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体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重庆拓天房地产有限公司假日国际项目部
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主
体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制
度
重庆拓天房地产有限公司假日国际项目部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处罚条例 ................................. 1
1 基本规定 .................................. 1
2 现场安全文明施工 ........................... 5
3 钢筋工程 ................................... 6
4 模板工程 .................................. 10
5 混凝土工程 ................................ 14
6 脚手架工程 ................................ 17
7 电气预留预埋工程 .......................... 19
8 给排水预留预埋工程 ........................ 22
9 砌体工程 .................................. 23
10 抹灰工程 .................................. 25
11 屋面工程 .................................. 26
12 楼地面工程 ................................ 27
13 防水工程 .................................. 28
14 门窗工程 .................................. 29
15 饰面砖工程 ................................ 30
第三章 附则 .................................... 31
第一章总则
1 为贯彻拓天地产的质量理念,加强工程质量管理,提高工程施工质量,根据《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以及国家、行业、地方的标准规范,特制定本制度。 2 为使本工程的施工质量能顺利达到预期制定的质量目标,项目部将对质量管理不到位以及不按设计图纸(和项目部指令)、施工方案等施工作业所造成质量问题或质量事故的分包单位(作业班组)及个人进行与本制度相对应条款的处罚。 3 本制度适用于在建项目所有责任单位及作业班组。
4 因工程质量不达标所产生的损失由相关责任单位、作业班组,并按照下述规定给予处罚。
5在公司及上级部门检查,如因施工队或分包单位原因造成的检查不合格,项目部增加一倍罚款,其罚款由施工队或分包单位支付。并立即做好整改工作,另将整改材料及时上报,否则视其不作为,予以双倍处罚。
第二章处罚条例
1基本规定
1.1 工程开工后,结合工程预期制定的质量目标,总包单位将对所有分包单位(作业班组)实行施工质量评价制度,重点对深基坑工程、地下防水工程、钢筋工程、模板工程、混凝土工程、砌体工程、抹灰工程、屋面工程(含防水工程)、安装等分部分项工程评价,评价达到优,其工程款按相应分包合同约定支付额的100%进行支付;评价达到良,其工程款按相应分包合同约定支付额的90%进行支付;评价达到合格,其工程款将按相应分包合同约定支付额的80%进行支付;评价低于合格,其工程款暂不支付;未支付的工程款在其质量整改处理完毕,经评价得分达到良以上后方支付。对拒不整改处理部位或经三次整改仍不达标部位,项目
部将安排其他作业班组或作业人员代其整改处理,其代其整改费用在工程款中按实扣抵。(注:具体标准参照《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01-88)
1.2 工程开工后,分包单位(作业班组)不按项目部要求配备质检员的(按分包项目的规模,配备专职或兼职质检员),给予2000元的罚款。
1.3 因施工班组或劳务方责任造成甲方或监理对总包单位给予的经济罚款,总包单位将加倍对责任班组处罚。
1.4 项目部、公司组织例行检查时,如分包单位(作业班组)不积极配合,给予500~1000元/次的罚款。
1.5 严格按图施工,无项目部指令,严禁擅自更改图纸,违者一切责任自负,并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同时处以500~1000元的罚款。
1.6 所有钢材、水泥、砂、混凝土、砌块等材料到现场均要有产品合格证并做复试,若不符合要求的材料,坚决不准使用,须待项目部、业主单位、监理单位同意并签字认可后方可使用,否则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
1.7 现场分项工程施工前,需按项目部要求制作实体样板,样板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大面积施工,如没有样板擅自施工,给予2000元/次的处罚。
1.8 各分部分项工程经过验收合格后必须做好成品保护,任何人不得故意破坏。负责该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的分包单位(作业班组)应有针对性的成品保护措施,若无成品保护措施,给予200~500元/次的处罚;故意破坏者,应将损坏部位恢复原状,并处以500~1000元/次的罚款。保护措施不力或无保护措施造成成品损坏的,损失费用由责任者承担。
1.9 现场各工序施工过程中,必须要切实做到工完场清,否则将给予200元/次的罚款,对浪费的材料按2-3倍的价值进行赔偿。
1.10 现场严格执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规范》程序严密,落实“三检制”,各工种自检、互检、交接检合格后均填写好对应的表格,上交项目部审核。对“三检制”落实不到位的分包单位(作业班组),第一次给予提醒教育,第二次给予警告,第三次给予500~1000元的处罚。
