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违反公司章程的法律后果
前 言
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股东(或投资人)依据法律的规定通过相应程序制定的,是公司组织体自治领域范围内的“宪法性”文件,是公司治理的最高行动指南。公司章程是公司存在和活动的基本依据,是公司行为的根本准则。国家有宪法,公司有章程,章程对于公司的作用有如宪法对于国家的作用,由此可见公司章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是非常重要的。公司章程在公司治理中有如此重要的作用,因而研究违反公司章程的法律后果是有一定的必要性的。研究违反公司章程的法律后果的意义就在于确立公司章程的权威,推进公司自治的质量;确立违反公司章程的相关裁判规则。
目 录
摘 要 ................................................................. 1
1. 公司章程性质的认识 ................................................. 1
1.1. 自治法说 ........................................................ 1
1.2. 契约说 .......................................................... 2
1.3. 宪章说 .......................................................... 2
1.4. 新折中说 ........................................................ 3
2. 公司章程法律效力的分析 ............................................. 4
2.1. 公司章程的时间效力 .............................................. 4
2.1.1. 生效时间 .................................................. 4
2.1.2. 失效时间 .................................................. 5
2.2. 公司章程对主体的效力 ............................................ 5
2.2.1. 公司章程对公司的效力 ...................................... 5
2.2.2. 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的效力 .................................. 5
2.2.3.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效力 ........................ 6
3. 公司章程的作用 ..................................................... 6
3.1. 公司章程在公司自治中的作用 ...................................... 6
3.1.1. 公司章程对公司组织机构的自治 .............................. 6
3.1.2. 公司章程对股东股权转让规则的自治 .......................... 7
3.1.3. 公司章程对公司税后利润分配规则的自治 ...................... 7
3.1.4. 公司章程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自治 ................ 7
3.2. 公司章程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作用 .................................. 7
3.3. 公司章程平衡利害关系主体的作用 .................................. 8
4. 违反公司章程的法律后果 ............................................. 8
4.1. 探讨违反公司章程法律后果的重要意义 .............................. 8
4.1.1. 确立公司章程的权威,推进公司自治的质量 .................... 8
4.1.2. 公司章程的复杂性要求我们应当关注违反公司章程法律后果的研究 9
4.1.3. 确立违反公司章程的相关裁判规则 ............................ 9
4.2现行公司法对违反公司章程的法律后果规定的不足与完善 .............. 9
4.2.1. 公司法对违反公司章程的法律后果的规定及其不足 .............. 9
4.2.2. 现行公司法对违反公司章程的法律后果规定的完善 ............. 10
结 语 ................................................................ 13
注 释 ................................................................ 14
参考文献 .............................................................. 14
致 谢 ................................................................ 17
