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检验收费办法
甘肃省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检验收费办法
发布时间:06-12-28 14:18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对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及《财政部 国家计委关于锅炉等特种设备审查及检验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1]10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所从事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鉴定评审、培训考核等费用的计收。
第四条 本办法未列入部分的检验检测费及其过程中发生的其它费用,由检验检测机构和受检单位共同协商,签定协议,按协议收取。
第五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有关标准、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检验检测工作,确保工作质量。检验检测工作结束后,检验检测机构应及时出具报告,并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负责。
第六条 检验检测费的支付:行政事业单位,在行政事业经费中列支;企业单位在成本费中列支;建设单位列入工程造价中。特种设备制造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费由制造单位缴纳,制造单位以“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项目向用户收取;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水处理等监督检验费用由施工单位缴纳,施工单位以“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项目向建设单位收取;在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由使用单位缴纳。进口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由收货人向检验检测机构缴纳,出口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由发货人向检验检测机构缴纳;鉴定评审、培训考核等费用以“鉴定评审费”、“培训考核费”项目收取。受检单位及相关单位应及时缴费。
第七条 受检特种设备(承压类)高于地面4米时,检验检测费按相应检验检测项目收费标准增收30%;高于地面7米时,增收50%。
第八条 凡送到检验检测机构受检的设备,检验后使用单位应按时提取。逾期不取者,每天每件加收保管费1元。
第九条 本办法中涉及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内容均按相应的安全技术规范进行,其中耐压试验、气密性试验由受检单位提供试验设备和操作人员时,按本标准的50%收取费用。
第十条 收费标准中不包括检验现场的准备、清理工作的费用(已列入的除外),如:除锈、除垢、焊缝打磨,管道及系统隔离,炉墙、保温层、容器内衬
及填充料等内置件的拆装,脚手架的搭拆,耐压试验、气密性试验所用介质,盛装易燃、有毒或窒息性介质压力容器的置换、中和、消毒、清洗、检测所需的水电费等费用。
第十一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认真执行财务规定,遵守财经经律;各检验检测机构须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持证收费,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收费专用票据,收费收入属预算外资金,均纳入单位财务统一核算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储存;按规定向当地财政部门报送收支执行情况,按受同级财政、物价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质检部门所属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是专门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为安全生产服务的公益事业单位,其检验收费属事业性收费,主要用于检验检测机构的业务支出、检测设备的增置和检验事业的发展。此费用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平调或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是强体力劳动,可以享受一定的检验津贴,津贴可由各检验检测机构提出意见与同级财政协商确定。
第十四条 对中小学、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及残疾人福利企业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减收50%的检验检测费。
第十五条 各项检验检测收费标准见附件。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按各自的职责范围进行解释。
附件:
甘肃省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检验收费标准
一. 锅炉检验收费标准
(一)锅炉产品制造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与257号文一致)
注:
(1)表中D 为锅炉容量(t/h);
(2)热水锅炉按0.7MW 相当于1t/h计算;
(3)单台锅炉监检费低于260元的按260元收取;
(4)散装及组装锅炉应扣除送引风机、烟囱、水处理设备、炉排、平台扶梯、钢架等部件的价格。 (二)锅炉安装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调整)
注:(1)锅炉安装工程总造价包括锅炉本体设备销售价、安装工程施工费;
(2)散装锅炉安装监检收费按上表收费标准加收30%; (3)单台锅炉安装监检费低于300元的按300元收取。 (三)锅炉定期检验收费标准(调整)
注:(1收费按上述收费标准加收50%;
(2)强度校核收费:按现行锅炉本体销售价的1.0%计收;(与257号文一致) (3)每四台模块锅炉(D≤0.2)为一组,每组检验费按上表
D≤1收取;(新增) (4)锅炉化学清洗监督检验收费标准同锅炉内部检验收费标准。 (5)在检验检测过程中发现危及安全的缺陷,检验检测机构需增加检验项目进行缺陷分析时,按相应专项检验检测标准进行收费。
