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面投诉和上诉的程序
書面投訴和上訴的程序
根據小學及中學教育法通則第十四條款(Title XIV, General Provisions of the Elementary and Secondary Education Act,簡稱ESEA)的規定,紐約州教育廳(New York State Education Department,簡稱NYSED)採納了以下的程序,以接受和處理投訴並審閲針對地方教育機構(Local Education Agencies,簡稱LEA)的決定而提出的上訴。這些程序涵蓋有關違犯ESEA第一條款A、C、D部分的投訴,或違反普通教育規章法(General Education Provisions Act)的投訴,或違反教育廳長條例中有關學業干預服務的第100.2(ee)部分(Section 100.2(ee) Academic Intervention Services of the Regulations of the Commissioner)的投訴。
地方教育機構(LEA)必須向學生家長及適當的私立學校官員或代表免費發放有關「州投訴和上訴的程序」(State Complaint and Appeal Procedures)的足夠資訊。
[General Provisions Regulations, 34 CFR Sections 299.10-299.12]
I. 向地方學區提出投訴/上訴的程序
A. 誰可以提出投訴?
任何公立或非公立學校的家長或教師、其他相關人士或機構,都可以提出投訴。
B. 投訴須包括什麽内容?
所有投訴必須:
• 以書面提出;
• 由提出投訴的人或提出投訴的機構的代表簽名;
• 具體説明有關方面違反了哪一條法律或條例的規定,以及相關的事情、問
題和/或疑慮;
• 包括支持該投訴的資料/證據;和
• 説明所希望的矯正行動的性質。
10/25/04
C. 針對學區/LEA的回應的上訴,必須包括什麽?
上訴必須包括:
• 當初所提交的、有簽名的投訴書的一份副本(參見 I-B);
• 當地學區對原來的投訴所作出的回應的一份副本,或指出該學區沒有在
30個工作日内作出回應的一份聲明;
在紐約市,當地學區和教育局對原來的投訴所作出的回應的副本,或指出
教育局沒有在30個工作日内作出回應的一份聲明;以及
• 一份聲明,説明提出上訴的一方想就地方學區之回應的哪些部分提出上
訴。
D. 針對LEA的投訴/上訴應送交哪裏?
有關學區管理和實施ESEA第一條款補助金(ESEA Title I Grant)或學區向根據「教育廳長條例」第100部分所確定的學生提供學業輔導服務的投訴,應首先送交被投訴的學區的學監。該LEA有30個工作日的時間來解決投訴。
在紐約市,有關第一條款的投訴應首先送交學區和教學區的學監。如果當地的學區未能在30個工作日内解決投訴,或未能以投訴人滿意的方式解決問題,該投訴便應送交紐約市教育局:New York City Department of Education, Office of School Improvement, Division of Teaching and Learning, 52 Chambers Street,
Room 213, New York, NY 10007。紐約市教育局有30個工作日的時間來解決該投訴。
II. 向紐約州教育廳提出投訴/上訴的程序
紐約州教育廳將審閲與以下事項有關的投訴:
• 對ESEA第一條款基本補助金(Title I Basic Grant)、移民教育
(Migrant Education)、被忽略兒童或犯罪兒童教育計劃(Neglected or
Delinquent Program)的管理。
• 針對地方學區對LEA的行動所作的決定而提出的上訴。
注意:不符合以上任何準則的投訴,包括涉及LEA對其「第一條款計劃」(Title I Program)的管理的投訴,將會被轉至遭到投訴的這個當地的學區,以便使問題有可能得到解決。
A. 州教育廳審閲針對LEA行動的投訴/上訴時,採用什麽樣的時間表?
• 在接獲投訴/上訴後的60個工作日之内,教育廳的職員將完成一項在現場進行的審查(如果需要的話)和/或對記錄的審查,並將通知各方其審查結果。在特殊情況下,根據CFR Part 299.11 (b) 的規定,可以延長該60天的投訴裁決期。
B. 向州教育廳提出的投訴或上訴,應該送交哪裏?
針對紐約市當地的學區/學校的投訴/上訴,應送交:
有關第一條款的:
New York State Education Department
Office of School Improvement and Community Services (NYC)
55 Hanson Place, Room 584
Brooklyn, NY 11217
C. 公立或私立學校的教師、家長、或公私立機構,必須在何時提出針對地方學區/紐約市教育局之決定的上訴?
在接獲LEA對原來的投訴所作出的回應後的20個工作日之内,便必須提出上訴,並以郵戳為準。
D. 誰將會對投訴或上訴進行評審?
在NYSED辦公室内,擔任被投訴學區的計劃主管的第一條款代表,以及教育廳内其他的適當人員,將對投訴或上訴作出評審。
E. 州教育廳對投訴的回應將包含什麽内容?
教育廳的回應應該包含:
• 曾經與其面談的人的名字;
• 曾經查閲的記錄或其他的證據;
• 有關的日期/時間/地點/事情;
• 調查結果的擇要;以及
• 將要採取的矯正行動的性質,包括適用的時間表。
F. NYSED的職員將如何監察投訴/上訴案裁決中所要求的矯正行動的及時與適當的實施?
地方學區未能在投訴案裁決中所規定的時間内採取矯正行動,將導致向該學區提供的ESEA第一條款的全部或部分撥款被停止發放。
G. NYSED是否會保存所有投訴/上訴的記錄?
是的。來往信件的副本、有關文件、調查報告、以及投訴/上訴案裁決的擇要,均將保存於紐約州教育廳,爲期五年。根據「紐約州資訊自由法」(New York State Freedom of Information Law)(Public Officers Law Sections 84-89)的規定,記錄將對相關人士公開。
H. 什麽事情可以構成特殊情況,讓NYSED對針對LEA的行動而提出的投訴和上訴進行審議的60天期限得到延長?
教育廳決定,特殊情況可以包括,但不限於,如下的情況:
• 當事人生病;
• 因爲學校突然關閉而導致預定的現場審查未能進行;
• 除書面通知中所規定的審查以外,需要進行更多的審查活動;以及/或 • 任何其他雙方同意的安排,對審查的範圍和活動作出改動。
當確定特殊情況存在後,更改了的完成投訴審查的日期,將以書面形式通知該投訴或上訴事件中的所有各方。
投訴所涉及的所有各方,均有權以特殊情況為由,要求將60個工作日的投訴裁決期加以延長。所有這些要求必須呈交州教育廳。
III.
不服州教育部門的決定而提出上訴時,裁決該上訴的程序
A. 對州教育廳就投訴所作出的裁決不滿意的人/機構,是否可以提出上訴?
是的,不滿州教育廳對投訴所作裁決的各方,可以直接向美國教育部提出上訴,地址是:
United States Department of Education
Compensatory Education Programs
400 Maryland Avenue, S.W.
Room 3W230, FOB #6
Washington, D.C. 20202-6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