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标准化文件档案管理制度[1]修改
安全生产标准化文件档案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对我公司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中所形成的文件和档案进行有效地控制,确保文件的有效性,充分发挥文件在各项工作中的指导作用,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我公司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中所形成的文件和档案资料的控制与管理。
3.职责
3.1安保部负责我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性文件和档案的管理与控制;
3.2办公室负责我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性文件的审核,送总经理签发;负责文件的核发及校对;
3.3其他各部门自行发布的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管理文件,应符合我公司文件和档案的控制程序要求。
4.文件和档案控制要求
4.1文件、档案的编制
4.1.1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管理性文件和档案由安保部组织编制,
4.1.2其他各专业操作性、技术性文件由各相对应部门的主管负责组织相关技术人员编制。
4.2文件和档案编制要求:
4.2.1编制文件时要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及我公司的实际情况;
4.2.2编制的文件内容应全面、系统、充分、适宜,具有可控制性。
4.3文件的评审和批准
4.3.1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件由安委会负责评审,总经理负责批准签发;
4.3.2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性文件由安委会评审,总经理负责批准签发;
4.3.3各部门日常安全管理文件由各部门主管负责批准;
4.3.4当我公司的组织结构、操作流程等发生改变或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发生变化时,应对原文件进行评审、修改、批准,并保留评审记录。
5.文件的发放
5.1安全标准化建设体系文件由办公室负责统一备案登记和发放;
5.2安保部负责安全生产标准化制度性文件的管理和控制,
5.3相关操作性、技术性文件由各部门负责统一发放,并做好发放登记工作;
6.文件的作废和销毁
6.1安保部应及时收回作废文件,会同办公室按规定进行销毁;
6.2办公室做好文件作废和销毁的登记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