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拒绝亲子鉴定 法院判孩子与父亲无亲子关系
再婚后,为了给孩子办准生证,他起诉至法院要求认定前妻所生的一对双胞胎女儿不是他亲生的。庭审中,他又出示离婚协议书,并申请做DNA亲子鉴定。不过,他亲子鉴定的要求被孩子母亲当庭拒绝,法院又该如何进行判决?昨日,记者获悉,阆中市人民法院近日审理了阆中辖区内首例“否认亲子关系”纠纷案件。
起因 准生证牵出亲子纠纷案
男子刘凡与蓝林原系夫妻关系, 2010年因双方感情破裂协议离婚。离婚时,两人在离婚协议中载明:非婚生育双胞胎女儿刘大、刘小归蓝林抚养,刘凡不负担抚养费,但刘凡有探望权。
两年后,刘凡再婚并准备生育小孩,没想到在办理准生证时,却被相关部门告知其名下已有两个女儿,不能再办理准生证。与蓝林就亲子关系协商未果后,刘凡遂以刘大、刘小为被告,蓝林为第三人诉至阆中市人民法院,要求法院确认自己和两个孩子间不具有亲子关系。
庭审 身份认定引发双方争论
庭审中,蓝林否认了她当时同刘凡关系不好,并称“我为达到离婚的目的,自愿作出双胞胎非婚生的陈述”。
蓝林的律师称,依据法律规定,确认亲子关系的,只有夫妻一方。刘凡与蓝林现已不是夫妻关系,故刘凡并不具有主体资格;同时,刘凡与蓝林签订的离婚协议属于书面陈述,蓝林也并非本案当事人,可以算是本案的证人。刘凡则认为,自己只是两个孩子法律意义上的父亲,蓝林作为孩子的母亲以及实际监护人,依然有确认亲子关系的诉讼资格。而蓝林在与自己离婚时也在离婚协议中作出了孩子是“非婚生养女”的陈述,所以自己与孩子间不具有亲子关系的证据十分充足。
庭审中,刘凡还提出了要与两个女儿进行亲子关系鉴定,遭到了蓝林的拒绝。最后,法院并未启动司法鉴定程序。
判决 他们血缘关系不存在
此案经法院审理认为,刘大、刘小二被告系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育的女儿,虽然两人现已离婚,但孩子与父母之间的关系并不会因父母离婚而消除,故刘凡可以提出确认亲子关系的申诉。虽然,刘凡就两个孩子与自己没有血缘亲子关系提供了两人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加以证明,蓝林虽解释“当时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但却不同意刘凡提出的“进行亲子鉴定”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应由被告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最后法院判决,刘凡同刘大、刘小之间不具有亲子关系。(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律师说法
江苏亲子鉴定中心的专家介绍:法律规定,对于在亲子关系纠纷中最为重要的亲子关系鉴定,考虑到未成年人保护以及隐私权、家庭和睦问题,法律则规定了双方自愿的原则。这便加重了对提出否认亲子关系的一方的举证责任,在法律条文中直接使原告刘某则针对自己的诉请,提供了离婚协议,协议上被告明确作出了“非婚生养女”的陈述,而此陈述为蓝某的自认,属于直接证据。虽然,蓝某辩称此协议是为达到离婚的目的,但是蓝某拒绝亲子关系鉴定且也未提供相反的证据。因此,法院认定原告的举证已达到必要证据的要求,根据相关规定法院最终判决原告同被告之间不具有亲子关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