论违反公司章程的法律后果
摘 要:公司章程在公司自治中的重要作用,让我们更加重视违反公司章程的法律后果。司法实践中,公司或公司内部人员违反章程的行为可能会侵害公司、股东以及公司以外相关主体的利益、公司以外主体违反公司章程的行为同样会侵害到股东、公司、其他债权人的利益。法律规定的不完善,造成现实中,在相关主体违反公司章程的情况下,如何救济受损的利益、如何界定违反章程的行为以及牵连行为的性质和法律后果,便又成为一个争议的问题。本文以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为基础,结合相关法律原理,通过对公司章程性质、公司章程效力的分析,公司章程作用的理解,分析如何界定相关主体的利益保护的基础上,就违反公司章程的法律后果进行探讨。
关键词:公司章程 公司自治 性质 法律效力
1. 公司章程性质的认识
通过对公司章程性质的认识理解,可以得出公司章程是基于股东的合意而对股东本身产生约束力,只有在这个前提之下才能更好的理解违反公司章程的法律后果。关于公司章程的性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种学说中:
1.1. 自治法说
该说认为,公司章程是公司股东为规范公司组织形式和行为准则而订立的书面法律文件,是公司股东为了经营和管理公司而给自己制定的法律。如台湾学者柯芳枝认为,公司章程系规定公司内部组织及活动等根据规则之自治法。韩国商法学者李哲松则从章程效力范围的角度,认为章程不仅约束制定章程的设立者或发起人,而且也当然约束公司机关及新加入公司组织者,因此,具有自治法规的性质。[1]这种理论实际上是“公司章程契约说”的自动延伸,但又弥补了契约说的一些不足和缺陷。日本学者将公司章程视为一种自治法规学说、则是混淆了国家立法与民事主体私法自治的界限,也应予以抛弃公司章程是公司这种民事主体的一种意思表示约束力仅局限于公司及公司内部,不是一种国家权力的体现。[2]
该说不足之处是:首先:将公司章程直接称呼为“法”,混淆了法须特定国家机关经过特定程序才能制定的应有之意;其次:在逻辑关系上存在将法律认可和保障公司章程的有效性等同于法律自身的弊病;再次:不能准确体现公司章程法律性质的一些特殊性,如公司章程必须符合一定的法定文件形式、股东可随时根据需要对其进行修改变动等。
1.2. 契约说
该说认为,公司章程是股东之间在平等协商基础上就设立和管理公司的权利义务达成的文件,是股东自由意志的体现。契约说抓住了大多数公司章程中所体现的“意思自治”、“合意”等“合同法”的一些基本理念。英美法系的学者多认为公司章程是一份契约或合同。[3]法系国家之所以视公司章程之性质为契约。这与其法律传统是分不开的。英美国家有其独创性的、历史渊源久远的信托制度。其公司制度是根植于信托制度之上的。根据17世纪英国的法律制度,公司法人受社员(股东) 的信托而拥有财产,具体指享有必要的法定权利管理和控制信托财产,其权利义务受信托契约和法律的制约;而受益人(股东) 享有衡平法上的所有权(equitable ownership),在后来的公司法发展中,随着所谓的法人三原则即法人资格自由取得原则、合股原则和有限责任原则的确立,法人已成为一独立人格,公司制度与信托制度实际上已相去甚远。
[4]
该说不足之处是:首先:不能体现“合同法”中一方权利即是另一方义务的“权利义务对应性”原理;其次:不能充分体现合同具有“相对性”(即合同只在订约的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效力)的基本原理,公司章程约束的主体不限于章程的制定者或签署者,它约束的主体包括公司本身、公司股东和公司的管理者等;再次:无法解释一人公司或独资公司的公司章程欠缺“合意”的事实。
1.3. 宪章说
该说认为,公司章程实际上是公司的设立者为实现公司设立的目的而为公司的内部组织和管理活动所制定的根本性或纲领性制度。公司章程宪章说实际上是借鉴国家治理行为中“民主宪政”理论的一种类比性的说法。该说虽然采用比喻的形式,但也确实抓住了公司章程的一些本质特征,相较前两说有其独特的优越性和说服力。
该说不足之处是:首先:采用类比的方式给公司章程进行定性,没有从公司法理论角度对公司章程进行定性分析;其次:设立和经营一个公司无法等同于成立和治理一个国家,该说无法说明公司法与公司章程之间的法律关系;[5]再次:此说仍旧没有跳出公司章程即为法的范畴,似与公司章程自治法说较为接近。
宪章说从市场的不完善性出发, 主张增加国家意志的干预, 将公司章程视做公司的根本大法, 一则强调了公司章程在地位、修改难易方面如同一国宪法; 二则强调对章程更多地加以强制性规定, 将股东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的权利限制在较小的范围内。宪
[6]章说仍未脱离自治法说的范畴, 只是更多地加入了国家意志的因素。宪章说的一个基
本假设就是国家制定的强制性条款比私人自治更有效率, 实际上这个前提是值得怀疑的, 也是与加强公司自治的潮流相违背的。现代产权制度的基本特征是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 其根本的目的是使公司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市场主体, 即成为自治的市场主体。
1.4. 新折中说
关于违反公司章程的性质,除了上述三种学说外,还有一种比较全面的学说,即新折中说。该说认为,公司章程是为了体现公司股东的意志,在公司设立或变更时必须进行公示性登记,且旨在实现公司法人治理的一项具有法律上意义的规范性文件。
