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疾病门诊补助和退休异地安置的办理
07-12
特殊疾病门诊补助和退休异地安置的办理
一、特殊疾病门诊补助
(一)参保人员患下列疾病,在门诊治疗发生的医疗费,可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补助范围。
1、肾衰竭透析治疗
2、恶性肿瘤放、化疗(含白血病需继续化疗者)
3、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
4、原发性高血压(属于高危险组和极度危险组)
5、糖尿病伴并发症
6、肺源性心脏病
7、类风湿性关节炎(活动期)
8、重型系统性红斑狼疮
9、再生障碍性贫血
10、慢性活动性肝炎、肝硬化
11、急性心肌梗塞介入治疗术后(需长期药物治疗者)
12、支气管哮喘
13、重症帕金森氏病
14、慢性心力衰竭(除外肺源性心脏病导致的慢性心力衰竭)
15、心脏瓣膜置换抗凝治疗
16、癫痫
17、精神分裂症
(二)患特殊疾病参保人员的申报和确认
1、填报《省直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补助申请表》一式两份。(人事处档案室领取)
2、本人3个月内有关病情证明材料
3、报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
二、退休异地安置的办理
1、指已办理了退休手续,在兰州市(区)以外居住的省直参保单位的退休人员。
2、由本人申请填写《甘肃省省直医疗保险异地安置退休人员情况登记表》一式三份。(人事处档案室领取)
3、提供当地暂住证或户口证明(复印件)
4、由单位到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审核批准后,方可在异地就医。
5、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因病情需要回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不受任何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