1.11 分包单位(作业班组)的质检员必须积极配合项目部组织验收工作(含隐蔽验收)。对于第一次报验不合格,分包单位(作业班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按限定的整改方案进行整改;对于第二次报验不合格,分包单位(作业班组)应重新落实有经验的、技术水平较高的作业人员重新整改,并处以1000~2000元的罚款;累计超过三次(含第三次)报验不合格的分包单位(作业班组)应责令退出现场。
1.12 不履行项目质量检查验收程序,擅自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的,对分包单位(作业班组)处以200~500元/次的罚款。
1.13 任何现场质量问题的修复、纠偏等工作都必须经过项目技术负责人批准,否则给予分包单位(作业班组)500~1000元/次的罚款。
1.14 分包单位(作业班组)至收到项目部通知后4小时还未签收下发的文件并没有说明原因的,给予200元/次的罚款。
1.15 分包单位(作业班组)收到施工质量整改通知单后没有按整改方案及时完成的,给予200~500元/次的罚款。
1.16 项目部在日常检查发现不合格项,分包单位(作业班组)未进行原因分析,无整改措施的,视情节轻重处以300~800元的罚款;出现质量问题,未进行整改并重复出现的,处以800~1500元的罚款。
1.17 工程资料的进度必须和现场同步,对应签字栏不得代签,如发现,对分包
单位(作业班组)处以200元/次的罚款;造成经济纠纷的,给予2000元/次的罚款。
1.18 业主方和监理在现场指出质量问题,不得出现顶撞业主方、监理单位管理人员的,给予200元/人/次的严厉处罚。
1.19 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期限的,对分包单位(作业班组)处以800~1000元/次的罚款。
1.20 由于分包单位(作业班组)管理不到位,造成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由分包单位(作业班组)承担全部责任,项目部可视情节轻重,给予2000~5000元/次的处罚。
1.21 施工现场所有出现的质量问题,分包单位(作业班组)除承担本制度所对应条款规定的罚款外,还必须组织人员进行整改,整改不及时或不到位的,项目部可另行安排人员整改,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分包单位(作业班组)承担,同时视情节的轻重,按处罚金额的两倍至十倍进行处罚。
1.22 分包单位(作业班组)对于项目部的处罚决定,应立即整改直至合格,如有异议,在具备合理的理由下有权申辩,项目部将视问题的严重程度酌情予以更改,但分包单位(作业班组)不得以任何理由搪塞或抗拒。
1.23 项目部组织的每周周例会,各分包单位的作业组长、各栋号所有施工、质检、安全管理人员、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承包人不少于1人参加)必须参加,规定时间迟到5分钟后处罚50元,10分钟后处罚100元,以此类推,迟到20分钟按缺席处罚。缺席会议一次按600元/次处罚。连续两周缺席翻倍处罚。
1.24 严禁穿拖鞋上班;所有人员不得醉酒上班,更不得在上班期间饮酒,现场内不得打架斗殴,发现一次视其情节轻重,处罚500-1000元/次罚款。
2 现场安全文明施工
为加强施工现场管理,确保文明施工,安全生产,结合本工程现场的实际情况,特制订以下奖罚规定,希望各施工单位严格按此规定执行。
2.1 各工种作业人员,进入施工现场作业必须佩戴安全帽,发现一人一次不戴罚款50元,施工班组长及管理人员不戴罚款50元。
2.2 施工现场上班穿拖鞋、凉鞋、高跟鞋及赤膊者,每人次罚款50元。
2.3高空作业未系安全带或安全带佩戴不规范的,每人次罚款100元。
2.4施工现场私自乱拉、乱接电线者,每次罚款50元。
2.5施工中向下或向上抛掷工具、建筑材料或重物者,每次罚款50元。
2.6楼梯口、电梯井口、预留洞口、坑井、通道口等未按规定进行防护的,每处罚款50元。
2.7阳台、楼层、屋面、梯段等临边未按规定进行防护的,每处罚款50元。
2.8不符合“三级配电两级保护”要求,漏电保护器失灵或参数不匹配,存在重大隐患的,每次罚款100元。
2.9违反“一机、一箱、一闸、一漏”,闸具损坏,闸具不符合要求,每处罚款20元。
2.10未经主管领导批准,私自拆除或移动安全警告标志、信号装置、照明装置者,处以50元的罚款。
2.11 非指定专业安装人员,私自攀爬吊架、乘坐卷扬机吊盘上下者,处以100元的罚款。
2.12 未经主管安全领导批准,私自拆除或移动关键、要害安全设施装置、脚手架主要部件设施者,处以200元的罚款。
2.13 塔吊、施工升降机未制定安装拆卸方案,安装单位无安拆资质证和安全许可证,操作人员(含安拆和司机)无证上岗,审批手续不全的,处以500元的罚款。
2.14 塔吊、施工升降机使用中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机械带病作业、维修保养不及时的,处以200元的罚款。
2.15 塔吊、施工升降机进料口无防护棚,卸料口无防护门、架体外侧无立网防护,处以100元的罚款。
2.16 落地脚手架不符合专项方案要求,立杆缺少底座、垫木,无扫地杆,无排水措施;悬挑脚手架悬挑梁安装不符合方案要求,外挑杆与建筑结构连接不牢固,处以100元的罚款,隐患重大的,报告甲方后给予停工处理。
2.17 脚手架架体杆件间距超过规定要求,不按规定设置剪刀撑,脚手板材质、铺设不符合要求的,架体封闭不严实,处以50元的罚款。
2.18 现场随意堆放及现场建筑垃圾清理不及时、不到位的,处以50元的罚款。
3 钢筋工程
钢筋工程的质量应符合《钢筋工程质量检验标准》及《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钢筋机械连接技术规程》(JGJ107-2010)、《钢筋焊接及验收规范》(JGJ18-2012)的要求,满足所有在建工程项目设计要求以及施工方案。
3.1 所有材料进场均要有产品合格证并做复试,满足规范及设计要求的,否则将坚决不准使用,并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进场施工人员应人证一致,进场机械及设备应满足现场施工要求,确保工程的质量及进度,并确保机械及设备的技
术参数及安全性。进场材料堆码整齐,必须满足安全文明施工要求及设计荷载,采取相应措施做好保护措施。
3.2 钢筋施焊要精心细致,必须符合规范要求及机械性能试验,外观质量不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给予50元/个的处罚,机械性能试验不合格给予500元/组的罚款。