该说的优点是:首先:公司章程首先反映或体现的是公司股东的意志,是实现公司股东权益的最直接保障。其次:公司章程必须具备法定的书面形式要件,在公司设立或变更时必须向有关政府部门进行公示登记,以便国家和社会对公司组织或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再次:制定公司章程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公司的内部组织和经营行为,是实现公司法人治理的操作规程。最后:公司章程的部分内容是国家公司法强行要求规定的内容,部分内容是公司股东或管理机构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自行制定的,它是国家公司法律制度的具体落实和补充。
本文认为这种学说比较合理,因为这种学说更具体的体现了公司股东意志,在公司设立或变更时必须进行公示性登记,且在实现公司法人治理的一项具有法律上意义的规范性文件,同时也是国家通过立法形式所颁行的公司法律制度的具体落实和补充性法律文件。
从理论意义上讲, 这种学说吸纳了契约说、自治法说、宪章说的合理之处, 摒弃了各学说中的矛盾部分, 从而在英美法系公司章程学说和大陆法系公司章程学说之间架起了沟通的桥梁, 可以使两者之间相互融合, 相互促进发展。比如英美法系中的关系合同理论、预期理论、长期契约理论就可以引入到大陆法系公司章程理论中来。[7]
从实践上讲, 这种学说可以解决众多的难题, 例如公司章程的生效时间问题:公司章程中发起设立公司的投资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契约法的原理, 自发起设立的投资者签字盖章生效; 公司章程中关于公司治理机制、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公司章程细则) 的内容受自治法学说的调整, 自公司成立时生效。再比如对违反公司章程的性质的认定, 股东与股东之间, 股东与公司之间的违章行为违约行为, 已经适当履行契约义务的股东或者公司可以要求未履行或者未适当履行契约义务的股东或公司承担违约责任。[8]
2. 公司章程法律效力的分析
公司章程既能基于股东的合意而对股东本身产生约束力,也能基于法律的要求约束股东以外的主体。只有在这一前提下,本文才能界定不同主体违反公司章程产生的不完全相同的法律后果。
2.1. 公司章程的时间效力
2.1.1. 生效时间
对于公司章程的生效时间,学者在认识上是有分歧的。主要有两种观点,一是公司章程制定并经股东签字、盖章后即生效;二是公司成立后生效。[9]本文认为,公司章程的生效时间问题不能一概而论,本文把公司章程分为初始章程和修改章程分别来讨论。
(1)初始章程
公司初始章程是公司成立时所制定的章程。依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只有在工商登记机关进行了设立登记,领取法人营业执照后才能成立。在公司成立后,公司章程应该有效自不成问题。有疑问的是,公司章程在依法登记之前是否有效呢?在法学理论上,设立中的公司是无权利能力社团,发起人和登记前选任的董事、监事是设立中公司的机关。设立中的公司及其机关可在设立公司的事项范围内从事必要的活动,他们的活动依据之一就是公司章程。
公司的发起人或出资者也应根据章程规定的权利义务、出资要求及筹建方式,相互承担责任,章程在他们之间发挥着类似合伙合同的效力。[10]如果章程在登记以前没有任何效力,则出资者间的权利义务就失去了依据。出资者因其他出资者的行为遭受损害,也就难以得到法律的救济。承认其法律效力,则违反公司章程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与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是相吻合的。因此,在公司成立前,公司章程只具有个人法上的效力,在公司章程上签字或盖章的出资者、公司成立前所选任的董事等机关都要受其约束。但此时的公司章程并不能全面生效,尤其是章程中需进行登记的事项更是不能生效。只有在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后,公司章程作为团体法上的公司章程才能整体生效。
(2)修改章程
确定公司修订章程的生效时间比公司初始章程的生效时间要简单,公司修改章程需经政府主管部门审批,自审批后生效;无需审批的,自股东会经法定多数通过后即
生效。当然,如果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到登记事项,则应自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
2.1.2. 失效时间
公司章程的失效,是指已经生效的公司章程丧失其效力。公司章程的失效可分为全部失效和部分失效。[11]
公司章程的全部失效,是指公司章程作为一个整体而丧失其效力。公司章程的全部失效具体又可分为两种情形:
第一,公司章程因为公司不能成立而失效。公司不能成立,公司章程自然丧失其效力。因为公司章程是针对已经成立的公司的,是已经成立的公司的治理规则。如果没有公司存在,自然无须章程存在。于此情形,公司章程于公司不能成立时失去效力。
其二,公司章程因公司终止而失效。公司成立后,如果因为某种原因而解散,解散的公司将进行清算,清算结束时,公司终止,其章程也自然失去效力。于此情形,公司章程于公司终止时失去效力。
公司章程的部分失效,是指公司章程的部分内容和条款失去效力。如公司章程部分内容和条款的修改或者废除,从而使得被修改或者被废除的内容或者条款发生无效。公司章程部分无效不影响公司章程整体的效力。公司章程的内容或者条款的修改或者废除应自股东会议决定时失去效力。
2.2. 公司章程对主体的效力
2.2.1. 公司章程对公司的效力