(四)锅炉改造、维修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调整) 锅炉改造、维修监督检验费按其工程总造价的2%收取。 注:(1)锅炉修理、改造工程总造价包括材料费、工程施工费;
(2)单台监督检验费低于300元的按300元收取。 (五)电站锅炉安装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新增)
(六)电站锅炉定期检验收费标准(新增)
注:在检验检测过程中发现危及安全的缺陷,检验检测机构需增加检验项目进行缺陷分析时,按相应专项检验检测标准进行收费。
(七)电站锅炉改造、维修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新增) 电站锅炉改造、维修监督检验费按其工程总造价的1%收取。 注:(1)电站锅炉修理、改造工程总造价为工程施工费;
(2)单台监检费低于500元的按500元收取。 (八)进出口锅炉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与257号文一致)
进口锅炉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费按该设备离岸价的1.5%计收,出口锅炉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费按该设备供货合同价的1.5%计收。
注:进口锅炉检验如用(收)货单位需检验单位与外商交涉或出国监制时,其相应费用由用(收)货单位承担。 (九)锅炉水质分析项目收费标准(调整)
注:锅炉水质分析项目及内容按照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执行。 二.压力容器检验收费标准 (一) 压力容器
1、压力容器制造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与257号文一致)
2、压力容器现场安装、组装、移装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调整) 压力容器现场安装、组装、移装监督检验收费按其工程总造价的1.0%收取。 注:(1)单台收费低于200元的按200元收取;
(2)工程总造价包括设备销售价和安装工程施工费。 3、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收费标准(调整)
注:(1)表中V 为压力容器设计或标定容积;
(2)本表为一类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收费标准,
(3)二类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收费按上述标准的1.5倍计收; (4)三类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收费按上述标准的2.0倍计收;
(5)在检验检测过程中发现危及安全的缺陷,检验检测机构需增加检验项目进行缺陷分析时,按相应专项检验检测标准进行收费。
4、压力容器改造、维修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新增)
压力容器改造、维修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按其工程总造价(包括材料费、工程施工费)的3%收取。 (二) 超高压容器检验收费标准(新增) 1、超高压容器产品制造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
超高压容器产品制造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按其产品出厂价格(设备本体价格)的1.2%收取。 2、超高压容器安装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
超高压容器安装质量监督检验费按其工程总造价的1.2%收取。 注:(1)工程总造价包括设备销售价和安装工程施工费;
(2)单台监检费低于500元的按500元收取。 3、超高压容器定期检验收费标准
注:(1)强度校核收费按外部检验收费标准的50%收取;
(2)容积不足1 m 3时,按1 m 3收费。
(3)在检验检测过程中发现危及安全的缺陷,检验检测机构需增加检验项目进行缺陷分析时,按相应专项检验检测标准进行收费。 (三)气瓶检验收费标准
1、气瓶产品制造监督检验收费标准(与257号文一致)
气瓶产品制造监督检验费按产品现行销售价的1.0%计收,且≥5元。 注:
(1)气瓶产品包括阀门、附件;
(2)按照国外标准在国内制造并使用的气瓶,按上述标准加收50%。 2、气瓶定期检验收费标准(与94-257文一致)
注: (1) 气瓶容积>40升时,每增加1升收费增加1.0%;
(2)零配件、填料、检验标记等按原材料购进价加收; (3)抽真空:3元/只;
(4)表中各项收费不包括无损探伤费用; (5)报废气瓶按实际检验项目计收。 3、车用气瓶定期检验收费标准(新增)
注:(1)气瓶检验拆装费50元/只;
(2)报废气瓶由检验机构收留的不收检验费,报废处理后交还用户的,按实际检验项目计收检验费; (3)检验过程中所涉及的零配件、填料、检验标记等费用按原材料购进价加收。 (四) 氧舱检验收费标准(新增)
1、氧舱安装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
氧舱安装质量监督检验费按其工程总造价的1.5%收取。 注:(1)工程总造价包括设备销售价和工程施工费。
(2)销售价包括舱体,供、排气系统,供、排氧系统,电气系统,空调系统,消防系统及所属的仪器、仪
表、控制台及配套压力容器等; 2、氧舱定期检验收费标准
注:(1)Φ表示氧舱内径;
(2)单台氧舱二十年综合技术鉴定费低于3000元的按3000元收取; (3)二十年综合技术鉴定包含一、三年期定期检验; (4)氧舱配套压力容器按相关收费标准收费。 3、氧舱改造、维修监督检验收费标准
氧舱改造、维修质量监督检验费按其工程总造价(包括材料费和工程施工费)的3%收取。 (五) 罐车检验收费标准(与94-257文一致)
1、罐车制造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与257号文一致)
罐车制造质量监督检验费按其现行销售价(不包括走行部分)的1.1%收取。 2、罐车定期检验收费标准(与257号文一致)
罐车定期检验收费标准
(六)进出口压力容器、气瓶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与257号文一致) (六)进出口压力容器、气瓶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与257号文一致)
进口压力容器、气瓶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费按该设备离岸价的1.5%计收,出口压力容器、气瓶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费按该设备供货合同价的1.5%计收。