3.3 严禁对钢筋构件的制作进行二次反复弯曲,一经发现,对已安装的钢筋须全部拆除,分包单位(作业班组)应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并处以500~1000元的罚款。
3.4 现场加工制作的钢筋半成品的几何尺寸、型号、规格等必须严格遵守设计及施工规范的规定,实行样板制作,特别是箍筋的锚固长度放样制作,每加工一种规格的钢筋都必须报项目部检验后方可批量制作,有项目部指令的,按指令制作,并做好中间检查。项目部随时抽查半成品质量,半成品应堆码整齐,有明确的标识,如违反以上规定,视情节轻重,一次警告后不予纠正的,给予500~1000元/次的处罚,造成材料浪费的按其价值进行双倍以上的处罚。
3.5 钢筋表面应洁净,各种施工机械在施工现场操作时应注意对钢筋的成品保护,以免油污染,如有违反,给予100~300元/次的处罚。
3.6 钢筋绑扎时,水平、竖向钢筋应有定位措施,砼浇筑后如果造成钢筋位移20mm以上,主筋按50元/根进行处罚,箍筋按10元/个进行处罚,竖向钢筋主筋保护层超出规定值的-5mmm、+15mm按50元/根进行处罚。
3.7 钢筋安装时,受力钢筋的品种、级别、规格和数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在验收时出现少放、漏放、错放、多放一根钢筋,应立即整改,并处以200元/根的罚款。剪力墙水平筋、竖筋、板筋的绑扎搭接长度超过图纸设计长度5-20cm
内,按10元/根处罚;超出20-30cm及以上按20元/根处罚,并必须返工予以纠正。
3.8 钢筋规格、型号错误,按所发生规格、型号品种计算,每个品种每次罚款500元,另加所发生的错误品种钢筋重量计算,每公斤钢筋处以50元罚款,两项合并计算。
3.9 竖向钢筋数量缺少,按每一处所发生规格、型号品种计算,每个品种每次罚款100元,另加缺少钢筋数量每公斤钢筋处以10元罚款。
3.10 梁、柱(包括梁、柱加密区未加密的、暗柱及梁柱节点)箍筋缺少,按箍筋缺少数量计算,每少一个箍筋处以50元罚款,累计计算。
3.11 水平钢筋数量缺少,按每一处所发生规格、型号品种计算,每个品种每次罚款100元,另加缺少钢筋数量每公斤钢筋处以10元罚款。
3.12 竖向钢筋移位3㎜以内,责令整改。竖向钢筋移位移位达30㎜以上的,上报整改方案,按批准的方案进行整改。并处每处50元罚款。
3.13 搭接、锚固长度不足的,责令整改,并按所发生的点数计算,每个点处以50元罚款,累计计算。
3.14 预埋钢筋遗漏,每一处处以500元罚款,累计计算,并责令整改。
3.15 梁、柱截面尺寸、墙宽、板厚尺寸错误,按构件数量计算,每个处以500元罚款,累计计算,并责令整改。
3.16 擅自用气割、电焊割断已绑扎的钢筋,每个割断点处以100罚款,累计计算,并责令整改。
3.17 搭接过长、固定钢筋不回收利用等浪费钢筋现象,按浪费钢筋数量计算,每公斤钢筋处以10元罚款,累计计算,并责令整改。
3.18 拆模后发现露筋的,按露筋根数累计计算,每根处50元。
3.19 钢筋接头试件,初次送检不合格,按不合格的数量计算每组处以500元罚款,累计计算;重复送检不合格,按不合格的数量计算,每组处以1000元罚款,责令全面检查,停工整改。
3.20 未取得接头试件合格报告书,擅自进行下道工序施工,一次性处以1000元罚款,并责令停工整改。
3.21 在制作钢筋时,必须合理使用钢材,因下料严重不合理而导致长材短用、优材劣用,造成钢材资源浪费,对责任者一次处罚50~200元,并由责任班组赔偿因此所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3.22 钢筋后场加工,不按料表加工,造成产品不合格的, 视为浪费,一次性处以1000元罚款,并按浪费的钢筋重量计算,每公斤钢筋处以5元罚款。并责令全面检查,停工整改。
3.23 钢筋安装完成后,若发现梁、柱主筋品种、级别、规格、数量、尺寸、纵向钢筋排距、悬挑梁主筋锚固长度、不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的,视情节轻重,处以200~1000元的罚款。
3.24 钢筋保护层垫块设置不到位的,处以20元/处的罚款。
3.25 带肋钢筋采用机械连接的,最小拧紧力矩应符合规范要求,达不到要求的,处以100元/个接头的罚款。
3.26 砼浇筑完毕结构已成形后,因钢筋绑扎原因造成钢筋明显露筋时,或有成把扎丝外露时,按200~500元/处进行处罚;
3.27 钢筋严禁私自割断,主体结构框架柱(剪力墙、暗柱)、框架梁主筋私自割断,给予1000元/根的处罚;框架梁柱的其他钢筋及板主筋、构造柱主筋
及其他钢筋给予500元/根的罚款。
4 模板工程
模板工程质量应符合《模板工程质量检验标准》及《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的要求,满足所有在建工程项目设计要求以及施工方案。
4.1 所有材料进场应满足规范及设计要求的,否则将坚决不准使用,并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进场施工人员应人证一致,进场机械及设备应满足现场施工要求,确保工程的质量及进度,并确保机械及设备的技术参数及安全性。进场材料堆码整齐,必须满足安全文明施工要求及设计荷载,采取相应措施做好保护措施。
4.2 模板及支架应首先具有足够的承载力、刚度和稳定性,可靠的承受浇筑砼的质量,结构线条、梁截面尺寸及模板标高均应符合设计要求及规范允许偏差。分包单位(作业班组)应严格按专项施工方案及技术交底施工,违反者处以1000~2000元/次的罚款。
4.3 模板使用时,应注意对模板的保护,避免破坏板面及边角;使用过程中,模板严禁随意开孔,分包单位(作业班组)若造成模板损坏,应负责赔偿,并给予100元/块的处罚。
4.4 模板拆除后应立即清理干净并堆码整齐,违反者按50元/次进行处罚。
4.5 施工不符图纸(规范)要求,经检查书面指出的时间内不改
正的处于罚款100元/处;
4.6 尺寸不符规范要求,梁、柱轴线位置偏差超规范的经书面指出的时间内不整改处于罚款100元/处;
4.7 超出允许误差范围,但无质量隐患且不影响使用功能,只影响观感质量
的质量事故,处以100至200元以下罚款;
4.8 对影响使用功能,但无质量隐患的质量事故,除令施工单位整改外,处以200至500元罚款;
4.9 对存在质量隐患的质量事故,除责令施工单位返工,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4.10 模板架立杆下部无垫木的,按缺少数量计算,模板架立杆下部无垫木的每根处以5元罚款,累计计算,并责令其整改。
4.11 轴线位置偏差的,按构件长度和偏差程度进行计算,每1米长构件超差10㎜,处以100元罚款;每1米长构件超差20㎜,处以200元罚款;依其类推,并责令其整改。
