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医师租赁合同1.
执业医师证租凭合同书
甲方: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乙方: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甲方 同意将本人执业医师证让乙方 经营的诊所作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法定代表人使用,具体细则如下:
1、甲方不得随意借故终止本合同,意外和自然灾害除外。
2.、乙方在租用期间不准转给他人使用,如转给他人使用,需经过甲方同意,乙方如不续租该营业执照需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营业执照。
3、乙方在使用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期间,如出现任何医疗事故及纠纷,将由乙方自行解决。
4、乙方在卫生局审核或卫生局检查所产生的费用和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5、出租时间为2017年1月1日至 2023 年1月1日终止,时间为5年。租金肆万元正(¥40000元),租金一年一交,一次性付清。乙方应提前一个月向甲方交纳租凭费 元整/年,不得以任何理由及借口推脱,否则甲方有权终止该合同。
6、甲乙双方自签订该协议起,所有债权、债务等一切纠纷,均与对方无关。
7、自该协议签订之日起甲方不承担房费、水电费,一切涉及的经营费用,由乙方自行负责。
8、 在协议期内乙方应合法经营,乙方经营诊所中发生的一切责任与甲方无关,甲方只提供执业医师证书。如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的执业证书被吊销,乙方承担甲方的经济损失。未得到甲方书面认可,乙方不得将甲方的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变更注册到其他单位,不得做出有损于甲方利益的行为。因乙方原因给甲方造成行政、法律后果和经济损失的,全部责任应由乙方承担。甲方提供证书使用的范围仅限于乙方年检及主管部门检查需要等。乙方不得将甲方的证件用做其他用途;否则,由此出现的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9、未尽事宜,在本着双方友好往来,互惠互利的原则上,共同协商解决。
附:本合同一式 份,有效期为 1 年,中途任何一方如有变动,需向对方提前三个月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