注:进口压力容器、气瓶检验如用(收)货单位需检验单位与外商交涉或出国监制时,其相应费用由用(收)货单位承担。
三. 压力管道检验收费标准(新增)
(一)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质量监督检验费按其出厂价的1.0%计收,且≥2元。 (二)压力管道安装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
压力管道安装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按每米8元计收。 (三)压力管道定期检验收费标准
注:(1)压力管道定期检验收费以管线编号按条分别计算;
(2)每条压力管道长度不足100米时,按100米收取检验费;
(3)管道高度大于3米小于等于7米的,检验费加收30%;管道高度7米以上加收50%;管道低于地面0. 5米以上,检验费加收50%。
(4)在检验检测过程中发现危及安全的缺陷,检验检测机构需增加检验项目进行缺陷分析时,按相应专项检验检测标准进行收费。 四. 专项检验检测收费标准 (一)安全阀校验收费标准(调整)
注:(1)DN 为安全阀的公称通径;
(2)螺纹连接的安全阀由于体积小、结构简单,按上表的50%收取校验费; (3)用于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的安全阀按上表的200%收取校验费;
(4)本标准适用于工称压力Pg≤1.6 MPa 的安全阀;1.6MPa <Pg≤9.8 MPa 的安全阀按上表的200%收取校验费;Pg >9.8 MPa 时,按上表300%收取校验费;
(5)现场安全阀校验按上表的200%收取校验费。 (二)阀门校验收费标准(新增)
注:(1)DN 为公称通径,以法兰连接的阀门为基准;
(2)螺纹连接的阀门按上表的80%收取校验费; (3)本标准适用于工称压力Pg≤1.6 MPa 的阀门;
(4)用于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的阀门以及Pg >1.6 MPa 的阀门按上表的150%收取校验费; (5)公称通径DN >300mm 的,以300元为起点,每向上增加一个通径系列,增加100元。
(三)无损检测收费标准(调整) (1)射线检测
注:(1)用X 射线检测时,若透照厚度大于20mm ,每增加5mm ,每张片加收10元;
(2)γ源全景曝光或X 射线周向中心曝光时,每张片减收20%。 (2)超声波检测
(2)双面检测时,双面收费;
(3)有色金属工件、奥氏体钢锻件及高压螺栓加收100%;孔槽较多的锻件,加收50%;角焊缝加收30%; (4)钢管焊缝收费:DN≤100mm的单个焊口,其焊缝长度按0.5m 计;DN >100mm 以上的焊口,直径每增加100mm ,折合焊缝增加1m 。
(5)不锈钢堆焊层,按复合钢板收费标准加收50%; (6)缺陷自身高度测定,每处缺陷收费300元。 (7)不足1平方米按1平方米计。 (3
)磁粉检测
注:(1)用油做悬浮剂或用荧光磁粉时加收50%;用其它非黑色磁粉时,加收20%;
(2)钢管焊缝收费:DN≤100mm的单个焊口,其焊缝长度按0.5m 计;DN >100mm 以上的焊口,直径每增加100mm ,折合焊缝增加1m 。
(3)螺栓检测加收50%。
(4)不足1平方米按1平方米计。 (4)渗透检测
注:(1)水洗法减收50%;荧光法加收50%;
(2)钢管焊缝收费:DN≤100mm的单个焊口,其焊缝长度按0.5m 计;DN >100mm 以上的焊口,直径每增加100mm ,折合焊缝增加1m 。
(3)不足1平方米按1平方米计。
(5)电磁检测
注:检测长度不足1米按1米计。
(6)声发射检测
注:每增加一对探头,加收50%。 (7
)热像 / 红外检测
注:检测长度不足1米按1米计。 (
8)内窥镜检测
注:(1)若需拍片,每片收50元;
(2)检测长度不足1米按1米计。
(9)测厚检测
注:(1)检测DN80mm 以下的管件时,加收50%;
(2)使用高温探头时,检测费加收100%。 (10)硬度检测
注:进入易燃、易爆、腐蚀性介质的设备或工件内部进行专项无损检测时,加收20%检测费;检测高度大于3米小于等于7米加收30%检测费;大于7米加收50%检测费。 (四)理化检测、应力测试收费标准 (1)机械性能试验收费标准
(2)金属材料元素分析
(3)金相分析
注:(1)金相分析包括磨样、抛光、侵蚀、两份报告(包括照片);
(2)制样包括分割、镶嵌。 (4)其它理化项目
(5)应力测试
五、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收费标准(新增)
六、特种设备作业培训收费标准(新增)
特种设备作业上岗培训按6元/学时·人,实际操作培训按10元/学时·人,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培训按10元/学时·人计收。考核费按100元/人计收。
甘肃省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检验收费办法
发布时间:06-12-28 14:18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对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及《财政部 国家计委关于锅炉等特种设备审查及检验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1]10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所从事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鉴定评审、培训考核等费用的计收。
第四条 本办法未列入部分的检验检测费及其过程中发生的其它费用,由检验检测机构和受检单位共同协商,签定协议,按协议收取。
第五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有关标准、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检验检测工作,确保工作质量。检验检测工作结束后,检验检测机构应及时出具报告,并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负责。
第六条 检验检测费的支付:行政事业单位,在行政事业经费中列支;企业单位在成本费中列支;建设单位列入工程造价中。特种设备制造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费由制造单位缴纳,制造单位以“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项目向用户收取;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水处理等监督检验费用由施工单位缴纳,施工单位以“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项目向建设单位收取;在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由使用单位缴纳。进口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由收货人向检验检测机构缴纳,出口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由发货人向检验检测机构缴纳;鉴定评审、培训考核等费用以“鉴定评审费”、“培训考核费”项目收取。受检单位及相关单位应及时缴费。