公司章程是公司组织与行为的基本准则,因此公司必须遵守并执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章程对公司的约束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对公司内部组织和活动的约束,另一是对公司经营范围的约束。可以经这两方面分别称为对内约束和对外约束。公司法将公司组织机构的产生办法、职权和议事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这些形成了对公司内部组织和活动的基本框架。除此之外,章程对公司的约束力集中体现在《公司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上,即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公司通过修改其公司章程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可以改变经营范围。[12]
2.2.2. 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的效力
公司章程可被视为是股东之间的契约,各个股东自然应受此契约的约束。受约束的股东不仅指公司成立时的股东,也指公司成立后加入公司的股东。我国新《公司法》
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
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券人的利益。因此,公司章程对股东的义务有规定的,股东应依照章程履行其义务。另外,公司章程在公司法的基础上确认股东权利的同时,也可以在法律授权范围内,对一些股东权利予以适当限制,如新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可以对股东分红比例做出不同于出资比例的规定,可以对股东的优先认股权和优先购买权做出规定,可以对股东资格的继承做出特殊规定等等。因此,如果股东的权利因其他股东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义务而受到侵害的,则受害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对实施侵害行为的股东提出请求。
2.2.3.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效力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公司组织机构或业务机构的具体执行人员,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为约束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我国新《公司法》第148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因此,公司章程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并且,当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执行职务时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公司股东也可提起代表诉讼以追究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如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义务,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公司章程的作用
通过对公司章程作用的理解,才能使公司章程在公司治理过程中发挥出更大的作用。
3.1. 公司章程在公司自治中的作用
3.1.1. 公司章程对公司组织机构的自治
(1)新《公司法》改变了旧《公司法》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的规定,允许由公司章程自主确定公司法定代表人。根据旧《公司法》第45条第4款、第51条第3款、第113条第2款的规定,董事长或者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新《公司法》第13条明确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显然为股东确定公司法定代表人提供了自治空间。
(2)新《公司法》允许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有别于公司法的规定。旧《公司法》
的一个明显漏洞之一就是“公司经理职权的法定化”。旧《公司法》第50条和第119条分别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经理的职权进行法定列举后,仅允许公司章程做出补充规定。新《公司法》第50条第1款和第2款、第114条第1款和第2款在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经理职权做出列举规定的同时,允许公司章程做出不同于这些条款的规定,即“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13]
3.1.2. 公司章程对股东股权转让规则的自治
旧《公司法》第35条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规则做出了强制性规定,而新《公司法》第72条在其做出了一般性规定之后,允许“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新《公司法》第142条第2款允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做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3.1.3. 公司章程对公司税后利润分配规则的自治
