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单信用证各当事人间法律关系研究
跟单信用证各当事人间法律关系研究
【摘要】信用证作为国际贸易中常用的一种支付和融资工具,既不同于汇兑、又不同于托收,其重要意义不可低估。要研究信用证就必须首先研究信用证当事人间的法律关系。信用证当事人间的法律关系相当复杂,学界及实践中存在多种学说和态度。
【关键词】跟单信用证;法律关系;当事人
一、跟单信用证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
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一种支付和融资工具,是银行依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开给受益人的一种保证银行在满足信用证要求的条件下承担付款责任的书面凭证,是开证行向受益人作出的一种有条件的支付承诺。
跟单信用证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包括两种:一种是基本当事人,另一种是其他当事人。基本当事人是任何信用证法律关系中都必不可少的,它包括开证申请人、开证行与受益人三方当事人。其他当事人在信用证法律关系中是可有可无的,这些当事人主要有保兑行、议付行(指定银行)、通知行。
学界对信用证各当事人间法律关系的认识存在诸多分歧。主要集中在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间的法律关系以及开证行与受益人间的法律关系认定上,因而以下主要论述基本当事人间的法律关系。
二、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间的法律关系
开证行与开证申请人之间的的关系是以开证申请书及其他文件所确定的合同关系。在承诺生效之后,两者之间便形成一种合同关系。这种合同关系的性质,学界有不同观点,如借贷关系说、委托代理关系说①、承揽合同说等。
借贷关系说认为:开证申请人是贷款人,开证行是借款人,两者之间是有偿借款合同关系。该说虽能解释开证行在没有收开证申请人的款项前向受益人或议付行付款的义务。但不能解释开证行收取的服务费,因为这里服务费用不能等同于贷款利息②;也无法解释开证行向受益人而非开证申请人支付“借款”的原因。
委托代理关系说认为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是以开证申请书及其他文件确定的委托合同关系,开证申请人是委托人,开证行为受托人。该说不足以解释信用证中开证申请人对不可撤销信用证的修改须经开证行及受益人的同意,且没有任意解除权,以及信用证中开证行是以自己的名义开立信用证,由此带来的法律后果也由开证行自己承担的问题。
承揽合同说认为,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的合同关系符合承揽合同的特征。但是承揽合同一般发生在实物制作领域,且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简单,一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