第七条 受检特种设备(承压类)高于地面4米时,检验检测费按相应检验检测项目收费标准增收30%;高于地面7米时,增收50%。
第八条 凡送到检验检测机构受检的设备,检验后使用单位应按时提取。逾期不取者,每天每件加收保管费1元。
第九条 本办法中涉及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内容均按相应的安全技术规范进行,其中耐压试验、气密性试验由受检单位提供试验设备和操作人员时,按本标准的50%收取费用。
第十条 收费标准中不包括检验现场的准备、清理工作的费用(已列入的除外),如:除锈、除垢、焊缝打磨,管道及系统隔离,炉墙、保温层、容器内衬
及填充料等内置件的拆装,脚手架的搭拆,耐压试验、气密性试验所用介质,盛装易燃、有毒或窒息性介质压力容器的置换、中和、消毒、清洗、检测所需的水电费等费用。
第十一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认真执行财务规定,遵守财经经律;各检验检测机构须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持证收费,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收费专用票据,收费收入属预算外资金,均纳入单位财务统一核算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储存;按规定向当地财政部门报送收支执行情况,按受同级财政、物价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质检部门所属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是专门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为安全生产服务的公益事业单位,其检验收费属事业性收费,主要用于检验检测机构的业务支出、检测设备的增置和检验事业的发展。此费用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平调或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是强体力劳动,可以享受一定的检验津贴,津贴可由各检验检测机构提出意见与同级财政协商确定。
第十四条 对中小学、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及残疾人福利企业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减收50%的检验检测费。
第十五条 各项检验检测收费标准见附件。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按各自的职责范围进行解释。
附件:
甘肃省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检验收费标准
一. 锅炉检验收费标准
(一)锅炉产品制造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与257号文一致)
注:
(1)表中D 为锅炉容量(t/h);
(2)热水锅炉按0.7MW 相当于1t/h计算;
(3)单台锅炉监检费低于260元的按260元收取;
(4)散装及组装锅炉应扣除送引风机、烟囱、水处理设备、炉排、平台扶梯、钢架等部件的价格。 (二)锅炉安装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调整)
注:(1)锅炉安装工程总造价包括锅炉本体设备销售价、安装工程施工费;
(2)散装锅炉安装监检收费按上表收费标准加收30%; (3)单台锅炉安装监检费低于300元的按300元收取。 (三)锅炉定期检验收费标准(调整)
注:(1收费按上述收费标准加收50%;
(2)强度校核收费:按现行锅炉本体销售价的1.0%计收;(与257号文一致) (3)每四台模块锅炉(D≤0.2)为一组,每组检验费按上表
D≤1收取;(新增) (4)锅炉化学清洗监督检验收费标准同锅炉内部检验收费标准。 (5)在检验检测过程中发现危及安全的缺陷,检验检测机构需增加检验项目进行缺陷分析时,按相应专项检验检测标准进行收费。
(四)锅炉改造、维修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调整) 锅炉改造、维修监督检验费按其工程总造价的2%收取。 注:(1)锅炉修理、改造工程总造价包括材料费、工程施工费;
(2)单台监督检验费低于300元的按300元收取。 (五)电站锅炉安装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新增)
(六)电站锅炉定期检验收费标准(新增)
注:在检验检测过程中发现危及安全的缺陷,检验检测机构需增加检验项目进行缺陷分析时,按相应专项检验检测标准进行收费。
(七)电站锅炉改造、维修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新增) 电站锅炉改造、维修监督检验费按其工程总造价的1%收取。 注:(1)电站锅炉修理、改造工程总造价为工程施工费;
(2)单台监检费低于500元的按500元收取。 (八)进出口锅炉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与257号文一致)
进口锅炉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费按该设备离岸价的1.5%计收,出口锅炉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费按该设备供货合同价的1.5%计收。
注:进口锅炉检验如用(收)货单位需检验单位与外商交涉或出国监制时,其相应费用由用(收)货单位承担。 (九)锅炉水质分析项目收费标准(调整)
注:锅炉水质分析项目及内容按照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执行。 二.压力容器检验收费标准 (一) 压力容器
1、压力容器制造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与257号文一致)
2、压力容器现场安装、组装、移装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调整) 压力容器现场安装、组装、移装监督检验收费按其工程总造价的1.0%收取。 注:(1)单台收费低于200元的按200元收取;
(2)工程总造价包括设备销售价和安装工程施工费。 3、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收费标准(调整)
