,谁的钱进谁的帐。保险贯彻投
保自愿、退保自由原则,但中途退保所领回的退保金将小于所缴保费总和。
(4)运行机制不同。运行过程所受的影响因素不同。
4.商业保险与救济比较
保险是互助合作的善后对策,而救济则是依赖外援,提供救济的有政社会团体和个人。商业保险与救济的不同表现在:
(1)权利义务不同。救济是一种基于人道主义的单方施舍行为,没有对应的权利义务关系,
救济式单务合同。而保险则是双务合同, 要求双方必须权利义务相等,贯彻等价有偿原则。
(2)给付对象不同。救济的对象往往事先不能确定,且相当广泛。而保险的保障对象都是
在合同中事先确定的。
(3)主张权利不同。救济的数量可多可少,形式多种多样,金钱、实物均可,接受救济者
无权提出自己的主张。而保险金的赔付或给付则必须严格按照合同履约,保险人可按合同的约定主张对保险金的请求权。
5. 商业保险与赌博比较
(1)目的不同。保险是以适当的保费支出转嫁风险,获得经济生活的安定。而赌博以小博
大,目的在于发财。
(2)条件不同。参加保险不仅要交保费,而且必须对保险对象具有保险利益,所报风险为
纯粹风险。而赌博则基本上是有钱即可参与。
(3)机制不同。保险是在被保险人之间进行的风险分摊,是一种互助共济行为。而赌博的
风险完全是人为的,输赢完全是赌博双方之间个人的事。
(4)社会后果不同。保险是社会发展的稳定器和助动器。而赌博则会带来家庭和社会经济
生活的不安定,甚至引发刑事犯罪
第三章 保险合同 一、掌握保险合同的特性
1.概念:保险合同又称保险契约,它是保险关系双方之间订立的一种在法律上具有约束力的协议。 2.特性:
(1)双务性。双务合同是当事人双方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显然保险合同具有双务性, 但
又有不同:保险人的赔付须以保险事故发生为条件。
(2)射幸性。即保险合同的履行结果建立在保险事件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基础上。
这是就单个保险合同而言的, 而从全部承保的合同总体来看,保险合同不存
在射幸性。
(3)补偿性。主要是对财产保险合同而言,即是补偿就不能高于损失的数额。由此产生了
保险利益原则、代位求偿原则和不能超额保险的原则。
(4)条件性。只有在合同所规定的条件得到满足的情况下,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才履行自己
的义务。
(5)附和性。附和合同即由当事人的一方提出合同的主要内容,另一方只是做出取或舍的
决定,一般没有商议变更的余地。但也并不绝对。
(6)个人性。保险合同所保障的是遭受损害的被保险人本人,而不是遭受损失的财产。
二、了解保险合同的分类
1.根据保险标的的不同:财产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
2.根据保险标的的价值确定与否:定值保险合同、不定值保险合同;
3.根据保险金赔付的目的不同:给付性保险合同、补偿性保险合同;
4.根据保额与财产价值的关系不同:足额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超额保险合同;
5.根据保险标的的数量不同:单个保险合同、团体保险合同、综合保险合同;
6.根据保险人所承担风险的状况不同:指定险保险合同、一切险保险合同;
7.根据保险当事人的不同:原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
三、了解保险合同的要素
1.保险合同的主体:
(1)保险合同的当事人:①保险人 ②投保人
(2)保险合同的关系人:①被保险人 ②保单所有人 ③受益人 2.保险合同的客体
3.保险合同的内容
四、掌握投保人和保险人的义务
1.投保人的义务: (1)缴纳保费的义务。缴纳保费与合同效力的关系,通常由当事人约定。一般,财产保险
合同采用一次缴纳保费的形式。人身保险合同可以采取趸缴、分期缴纳、终身缴纳等方式。如未能按合同约定缴纳保费,有可能使保险合同终止。
(2)通知义务
①“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指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当事人双方未曾估计到的保险事故
危险程度的增加。正确估价风险。
②保险事故发生的通知义务。一方面,保险人及时得知情况,可以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另一方面,可以迅速查明事实,确定损失,明确责任,不致因调查的拖延而丧失证据。
(3)避免损失扩大的义务。在保险事故发生以后,投保人不仅应及时通知保险人,还应当
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进行积极的施救,以避免损失的扩大。
2.保险人的义务:
(1)确定损失赔偿责任
①基本责任。依据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
②附加责任。双方协商同意增加的承保责任范围,一般不能单独承保,大多数附加在基本责任上。
③除外责任。即保险标的的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所导致的结果,因而保
险人不予赔偿的责任。使责任范围更明确。规定除外责任的原因:a避免保险人遭受重大损失;b限制对非偶然事故的赔偿;c避免逆选择。除外责任的内容:除外地点、除外风险、除外财产和除外损失。
(2)履行赔偿给付义务
①赔偿金的内容,包括:赔偿给付金额,施救费用,和为了定损所支付的检验、估价、出售的合理费用。