4.12 梁、板构件出现下沉现象,每一构件处以500元罚款,累计计算,并责令其整改。
4.13 模板拼缝大于5㎜,按拼缝延长米计算,每一延长米处以10元罚款,累计计算,并责令其整改。
4.14 预留洞遗漏或位置错误,每一处处以500元罚款,累计计算,并责令其整改,整改费用自理。
4.15 模板未刷隔离剂,按未刷隔离剂的模板面积计算,每平米处以2元罚款,累计计算,并责令其整改。
4.16 模板拆除不干净,将模板遗留在混凝土内,每一处处以100元罚款,累计计算,并责令其整改。
4.17 混凝土浇筑过程中,因模板支设问题导致混凝土出现跑模的,每一处处以1000元罚款,另计算混凝土损失费用,按每立方500元计价。
4.18 混凝土浇筑后,出现涨模,截面尺寸超差的,每一处处以500元罚款,累计计算,并责令其整改。
4.19 模板支设平整度超差,每一构件(单跨)处以100元罚款,累计计算,并责令其整改。
4.20 未取得工序交接验收单,擅自进行竖向模板合模的,每次处以500元罚款,并责令其拆除全部模板,进行上道工序质量验收。
4.21 混凝土浇筑过程中看模人员离岗(现场未发现看模人员),每一次处以100元罚款,通知后30分钟仍未到岗,每一次处以300
元罚款,前后合并计算。
4.22 模板拆除后,未分类堆放,模板、木方上铁钉未取出,造成施工人员钉子轧脚,每次处以200元罚款。
4.23 模板工用长于1米的钢筋下料制作定位钢筋的,视为浪费,按浪费的钢筋重量计算,每公斤钢筋处以5元罚款。
4.24 模板工固定模板的定位钢筋,或支撑钢筋焊接在受力钢筋主筋上,每个焊点处以50元罚款,累计计算,并责令其整改。
4.25 支设模板过程中,无论采取何种割断构件内钢筋,每个断点处以500元罚款,累计计算,并责令其整改。
4.26 水平构件混凝土浇筑后,混凝土强度未达到规定拆模强度,且未办理拆模申请,擅自拆除水平构件混凝土支撑模板,一次性处以3000元罚款,并责令其整改,恢复模板支撑系统。
4.27 严禁将杂物抛进已支好的模板内,比如乱扔烟头、纸屑及其他垃圾等,按30元/个进行处罚。
4.28 模板支架下应安放垫板,严禁直接安装于楼板上,违反者按50~200元/次处罚。
4.29 模板安装完自检、互检合格后,报项目部及监理单位,若项目部及监理单位检查超出规范要求的,处以100~500元/处的罚款。
4.30 涂刷模板隔离剂时,不得污染钢筋和砼接茬处,如有污染应进行整改,并处以50~100元/处的罚款。
4.31 模板支撑架的扣件松动下沉的,处以100~500元/处的罚款。
4.32 砼浇筑过程中如出现涨模现象,由模板安装的分包单位(作业班组)返工打凿砼,并处罚50~500元/处。
4.33 模板拆除后阴、阳角及拼缝处出现漏浆的,处罚50元/处;柱、梁、线条、悬挑板、墙垛拆模后出现歪扭≥8mm以上,处罚100~500元/处。
4.34 因模板支设问题造成柱墙错台的,给予100元/处的处罚;造成柱墙烂根的,给予300元/处的处罚。
4.35 因模板支设问题造成门窗洞口扭曲变形≥10mm,且严重影响后期装饰施工质量时,给予300元/处的处罚,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修缮费用、材料费用。
4.36 未经项目部批准,擅自拆模的,处以1000元/处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承担相应的损失。
4.37 变形缝、后浇带、高低标号砼分界处等特殊部位的收口网及泡沫板不按要求设置施工的,给予500元/处的罚款,承担造成的砼浪费的损失。
4.38 跨度≥4m的梁、板模板未按设计或施工方案要求起拱,给予200元/处的处罚。
4.39 模板预留孔、预留洞遗漏的,预埋件、预埋管道安装位置偏差超过规
范允许范围的,给予200元/处的处罚。
4.40 严禁在已做好的模板上敲击花岗石垫块产生石屑垃圾,发现一处按200元/处的处罚,并清理干净。
4.41 自检合格报验后,仍存在质量问题的给予罚款处理,具体处罚标准如下,二次报验仍不合格的,一次性处以500元罚款,并责令继续整改。未经验收,擅自进行下道工序施工,一次性处以2000元罚款,并责令停工整改
5 混凝土工程
混凝土工程质量应符合《混凝土工程质量检验标准》及《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的要求,满足所有在建工程项目设计要求以及施工方案。
5.1未配合项目部砼试块制作或漏做或不合格,所有检测费用由作业班组承担。
5.2 不按规定留置试块或弄虚作假,给予500元/次的处罚。
5.3 混凝土浇筑过程中,擅自向商品混凝土中加水,每次处以100元罚款,累计计算,并责令其整改。
5.4 水平构件混凝土浇筑不进行二次收面,采取一次成活的方法施工,处以50元罚款,并责令其整改。
5.5 竖向构件混凝土模板拆除后,未对混凝土进行养护,每一个施工段处以500元罚款,并责令其整改。
5.6 竖向构件混凝土模板拆除后出现烂根的,按烂根水平延长米计算处罚,每一延长米处以500元罚款,累计计算,并责令其整改。
5.7 混凝土浇筑后出质量缺陷,未上报处理方案,擅自进行掩盖、修补的,
每个施工段处以2000元罚款,并责令其整改。 5.8 竖向构件混凝土模板拆除后,出现蜂窝、麻面、露筋的,按缺陷面积计算处罚,每一平米处以500元罚款,并责令整改处理。
5.9 混凝土浇筑后12小时,未对混凝土进行养护(浇水、覆盖),每个施工段处以300元罚款,并责令整改。
5.10 浇筑砼12h后进行浇水养护至7天且每2小时一次,气温高的季节应用薄膜覆盖浇水养护,因养护不到位造成砼质量隐患,处以没少养护一次300~600元/次(施工段)的罚款。
5.11 竖向构件混凝土模板拆除后出现孔洞的(深度在于100㎜,边长或直径大于200㎜),每处处以1000元罚款,并责令其整改处理。
5.12 混凝土浇筑后,同一构件出现板厚与图纸不符,按缺陷构件数量计算处罚,每一缺陷构件处以1000元罚款,并责令其整改处理,处理费用自理。
5.13 水平构件混凝土浇筑后,出现砼收缩裂缝,按裂缝长度计算处罚,每米裂缝长度处以100元罚款,累计计算,并责令其整改处理。
5.14 水平构件混凝土支撑模板拆除后出现穿透性裂缝,按穿透性裂缝所在构件面积计算处罚,每平米处以500元罚款,并责令整改处理,处理费用自理。
5.15 施工过程中浪费商品混凝土的(包括浇筑尾声,所剩商品混凝土未进行其他利用的),按浪费商品混凝土的数量计算处罚,浪费一立方商品混凝土处以500元罚款,累计计算。
5.16 轴线、标高未按控制网检查复核的,造成位移且无法弥补的,对责任者一次处罚50~200元,并由责任班组承担因返工所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5.17因砼浇筑时标高控制不严,造成板、梁明显露筋的,给予100~500元/