注:(1)表中V 为压力容器设计或标定容积;
(2)本表为一类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收费标准,
(3)二类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收费按上述标准的1.5倍计收; (4)三类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收费按上述标准的2.0倍计收;
(5)在检验检测过程中发现危及安全的缺陷,检验检测机构需增加检验项目进行缺陷分析时,按相应专项检验检测标准进行收费。
4、压力容器改造、维修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新增)
压力容器改造、维修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按其工程总造价(包括材料费、工程施工费)的3%收取。 (二) 超高压容器检验收费标准(新增) 1、超高压容器产品制造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
超高压容器产品制造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按其产品出厂价格(设备本体价格)的1.2%收取。 2、超高压容器安装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
超高压容器安装质量监督检验费按其工程总造价的1.2%收取。 注:(1)工程总造价包括设备销售价和安装工程施工费;
(2)单台监检费低于500元的按500元收取。 3、超高压容器定期检验收费标准
注:(1)强度校核收费按外部检验收费标准的50%收取;
(2)容积不足1 m 3时,按1 m 3收费。
(3)在检验检测过程中发现危及安全的缺陷,检验检测机构需增加检验项目进行缺陷分析时,按相应专项检验检测标准进行收费。 (三)气瓶检验收费标准
1、气瓶产品制造监督检验收费标准(与257号文一致)
气瓶产品制造监督检验费按产品现行销售价的1.0%计收,且≥5元。 注:
(1)气瓶产品包括阀门、附件;
(2)按照国外标准在国内制造并使用的气瓶,按上述标准加收50%。 2、气瓶定期检验收费标准(与94-257文一致)
注: (1) 气瓶容积>40升时,每增加1升收费增加1.0%;
(2)零配件、填料、检验标记等按原材料购进价加收; (3)抽真空:3元/只;
(4)表中各项收费不包括无损探伤费用; (5)报废气瓶按实际检验项目计收。 3、车用气瓶定期检验收费标准(新增)
注:(1)气瓶检验拆装费50元/只;
(2)报废气瓶由检验机构收留的不收检验费,报废处理后交还用户的,按实际检验项目计收检验费; (3)检验过程中所涉及的零配件、填料、检验标记等费用按原材料购进价加收。 (四) 氧舱检验收费标准(新增)
1、氧舱安装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
氧舱安装质量监督检验费按其工程总造价的1.5%收取。 注:(1)工程总造价包括设备销售价和工程施工费。
(2)销售价包括舱体,供、排气系统,供、排氧系统,电气系统,空调系统,消防系统及所属的仪器、仪
表、控制台及配套压力容器等; 2、氧舱定期检验收费标准
注:(1)Φ表示氧舱内径;
(2)单台氧舱二十年综合技术鉴定费低于3000元的按3000元收取; (3)二十年综合技术鉴定包含一、三年期定期检验; (4)氧舱配套压力容器按相关收费标准收费。 3、氧舱改造、维修监督检验收费标准
氧舱改造、维修质量监督检验费按其工程总造价(包括材料费和工程施工费)的3%收取。 (五) 罐车检验收费标准(与94-257文一致)
1、罐车制造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与257号文一致)
罐车制造质量监督检验费按其现行销售价(不包括走行部分)的1.1%收取。 2、罐车定期检验收费标准(与257号文一致)
罐车定期检验收费标准
(六)进出口压力容器、气瓶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与257号文一致) (六)进出口压力容器、气瓶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与257号文一致)
进口压力容器、气瓶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费按该设备离岸价的1.5%计收,出口压力容器、气瓶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费按该设备供货合同价的1.5%计收。
注:进口压力容器、气瓶检验如用(收)货单位需检验单位与外商交涉或出国监制时,其相应费用由用(收)货单位承担。
三. 压力管道检验收费标准(新增)
(一)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质量监督检验费按其出厂价的1.0%计收,且≥2元。 (二)压力管道安装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
压力管道安装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按每米8元计收。 (三)压力管道定期检验收费标准
注:(1)压力管道定期检验收费以管线编号按条分别计算;
(2)每条压力管道长度不足100米时,按100米收取检验费;
(3)管道高度大于3米小于等于7米的,检验费加收30%;管道高度7米以上加收50%;管道低于地面0. 5米以上,检验费加收50%。
(4)在检验检测过程中发现危及安全的缺陷,检验检测机构需增加检验项目进行缺陷分析时,按相应专项检验检测标准进行收费。 四. 专项检验检测收费标准 (一)安全阀校验收费标准(调整)
注:(1)DN 为安全阀的公称通径;
(2)螺纹连接的安全阀由于体积小、结构简单,按上表的50%收取校验费; (3)用于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的安全阀按上表的200%收取校验费;
(4)本标准适用于工称压力Pg≤1.6 MPa 的安全阀;1.6MPa <Pg≤9.8 MPa 的安全阀按上表的200%收取校验费;Pg >9.8 MPa 时,按上表300%收取校验费;
(5)现场安全阀校验按上表的200%收取校验费。 (二)阀门校验收费标准(新增)
注:(1)DN 为公称通径,以法兰连接的阀门为基准;
(2)螺纹连接的阀门按上表的80%收取校验费; (3)本标准适用于工称压力Pg≤1.6 MPa 的阀门;
(4)用于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的阀门以及Pg >1.6 MPa 的阀门按上表的150%收取校验费; (5)公称通径DN >300mm 的,以300元为起点,每向上增加一个通径系列,增加100元。
(三)无损检测收费标准(调整) (1)射线检测
注:(1)用X 射线检测时,若透照厚度大于20mm ,每增加5mm ,每张片加收10元;
(2)γ源全景曝光或X 射线周向中心曝光时,每张片减收20%。 (2)超声波检测
(2)双面检测时,双面收费;
