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指采取有限合伙的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特征主要有: (一)法律制度相对完善 新《合伙企业法》解决了曾经制约我国发展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一些重大问题。新《合伙企业法》专门对有限合伙做了相关规定:(1)明确界定了有限合伙企业的定义,新《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2)明确了关于合伙企业管理的相关问题,即“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3)突破了合伙人的范围,新《合伙企业法》规定,“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因此合伙企业合伙人不仅自然人可以,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作为合伙人。新《合伙企业法》使得在我国直接设立有限合伙制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成为可能。2009年12月21日起施行的修订后的《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为有限合伙的退出铺平了道路。2009年12月2日,国务院公布了《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允许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总之,关于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法律规定越来越完善,法律环境越来越好。 (二)管理上存在优势 投资人和管理人之间建立有效的“隔离墙”,各按其位,管理人拥有自主决策权,进行专业投资,“专家理财”,投资人不参与合伙事务并仅承担有限责任,“这也是有限合伙制是最适合私募股权基金的组织形式的根本原因”。 在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中,有限合伙人主要是资金持有者,对合伙债务仅承担有限责任,不参与经营管理与投资决策,对投资拥有知情权和监督权;普通合伙人作为基金发起人,一般会向合伙企业投入少量资金,其作为基金管理人全面负责私募股权基金的具体运营,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样会使普通合伙人具有极强的风险意识,会慎重选择优秀的合伙人和作出投资决策等;在决策上,合伙制这种出资与管理相分离的的组织结构高效且灵活,投资人和管理人之间建立有效的“隔离墙”,基金管理人具有投资决策的最终决定权,很多项目可以在短时间内作出决策,更易赢得优质的项目资源。而在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中,投资者作为公司的股东可以通过股东大会对公司具体运营进行最终地表决,基金管理人很难完全摆脱资金方对基金经营上的干预,不能享有最终决策权。 (三)合理的激励机制 投资者所有的企业一个明显的局限性是投资者无法有效地约束企业的管理人员。有限合伙制的激励机制在于利益捆绑。在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中,投资人的出资比例通常会远远高于管理合伙人的出资。通常情况下,有限合伙人的投入往往占有限合伙资金的90%以上,普通合伙人仅需出资10%以内的资金。如何有效激励基金管理人则成为私募股权基金能否成功的关键。在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中,基金管理人的收益一般由三部分构成:一是管理费,通常占
到已投资金额的1%到3%;二是管理分红,即与有限合伙人按一定比例分配的合伙企业收益;三是其投入到合伙企业的资金所产生的投资收益。通常分配程序为:以规定的任务是否实现为分界点,在任务实现之前,所有收益由有限合伙人获得;超出任务以外的收益,由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分配;除此之外,合伙企业还要提供一定数量的管理费作为普通合伙人日常开支与管理使用。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管理团队通常由专业人士组成,具有丰富的投资管理和资本经营的经验,管理团队的有些成员并不是普通合伙人,有些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为了激励这些管理人员会承诺这些工作人员在经过一定的工作年限和取得一定工作业绩之后可以成为普通合伙人。 (四)良好的约束机制 第一,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
任 在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一般作为管理者的普通合伙人投入占总额l%的资本,同时有分享约20%投资收益的权利,但要承担无限责任。在其管理投资的过程中,倘若由于其错误的投资决策致使企业资不抵债,则管理者便要用其其他资产来承担债务。这就会约束其随意性投资行为,极大弱化管理者的道德风险问题,使风险和收益变得更加对称[1]。 第二,对外声誉约束 普通合伙人的对内对外声誉也构成了一种约束机制。良好的声誉是普通合伙人筹集资金的基础。普通合伙人为了不断筹集新资,就要努力做出业绩,提高收益,以保持声誉,彰显能力。 第三、合伙协议约束 有限合伙协议是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灵魂。通过对合伙协议条款的精心设计,同样可以达到防止普通合伙人的滥用权力,保护有限合伙人利益的有效约束策略。例如,合伙协议中投资者优先回报条款、有限合伙人承诺分阶段投资、放弃注资权、报告与财务政策、特别咨询委员会等等,同时可以采取“违约受罚”的方式,普通合伙人违约时,有限合伙人有权提前解除合同,撤出已缴纳的资金。 (四)税收优惠 税收优惠是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相对于其他组织形式的私募股权基金比较明显的优势。按照我国2007年7月1日修订的《合伙企业法》,有限合伙企业不构成税法上独立纳税主体,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这样就避免了双重征税,减少了投资者的纳税负担。 (五)设立程序简便 相对于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和信托制私募股权基金,采用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设立相对比较简便,只需向相应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即可,无需国家行政机关的审批。