②赔偿金的支付方式
五、了解保险合同的变更
1.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
2.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
3.保险合同效力的变更
(1)合同的无效 (2)合同的解除(3)合同的复效 (4)合同的终止
六、了解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
保险合同的解释是指,当保险当事人由于对合同内容的用语理解不同发生争议时,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或者约定俗成的方式,对保险合同的内容或文字的含义予以确定或说明。通常有以下几种解释原则:
(1)文义解释原则
(2)意图解释原则
(3)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原则
(4)批注优于正文、后加的批注优于先加的批注的解释原则
(5)补充解释原则
第四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一、掌握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
*保险基本原则
1.保险利益原则
(1)概念:指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是订立保险合同的前提条件,也是保险合同生效及在存续期间保持效力的前提条件。
(2)保险利益的含义: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这种经济利益因保险标的的完好、健在而存在,因保险标的的损毁、伤害而受损。
(3)保险利益的要件
①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
②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利益。确定的利益包括已经确定和能够确定的利益。已经确定的利益指事实上的利益,即现有的利益;能够确定的利益指客观上可以实现的利益,即预期利益。
③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上的利益。所谓经济上的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利益价值必须能够用货币衡量。
2.最大诚信原则*
(1)基本含义是:保险双方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以最大的诚意,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互不欺骗和隐瞒,恪守合同的认定与承诺,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2)主要内容:
①告知
告知是指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将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如实地向保险人陈述,以便让保险人判断是否承保或以什么条件承保。a无限告知;b询问回答告知 ②保证 保证是指,保险人在签发保单或承担保险责任之前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某种事态的存在或不存在做出的承诺或确认。根据保证事项是否已经存在可分为确认保证与承诺保证根据保证存在的形式可分为明示保证与默示保证。 ③弃权
弃权是指保险人放弃因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或保证条款而产生的解约权或抗辩权,保险人一旦弃权,则不得重新主张该项权利。
④禁止反言
禁止反言是指保险人明知有影响保险合同效力的因素或事实存在,却以其言辞或行为误导不知情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相信保险合同无瑕疵, 则保险人不得再以该因素或事实的存在对保险合同的效力提出抗辩。
3.近因原则
(1)基本含义:近因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近因不属于保险责
任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这就是所谓的近因原则。
(2)近因原则的应用(四、在实践中,如何运用近因原则?)
①单一原因致损近因的判定。即造成损失的原因只有一个,则该原因就为近因。
②多种原因同时致损近因的判定。多种原因同时致损,即各原因发生无先后之分,且对损害结果的形成都有直接或实质的影响效果,则原则上它们都是损失的近因。
③多种原因连续发生致损近因的判定。即各原因依次发生,持续不断,且具有前因后果的关系。若损失是由两。个以上的原因所造成, 且各原因之间的因果关系未中断的情况下,其最先发生并造成一连串事故的原因为近因。
④多种原因间断发生致损近因的判定。即各原因的发生虽有先后之分,但其之间不存在任何因果关系,却对损失结果的形成都有影响效果。此情形与多种原因同时致损基本相同。
4.损失补偿原则
(1)基本含义:指保险合同生效后,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被保险人有权按照