(3)有色金属工件、奥氏体钢锻件及高压螺栓加收100%;孔槽较多的锻件,加收50%;角焊缝加收30%; (4)钢管焊缝收费:DN≤100mm的单个焊口,其焊缝长度按0.5m 计;DN >100mm 以上的焊口,直径每增加100mm ,折合焊缝增加1m 。
(5)不锈钢堆焊层,按复合钢板收费标准加收50%; (6)缺陷自身高度测定,每处缺陷收费300元。 (7)不足1平方米按1平方米计。 (3
)磁粉检测
注:(1)用油做悬浮剂或用荧光磁粉时加收50%;用其它非黑色磁粉时,加收20%;
(2)钢管焊缝收费:DN≤100mm的单个焊口,其焊缝长度按0.5m 计;DN >100mm 以上的焊口,直径每增加100mm ,折合焊缝增加1m 。
(3)螺栓检测加收50%。
(4)不足1平方米按1平方米计。 (4)渗透检测
注:(1)水洗法减收50%;荧光法加收50%;
(2)钢管焊缝收费:DN≤100mm的单个焊口,其焊缝长度按0.5m 计;DN >100mm 以上的焊口,直径每增加100mm ,折合焊缝增加1m 。
(3)不足1平方米按1平方米计。
(5)电磁检测
注:检测长度不足1米按1米计。
(6)声发射检测
注:每增加一对探头,加收50%。 (7
)热像 / 红外检测
注:检测长度不足1米按1米计。 (
8)内窥镜检测
注:(1)若需拍片,每片收50元;
(2)检测长度不足1米按1米计。
(9)测厚检测
注:(1)检测DN80mm 以下的管件时,加收50%;
(2)使用高温探头时,检测费加收100%。 (10)硬度检测
注:进入易燃、易爆、腐蚀性介质的设备或工件内部进行专项无损检测时,加收20%检测费;检测高度大于3米小于等于7米加收30%检测费;大于7米加收50%检测费。 (四)理化检测、应力测试收费标准 (1)机械性能试验收费标准
(2)金属材料元素分析
(3)金相分析
注:(1)金相分析包括磨样、抛光、侵蚀、两份报告(包括照片);
(2)制样包括分割、镶嵌。 (4)其它理化项目
(5)应力测试
五、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收费标准(新增)
六、特种设备作业培训收费标准(新增)
特种设备作业上岗培训按6元/学时·人,实际操作培训按10元/学时·人,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培训按10元/学时·人计收。考核费按100元/人计收。
甘肃省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检验收费办法
发布时间:06-12-28 14:18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对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及《财政部 国家计委关于锅炉等特种设备审查及检验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1]10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所从事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鉴定评审、培训考核等费用的计收。
第四条 本办法未列入部分的检验检测费及其过程中发生的其它费用,由检验检测机构和受检单位共同协商,签定协议,按协议收取。
第五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有关标准、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检验检测工作,确保工作质量。检验检测工作结束后,检验检测机构应及时出具报告,并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负责。
第六条 检验检测费的支付:行政事业单位,在行政事业经费中列支;企业单位在成本费中列支;建设单位列入工程造价中。特种设备制造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费由制造单位缴纳,制造单位以“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项目向用户收取;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水处理等监督检验费用由施工单位缴纳,施工单位以“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项目向建设单位收取;在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由使用单位缴纳。进口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由收货人向检验检测机构缴纳,出口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由发货人向检验检测机构缴纳;鉴定评审、培训考核等费用以“鉴定评审费”、“培训考核费”项目收取。受检单位及相关单位应及时缴费。
第七条 受检特种设备(承压类)高于地面4米时,检验检测费按相应检验检测项目收费标准增收30%;高于地面7米时,增收50%。
第八条 凡送到检验检测机构受检的设备,检验后使用单位应按时提取。逾期不取者,每天每件加收保管费1元。
第九条 本办法中涉及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内容均按相应的安全技术规范进行,其中耐压试验、气密性试验由受检单位提供试验设备和操作人员时,按本标
准的50%收取费用。
第十条 收费标准中不包括检验现场的准备、清理工作的费用(已列入的除外),如:除锈、除垢、焊缝打磨,管道及系统隔离,炉墙、保温层、容器内衬及填充料等内置件的拆装,脚手架的搭拆,耐压试验、气密性试验所用介质,盛装易燃、有毒或窒息性介质压力容器的置换、中和、消毒、清洗、检测所需的水电费等费用。
第十一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认真执行财务规定,遵守财经经律;各检验检测机构须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持证收费,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收费专用票据,收费收入属预算外资金,均纳入单位财务统一核算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储存;按规定向当地财政部门报送收支执行情况,按受同级财政、物价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质检部门所属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是专门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为安全生产服务的公益事业单位,其检验收费属事业性收费,主要用于检验检测机构的业务支出、检测设备的增置和检验事业的发展。此费用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平调或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是强体力劳动,可以享受一定的检验津贴,津贴可由各检验检测机构提出意见与同级财政协商确定。