旧《公司法》第177条第4款规定:“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新《公司法》第167条第4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允许公司章程作出不按比例分配公司税后利润的另行规定。
3.1.4. 公司章程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自治
新《公司法》第170条第1款规定:“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综上所述,新《公司法》赋予了股东更多的意思自治空间,反映在法律条文上就是减少了强制性规范的适用,扩大了任意性规范的范围。通过增加“由公司章程规定”等立法用语。公司股东可以通过公司章程对《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填补和修正,从而在更广阔的范围上对公司事务做出自主和合适的安排。新《公司法》同时鼓励公司股东根据私法自治原则制定公司章程,通过公司章程来更好地体现股东自己的意志并为公司设定了意思自治的空间,更好地实现股东自治和公司自治。
3.2. 公司章程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作用
公司章程弥补了《公司法》规定的不足,实现具体公司制度的创新要求。关于公司章程《公司法》除了要求基本的强制性条款内容外,还赋予其大量的任意性条款规定内容。也就是说,凡是公司法或其他法律法规没有作出具体规定或没有作出禁止性
规定的内容,《公司章程》都可以进行规定,如关于公司治理结构中关于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董事长和副董事长产生办法、董事任期、董事会或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总经理的职权、股东的表决权等事项规定,关于公司的股权结构安排、股权转让、从业经营等事项规定。公司章程中对此方面内容之具体规定,不仅弥补了《公司法》规定之不足,而且能够实现公司制度之创新要求,为现代化企业制度的建立创设纲要。
3.3. 公司章程平衡利害关系主体的作用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能够平衡与公司相关的各方主体利益,实现公司内部和谐与外部和谐的统一。公司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存在物,其存在必然涉及公司股东、管理者和员工、公司债权人、国家和社会公众等各方群体的利益。尽管公司章程是由公司股东或设立者制定的,其所反映的主要是公司股东的意志,体现公司经营为公司股东谋取收益的现实需求,但正如国家法制相对于国家治理一样,公司章程内容必须平衡公司股东、管理者和员工、公司债权人、国家(指公司必须合法经营、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公众(指公司必须维护消费者利益,承担保护环境、安置就业等社会责任)等各方主体的利益,实现公司内部和谐与外部和谐的统一。[14]对违反国家法律或行政法规之强制规定的公司章程内容,法律自然不会准许或保护。
4. 违反公司章程的法律后果
4.1. 探讨违反公司章程法律后果的重要意义
4.1.1. 确立公司章程的权威,推进公司自治的质量
修改后的公司法通过公司章程为媒介,对推进公司自治有重大的意义。但是如何真正实现公司自治呢,而且是高效、和谐的公司自治秩序?本文认为,首要的问题是公司章程应当具有“最高”的权威,保证公司章程得到相关主体的遵守。如同法律一样,好的权利义务规范的遵守,一个非常重要的要素是明确违反该权利义务规范所产生的后果,即如何救济受害者利益,如何惩罚侵害者,要求其承担违反法律的消极后果。公司章程也是如此。为保证公司章程要遵守,必须明确违反公司章程的法律后果。只有在违反公司章程时,能够依据确定的后果使得受损者的利益得到救济,使得侵害者能够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近而警示其不得再违反公司章程,这样才能树立公司章程的无上权威,才能实现通过公司章程促进公司自治的理念。而且进一步说,如果违反公司章程的行为得到规则,就会促进创造高效、科学、创新的公司章程的内容。自然,
这将会促进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
4.1.2. 公司章程的复杂性要求我们应当关注违反公司章程法律后果的研究 公司法的修改使得公司章程将从没有独立人格的公司法的奴隶变成人格相对独立的公司治理秩序中的主人、将从只会被动抄袭公司法的法律复述者变成具有独立意思表示和创造力的思想者。从上述对公司章程记载事项、条款内容的分析也可以看出,公司章程将越来越复杂。而股东、董事、高管、债权人、公司、职工等利益主体均与公司章程的内容密切相关。为平衡不同利益主体的价值目标也决定公司章程必定是复杂的。公司章程的复杂性决定,不能按照一个尺度、标准、原则简单的设定违反公司章程的法律后果,否则这种规定必定是僵硬的、非适用的。由此,公司章程的复杂性要求我门必须对违反公司章程的法律后作出区分。
4.1.3. 确立违反公司章程的相关裁判规则
尽管修改后的公司法对违反公司章程的法定责任已经有过多处阐述。但是,鉴于公司章程的复杂性,仍然还有很多责任没有做出规定或者说规定的不明确。这样,在出现法定以外违反公司章程的客观行为时,必将缺少裁判规则。因此,公司法在规定违反公司章程的法律后果上的局限性造成的裁判规则的缺失,要求我们有必要关注违反公司章程的法律后果的问题。