5.18 因砼浇筑原因造成蜂窝、麻面,面积大于10×10cm的给予100元/处的处罚;大于15×15cm的给予300元/处的处罚;大于20×20cm的给予500元/处的处罚,承担相应的修补费用、材料费用。
5.19 砼浇筑完毕后,楼面砼观感质量差,有明显脚印、严重起砂、严重麻面、明显裂痕的,裂痕除按承包合同约定处罚外,其它缺陷现场给予200元/处的处罚。
5.20 因砼振捣不到位及组织不力,造成明显冷缝、出现孔洞的,给予500~1000元/处的处罚。
5.21 砼浇筑时,不允许集中布料,以免涨模,同时应注意避免冷缝,违反者按100~500元/次处罚。
5.22 浇筑后砼楼面平整度应符合规范要求,超出规范允许范围处以30元/㎡的罚款。
5.23 浇筑砼时严禁乱踩上层钢筋,浇筑时应用铺板搭桥,如有乱踩现象,处以20元/次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承担相应损失。砼布料机基脚的垫块直接搁置在板筋或梁筋上,未搁置在模板上支撑的按500-1000元/次处罚
5.24 浇筑砼前,木模、竹胶板模等应洒水湿润,违反者处以200元/层或200/施工段的罚款。
5.25 阳台、厨卫间等标高低于室内标高的值必须满足设计要求,若达不到要求的处以100元/处的罚款。
5.26 墙柱接头、施工缝处凿毛不到位,处100元/处的罚款。
5.27 砼浇筑完毕后,其强度未达到1.2MPa就上人、上材料的,给予50元/
5.28 不得私自处理砼缺陷及质量问题,否则给予500元/构件的罚款。砼缺陷经检查后表面确定处理的,其观感表面不光滑、接搓不平整、颜色与原砼表面有明显差异的,按500元/处的罚款处罚
5.29砼浇筑收面,凡是砼构件有菱角的其线子不水平、不顺直,肉眼能观测缺陷的,给予200-500元/处的处罚。
5.30 砼浇筑前模板内发现有烟头、烟盒、纸屑、木渣、木屑、锯木面等每发现一样,处罚劳务10元/个或处。(发现有预埋水电线管的包装塑料袋、线管尾料,则处罚水电班组10元/个)
6 脚手架工程
6.1 扣件式钢管脚手架搭设时未将木垫板铺平,放好底座,未将立杆放在底座上,直接将立杆搭在地面上的,每处处罚100元。
6.2 脚手架离地面20cm处,未搭设纵向及横向扫地杆的每处处罚100元。
6.3 连墙杆搭设未靠近主节点,距主节点大于300mm的,每处处罚100元。
6.4 脚手架搭设高度超过24m(含24m)时,未采用钢性连接的,处罚1000元。造成一切安全事故损失由分包单位自行负责。
6.5 在搭设脚手架时,连墙杆应未与其他杆件同步搭设的,拆除脚手架时,在其他杆件拆到连墙杆高度时,未最后拆除连墙杆的。最后一道连墙杆拆除前,未事先搭设抛撑、再拆连墙杆的,每处处罚100元。
6.6 脚手架剪刀撑跨越立杆根数为大于5~7根(>6m)的,斜杆与地面夹角不在45-60º范围内的,每处处罚100元。
6.7 剪刀撑斜杆未与立杆和伸出的小横杆进行连接的,底部斜杆的下端未搭
设于垫板上的,剪刀撑斜杆的接长未采用搭接的,搭接长度小于lm未采用不少于2个旋转扣件固定的,端部扣件盖板的边缘至杆端距离小于100mm的,每处处罚100元。
6.8 脚手板铺设过程中出现探头板的,并未固定牢固的,每处处罚100元。
6.9 脚手架的外侧未及时搭设密目安全网,安全网未搭设在外排立杆里面的,每处处罚100元。
6.10 遇作业层时,未在脚手架外侧大横杆与脚手板之间按临边防护的要求搭设防护栏杆和挡脚板的(防止作业人员坠落和脚手板上物料滚落),每处处罚100元。
6.11 脚手架搭设完毕,分包单位施工负责人应组织有关人员参加,按照施工方案和规范分段进行逐项检查验收,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未按此实施的每处处罚100元。
6.12 当作业层脚手板与建筑物之间缝隙≥20cm已构成落物、落人危险时,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每处处罚100元。
6.13 各类人员上下脚手架必须在专门设臵的人行通道行走,凡攀爬脚手架者每人次处罚100元。
6.14 安全通道未设防滑条,间距大于30cm的每处处罚100元。
6.15 卸料平台严禁与脚手架连接,脚手板铺平绑牢,周围未搭设防护栏杆及挡脚板、并未用密目安全网封严,平台未在明显处设臵标志牌,未规定使用要求和限定荷载的,每处处罚100元。
6.16 多层悬挑采用悬挑梁,悬挑梁尾端未固定在钢筋混凝土楼板上的,另一端悬挑出楼板。悬挑梁按立杆间距布臵,梁上焊短钢筋或套筒作底座,脚手架
立杆插入固定,然后绑扫地杆,未达到该要求的每处处罚100元。
6.17 悬挑脚手架外立面里侧必须用密目安全网作全封闭处理,底部及同墙体之间的间隙处必须作硬质全封闭处理并用二层安全网(上层为密目网,下层为大眼安全网)作捞底处理。施工层跳板下面及其以下每隔10米必须搭设安全平网作隔离。未达到该要求的每处处罚100元。
6.18 多层悬挑每段搭设的脚手架,应该按照一般落地脚手架搭设规定,垂直不大于二步,水平不大于三跨与建筑结构拉接,以保证架体的稳定,未达到该要求的每处处罚100元。
6.19 悬挑架上不准存放材料和设备,作业人员作业时,应尽量分散脚手架的荷载,不允许有集中荷载。未达到该要求的每处处罚100元。
6.20 立杆间距大于1.5米的,每处处罚100元。
6.21 悬挑脚手架的作业层外侧,应按照临边防护的规定搭设防护栏杆和挡脚板,防止人、物的坠落。未按此要求实施的每处处罚100元。
6.22 多层悬挑架上搭设的脚手架,仍按落地式脚手架的要求,用密目网封严,不但有作业层下部的防护,还应在作业层脚手板与建筑物墙体缝隙过大时增加防护,防止人及物的坠落。未按此要求实施的每处处罚100元。
6.23 安全网作防护层必须封挂严密牢靠,密目网用作立网防护,水平防护时必须采用平网,不准用立网代替平网;架体高度20米及以上悬挑式脚手架工程专项方案必须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未按此要求实施的每处处罚100元。 7 电气预留预埋工程
电气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1)的要求,满足所有在建工程项目设计要求以及施工方案。
7.1 所有材料进场均要有产品合格证并做复试,配合比应满足规范及设计要求,否则将坚决不准使用,并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进场施工人员应人证一致,进场机械及设备应满足现场施工要求,确保工程的质量及进度,并确保机械及设备的技术参数及安全性。进场材料堆码整齐,必须满足安全文明施工要求及设计荷载,采取相应措施做好保护措施。