第十四条 对中小学、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及残疾人福利企业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减收50%的检验检测费。
第十五条 各项检验检测收费标准见附件。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按各自的职责范围进行解释。
附件:
甘肃省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检验收费标准
一. 锅炉检验收费标准
(一)锅炉产品制造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与257号文一致)
注:
(1)表中D 为锅炉容量(t/h);
(2)热水锅炉按0.7MW 相当于1t/h计算; (3)单台锅炉监检费低于260元的按260元收取;
(4)散装及组装锅炉应扣除送引风机、烟囱、水处理设备、炉排、平台扶梯、钢架等部件的价格。 (二)锅炉安装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调整)
注:(1)锅炉安装工程总造价包括锅炉本体设备销售价、安装工程施工费;
(2)散装锅炉安装监检收费按上表收费标准加收30%; (3)单台锅炉安装监检费低于300元的按300元收取。 (三)锅炉定期检验收费标准(调整)
注:(1收费按上述收费标准加收50%;
(2)强度校核收费:按现行锅炉本体销售价的1.0%计收;(与257号文一致) (3)每四台模块锅炉(D≤0.2)为一组,每组检验费按上表
D≤1收取;(新增) (4)锅炉化学清洗监督检验收费标准同锅炉内部检验收费标准。 (5)在检验检测过程中发现危及安全的缺陷,检验检测机构需增加检验项目进行缺陷分析时,按相应专项检验检测标准进行收费。
(四)锅炉改造、维修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调整) 锅炉改造、维修监督检验费按其工程总造价的2%收取。 注:(1)锅炉修理、改造工程总造价包括材料费、工程施工费;
(2)单台监督检验费低于300元的按300元收取。 (五)电站锅炉安装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新增) (六)电站锅炉定期检验收费标准(新增)
注:在检验检测过程中发现危及安全的缺陷,检验检测机构需增加检验项目进行缺陷分析时,按相应专项检验检测标准进行收费。
(七)电站锅炉改造、维修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新增) 电站锅炉改造、维修监督检验费按其工程总造价的1%收取。 注:(1)电站锅炉修理、改造工程总造价为工程施工费;
(2)单台监检费低于500元的按500元收取。 (八)进出口锅炉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与257号文一致)
进口锅炉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费按该设备离岸价的1.5%计收,出口锅炉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费按该设备供货合同价的1.5%计收。
注:进口锅炉检验如用(收)货单位需检验单位与外商交涉或出国监制时,其相应费用由用(收)货单位承担。 (九)锅炉水质分析项目收费标准(调整)
注:锅炉水质分析项目及内容按照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执行。 二.压力容器检验收费标准 (一) 压力容器
1、压力容器制造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与257号文一致)
2、压力容器现场安装、组装、移装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调整) 压力容器现场安装、组装、移装监督检验收费按其工程总造价的1.0%收取。 注:(1)单台收费低于200元的按200元收取;
(2)工程总造价包括设备销售价和安装工程施工费。 3、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收费标准(调整)
注:(1)表中V 为压力容器设计或标定容积;
(2)本表为一类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收费标准,
(3)二类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收费按上述标准的1.5倍计收; (4)三类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收费按上述标准的2.0倍计收;
(5)在检验检测过程中发现危及安全的缺陷,检验检测机构需增加检验项目进行缺陷分析时,按相应专项检验检测标准进行收费。
4、压力容器改造、维修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新增)
压力容器改造、维修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按其工程总造价(包括材料费、工程施工费)的3%收取。 (二) 超高压容器检验收费标准(新增) 1、超高压容器产品制造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
超高压容器产品制造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按其产品出厂价格(设备本体价格)的1.2%收取。 2、超高压容器安装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
超高压容器安装质量监督检验费按其工程总造价的1.2%收取。 注:(1)工程总造价包括设备销售价和安装工程施工费;
(2)单台监检费低于500元的按500元收取。 3、超高压容器定期检验收费标准
注:(1)强度校核收费按外部检验收费标准的50%收取;
(2)容积不足1 m 3时,按1 m 3收费。
(3)在检验检测过程中发现危及安全的缺陷,检验检测机构需增加检验项目进行缺陷分析时,按相应专项检验检测标准进行收费。 (三)气瓶检验收费标准
1、气瓶产品制造监督检验收费标准(与257号文一致)
气瓶产品制造监督检验费按产品现行销售价的1.0%计收,且≥5元。 注:
(1)气瓶产品包括阀门、附件;
(2)按照国外标准在国内制造并使用的气瓶,按上述标准加收50%。 2、气瓶定期检验收费标准(与94-257文一致)
注: (1) 气瓶容积>40升时,每增加1升收费增加1.0%;
(2)零配件、填料、检验标记等按原材料购进价加收; (3)抽真空:3元/只;
