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新[刑事诉讼法]中的专家出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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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刑事诉讼法》中的专家出庭制度 作者:刘畅 刘宇
来源:《学理论·上》2014年第05期
摘 要:新《刑事诉讼法》第192条第2款规定:“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做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专家出庭制度的设立有助于法官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做出公正裁决,也可以弥补当事人缺乏专业知识的不足,保障其合法权益。同时,在刑事诉讼中引入专家出庭制度,有助于提高诉讼效率,节约鉴定资源,提高鉴定质量,促进司法鉴定工作的规范化发展,提升司法公信力。
关键词:专家出庭制度;新《刑事诉讼法》;司法公信力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4)13-0131-02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改\的决定》,这是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以来时隔16年的一次重要修改,引起社会的高度关注。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中第192条第2款规定:“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做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这是本次修改内容的诸多亮点中重要的创新之举,对于完善司法鉴定规范,深化工作机制改革,构建诚信司法体制,提高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就专家出庭制度的内容及意义进行探讨。
一、专家出庭制度的内容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涉及科技的案件日趋增多,必须采用高科技手段予以侦破的案件事实也呈现增加的趋势。司法鉴定是司法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涉及诉讼的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1]。刑事案件中的鉴定意见对于认定行为人行为的性质起着重要作用[2],因此,对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及准确性的判断至关重要。然而,法官作为精通法律的专家难以对专业性强的鉴定意见做出直接判断,法官在一味追求诉讼效率时,可能会产生不公正的情况[3]。另外,庭审中当事人难以对鉴定意见的科学性与合理性进行质疑也不利于保障其质证权。
修改后的新《刑事诉讼法》第192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做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做出是否同意的决定。第二款规定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适用鉴定人的有关规定。”本条第2款关于“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出庭制度是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创新点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