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拍摄的交通违规照片不能作为处罚依据,是真的吗?
今年5月,银川一市民拍摄到一辆轿车违章行为,当地交警部门表示:“市民拍的尚不能作为处罚的依据。”而在今年7月,另一银川市民将拍到的违章照片发至交警部门后,却得到了受理。
央视网特稿(记者高宇婷 张志超 袁育堃)今年5月,一位银川市民拍摄到一辆路虎停在公交车站长达20分钟之久,导致公交车无法进站停靠,市民只能绕行搭乘公交。该市民将此图片发微博后,银川市兴庆区交警一大队在微博上建议大家文明停车,并指出:“目前,交通违法证据只能由交通警察获取,市民拍的尚不能作为处罚的依据。”
而今年7月份,在109国道银川市通往贺兰县的路段上,一辆客运大巴车压双黄线超车、闯红灯时被市民拍下后发至微博。8月5日,“@贺兰交警”微博回复:“今天上午该车司机来我队接受了处理,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我队对其作出罚款400元、记9分的行政处罚。”
记者发现,前后两件事十分相似,但处理结果却截然不同,那究竟市民拍照能否作为处罚依据呢?记者日前在广州、南昌、银川等市进行调查采访。
广州: “随手拍”材料不能作为证据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调查取证是行政执法机关行使行政处罚权的组成部分,不能委托公民行使。因此,市民拍摄的交通违法照片和视频资料只能作为举报违法的线索,而不能作为交通部门行政处罚的证据。
“我在车厢内装了行车记录仪,正好拍到前面的车辆违章变道,于是就把违章的片段制作成‘GIF动画’上传到了微博,并且‘@广州交警’的官方微博,但是对方一直没有回应。”广州市民萧先生说。萧先生告诉记者,安装行车记录仪是为了避免出现碰瓷或交通意外时发生争执,但他发现行车记录仪上每天都能拍到许多车辆违章的情况。
据了解,在2012年国庆节期间,广州公安曾经在微博上就“随手拍举报违章车之法理纠结”发起投票,其中争议就在“该让违章者受罚”还是“无行政执法权主体取证违法”。投票结果显示:其中赞成的占85%,反对的仅占15%,而在投赞成票的网友中,有超过40%的网友赞成有偿举报。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调查取证是行政执法机关行使行政处罚权的组成部分,不能委托公民行使。因此,市民拍摄的交通违法照片和视频资料只能作为举报违法的线索,而不能作为交管部门行政处罚的证据。另外,利用监控设备(照相或摄像)记录违法图像的,必须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事实上,早在2003年广州警方就曾经开展过相关的行动,但引发的一场官司却终止了此事。广州市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交警告诉记者,2003年7月,广州警方就发布通告称:“凡是年满16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广州市民,都可在指定路段对来往机动车辆的违章行为进行拍摄,而所拍照片经过交警部门确认后,可获每张20元的奖励。”
2004年3月,广州交警根据群众拍摄的交通违章照片,认定车主有违章行为,对其处以100元罚款。但随后车主以“行政违法行为证据须由执法机关获取”为由上诉,同年12月,广州市中院终审裁定该车主胜诉,认为调查取证是行政执法机关行使处罚权的组成部分,不能委托公民行使。指出市民拍摄的违章照片只能作为该车主涉嫌违法的线索,而不能直接作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证据。
最终广州警方不得不叫停“随手拍”。该名交警告诉记者:“直到现在,广州市也没有恢复‘随手拍机动车辆违章行为’。”
南昌:市民举报 将给予奖励
根据南昌市政府《关于市民拍摄不文明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规定》如果市民将拍到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的交通违法行为交给南昌市交管局,经认定后就能获得现金奖励。
从2013年7月25日起,南昌市交管部门对市民拍摄的交通违法行为经过严格审核后,可以作为处罚依据。
根据南昌市政府《关于市民拍摄不文明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规定》如果市民将拍到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的交通违法行为交给南昌市交管局,经认定后就能获得现金奖励。规定称:“拍摄到行人违反交通信号灯的每起奖励10元;行人跨越道路隔离设施的每起奖励10元;机动车驾驶人向道路上抛洒物品的每起奖励20元等;拍摄到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即套牌、使用伪造的机动车号牌即假牌、驾驶拼装或达到报废标准机动车的,每起奖励100元。”
南昌市公安局交管局民警李欢告诉记者:“如果举报者拍摄到机动车的违法行为,除了要记下违法日期、违法地点、车型号牌等信息外,至少还要拍摄两张以上的违法行为过程图。交警部门将会对情况进行调查,如果情况属实,会将该起违法行为录入违法系统,涉及车辆将会被处罚,而举报者也会获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现金奖励。”
相关规定要求,举报人需将自己的真实姓名、联系方式连同举报违法行为的相关信息及摄像资料一起通过电话和互联网等形式交给交管部门,交通管理部门将对举报人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民警李欢提醒:“对举报人利用掌握的证据材料敲诈报复被举报人的,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奖励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追究有关举报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银川:不鼓励市民拍摄
银川市交警分局法制大队大队长孙红艳告诉记者,公安部交通管理局于2013年3月25日印发了《关于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处理交通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该《意见》中指出,对提供的记录资料严格审核,符合证据要求的,可以作为违法信息录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
银川市交警分局法制大队大队长孙红艳告诉记者,公安部交通管理局于2013年3月25日印发了《关于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处理交通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其中规定,对群众拍摄记录并在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三日内举报的机动车闯红灯、违法占用专用车道行驶等违法行为,要通过询问举报人和涉嫌违法车辆所有人、管理人等形式认真调查核实。对提供的记录资料严格审核,符合证据要求的,可以作为违法信息录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
此外,银川市交警分局秩序科的工作人员张彦鹏告诉记者,由于交警本身的工作量较大,所以并不鼓励市民的“随手拍”行为。“照片违法证据太多,根本处理不过来。”
而此前,银川市曾号召市民“随手拍”车窗抛物的违规行为,并给予一定奖励。活动已经进行了一段时间,但因对市民拍照的要求较为严格,如:照片中应有车内市民往外抛垃圾的明显动作等要求,导致真正能作为处罚依据的照片并不多。
由此可见,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市民拍摄的交通违法照片可以作为处罚依据,但其中有诸多细节上的要求,还需市民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