合同的约定,获得全面、充分的赔偿。保险赔偿的目的是弥补被保险人由于保险标的遭受损失而失去的经济利益,被保险人不能因保险赔偿而获得额外的利益。
****损失补偿原则主要适用于财产保险以及其他补偿性保险合同,而不适用于人身保险(a人的生命或身体机能是无法估价的,无法用货币来衡量。b人身保险合同不是补偿性合同,而是给付性合同,保险金额是根据被保险人的需要和支付保险费的能力来确定的)。
(2)基本内容:
①被保险人请求赔偿的条件
a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b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内
c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能用货币衡量
②保险人履行损失赔偿责任的限度
a以实际损失为限
b以保险金额为限
c以保险利益为限
③损失赔偿方式
a第一损失赔偿方式
b比例计算赔偿方式
5.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
(1)代位追偿原则(适用于各种财产保险,而不适用于人身保险)
①权利代位:保险人取代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责任方追偿。
②物上代位:保险人取得保险标的的所有权。
(2)重复保险分摊原则
①保险金额比例责任制 ②赔偿限额比例责任制 ③顺序责任制
二、为什么保险合同的成立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无论是财产保险还是人身保险,投保人只有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才有条件或有资格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签订的保险合同才能有效,否则,为非法的或无效的合同。而在保险合同生效履行过程中,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失去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保险合同也随之失效。
三、保险利益原则在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的应用上有何不同
1.保险利益的来源不同
(1)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来源于投保人对表现标的所拥有的各种权利。具
体包括:①财产所有权 ②财产经营权、使用权 ③财产承运权、保管权 ④财产抵押权、留
置权
(2)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来源于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所具有的各种利害关系:
①人身关系 ②亲属关系 ③雇佣关系 ③债权债务关系
2.对保险利益时效的要求不同
(1)财产保险中,不仅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而且要求保险利益在整
个保险有效期内始终存在特别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2)人身保险中,着重强调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被保险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合同生效
后,就不再追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问题法律允许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发生变化,合同仍有效。
3.确定保险利益价值的依据不同
(1)财产保险保险利益价值的确定是依据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也就是说,保险标的的实
际价值即为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保险利益的价值。
(2)人身保险金额的确定是依据被保险人的需要与支付保险费的能力。
四、在实践中,如何运用近因原则?(近因原则的应用)
五、为什么说代位追偿原则和分摊原则是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个人认为极有可能在附加题中出)
1.三者的定义:
损失补偿原则:
指当保险事故发生使被保险人遭受损失时,保险人必须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对
保险人所受的损失进行补偿。
代位追偿原则:
指保险人依照法律或保险合同约定,对保险人所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后,依法
取得向对财产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进行求偿的权利或取得被保险人对受损标的的所有权。 重复保险分摊原则:
在被保险人重复保险的情况下产生的补偿原则的一个派生原则,即在重
复保险的情况下,被保险人所能得到的赔偿金由各保险人采用适当的方法进行分摊,从而使 所得到的总赔偿金不超过实际损失额。
