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扶互助基金筹集.管理和使用的暂行办法
职工帮扶基金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宗旨:为认真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中华民族扶危济困、助人为乐的传统美德,及时为单位干部职工在患病、家庭遭受突发意外等遇到的紧急困难时提供临时帮扶资金,帮助干部职工家庭渡过难关,结合单位实际,决定建立我处困难职工帮扶基金(以下简称“帮扶基金”),为管好用好资金,特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
第二条 使用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按制度、程序办事的原则,坚持关爱特困、保障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恪守救急不救贫的原则。
第三条 帮扶救助范围:本基金帮扶对象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管理处正式职工(含离退休职工):
1、本人或直系亲属(父母、子女、配偶)遭遇重大疾病或灾难急需周转资金的;
2、家庭受到重大意外变故,急需周转资金的; 3、符合本暂行办法宗旨的其他类型。 第四条 帮扶基金的来源: 1、管理处划拨的基本帮扶基金; 2、干部职工慈善捐款;
3、本基金利息; 4、其他资金。
第五条:基金的申请及使用
1、凡符合第三条的有关规定,职工其本人可按照帮扶基金申请程序,提出基金申请。
2、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可办理相关手续领取帮扶基金,帮扶基金申请额最高不超过10000元,基金偿还从借款人下一月工资中直接按月分期扣还,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0个月。
第六条 帮扶基金申请程序
1、本人申请。凡符合帮扶范围、条件的职工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 帮扶基金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身份证复印件、医疗证明、伤亡证明、灾情证明等),由所在单位(部门)对其情况进行初步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处工会;
2、处工会汇同组织人事、财审、监察室组成基金帮扶审核工作小组,对相关材料进行集中审核,初步提出可帮扶的金额及还款计划并报处管理处集体研究核准;
3、处领导研究后,处工会及时告知申请人。被批准的,由申请人或代办人(持申请人委托书和申请人及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到单位财务科办理相关手续,领取帮扶资金。
第七条 帮扶资金的管理:
1、帮扶基金在单位工会账上设立专项科目进行专款专
用,实行财务单独核算,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挪作它用,违者按相关规定处理。
2、帮扶基金严格按单位财务制度和本办法执行,并接受管理处相关部门的监督审计。
第八条 责任追究:对编造虚假情况骗取帮扶基金的,一经查实要追究相关单位、部门责任人的责任,对造假者在追回资金的同时并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管理处研究决定。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帮扶基金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