7.2 主体结构及砖墙严禁不按规范及设计要求随意开槽,否则将给予100元/槽的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恢复责任。
7.3 电气线路、设备和器具的支架、螺栓等部件,与建筑结构构件的连接应牢固,不得采用熔焊(电气焊),且严禁加热开孔,若达不到要求给予50元/处的罚款。
7.4 接地或接零干线的连接必须具有不可拆卸性,支线必须单独与接地或接零干线相接,不得串联连接;金属导管(复合型可挠金属导管除外)必须接地或接零;金属软管不得作为电气设备的接地导管;电缆金属支架、导管过墙、板的电缆金属导管应保护接地或接零;钢管与箱体间应按规定做跨接地线;镀锌导管、可挠性保护管应采用专用接地卡跨接地线;金属线槽、桥架插接母线外壳应可靠接地或接零,安装牢固,并不得敷设在易燃、易爆的气体管道上方;金属线槽不得作为设备接地导体;镀锌线槽、桥架连接板两端不少于2个连接固定螺栓,平垫、弹簧垫齐全。若达不到规范要求,视情节的轻重给予100~1000元/处的处罚。
7.5 金属导管、线槽应按规定做防腐处理;塑料导管及接线盒必须是阻燃产品,外观不得有变形和破损,若达不到要求给予30元/m的罚款。
7.6 电缆、电线的配管及线槽、桥架敷设安装的位置、走向、连接、固定方
法等,必须符合规范要求。配线应分色,导线绝缘电阻值必须符合有关规定,若达不到要求给予100~500元/处的罚款。
7.7 金属导管严禁对口熔焊连接。三相或单相的交流单芯电缆,不得单独穿于钢导管内,若达不到要求给予50~300元/处的罚款。
7.8 电源插座的规格、型号、接线和安装,应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各种插座安装均应与墙面(地面)紧贴、无缝隙、安装牢固、表面光滑平整、盖板(装饰帽)齐全、无破裂划伤,若达不到要求给予50元/个的处罚。
7.9 照明开关的接线和安装,应符合规范和设计的要求。同一建筑工程的照明开关,其通断位置应一致,安装位置应正确,开关面板应安装牢固、紧贴墙面、周边无缝隙,表面应光滑平整、部件齐全、无破损划伤,若达不到要求给予50元/个的处罚。
7.10 成套配电柜、控制柜(台)和动力、照明配电箱(盘)安装所用的电器设备和导线、端子等产品,必须是经过认证的合格产品。产品的型号、规格和安装质量必须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若达不到要求,给予200~1000元/次的处罚。
7.11 配电箱柜安装应牢固,垂直度、平整度要符合规范要求,若达不到要求,给予100~500元/处的罚款。
7.12 配电箱(盘)内母线镀层应完整,坚固螺栓直径、数量、搭接面符合要求;开关、电器、电缆应按规定标识正确、清晰、齐全;箱、柜内电器安装系统图应与箱、柜内电器安装一致,绘图应正确、清晰、整齐、适用;导线按相序及用途分色一致,接线鼻子根部包扎规范,颜色与分色一致;箱柜内导线按回路分束绑扎,导线应留有余量,若达不到要求给予100元/处的罚款。
8 给排水预留预埋工程
给排水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的要求,满足所有在建工程项目设计要求以及施工方案。
8.1 管道和设备安装应位置正确,排列合理整齐,坡度、坡向、减震、伸缩等符合要求;支架、吊架、托架的构造形式、规格尺寸、间距、位置应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安装固定牢固、平整、与支承物或垫层接触紧密、平稳,不得与管道直接焊接,防腐处理良好,若达不到要求,给予100~500元/处的罚款。
8.2 管道和设备连接接口应平整、严密、无渗漏,采用柔性接头的管道、设备不得使其接头和管道接口承重,若达不到要求给予200~500元/处的罚款。
8.3 室内给水管道必须采用与管材相适应的管件;生活给水系统所涉及的材料和设备必须达到饮用水质检验卫生标准;给水系统的阀件、配件、器具、水表安装位置应正确,接口合格,出水方向合理,规格、型号符合设计要求,若达不到要求给予100~500元/处的处罚。
8.4 水箱、水泵、消防器材设备等安装应符合规范,管道穿墙处的保护连接应合格;表面涂层光滑整洁、色泽均匀;无渗漏、滴水,若达不到要求给予50~500元/处的处罚。
8.5 不按要求进行闭水试验而进行下一道工序罚款200元/次。
8.6 压力管道和设备系统安装完成后,应进行压力试验,试验方法和试验压力应符合规范要求。暗敷的管道使用各类塑料及复合管时,地面内不得有接头;管道穿墙及出地面应设置硬质套管,需防水者应做防水处理;埋设管道的保护层、保温层应符合设计要求;明装管道应固定牢固,不得有松动和污染,若达不到要求给予100~500元/处的罚款。
8.7 排水系统的无压管道、设备在隐蔽前,应按规定进行灌水试验;室内排水管道应按有关规定做通球试验;检查口、伸缩节、止水环及污水通气管设备的位置、间距、数量应符合规范及设计要求,并便于检修,若达不到要求给予200元/处的罚款。
8.8 地漏卧入地面的位置、深度应正确,周边封闭应严密无渗漏、平整、光洁、美观;水封深度应符合要求,若达不到要求给予100元/处的罚款。
8.9 卫生器具等设备安装应平稳牢固,并与支架接触紧密、平稳;位置、标高、坡度符合要求;成排器具排列整齐一致,排水口与排水管连接牢靠、封闭严密、无渗漏;嵌缝胶均匀顺直,粘结牢固,无堵塞,不渗水,不滴漏,无污染,无裂纹,无破损,若达不到要求给予
50~200元/处的处罚。
9 砌体工程
砌体分项工程一定要符合《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11》的要求。
9.1 砌体工程的轴线、标高必须正确标识,50线必须弹出,控制楼层、门窗洞口标高,保证轴线、标高的正确。未按上述控制措施施工的,对责任者一次处罚50~100元,并由责任班组赔偿因此所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9.2 基础施工未按质量控制工序验收复核,造成工序混乱,对责任者一次处罚50元;造成质量事故的,对责任者一次处罚50~100元,并由责任班组赔偿因此所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9.3 砌体工程的组砌方式、马牙槎的留置、拉接筋的设置、构造柱的浇筑等,必须符合施工规范和施工技术交底要求,违反上述要求并造成质量不合格的,对