(4)表中各项收费不包括无损探伤费用; (5)报废气瓶按实际检验项目计收。 3、车用气瓶定期检验收费标准(新增)
注:(1)气瓶检验拆装费50元/只;
(2)报废气瓶由检验机构收留的不收检验费,报废处理后交还用户的,按实际检验项目计收检验费; (3)检验过程中所涉及的零配件、填料、检验标记等费用按原材料购进价加收。 (四) 氧舱检验收费标准(新增)
1、氧舱安装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
氧舱安装质量监督检验费按其工程总造价的1.5%收取。 注:(1)工程总造价包括设备销售价和工程施工费。
(2)销售价包括舱体,供、排气系统,供、排氧系统,电气系统,空调系统,消防系统及所属的仪器、仪
表、控制台及配套压力容器等; 2、氧舱定期检验收费标准
注:(1)Φ表示氧舱内径;
(2)单台氧舱二十年综合技术鉴定费低于3000元的按3000元收取; (3)二十年综合技术鉴定包含一、三年期定期检验; (4)氧舱配套压力容器按相关收费标准收费。 3、氧舱改造、维修监督检验收费标准
氧舱改造、维修质量监督检验费按其工程总造价(包括材料费和工程施工费)的3%收取。 (五) 罐车检验收费标准(与94-257文一致)
1、罐车制造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与257号文一致)
罐车制造质量监督检验费按其现行销售价(不包括走行部分)的1.1%收取。 2、罐车定期检验收费标准(与257号文一致)
罐车定期检验收费标准
(六)进出口压力容器、气瓶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与257号文一致) (六)进出口压力容器、气瓶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与257号文一致)
进口压力容器、气瓶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费按该设备离岸价的1.5%计收,出口压力容器、气瓶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费按该设备供货合同价的1.5%计收。
注:进口压力容器、气瓶检验如用(收)货单位需检验单位与外商交涉或出国监制时,其相应费用由用(收)货单位承担。
三. 压力管道检验收费标准(新增)
(一)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质量监督检验费按其出厂价的1.0%计收,且≥2元。 (二)压力管道安装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
压力管道安装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按每米8元计收。 (三)压力管道定期检验收费标准
注:(1)压力管道定期检验收费以管线编号按条分别计算;
(2)每条压力管道长度不足100米时,按100米收取检验费;
(3)管道高度大于3米小于等于7米的,检验费加收30%;管道高度7米以上加收50%;管道低于地面0. 5米以上,检验费加收50%。
(4)在检验检测过程中发现危及安全的缺陷,检验检测机构需增加检验项目进行缺陷分析时,按相应专项检验检测标准进行收费。 四. 专项检验检测收费标准 (一)安全阀校验收费标准(调整)
注:(1)DN 为安全阀的公称通径;
(2)螺纹连接的安全阀由于体积小、结构简单,按上表的50%收取校验费; (3)用于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的安全阀按上表的200%收取校验费;
(4)本标准适用于工称压力Pg≤1.6 MPa 的安全阀;1.6MPa <Pg≤9.8 MPa 的安全阀按上表的200%收取校验费;Pg >9.8 MPa 时,按上表300%收取校验费;
(5)现场安全阀校验按上表的200%收取校验费。 (二)阀门校验收费标准(新增)
注:(1)DN 为公称通径,以法兰连接的阀门为基准;
(2)螺纹连接的阀门按上表的80%收取校验费; (3)本标准适用于工称压力Pg≤1.6 MPa 的阀门;
(4)用于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的阀门以及Pg >1.6 MPa 的阀门按上表的150%收取校验费; (5)公称通径DN >300mm 的,以300元为起点,每向上增加一个通径系列,增加100元。
(三)无损检测收费标准(调整) (1)射线检测
注:(1)用X 射线检测时,若透照厚度大于20mm ,每增加5mm ,每张片加收10元;
(2)γ源全景曝光或X 射线周向中心曝光时,每张片减收20%。 (2)超声波检测
(2)双面检测时,双面收费;
(3)有色金属工件、奥氏体钢锻件及高压螺栓加收100%;孔槽较多的锻件,加收50%;角焊缝加收30%; (4)钢管焊缝收费:DN≤100mm的单个焊口,其焊缝长度按0.5m 计;DN >100mm 以上的焊口,直径每增加100mm ,折合焊缝增加1m 。
(5)不锈钢堆焊层,按复合钢板收费标准加收50%; (6)缺陷自身高度测定,每处缺陷收费300元。 (7)不足1平方米按1平方米计。 (3
)磁粉检测
注:(1)用油做悬浮剂或用荧光磁粉时加收50%;用其它非黑色磁粉时,加收20%;
(2)钢管焊缝收费:DN≤100mm的单个焊口,其焊缝长度按0.5m 计;DN >100mm 以上的焊口,直径每增加100mm ,折合焊缝增加1m 。
(3)螺栓检测加收50%。
(4)不足1平方米按1平方米计。 (4)渗透检测
注:(1)水洗法减收50%;荧光法加收50%;
(2)钢管焊缝收费:DN≤100mm的单个焊口,其焊缝长度按0.5m 计;DN >100mm 以上的焊口,直径每增加100mm ,折合焊缝增加1m 。
(3)不足1平方米按1平方米计。
(5)电磁检测
注:检测长度不足1米按1米计。
(6)声发射检测
注:每增加一对探头,加收50%。 (7
)热像 / 红外检测
注:检测长度不足1米按1米计。 (
8)内窥镜检测
注:(1)若需拍片,每片收50元;
(2)检测长度不足1米按1米计。
(9)测厚检测
注:(1)检测DN80mm 以下的管件时,加收50%;
(2)使用高温探头时,检测费加收100%。 (10)硬度检测
注:进入易燃、易爆、腐蚀性介质的设备或工件内部进行专项无损检测时,加收20%检测费;检测高度大于3米小于等于7米加收30%检测费;大于7米加收50%检测费。 (四)理化检测、应力测试收费标准 (1)机械性能试验收费标准
(2)金属材料元素分析
(3)金相分析
注:(1)金相分析包括磨样、抛光、侵蚀、两份报告(包括照片);
(2)制样包括分割、镶嵌。 (4)其它理化项目
(5)应力测试
五、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收费标准(新增)
六、特种设备作业培训收费标准(新增)
特种设备作业上岗培训按6元/学时·人,实际操作培训按10元/学时·人,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培训按10元/学时·人计收。考核费按100元/人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