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
G310洛阳市境段改建工程(新安段)质量保证金
管理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营造全员参与质量管理的氛围,确保优良工程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部门为河南鲁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安质部、合同部和财务部,其中安质部为牵头部室。
第二条 工程质量保证金来源于提取各个作业工区合同总价的1%。风险抵押金来源于所有规定范围内的缴纳人上缴的风险抵押金。工程质量保证金与风险抵押金统一由项目公司财务部建立专户管理。
第三条 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使用
第1款 工区工程质量保证金的50%随期中计量支付相应返还,返还的开始时间为工区的计量支付总额达到合同总价的30%,以后逐月返还,到合同规定工期满返还完毕,但返还的前提条件是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合格工程标准。
第2款 工区工程质量保证金的20%和公司配套奖励基金1%部分的20%用于项目公司组织的检查评比,此部分基金由公司集中统一使用;公司每半年组织一次评比,对前三名的工区进行奖励,其中第一名工区获奖10万元、第二名获奖5万元、第三名获奖3万元;对后二名的工区进行处罚,处罚倒数第一名工区5万元、第二名3万元。
第3款 各个作业工区工程质量保证金的30%在交工验收达到合格工程标准的,一次性全部返还相应工区,否则给予没收并不再返还。
第4款 公司配套奖励基金1%部分的30%用于工区工程质量奖励,公司将对施工工艺有创新举措并且工程实体质量确有独到之处的工区给予奖励,奖励工区的标准为每项3~5万元。
第5款 公司配套奖励基金1%部分的50%用于奖励公司人员和工区主要管理人员,月奖的标准为500~4000元。工区可参照本款规定自行制定奖励办法自费奖励其余有功人员。
第四条 处罚金的使用
按照《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五条第1款发生的罚金,统一由公司掌管使用,其中40%用于评比奖励,30%用于创优工程奖励,30%用于奖励公司人员和工区主要管理人员。
第五条 质量风险抵押金
第1款 缴纳人为项目公司和各个作业工区的全体人员,在合同正式签订后的60天内由相应单位统一缴纳到公司建立的财务专户。
第2款 公司相应人员缴纳的标准为:班子正职1万元,班子副职0.5万元,中层正职0.3万元,其余人员0.2万元。
第3款 工区相应人员缴纳的标准为:工区长1万元,副工区长0.5万元,部(室)正职与相应工程负责人0.3万元,其余人员0.2万元。
第4款 本年度所完工程达到合格工程标准,各单位按照上述缴纳标准双倍奖励相应缴纳人,其费用自行承担。
第六条 罚则
一次性发生10万元以上的质量事故,一是按照《工程质量管理
办法》对相应作业工区进行处罚;二是取消公司派驻工区相应责任人员和相应工区主要管理人员的当月工程质量奖并没收风险抵押金;三是取消工区相应时段的评比资格并把履约评价等级直接降至D级;四是对相应工区进行通报批评或备案。
第七条 根据有关规定所有违约处罚和罚款一律纳入工程建设资金,不再重新投入奖励基金使用。
第八条 本办法由河南鲁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质管部和合同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执行。
二O一三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