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劳动合同样书(2010)
编号:
劳 动 合 同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乙方(劳动者)姓名:
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
签 约 须 知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保证向对方提供的与履行劳动合同有关的各项
信息全面、真实、有效。
2、《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
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以分支机构的名义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以用人单位的名义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3、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间,可以在劳动者工作前、开始工作之日或者工
作后一个月内。用人单位未在开始用工之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之后补签的,应当按实际签订日期如实填写落款日期,劳动合同期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4、用人单位要在劳动合同签订30日内(集体合同7日内),到所在地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
5、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
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支付给乙方工资(含试用期)不得低于当年本地最低工资标准。
6、除约定服务期和竞业限制条款两种情形之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
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7、劳动合同空白之处应协商一致后填写,不需协商之处须写无或划
掉。
8、劳动合同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涂改、未经合法授权代签无效。
2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
单位性质: 单位地址: 乙方(劳动者)姓名:性别:出生年月:
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
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 甲乙双方选择下列第 种形式确定劳动合同期限:
(一)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无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法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条件出现时止。
(三)以完成工作任务为期限。自 年 月 日起
至 工作任务完成止。
其中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试用期包含
在劳动合同期内,自用工之日起算)。
第二条 甲方为劳务派遣单位、乙方为被派遣劳动者的,甲方应与乙
方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工作地点和工作内容
第三条 甲乙双方约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为 。
3第四条 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和任职要求,安排乙方从事 工作。
第五条 甲方按工作标准经考核考评确认乙方不胜任本岗位工作,可以调整乙方工作岗位。甲方根据生产经营发生变化或工作需要,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乙方的工作岗位。岗位调整后,不影响本合同的继续履行。岗位变更的有关文书应载入本合同的附件。
第六条 甲方为劳务派遣单位、乙方为被派遣劳动者的,甲方派遣乙方到 (用工单位) (岗位)工作。派遣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七条 乙方须按照甲方安排的工作内容及要求,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时完成工作任务,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八条 甲方应执行国家关于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法律法规,建立工作考勤制度。
第九条 乙方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甲方因生产特点不能执行标准工作时间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或不定时工时制,同时依法保证乙方的休息权利。
第十条 甲方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乙方加班。确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超过3小时,并且每月不超过36小时。
四、劳动报酬
4第十一条 甲方应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与企业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就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第十二条 甲方按照同工同酬原则,结合乙方的劳动岗位、劳动技能、劳动强度、劳动条件、劳动贡献等,经平等协商,确定乙方的劳动报酬水平。
第十三条 甲方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逐步增加乙方工资。 第十四条 经双方协商,甲方按下列第 种形式支付乙方工资。
(一)计时工资制。工资组成分别为 、 、 ;其标准分别为 、 、 。
(二)计件工资。乙方的劳动定额为 ,计件单价为 ;
(三)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工资分配和工资支付制度确定。
第十五条 甲方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应当依照国家或者行业制定的劳动定额标准,结合本企业实际,征求企业工会或者职工代表的意见,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
第十六条 双方约定试用期的,乙方在试用期期间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本合同第十四条约定工资的80%。
第十七条 实行月工资制的,甲方每月 日前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提前至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实行年、日、小时工资制的,支付方式和时间为 。 5第十八条 甲方生产经营任务不足停工、停产、歇业,乙方同意待岗,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甲方向乙方支付的生活费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待岗期间乙方仍需履行除岗位工作外的其他义务。
第十九条 甲方按时足额以货币或转账形式向乙方支付劳动报酬,不
得以实物或其他有价证券等形式替代。
第二十条 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在休息日工作的,依法安
排乙方补休或者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向乙方支付加班工资。
第二十一条 甲方提供食宿、交通、服装、劳动工具等工作条件的,
不得折算为乙方工资。
国家和省规定应由甲方向乙方支付的津贴、补贴,由甲方在约定的工
资标准以外另行支付。
第二十二条 甲方为劳务派遣单位、乙方为被派遣劳动者的,乙方在
无工作期间,甲方应按用工单位所在地当年最低工资标准向乙方按月支付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甲方编制工资支付表,记载乙方姓名、支付时间、支付
项目、加班工资、应发金额、扣除项目、实发金额和签名等事项。工资支付表至少保存15年的时间备查。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和乙方(或代表乙方的工会、职工
代表)均可提出对工资标准或劳动定额、计件单价的调整方案、意见,经平等协商、达成一致,公示或告知乙方后进行调整。调整后应及时将调整标准和数额载入本合同附表,经甲方签章、乙方签字后生效。新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工资集体协议中确定的工资标准。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6第二十五条 甲乙双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参加社会保险,依法缴纳各
项社会保险费。其中,乙方个人缴纳部分由甲方代扣代缴。
第二十六条 乙方休息休假、患病或负伤、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生
育、死亡等待遇,以及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期限及待遇,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执行。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二十七条 甲方建立健全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职
业危害防护制度,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
劳动防护用品,并对乙方进行必要的培训,预防劳动过程中事故的发生。
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各项制度规范和操作规程。
第二十八条 甲方安排乙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岗位(工种),应当
履行向乙方如实告知的义务,定期为乙方进行健康检查,并为其采取相应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第二十九条 甲方安排乙方从事特种作业的,必须按国家规定对乙方
进行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资格或者乙方已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第三十条 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
方有权拒绝。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乙方有权对甲方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三十一条 乙方为女职工或未成年工的,甲方应按国家规定对其进
行特殊劳动保护。
七、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续订、解除、终止
第三十二条 甲乙双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三十三条 甲方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
7事项,不影响本合同的履行。
甲方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本合同继续有效,由承继其权利和义
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第三十四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期满时可续订劳动合同,
并计算为签订劳动合同的次数。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情形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三十五条 甲乙双方解除、终止本合同,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进行。
第三十六条 甲方违法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乙方要求继续履行本合
同的,甲方应当继续履行;乙方不要求继续履行本合同或者本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甲方应当依法按向乙方支付赔偿金。乙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劳动合同订立、变更、续订、解除和终止,甲方均应事
先书面通知乙方,并由乙方签收(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第三十八条 劳动合同变更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劳动合
同变更协议书》。
第三十九条 劳动合同解除、终止时,甲方应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
同证明书》,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组织等关系转移手续。乙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甲方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理工作交接时支付。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甲方对劳动合同文本等资料至少保存二年
备查。
8八、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
双方可以订立专项协议,约定服务期。乙方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 第四十一条 乙方负有保密义务的,双方可以订立专项协议,约定竞
业限制条款。
第四十二条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订立
补充条款,并签字盖章。补充条款与合同的其他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三条 甲乙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依照《劳
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通过申请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解决。
第四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
条款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按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乙方执有的劳动合同不得由甲
方代为保管。甲方在将书面劳动合同交付乙方时,应要求乙方签收,并保留签收记录。 第四十六条 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9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乙方(签字):
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备案机关(盖章):
合同备案日期: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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