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律师意见书
关于发起设立十堰市茅箭区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湖北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
湖北平长律师事务所接受拟设立的十堰市茅箭区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
司发起人的委托,根据委托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就发起设立十堰市茅箭区小额
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各出资人主体资格及出资人之间的关联情况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一、出资人基本情况:
1、十堰市xx工贸有限公司,地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
2、姓名xx,性别,出生年月,住址。
3、姓名xx,性别,出生年月,住址。
二、法律意见:
1、十堰市xx工贸有限公司是依法批准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国企业法人。公司对外出资已经公司股东表决通过,公司对外出资符合《公司法》及《湖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出资人十堰市xx工贸有限公司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股东xx等九位出资人均为自然人,其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其出资行为自愿合法;各出资人之间属各自独立
的民事主体,无共有财产关系;出资人的主体资格均符合《公司法》及《湖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
三、法律声明:
1、拟设立的十堰市茅箭区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出资自然人保证:其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真实、完整、有效;并保证有关材料上的签字或印章均真实,有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者原件一致。
2、本所仅依据委托人提供的资料进行法律分析,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盈利预测等专业事项发表评论。
3、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申请设立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四、本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无副本。
五、本意见书加盖公章后有效。
湖北平长律师事务所
律师:朱延桢
2011年 5 月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