同时我国一些地方城市颁布了一些政策,这些政策为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设立增强了可操作性。例如2007年11月16日天津市工商局发布《关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进行工商登记的意见》,2008年11月14日天津市发改委、天津市金融办、天津市工商局、天津市商务局、天津市国税局和天津市地税局联合印发《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登记备案管理试行办法》;2008 年8 月,上海市金融办牵头发布《关于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工商登记等事项的通知》,在浦东新区2008 年12 月发布《关于浦东新区促进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发展意见》后,2009 年4 月,浦东新区再次推出重磅优惠政策,即《浦东新区促进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发展的实施办法》;2009
年1月19日,北京市金融办、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以及工商局联合下发了《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等。这些政策为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提供了法律支持,使设立程序更加简便。 (六)IPO退出渠道更加通畅 所谓退出机制是指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其所投资的企业发展到相对成熟以后,将所投入资金的股权转变为现金,实现获利增值。投资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利,在私募股权投资中获利是要通过一定的退出渠道来实现的。私募股权基金募集成功后投入运营后,一般会选择最便利、收益最高的方式退出,而IPO的退出方式一般为首选。根据我国《证券法》第166条的规定,“投资者委托证券公司进行证券交易,应当申请开立证券账户。证券登记结算结构应当按照规定以投资者本人的名义为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投资者申请开立证券账户,必须持有证明中国公民身份或者中国法人资格的合法证件。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第199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股票等值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由于合伙企业在我国一直不被为是一个法律实体,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不足,在2009年12月21日修订《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之前,合伙企业是不能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开立证券账户的,这对于开立证券账户有着强烈需求,大批排队申请IPO的有限合伙企业参股公司来说,这一问题的存在注定将阻碍这些企业的上市,制约国内创投公司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2009年12月21日起施行的修订后的《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在第十九条增加一款:“前款所称投资者,包括中国公民、中国法人、中国合伙企业及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这一修改表明合伙企业以及中外合资企业等都将可以设立证券账户,从账户开设层面为拥有合伙企业及中外合资企业作为股东的公司在A股上市开启了大门。该办法的出台为非法人创投企业等开户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依据。 (七)可以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机构投资者越来越多 在美国,有限合伙制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主要组织形式。出了自然人投资者外,保险公司、社保基金、大学基金、家族基金、养老基金、企业基金等机构是基金有限合伙人的主要构成来源。而在我国,有限合伙人的范围也在不断扩展,随着《信托法》、《公司法》、《证券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颁布和修改,保险公司、社保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已经有可能成为有限合伙人。投资者队伍的壮大会进一步促进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 (八)约束机制 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让作为普通合伙人的基金管理人对基金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是这也使基金管理人与投资人成为一个唇齿相依、荣辱与共的利益共同体,基金运作的成功与否与基金管理人的自身利益紧密相关。倘若错误的投资决策致使企业资不抵债,那么,管理者还要用自己的其它资产充抵。因此,风险和收益显得更加对称。这就会极大地弱化管理者的道德风险问题,约束其随意性的投资行为。从而把普通合伙人的责任与股权投资的成败紧密结合在一起,使得有限合伙制在组织制度上能够促使普通合伙人努力地工作。很多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往往是伴随着投资项目而存在,存续年限
一般为5一7年,这就使得股权投资的管理者不可能无期限地控制企业,在投资期满后,管理者必须交还企业的控制权。同时合伙协议赋予合伙人的自治权比较大,合伙人可以作出很多约定来约束普通合伙人(管理人),可以采取“违约受罚”的方式,提前解除合同,撤出已缴纳的资金。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可以更加有效地约束普通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