2.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体现在以下方面:
(1)被保险人只有受到约定的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才能得到补偿。
(2)补偿的数额必须等于损失,被保险人不能获得多于损失的补偿。
综合上诉,可以看出损失补偿原则是由保险的经济补偿职能决定的,是委付制度和代位追偿权制度的基础。所以说,代位追偿原则和重复保险分摊原则是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 。
六、保险人代位追偿权的产生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必须具备下列三个条件:
1.损害事故发生的原因,受损的标的,都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2.保险事故的发生是由第三者的责任造成的。
3.保险人按合同的规定对被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之后,才有权取得代位追偿权。
七、掌握重复保险的不同分摊方式的具体计算方法 1.保险金额比例责任制
该保险人承保的保险金额各保险人承担的赔款=损失金额 各保险人承保的保险金额和
2.赔偿限额比例责任制
该保险人的赔偿限额各保险人承担的赔款=损失金额 各保险人赔偿限额总和
3.顺序责任制:即由先出单的保险人首先负赔偿责任。
第五章 保险形态的分类
一、以保险形态分类的标准分类
1.保险经营
(1)保险经营主体
①私营保险
a个人保险(劳合社)
b合作保险:相互保险、合作保险、交互合作保险
c公司保险:合资公司保险、股份公司保险、相互公司保险
②公营保险
a政府保险:地方自治团体保险、国家保险 b国有保险公司保险
(2) 保险经营性质
①营利保险
a公司保险:股份公司保险、合资公司保险 b个人保险(劳合社保险)
②非营利保险
a社会保险 b政策保险 c相互保险 d交互保险 f合作保险
2.保险技术
(1)计算技术:一计算技术在保险经营中的应用程度为标准,分为人寿保险与非人寿保险。
(2)风险转接方式:足额保险、不足额保险、超额保险。
(3)业务承保方式:原保险、再保险、复合保险、重复保险、共同保险
(4)给付方式:足额保险与损失保险、足额保险与利益保险、现金保险与实物保险
3.保险政策
(1)自愿保险与法定保险
(2)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
(3)普通保险与政策保险
4.立法形式
(1)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
(2)损失保险与人身保险
(3)损害保险与人寿保险
(4)财产、意外保险与人寿、健康保险
5.经济因素
(1)企业保险与个人保险
(2)团体保险与个人保险
(3)收入保险、财产保险、费用保险
二、了解保险业务的种类
1.财产保险
(1)火灾保险 (2)海上保险 (3)汽车保险 (4)航空保险 (5)工程保险
(6)利润损失保险 (7)农业保险
2.人身保险
(1)人寿保险 (2)意外伤害险 (3)健康保险
3.责任保险
(1)公众责任保险 (2)产品责任保险 (3)职业责任保险 (4)雇主责任保险
4.信用保证险
三、掌握商业保险、社会保险和政策保险的异同
相同:
数理基础:
经营原理:
建立前提:
不同:
举办主体:商业保险可以是国营,公私合营或私营,遵循等价有偿的商业原则;而社会保险
一般是由政府或非营利性机构举办;政策性保险则是由专门成立的专业保险公司
承保,或由国家指定商业保险公司承保。
经营目标:商业保险公司以利润最大化为经营目标;社会保险是以社会安定为目的的非营利
性保险;政策性保险公司虽然也要求经济核算,但必须兼顾,甚至注重社会的宏
观经济效益。
承保机制:投保人可以根据一定的原则自由选择品种多样的商业保险产品;而政策性保险有
特定的险种、单一费率、还要求将政策性保险项目的所有对象都投保;而社会保
险;而社会保险的险种均为强制性险种。
四、掌握财产损失保险的特点和分类
1.概念
(1)广义的财产保险是人身(寿)保险业务之外的一切保险业务的统称。
(2)狭义的财产保险亦称为财产损失保险,专指以财产物资为保险标的的各种保险业务。
责任保险与信用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与短期健康保险不属于此列。
2.特点
(1)保险标的是有形财产。
(2)投保人、被保险人与受益人高度一致。
(3)业务经营十分复杂。保险标的种类繁多,需要保险人分门别类地做好风
险调研、评估和费率测算等工作,涉及技术门类和需要运用的知识多。
(4)防灾防损特别重要。不仅需要承保前控制风险,尤其需要重视保险期间
对风险的控制,甚至需要保险公司成立专门的防灾防损机构。
3.分类
通常根据保险标的来划分,按照属性相同或相近分成几大业务种类,每一业务种类又由若干具体的保险险种构成。 (1)火灾保险:财产保险基本险、财产保险综合险、家庭财产保险等
(2)运输保险:货物运输保险、机动车辆保险、船舶保险、航空保险等
(3)工程保险:建筑工程保险、安装工程保险、科技工程保险等
(4)农业保险:种植业保险、养殖业保险等
五、掌握人身保险的分类和人寿保险的特征
1.概念:
人身保险是指以人的寿命(或称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发生死亡、伤残、疾病、年老等事故或存至规定时点时给付保险金的保险业务。(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寿命或身体。人身保险的保险责任包括生、老、病、死、伤、残各个方面)