4.2现行公司法对违反公司章程的法律后果规定的不足与完善
4.2.1. 公司法对违反公司章程的法律后果的规定及其不足
违反公司章程的法律后果不能单纯理解为一种违约或者侵权责任,而是应当包括该行为所产生的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在内有关决议的效力(无效、可撤销)、与第三人的交易文件的效力(合同的效力,包括无效、撤销)等问题,还应当包括在确定行为(合同)无效、撤销的基础上如何具体对受损权利做出救济和如何要求违反者承担责任的问题,具体包括责任的归责原则,行使权利的主体、期限、方式等。
修改后的公司法对违反公司章程的法律后果在某些方面做出了规定,当然在法律责任一部分主要强调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虽然公司法规定违反公司章程的法律后果的规定不是很全面细致,但是仍然具有重要的现实规范意义,为现实司法纠纷提供了裁判依据。并且为进一步探讨违反公司章程的法律后果问题提供了一定的参考价值。因此,从实证主义的角度出发,本文需要对公司法关于违反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做一下归纳和总结。
公司法条款中的规定表明,公司法有关违反公司章程的法律后果规定涉及到股
东、发起人、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等主体;内容涉及到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有关出资、议事方式、表决机制、股东权行使等方面;责任承担内容涉及到股东对股东的责任,股东对公司的责任,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对公司的责任、对股东的责任,股东对债权人的责任等。但是公司法的上述相关规定仍然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公司法有关违反公司章程的法律后果的相关规定存在局限,需要加以明确的很多方面没有规定,尤其是对第三人利益产生影响的相关问题没有作出规定。例如,公司未经章程规定相关决议,向第三人提供担保或者提供的担保数额超限的,该对外担保行为是无效行为、还是一种可撤销的行为、或公司的担保行为有效,不影响的第三人的利益,该不利后果只需公司内部人员承担?公司章程中有有利于职工利益的条款,但公司没有执行该条款,职工能否以此要求公司予以纠正并承担不利后果?凡此种种问题,公司法没有规定,而我们是需要考虑的。
(2)公司法有关违反公司章程的法律后果的规定从实体内容上缺乏全面性和准确性、立法科学性。一是该规定只规定股东有权主张提起诉讼撤销,而没有规定董事、监事是否有权主张撤销?现实中案例有董事起诉公司主张董事会决议无效和撤销的情况。二是行使撤销权的期限过于短,不利于保护相关主体的利益。在现实中,在公司没有通知个别股东、个别董事开会的情况下,股东和董事往往很难知晓股东会和董事会的相关决议。尤其是比较大的有限责任公司和上市公司。因此,法律规定行使撤销权的期限应当延长。但是在相关主体不知晓的情况下,应当参照合同法中有关撤销权的期间的规定来设定,才较为科学。
(3)公司法有关违反公司章程的法律后果的规定从程序上缺乏相关规定。严格的说,违反公司章程的法律后果所导致的相关主体的权利救济措施和违反者承担的相关责任的程序问题不是公司法能够完全承担的,这需要程序法的帮助。但是,有关行使权利的期限、能够主张权利的主体问题有时既是实体问题也是程序问题。如行使撤销权的期间、董事能否对无效董事决议提起诉讼等。
4.2.2. 现行公司法对违反公司章程的法律后果规定的完善
公司内部主体违反公司章程的相关法律后果的规定表明,公司内部主体包括公司本身,还包括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当然还有一个特殊的主体那就是公司职工。修改后的公司法11条明确规定,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因此,本文先探讨具有法律规定基础上的上述主体违反公司章程的法律后果,然后再论述公司职工违反公司章程的法律后果。[15]
(1)公司违反公司章程的法律后果
公司系一个组织体,系拟制人,其本身的意志的形成是由公司内部相关主体如股东、董事、高管人员的意志综合而来的。自然,谈及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公司章程,就意味着公司内部主体,部分股东、董事、高管人员的行为和意志系违反公司章程的。但是,我们谈及公司违反章程的法律后果,是指对公司该种行为的整体评判和公司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的综合,而不涉及对股东、董事、高管人员的行为的评判和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的分析,尽管这种责任的承担往往是在为股东、董事、高管人员的行为买单。
公司违反章程的行为对公司内部主体——股东、董事、高管人员、职工产生影响,应当对这些主体承担责任。
首先,公司违反公司章程的行为对公司股东的法律后果。股东是公司的投资者,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享有投资收益、公司决策、表决、管理等相关股东权利。在公司存在违反公司章程行为的情况下,一般要侵害相关股东的权益。那么,在此情况下,公司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呢?新公司法第22条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申请撤销。对于没有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而言,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内容、议事方式违反公司章程的,该行为应当视为公司的行为,行为的后果应当首先由公司来承担。
