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禁体罚学生规定
浦北县小江镇平马小学
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处理规定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市基础教育工作会议精神,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大力推进教育创新,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切实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进一步增强广大教师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的自觉性,保障中小学生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全市各级各类中小学校应当加强广大教师的思想政治工作和职业道德教育,增强依法治教意识,充分调动广大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
第二条 广大教师应当遵纪守法,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发展,不得对中小学生实施体罚或变相体罚。
第三条 对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教师、学生及学生家长等知情人可向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举报。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调查,及时处理。
第四条 所谓体罚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殴打学生或对学生实施罚站等侵害学生身体健康的处罚行为;所谓变相体罚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讽刺挖苦、谩骂学生,侮辱学生人格,以及采用罚作业、罚劳动、罚款等处罚行为。
第五条 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视其情节分为较轻、较重、
严重、特别严重四个等次。
第六条 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按下列规定处理:
情节较轻的,由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
情节较重的,由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并通报批评;当年考核视为不合格,不能晋升教师职务任职资格;
情节严重的,由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予以降聘或解聘,并通报批评;两年内考核视为不合格,不能晋升教师职务任职资格; 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撤消其教师资格,自撤消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第七条 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构成犯罪的,丧失教师资格,并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所在学校领导应负领导责任,并视情况由教育行政部门或干部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