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城乡殡葬设施建设三年规划实施方案
大连市城乡殡葬设施建设三年规划实施方案
时间:2011-03-07
为了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加快殡葬设施建设,满足城乡群众殡仪服务需求,有效解决城乡散坟乱埋滥葬问题,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协调发展,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现实意义
多年来,在各地党委、政府和广大市民的大力支持及积极参与下,我市殡葬改革取得了显著成效。改革土葬、实行火葬、废除丧葬陋习,文明节俭办丧事已逐步成为社会共识,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传统观念的逐步转变,殡葬事业改革力度与社会文明进步水平不相适应的矛盾也日益显现。满足人民群众文明丧葬需求的殡葬资源配置问题尚未得到妥善解决,以节约土地、保护环境、移风易俗、减轻群众丧葬负担为主要内容的新一轮的殡葬改革亟待落实。由于历史原因,我市城乡有百余万盔坟墓散葬于山林、景区、耕地,分布广、数量大,不仅是山林火灾的重大隐患,更直接影响城市发展和居民生活。多年来,虽然进行了持续不断的迁移清理,但由于可供群众规范有序安葬骨灰的殡葬设施太少,清理后的散坟往往推倒重起,散坟清理工作形势日趋严峻。另外,我市每年新增数万死亡人口,妥善处置亡者骨灰是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现实问题。在社会尚未普遍进入死亡后不保留骨灰的发展阶段前,除发挥经营性公墓作用之外,加大骨灰堂、公益性公墓等城乡公益性骨灰集中存放设施建设力度,为亡者骨灰安葬创造科学、有序、和谐的良好环境,显得尤为重要,有利于引导广大群众转变观念,移风易俗,有序安葬骨灰,避免乱埋乱葬,节约殡葬用地,减少环境污染。
综上,加大城乡骨灰安葬设施建设,特别是公益性殡葬设施建设的力度,增加多样化骨灰安葬设施供给,实施散坟相对集中管理,为新增死亡人口骨灰安葬提供条件,是有效遏制新增散坟、逐步实现散坟“零增长”的现实选择,是深化殡葬改革、倡导殡葬新风、弘扬殡葬文化的有效途径,也是全面落实辽宁沿海经济带发展战略、加快我市全域城市化进程的重要举措。
二、目标任务
着眼畅通城乡散坟清理工作“出口”,增加骨灰安葬设施供给,提高我市骨灰安葬设施的公共服务水平,满足人民群众丧葬需求,全市计划在2011年—2013年,全市3年内建设城乡公益性殡葬设施140处。
1、新建农村公益性公墓120座。在重点乡镇和村,原则按每座占地面积1万平方米、安葬骨灰总量5000具的规模,建设标准化农村公益性公墓120座。其中,2011年建设30
座,2012年建设42座,2013年建设48座。农村区域性公益公墓提倡采取树葬、壁葬、卧碑等节地、环保方式建设。
2、新建、维修改造城镇骨灰堂20座。原则按照每座建设面积2000平方米、存放1万具骨灰的标准规模,新建骨灰堂10座,维修改造骨灰堂10座。其中,2011年新建4座、维修改造6座,2012年新建4座、维修改造4座,2013年新建2座。
农村公益性公墓和城镇骨灰堂属非盈利性公共服务设施,其建设用地由土地管理部门无偿提供或划拨使用。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用地应当选用荒山瘠地,不得占用耕地、林地。禁止在风景名胜区、水库、铁路、公路两侧选址建公墓。
农村公益性公墓由所在区市县(先导区)、乡镇两级政府组织建设,乡镇政府或被指定的村委会管理。城镇的骨灰堂由所在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组织建设,由区市县(先导区)民政部门或被指定公办殡葬单位管理。
三、资金补助
城乡骨灰安葬设施建设资金,主要通过各地区财政投入和自筹方式解决,市政府根据年度建设计划给予适当补助。
按新建农村公益性公墓每座补助50万元、新建城镇骨灰堂每座补助120万元、维修改造城镇骨灰堂每座补助15万元。补助资金在项目建成并验收合格后予以拨付。
四、组织领导
为确保城乡骨灰安葬设施建设三年规划顺利完成,市政府成立骨灰安葬设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人员组成如下:
组 长:肖盛峰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姜丽华 市政府副秘书长
杨爱民 市民政局局长
成 员:孙少杰 市发改委副主任
宗四平 市民政局副局长
孙 辉 市财政局副局长
唐 凯 市国土房屋局
周安伟 市规划局副局长
厉秉智 市城建局副局长
周振雷 市林业局副局长
宋海青 金州新区管委会副主任
张树良 高新园区管委会副主任
陈广胤 长兴岛临港工业区管委会副主任
刘天飞 花园口经济区管委会副主任
于 笑 中山区副区长
裘孝锁 西岗区副区长
张德志 沙河口区副区长
徐克军 甘井子区副区长
夏德永 旅顺口区副区长
何忠诚 普兰店市副市长
张春玉 瓦房店市副市长
赵兴基 庄河市副市长
史 良 长海县副县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具体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宗四平兼办公室主任。
五、保障措施
1、明确工作任
务。各相关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切实加强骨灰安葬设施建设,改造工作的组织协调、服务指导,确保城乡骨灰设施建设三年规划实施方案落到实处。
市民政局负责将全市140个骨灰安葬设施建设指标分解到相关区市县;加强骨灰安葬设施建设的检查指导,做好新建殡葬设施档案管理,做好项目建设的申请上报工作;会同城建、林业、公安、土地等相关部门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逐步清理城乡散坟。
市发改委按照殡葬设施建设的要求,做好建设殡葬设施立项工作,统一安排骨灰安葬设施建设计划,保证骨灰安葬设施建设的顺利实施。
市城建局负责统计城市山林地和景区等区域散坟分布情况和数量;加强已葬散坟的监管,防止新的乱埋乱葬现象;对违法占用林地、毁林建墓的行为予以查处;会同民政部门制定搬迁散坟工作计划,组织散坟动迁工作。
市林业局负责统计农村山林地等区域散坟分布情况和数量;加强对农村山林散坟的监管;遏止农村散坟扩大化;对违法占用林地和毁林建墓的行为予以查处;会同民政部门制定搬迁散坟工作计划,组织散坟动迁工作。
市国土房屋局负责城乡殡葬建设用地手续报批工作;查处违反土地规划、违法侵占土地私建殡葬设施等行为。
市规划局负责城乡骨灰安葬建设用地规划。
市财政局负责监督各地建设、改造专项资金合理使用,严禁挪用侵占现象发生。
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和国家、省、市殡葬管理有关规定,负责本地区殡葬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将新建和改造本地区殡葬设施专项资金纳入当年度区市县(先导区)、乡镇(街道)两级财政支出计划,并监管建设改造资金的安全使用;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组织有关部门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清理散坟工作。
2、强化资金管理。各地区要确保骨灰安葬设施建设资金的落实,加强资金管理,坚持专款专用,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严禁挪用侵占现象发生。市政府将根据殡葬设施建设的进展情况,组织相关部门、相关人员,对工程质量和下拨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如发现问题,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通报批评。
3、落实工作责任。各级政府要从实际出发,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制定殡葬设施建设工作方案,并按方案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在本级城乡规划和土地规划编制中,对殡葬设施用地给予保障。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加强指导,落实政策。同时,要加强档案管理,并按程序做好项目的审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