2.分类:
(1)人寿保险
(2)健康保险
(3)意外伤害险
3.特征:
(1)生命风险的特殊性
(2)保险标的的特殊性
(3)保险利益的特殊性
(4)保险金额的确定与给付的特殊性
(5)保险期限的特殊性
六、掌握责任保险的特征和分类
1.概念:责任保险,是指以保险客户的法律赔偿风险为承保对象的一类保险,属于 义财产保险范畴。适用广义财产保险的一般经营理论。
2.特征:
(1)首先,与一般财产保险具有共同的性质,即都属于赔偿性保险。
(2)其次,承保的风险是被保险人的法律风险。
(3)再次,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可能造成他人的利益损失为承保基础。
3.分类:(1)公众责任保险 (2)产品责任保险 (3)雇主责任保险
(4)职业责任保险 (5)第三者责任保险
七、比较再保险和原保险
1.联系:
原保险是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致的损失承担直接的、原始的赔偿责
任的保险。再保险是原保险人以其所承保的风险,再向其他保险人进行投保,与之共担风险的保险。因此原保险是再保险的基础,再保险是原保险的后盾。
2.区别:
(1)保险关系的主体不同。原保险合同关系的主体,是保险人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再保
险合同关系的主体,双方都是保险人,或一方是再保险公司。
体机能,有责任和信用之类别的区分;而再保险合同所保障的全都是原保险人所承担的危险责任。
(3)保险赔付的性质不同。原保险人在履行赔付职责时,对财产保险的损失赔付属补偿性
质,而对各种人身保险的赔付属给付性质;再保险人的摊赔则不论财产保险还是人身保险,都属于对原保险人承担损失责任的补偿。
八、掌握再保险的分类
1. 按责任限制分类
(1)比例再保险
①成数再保险 ②溢额再保险 ③成数和溢额混合再保险 (2)非比例再保险
①超额赔款再保险 ②超过赔付率再保险
2.按分保方式分类
①临时再保险 ②合同再保险 ③预约再保险
第十章 保险经营导论 一、保险经营的特征
1.保险经营活动是一种特殊的劳务活动
①依赖于保险业务人员的专业素质
②表现在保险企业的产品质量上
2.保险经营资产具有负债性
①经营资产相当部分来源于保费收入,而这些保费正是保险企
②业对被保险人未来赔偿或给付责任的负债。
3.保险经营成本和利润计算具有特殊性
①保险经营成本具有不确定性
②保险企业的利润=保费收入−赔款−费用−税金−各项准备金
4.保险经营过程具有分散性和广泛性 保险经营的过程,既是风险大量集合过程,又是风险广泛分散过程
二、如何理解保险经营资产具有负债性?
一般商业企业的经营资产来自自有资本的比重比较大,这是因为它们的 经营受自有资本的约束,所以必须拥有雄厚的资本为其经营后盾。保险企业也必须有自有资本,尤其是在开业初需要一定的设备资本和经营资本。
但是,保险业的经营资本主要来自投保人按照保险合同向保险企业所缴纳的保险费和保险储金,具体表现为从保险费中所提取的的各种准备金。保险企业的经营活动就是籍所聚集的基本金以及各种准备金而建立起来的保险基金,来实现其组织风险分散、进行经济补偿的职能。由此可见,保险企业的经营资产相当部分是来源于保险人所收取的保险费,而这些保险费正是保险企业对被保险人未来赔偿或给付责任的负责。
二、了解保险经营的原则和特殊原则
1.原则
(1)经济核算原则
(2)随行就市原则
(3)薄利多销原则
2.特殊原则
(1)风险大量原则
(2)风险选择原则
(3)风险分散原则
三、了解保险经营的几个环节
1.投保
2.承保
3.防灾
4.理赔
四、掌握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的异同
1.联系:
(1)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并依
法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的单位或者个人。
(2)保险经纪人是完整保险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代表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的保险中
介组织。 所以说,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都是保险的中介人。
2.区别: (1)代表的利益不同。保险经纪人接受客户委托,代表的是客户的利益;保险代理人为保
险公司代理业务,代表的是保险公司的利益。 (2)提供的服务不同。保险经纪人为客户提供风险管理、保险安排、协助索赔与追偿等全
过程服务;保险代理人一般只代理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代为收取保险费。 (3)服务的对象不同。保险经纪人的主要客户主要是大中型企业和项目,保险代理人的客
户主要是中小型企业及个人。
(4)承担的责任不同。客户与保险经纪人是委托与受托关系,如果因为保险经纪人的过错
造成客户的损失,保险经纪人对客户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是代理被代理关系,被代理保险公司仅对保险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后果负责。
第十三章 保险基金及其运用
一、保险基金的概念
