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司法考试法理学听课笔记
法理学
法的本体
1、法的概念:
实证主义的法:法与道德分离(实际上可以验证。) 实证不道德,道德不实证 实证主义
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以权威性制定为首要定义要素(只看权威性制定)
社会实证主义法学:以社会实效为首要定义要素(法现实主义、社会实效,看法被实际遵守了没有。)
非实证主义:与道德有关系的。以内容的正确性(合不合道德)作为法的定义的唯一要素. :以内容的正确性作为法概念的唯一要素。(不符合道德就不是法。)
第三条道路:超越自然法学和实证主义法学的第三条道路,即以内容的正确性,权威性制定, 与社会实效同时作为定义要素。(三三制) 2、法与道德的关系:
1) 是否存在本质联系。法在本质上是否包含道德。
a) 实证主义:恶法也是法。自然法学派:恶法非法。 2) 内容上的联系:
a) 一般来说,近代以前的法在内容上与道德的重合程度极高,有时甚至浑然一体。
b) 近现代法在确认和体现道德时大多注意二者重合的限度,倾向于只将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转化为法律义务
。他们大多倾向于将法律标准与道德标准相对分离。(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
3) 功能上的联系:
古代,道德在社会调控中处于首要或主要地位。
现代,一般倾向法律调整,依法治国成为普遍的政治主张。 法的本质
一、法的本质:三本
1、 法的正式性(官方性、国家性) 2、 法的阶级性。(表面上具有一定的公共性、中立性)
一国的法只是在整体上是统治阶级意思的体现,并非所有法都具有阶级性,也并不是所有法都只体现 统治阶级的意志。
法所反映的统治阶级的意志,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共同意志,而不是其内部各派别、各成员意志 的简单相加。
3、 法的物质制约性。 二、 “国法”及外延
国法,即国家的法律。国法,并非“国家法”,国家法指调整与国家有关的事务的公法,如宪法,行政法。 而国法,不仅包括公法,也包括私法、社会法。 国法的外延:
国家专门机关制定的法(成文法) 法院或法官在判决中创制的规则。(判例法) 国家通过一定方式认可的习惯法(不成文法)
其他执行国法职能的法(教会法)
法的特证
一、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一种社会规范 1、 法是社会规范(人与人相处的准则),不同于技术规范(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和自然法则
(自然现象之间的联系,物与物的关系)。
二、法是由公共权力机构制定或认可的具有特定形式的社会规范。 三、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 所有的规范性法文件都有普遍性。
普遍性指调整对象具有不特定性和反复适用性。
非规范性法文件,调整对象是特定,不可反复适用。不具有普遍性。 四、法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
五、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法律程序保证实现的社会规范。 六、法是可诉的规范体系,具有可诉性。 诉讼和仲裁、争议及解决、权利及救济。
法的作用
一、规范作用(针对单个人)★★★★★ 规范作用(口决):教预强评指 1) 指引作用:指引自己(一看就知道怎么做了。)★★★ 对人的行为指引有两种形式:
个别指引:通过一个具体指示形成对具体的人的具体情况的指引。 规范指引:通过一般的规则对同类的人或行为的指引。 法律对人的行为的指引通常两种:(口决)确定不选择,选择不确定 确定的指引: 不确定的指引:
2) 评价作用:评价他人(裁判作用)
3) 教育作用:教育大家、法的实施(执法、司法、守法) 4) 预测作用:预测对方。 5) 强制作用:强制违法者。 二、社会作用(针对整个社会) 三、 法的局限性
法律万能论、法律无用论、概念法学、法律中心主义 法律不是万能论的原因:
法律以社会为基础,不可能超出社会发展创造、改变社会。 法受到其他社会规范以及社会条件和环境的制约。
法规范和调整社会关系的范围深度有限,情感、友谊、不宜由法律调整。 法律自身条件制约。
法律依赖语言,语言具有模糊性,因此需要解释; 只要有解释,就一定有价值判断。
法的价值
一、 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