责任者一次处罚30~100元,并由责任班组赔偿因此所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9.4 砌筑砂浆必须严格控制配合比、计量施称应准确,水泥砂浆应在3小时以内使用完。违反上述要求的,对责任者一次处罚30~100元,并由责任班组赔偿因此所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9.5 砌体工程应符合规范要求和验收标准,砂浆必须饱满、横平竖直、无通缝、内外搭接、灰缝厚薄均匀。凡达不到质量要求的,对责任者一次处罚50~100元,并由责任班组赔偿因此所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9.6 不按构造要求进行砌筑按违规轻重罚50~200元/处。
9.7 出现错缝;接搓不正确;拉接筋错放、漏放;构造柱位置不正确均罚50元/处。
9.8 后砌墙墙体轴线位移为5mm,每超1mm罚10元/延长米。
9.9 后砌墙墙体垂直度允许偏差5mm,每超1mm罚5元/m2•mm。
9.10 后砌墙表面平整度允许偏差6mm,每超1mm罚5元/m2•mm。
9.11 后砌墙水平灰缝隙厚度(10皮砖累计)允许偏差±8m,每超1mm罚20元处•mm;水平灰缝平直偏差为10mm,每超1mm罚10元/处•mm。
9.12 门窗洞口宽度允许偏差±5mm,高度为+15mm、-5mm,每超1mm罚款10元/处•mm。
9.13 丁字墙、十字墙、“L”字墙等特殊部位没有严格按照要求搭砌的,给予100元/处的罚款。
9.14 构造柱与墙体的连接处应砌成马牙槎,马牙槎应先退后进,预留的拉接筋应位置正确,施工中不得任意弯折,若达不到规范要求给予50元/处的罚款。
9.15 构造柱的钢筋必须按照图纸要求设置,纵向受力钢筋根部和顶部(板底)
没有植筋或搭接长度不足就进行隐蔽的,一经发现,给予100元/处的罚款。
9.16 构造柱浇灌砼前,必须将砌体留槎部位和模板浇水湿润,将模板内的落地灰,砖渣和其它杂物清理干净,若达不到规范要求给予100元/处的罚款。
9.17 填充墙砌至接近梁、板底时,应按方案要求留一定空隙,待墙体砌筑完并应至少间隔7天后再进行其补砌挤紧,若达不到要求给予30元/米的罚款。 10 抹灰工程
抹灰工程质量应符合《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抹灰砂浆技术规程JGJ/T220-2010》中的要求。
10.1 砂浆配合比必须符合方案要求,否则罚500元/立方米。
10.2 基层处理应无灰尘、无油腻,砼墙面要毛面处理到位,若不到位,未按规范和施工技术交底要求作业,未经检查验收的,对责任者一次处罚30~100元,并由责任班组赔偿因此所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10.3 各抹灰层之间粘结牢固,经检查出现脱层、空鼓、面层爆灰及裂缝等缺陷,罚款20元/处。
10.4 抹灰面层不洁净,接搓不平整,线角不顺直,毛面纹路不均匀一致,色泽不一,出现前面一种缺陷罚款20元/处。
10.5 孔洞、盒、槽尺寸正确、方正、整齐、光滑,管道后面抹灰平整,不符合要求罚款20元/处。
10.6 滴水线(槽)流水坡向正确,滴水线顺直,滴水槽宽度、深度符合设计要求,楞角整齐、横平竖直、通顺,槽内色泽一致。不符要求罚款20元/处。 10.7 抹灰墙体垂直度允许偏差3mm,表面平整度2mm,每超1mm罚款2元/ m2•mm。
10.8 阴阳角垂直度和方正允许偏差4mm,每超1mm罚款10元/处。
10.9 抹灰工程施工作业中,严禁使用干砂灰,如发现一次,对责任者一次处罚30~100元,并由责任班组赔偿因此所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10.10 墙面抹灰层采取加强措施时,没有搭接或者搭接长度不足的部位,给予5元/米的罚款;不同材质交接处搭接长度不足的给予
10/米的罚款;固定钢网的钉子的规格、间距不满足方案要求,给予
20元平方米的罚款;没有挂网就擅自抹灰的,给予100元/平方米的罚款。 10.11 砼梁、墙、柱及图纸、方案要求的部位的基层宜采用凿毛毛化或砼界面剂处理,也可用1:1水泥砂浆拉毛或喷浆进行毛化处理并喷水养护,确保基层和粉刷层的结合,墙面抹灰前认真做好基层处理和浇水湿润工作,砼面的隔离剂及杂物清理干净,若达不到要求给予10元/平方米的罚款。
10.12 外墙穿墙螺杆洞漏堵一个给予20元/个的罚款,堵洞眼空鼓给予5元/个的罚款;将杆洞凿成深度约20mm的喇叭状,达不到要求的返工重凿,并给予10元/个的罚款。
10.13 顶棚挂腻子必须弹水平线,基层要修补整并清理干净,若达不到要求给予200元/处的罚款。
11 屋面工程
屋面工程的施工质量应符合《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2012》的要求。 11.1 平屋面采用结构找坡不应小于3%,采用材料找坡宜为2%,天沟、檐沟纵向找坡不应小于1%,沟底水落差不得超过200mm,若达不到规范要求的,给予20元/米的罚款。
11.2 卫生间沉箱、厨房、阳台、生活阳台、空调位、花池的地面抹灰必须按照
设计要求向地漏找不小于1%的排水坡度,侧壁根部做半径不小于50mm的小圆角,若达不到要求,给予50元/处的罚款。
11.3 基层与突出屋面结构(女儿墙、山墙、天窗壁、变形缝、烟囱等)的交接处和基层的转角处,找平层均应做成圆弧形,内部排水的水落口周围找平层应做面略低的凹坑,此处易渗漏部位宜增设一道防水措施。防水施工完成后应做蓄水或淋水试验。若达不到要求给予50元/处的罚款。
11.4 高出屋面表层的卫生间排气管、烟道、消防管及消防管支架和空中花园屋面的给水管等根部均做不小于30mm的高台,若达不到要求给予50元/处的罚款。 11.5 保温层含水率必须符合设计要求,若达不到要求给予10元/平方米的罚款。 11.6 找平层平整度及分格缝的位置和间距应符合要求,
若达不到要求给予20元/平方米的罚款。
11.7 蓄水试验发现渗漏、积水现象给予100元~200元/处的罚款。
11.8 屋面瓦施工必须满足方案要求,发现屋面瓦颜色排列错误的,给予200元/平方米的罚款。
11.9 屋面瓦坐铺砂浆不饱满,对钢钉、铜丝进行偷工减料的,给予500元/次的罚款。
11.10 屋面瓦施工完毕后,未进行成品保护造成破碎的,给予50元/块的罚款;没有将污染处按要求清洁干净的,给予100元/平方米的罚款。
12楼地面工程
12.1楼地面工程、屋面工程基层清理干净、拉毛处理等,未按规范和施工技术交底要求作业,未经检查验收的,对责任者一次处罚30~100元,并由责任班组赔偿因此所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12.2 自拌混凝土时有设计强度不按要求试配罚300元/次。