1.概念:由专门的保险机构根据不同险种的保险费率,通过向参加保险的单位或个人收取保险费的方式,建立的一种专门用于补偿保险人因受到约定的保险事件发生所致经济损失或满足被保险人给付要求的货币形态的后备金。
2.本质:(1)是社会后备基金的一种特殊形态
(2)是以等价有偿原则而建立的一种后备基金
3.特性:(1)专门性(2)契约性(3)互助性科学性(4)金融性
二、理解建立保险基金的必要性,并比较不同类型的后备基金
1.必要性:
2.比较不同类型后备基金
三、掌握保险基金的构成
构成:(1)自有资金(2)非寿险责任准备金(3)寿险责任准备金(4)保险保障金
四、了解保险基金运用的过程、形式和意义
1.过程:P317
2.形式:
(1)购买债券(2)投资股票(3)投资不动产(4)贷款(5)存款
3.意义:
(1)促使保险业务既成为聚积资金的手段,又实现组织经济补偿的目的;
(2)缓解保险费率与利润之间的矛盾;
(3)推动保险公司积极开发寿险业务;
第十五章 保险市场结构与运作
一、保险市场
1.概念:保险市场是指保险商品交换关系的总和,是保险商品供给与需求关系的总和。
2.构成要素:
(1)保险市场的主体——交易活动的参与者
①保险商品供给方 ②保险商品需求方 ③保险市场中介
(2)保险市场的客体——供求双方具体交易的对象,即保险商品
二、了解保险市场的几种模式
1. 完全竞争模式 2.完全垄断模式 3.垄断竞争模式 4.寡头垄断模式
三、掌握保险市场的主要特征
特征:
(1)保险市场是直接的风险市场
(2)保险市场是非即时结清市场
(3)保险市场是特殊的“期货”交易市场— 灾难期货
三、分析比较几种典型的保险市场组织形式
1.一般组织形式 (1)国营保险组织 (2)私营保险组织 (3)合营保险组织
(4)合作保险组织 (5)行业自保组织 (6)个人保险组织
2.几种典型的市场组织形式
(1)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相互保险公司
(3)相互保险社
(4)保险合作社
(5)劳合社
四、了解影响保险市场供给和需求的主要因素
1.保险费率
2.消费者收入
第十八章~第二十一章 保险监管
一、试用公共利益论、私人利益论和经济管制论说明保险监管的必要性
公共利益论(认为)政府干预经济的目的应当是:寻求社会福利的最大化。如何衡量所谓的社会福利:社会福利的有效配置。保险业对于公众的福利是至关重要的,它关系到公共利益,直接影响着公民和企业的经济安全。
私人利益论(认为)监管者为了获得来自行业的资金以及其他支持,可能会表现出倾向行业的偏见;相反,为了获得消费者(选民)的支持,则可能会表现出倾向于消费者的偏见,即使长期效果是有害的。
经济管制论,也被称为“政治”监管理论,认为监管将在现有政治和行政管理体制内,通过不同私人利益集团(消费者、监管者、政治实体、被监管的行业)的讨价还价而确立。监管者选择政策的目的是使其政治支持最大化。
二、掌握保险监管的目标
1.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2.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3.维护保险体系的整体安全与稳定
4.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
(1)是要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2)是要坚持市场取向的发展
(3)是要坚持有秩序并充满活力的发展(4)是要坚持有广度和深度的发展
三、了解保险监管机制的几个层次、方式、处罚措施
1.层次
(1)立法机构是保险监管机制中的第一个层次
(2)司法机构是第二个层次
(3)行政机构是第三个层次
(4)一些国家的保险监管还从评议机构那里获得支持
2.监管方式
(1)非现场监控与公开信息披露
(2)现场检查
3.纠正与处罚措施
(1)采取非正式的纠正措施
(2)采取正式的纠正措施
(3)对公司进行整顿
(4)依法清算
四、了解保险监管的内容
1.市场准入和股权变更监管
2.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监管
3.资产与负债监管
4.资本充足性及偿付能力监管
5.交易行为与网络保险监管
6.再保险监管
7.衍生工具监管
8.跨境保险活动与保险集团监管
五、如何理解保险监管的国际化
1.背景
(1)保险业务国际化
(2)保险机构国际化
(3)保险风险国际化
2.含义
(1)在全球范围内保护保单持有人和投保人的利益;
(2)不同国家保险监管制度的共性与个性的统一;
(3)国际化是一个逐步完善和深化的过程。
补充:中国保险业的发展
一、保险产生和发展的条件
1.自然条件: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
2.物质条件:剩余产品的生产和增多
3.经济条件:商品经济
二、理解保险业与国民经济的关系
1.国民经济对保险业的决定作用
2.保险业与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
三、掌握现代保险业发展的特点和趋势
1.国际保险业发展迅速,在金融业和经济发展中的地位不断提升
2.新兴市场国家保险业发展迅速,但全球保险业的基本格局尚未改变
3.新型风险不断出现,巨灾风险日益加大,保险业面临巨大挑战
4.创新是保险业生存和发展的主要手段
5.保险业的购并重组愈演愈烈,混业经营方兴未艾
6.保险业与资本市场的联系日益紧密
7.监管体制变革、国际合作加强
四、了解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历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