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委员会委员\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的产生(二)
1.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名额确定原则 确定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名额,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必须经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确定,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二是必须根据工作需要,从实际出发,不搞照顾性安排;三是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候补委员人数,根据《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奈例》规定。一般不少于委员、候补委员总数的百分之十五 2.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委员名额及其确定原则 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委员名额,《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务例》没有作具体规定。在实际工作中,一般可参照下列范围掌握: 党员较少的党支部(如党员不足七名的),可不设支部委员会,只设书记一名,必要时增设副书记一名。党员超过七名、不足五十名的党支部委员会,委员名额一般为三至五名,最多不超过七名党员在五十名以上不足一百名的党总支部委员会,委员名额一般为五至七名,最多不超过九名。党员在一百名以上的党的基层委员会,委员名额一般为五至九名,最多不超过十一名。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党的基层委员会,委员名额一般为十五至二十一名。 确定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委员名额应遵循的原则,可参照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名额确定原则。 3.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提名原则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提名,必须全面贯彻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用人标准,注意改善全委会结构,提高全委会成员的素质和能力,以更好地发挥全委会作用。按上述原则,搞好提名工作应把握以下几点:一是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公开条件,使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了解提名原则、基本要求。二是按照党的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名额和规定的差额比例进行全额定向推荐提名,对现任领导班子成员进行民主测评、民主评议,对新提名人选进行差额考察、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领导班子换届,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一般应有:党委成员;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党组成员或者全体领导成员;纪委领导成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委工作部门、政府工作部门、人民团体的主要领导成员;下一级党委和政府的主要领导成员: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个别提拔任职,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参照上述规定执行。三是科学分析和运用推荐测评结果,综合考虑岗位需求和干部近年考核评价情况、工作实绩、发展潜力等因素,既尊重民意,又防止简单以票取人。 4.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提名原则 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提名,必须全面贯彻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用人标准,注意改善委员会成员结构,提高委员的素质和能力。 按上述原则,提名候选人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在提名前要对广大党员进行宣传教育,使大家明确提名的原则、程序和基本要求、二是推广由党员和群众公开推荐与上级党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办法产生候选人。三是科学分析和运用推荐测评结果,综合考虑岗位需求和干部近年考核评价情况、工作实绩、发展潜力等因素,既尊重民意,又防止简单以票取人 5.党的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差额比例 按照规定,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差额比例不少于百分之十。党的基层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差额比例不少于百分之二十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差额比例不少于百分之二十。 执行上述规定,应注意三个问题:一是上述两种差额比例不能互相替代。二是在实际工作中,不能低于规定的差额比例。三是地方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分别选举时,确定差额比例有两种方法:一种是委员、候补委员候选人的差额比例分别不少于百分之十,落选的委员候选人可以作候补委员候选人 另一种是委员候选人的差额比例不少于百分之十,候补委员候选人可等额提名或略少于应选人名额,落选的委员候选人作候补委员侯选人,其差额比例不少于百分之十。两种方法在实际工作中可任选一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