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人有限公司章程
XXXX 有限公司
章 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现代化的企业制度,完善企业管理机制,规范本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公司是经公司登记机关注册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是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企业法人,其行为受国家法律约束,其合法利益受国家保护。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XXXX 有限公司
第四条 公司住所:河北省XXXXXXXX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广告业务代理 设计 制作 发布; 广告牌、金属字、横幅、彩旗、锦旗、标牌、标示系统、网站、广告衫制作;城市亮化工程;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施工;舞台、灯光出租;工艺礼品、广告礼品、办公用品、广告材料销售。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姓名、出资方式
出资额、出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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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股东姓名、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比例、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
江XX 认缴2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0%;
李XX 认缴1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0%;
刘XX 认缴1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30%;
以上出资均为货币出资,股东约定出资时间为XXXX 年XX 月XX 日前;
第五章 公司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 公司依照《公司法》的规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利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聘任或解聘经理,决定执行董事、监事和经理的有关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定;
9、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2
10、对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数额作出决议;
11、对公司聘用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12、修改公司章程。
第九条 股东会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以电话或者口头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两次于年中和年末后一旬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选举执行董事、监事、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四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五条 执行董事行使以下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审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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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制定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5、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7、制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公司设经理,由股东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制度;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股东会或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8、股东会、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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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按规定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时,负责召集股东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六章 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七章 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
第二十一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意见,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 5
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XX 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于每年一月底前将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2、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3、股东会议决议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消;
5、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一式三份,并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全体股东签名:
邢台XXXX 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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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年XX 月XX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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