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人违反账户管理制度
(一)存款人违反账户管理制度的处罚
根据规定,存款人开立、撤销银行结算账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1.违反规定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2.伪造、变造证明文件欺骗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3.违反规定不及时撤销银行结算账户。
非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违反规定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2. 违反规定支取现金;
3. 利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逃废银行债务;
4. 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
5. 从基本存款账户之外的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存入、将销货收入存入或现金存入单位信用卡账户;
非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至五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罚款;经营性存款人有上述所列一至五项行为的,给与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存款人地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的变更事项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银行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罚款。
伪造、变造、私自印制开户登记证的存款人,属非经营性的处以1000元罚款;属经营性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银行及其有关人员违反账户管理制度的处罚
根据规定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违反规定为存款人多头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2. 明知或应知是单位资金,而允许以自然人名称开立账户存储。
银行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银行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停止对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核准,责令该银行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 提供虚假开户申请资料欺骗中国人民银行许可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
2. 开立或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未按规定在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予以登记、签章或通知相关开户银行;
3. 违反规定办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转账结算;
4. 为储蓄账户办理转账结算;
5. 违反规定为存款人支付现金或办理现金存入;
6. 超过期限或未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等资料。
银行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银行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停止对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核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