12.3 楼、地面出现空鼓、裂纹、脱皮、麻面和起砂等缺陷,款50元/ m2。 12.4 楼地面工程施工时应在位于门口应放置分格条,不按要求放置罚50元/处。 12.5 地面在位于管道、墙面交接等阴阳角应按要求处理,出现不平、砂眼等缺陷罚款10元/处(或延长米)。
12.6 楼地面表面平整度及高差允许偏差5mm,同一房间有三点超差,平均每超1mm按整间房面积罚款1元/m2•mm。
12.7 防水地面和屋面的找坡层坡度不符合设计要求罚款50元/处。
12.8 防水地面和屋面的找平层现出现空鼓、裂纹、脱皮、麻面和起砂等缺陷,罚款50元/ m2
12.9 防水地面和屋面的找平层在阴阳角、管根、地漏等拐角处按要求做成圆弧或钝角,收头圆滑,不符合要求罚20元/处(或延长米)。
12.10 分格缝按要求留设,分格缝成型后应顺直、光滑、深浅一致,间距、宽度均符合规范,楞角整齐、横平竖直。否则罚款20元/处(或延长米)。
12.11 找平层在涂涮防水层前应测基层含水率,并将表面尘土等杂物清理干净,检查发现含水率和清理不符要求,罚款100元/处。
12.12 地面的地漏、管根、出水口,卫生洁具等根部,阴阳角等部位未按要求先做防水附加层罚款100元/处。
12.13 防水层不按方案、技术交底操作要求施工罚款10元/条款。
12.14 防水层出现空鼓、闭水试验渗漏现象罚款100元/处。
13 防水工程
防水工程的施工质量要求应符合《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2011》的
13.1 水泥砂浆防水层表面应密实、平整、不得有裂纹、起砂、麻面等缺陷,阴阳角必须做出半径不小于50mm的圆弧,如不满足要求,给予50~200元/次的罚款。
13.2 铺贴防水卷材前,必须先将找平层清扫干净,在基面上涂刷基层处理剂,如直接铺贴则给予100~300元/次的罚款。
13.3 防水卷材的搭接宽度不能小于100mm,否则给予30元/米的罚款。
13.4 卷材在转角处、变形缝、穿墙管道等处要严格按照方案、规范施工,否则给予200元/处的罚款。
13.5 涂膜防水施工时,阳台、入户花园、卫生间沉箱等处周边根部必须用水泥砂浆抹成圆弧半径不小于50mm的圆弧。若没达到要求给予30元/米的罚款。 13.6 进行涂膜防水时,防水厚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最小厚度不得小于设计厚度的80%,否则给予100元/平方米的罚款。
13.7 涂膜防水层的基层应牢固,基面应洁净、平整,不得有空鼓、松动、起砂和脱皮现象。如在基层不符合以上要求擅自进行防水施工的,给予200元/平方米的罚款。
13.8 涂膜防水层应与基层粘结牢固,表面平整、涂刷均匀,不得有流淌、折皱、鼓泡、露胎体和翘边等缺陷,否则给予100元/平方米的罚款。
13.9 天沟、檐沟、檐口、水落口、泛水、变形缝和伸出屋面管道的防水构造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否则给予100元/处的罚款。
14 门窗工程
门窗工程的施工质量应满足《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的
14.1 门窗品种、规格、开启方向及安装位置不符合设计要求罚款50~100元/处。 14.2 门窗安装必须牢固,横平竖直,高低一致,塑钢框与墙体缝隙应按要求填嵌饱满密实,表面平整光滑,无裂缝,填塞材料与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经检查不按上述要求施工罚款50元/处。
14.3 埋设位置、连接方法不符合设计要求或规定时罚款20元/处。 14.4 门窗开启不灵活,有倒翘及反弹等缺陷,罚款50元/处。
14.5 五金配件不齐,位置不对,关闭后密封条不呈压缩状态,罚款50元/处。 14.6 门窗安装后外观质量应表面洁净。大面无划痕、碰伤、锈蚀等缺陷;在现场发现有上述缺陷罚款50元/处。
14.7 门窗垂直度与水平度允许偏差小于2mm,每超1mm罚款1元/个•mm。 14.8 门窗横框标高允许偏差5mm,每超1mm罚款10元/个•mm。
14.9 门窗竖向偏离中心允许偏差5mm,每超1mm罚款10元/个•mm。
14.10 分包单位每月30号下午向项目部提交下周施工进度计划如未按时提交,处罚100元;
14.11 项目部召开的各种会议,不得迟到,迟到每人罚款50元,无故不参加罚款100元。
14.12 施工中不按工序进度要求作业的或扰乱施工正常秩序作业的,对责任者一次处罚50~200元。
14.13 现场管理人员发现问题口头要求整改,施工方拒绝听从或整改不到位,在书面指出时间内仍整改不力的,处于罚款200元/次。
15 饰面砖工程
饰面砖的施工质量应满足《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的要求。
15.1 饰面砖的品种、规格、图案、颜色和性能应满足设计要求,否则不给予使用,并且给予10元/平方米的罚款。
15.2 饰面砖的粘贴剂必须搅拌均匀,若达不到要求给予300元/次的罚款。 15.3 饰面砖必须粘贴牢固,如发现脱落、空鼓的,给予200元/处的罚款。 15.4 饰面砖粘贴后,表面应洁净、色泽一致,无裂痕和缺损,否则给予100元/平方米的罚款。
15.5 墙面饰面砖粘贴后的垂直度、平整度、阴阳角方正、接缝直线度、接缝高低差、接缝宽度都应在规范允许偏差范围内。若达不到要求,根据偏差数值的严重性给予100~300元/处的罚款。
15.6 墙面突出物、预留洞口周面的饰面砖应整砖套割吻合、边缘整齐、美观,禁止用铁钳等工具随意对饰面砖进行,否则给予30元/处的罚款。
15.7 饰面砖接缝(勾缝)应平直、光滑,填嵌应连续、密室,宽度和深度应一致。若达不到要求给予50元/平方米的罚款。
15.8 有排水要求的部位应做成滴水线(槽),滴水线(槽)应顺直,流水坡度应正确,坡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如达不到要求,给予20元/米的罚款。
第三章附则
1 本制度适用于重庆拓天房地产有限公司所有在建工程主体施工阶段,装饰工程施工阶段另行制定施工质量管理处罚细则。
2 本制度未提及到的相关质量问题的处罚,项目部有权根据具体问题的严重性决定处罚对象、处罚金额。
3 项目部各分包单位(作业班组)在执行制度的过程中,如发现存在不足之处,可将意见上报项目部,经过讨论后进行修订。
4 对于上述问题发出罚款单,由相关施工班组负责人签字认可,如拒签,则在罚款单开出3天后自动生效,拒签方视作同意处理。
5 本制度条款最终解释权归重庆拓天房地产有限公司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