其次、公司违反公司章程对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产生的法律后果。新公司法包括22条在内并没有设定公司章程对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责任。但是,现实中,公司违反章程的行为侵害上述人员利益的大量存在。例如,未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解除上述人员的职务、侵犯公司章程授予给他们的职权等。在此情况下,相关人员是否可以主张撤销股东会、董事会等决议文件、要求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文认为,可以比照公司违反公司章程对股东产生的法律后果的相关规定和原则来设定公司违反公司章程对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产生的相关法律后果的规定。、
再次、公司违反公司章程对公司职工(职代会)产生的法律后果。公司法没有规定公司违反公司章程对公司职工(职代会)产生的法律后果。这是公司法立法的一个缺陷。公司法第18条规定,公司通过职代会或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由此可见,公司法要求公
司在治理过程中应当关注职工的利益,听取职工的意见。本文认为这是正确的。公司从投资主体上来讲,股东是公司的“主人翁”,但是从公司经营和创造力而言,职工也是公司的“主人翁”。公司的经营好坏,有无创造力、公司治理机构的科学完善与否均与公司职工的素质以及公司对职工的培训、管理密切相关。因此,作为公司最高的大宪章和最高行动指南的公司章程对此不能不有所涉及。
(2)股东违反公司章程的法律后果
公司法有关股东违反公司章程的法律后果的规定相对于其他主体而言比较多。下面根据公司法对此方面的相关规定试做分析。
公司法有关股东违反公司章程的法律后果的法律条款主要有公司法第20条(滥用股东权利)、公司法第21条(控制股东违反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公司法第28条(不按章程认缴出资)、公司法第31条(低价出资)、公司法第84条(发起人不按章程认缴出资)、公司法第94条(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公司章程出资或者出资不足的)。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文认为,股东违反公司章程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包括以下几种分类。
从责任性质上分,可分为侵权的法律后果(如滥用股东权利,包括控制股东违反关联交易的管理等规定等情况)和违约的法律后果(如出资不实应当向股东承担责任)。
从责任对象上来看,可分为股东对股东的法律后果、股东对对公司的法律后果、股东对债权人的法律后果等。
(3)董事、监事、高管人员违反公司章程的法律后果
公司法有关董事、监事、高管人员违反公司章程的法律后果主要是公司法第21条、第113条、第150条、第153条来规定的。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上述人员在违反公司章程时主要应当向公司和股东承担责任。一般来说,上述人员违反公司章程的行为损害公司以外主体利益的,应当由公司向相关主体承担责任。但是,由于公司章程中有国家意志的体现,公司本身又肩负着巨大的社会责任,公司的诚信对社会影响很大,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行为对公司社会责任和诚信的实现,均有很大影响。考虑到这一现实要求,本文认为,在一些十分重要的领域设定董事、监事、高管人员违反章程的对外责任制度还是必要的。
(4) 公司职工违反公司章程的法律后果
我国公司法没有明确界定,公司章程对公司职工具有约束力。因此,在此探讨公
司职工违反公司章程的法律后果似乎缺乏必要的法律基础。本文认为,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大宪章,是公司治理的“最高准则”。而公司治理又必然包含公司中职工的管理问题。因此,公司章程不可避免的要涉及公司职工的问题,但是,为了维护职工的利益,公司章程的有关职工的规定必须是在法律原则指导下进行,或者制定的内容应当通过职代会的认可。为了,实现这一目的,公司法应当规定公司章程中有关公司职工的相关规定应当通过职代会民主评议后才能生效的规定。只有在这样的一个前提下,职工才会为违反公司章程的行为买单。
结 语
公司法有关违反公司章程法律后果的相关规定还不是很完善,而且在实体内容上缺乏全面性、准确性和立法科学性,尤其是对第三人利益产生影响的相关问题没有做出规定。公司法有关违反公司章程的法律后果的规定在程序上也缺乏相关规定。所以研究违反公司章程的法律后果就是为了进一步完善有关违反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使得司法解释在填补公司法的立法空白时能够有丰富的理论素材加以借鉴。在宏观方面能够使公司章程在实践中发挥出更大的作用,使社会经济持续稳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