二、
法的价值种类(所有的价值都不是绝对的、可以被限制的。各种价值之间是冲突的,不是一好百好)
1、 秩序:是法的其他价值的最基础的价值。自由、平等、效率需以秩序为基础。
2、 自由,是法律的最高价值目标。是衡量国家的法律是不是“真正的法律”的评价标准。 3、 正义:衡量法律是良法或恶法的主要标准。
三、 价值冲突的解决原则
1、 价值位阶原则:在先的价值优于在后的价值。基本价值(自由高于正义高于秩序)高于非基本价值(效率与利益) 2、 个案平衡。(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3、 比例原则:禁止过度。
法的要素
一、法律规则:
1、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假定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三个部分构成。三者在逻辑上缺一不可,但在具体条文中都可以省略。
假定条件:什么时间、空间、对什么人适用及在什么情境下对人的行为有约束力。 行为模式:可为模式:可以如何行为。(权利行为模式) 应为模式:应当、必须如何行为。(义务行为模式) 勿为模式:禁止或不得如何行为。(义务行为模式) 法律后果:
合法后果(肯定性后果) 违法后果(否定性后果。) 2、法律规则与语言
区分法律规则与表达规则(事实陈述)
法律规则往往通过规范语句的方式表达。但也可以用陈述句来表达。
规范语句又可分为命令句(必须、应该)和允许句(可以)。
规范语句带有必须、应该、可以等道义助动词。没有带道义助动词的是非规范语句,就是陈述句。
并非所有法律规则都是以规范语句的形式表达,而是可以用陈述句或陈述语气来表达。但该陈述句必须能够改写成一个规范语句。如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
二、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两者并不等同)
法文件
法律条文:规范性条文和非规范性条文。
1、 规范性条文:直接表述法律规范的条文。
2、 非非规范性条文:不直接规定法律规范,而规定某些法律技术内容。
法律规范是法律条文的内容,条文是规范的表现形式。 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并非一一对应关系。 四、规则的分类
1、 按规则的内容不同分: 授权性规则
义务性规则。包括命令性规则和禁止性规则。 2、 按规则的内容确定程序不同分:
确定性规则:规定很清楚,不需要别人帮忙。 委任性规则:自己不清楚,找委任机关搞清楚。 准用性规则:自己不清楚,找其他文件来搞清楚。
3、 按规则对人们行为规定和限定的范围或程度不同分: 强行性规则 任意性规则。
二、法律原则 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区分口决:只要是政策,必定是原则 1、原则的种类
按法律原则生产的基础不同分:
公理性原则:在国际范围内具有较大的普遍民性(世界范围内均有效),如法律平等、诚实信用、等价有偿、无罪推定、罪刑法定。
政策性原则:一个国家或民族出于一定的政策都是而制定的一些原则,具有针对性、民族性、时代性。 如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计划生育。
规则优先于原则; 正式渊源优先于非正式渊源; 文义解释优先于其他解释方法; 可预测性优先于正当性;
法律原则适用的条件:
1) 穷尽法律规则,才适用法律原则。
2) 除非为实现个案正义,否则不能舍弃法律规则。 3) 没有更强理由,不得适用法律原则。 三、权利与义务 权利义务的分类
法的渊源 音频10 22
一、法的渊源的分类:
1、正式渊源:具有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可直接作为法律推理的大前提的规范来源资料。
2、非正式渊源:不具有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但具有法律说服力并能构成法律推理的大前提的准则来源资料。 如正义标准、理性原则、政策、道德信念、乡规民约、社会思潮、习惯、社团规章、外国法、权威著作等。
风俗习惯,只要具有一定的说服力,具有法律意义。只要能作为法的渊源,就具有法律意义。 法律的正当性与风俗习惯的正当性不能等同。不同的就是不同的(冲突、紧张关系)。 法律与风俗习惯是不同的,所以效力不能等同。
行政规章不属于正式渊源。司法解释属于正式渊源。
二、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
(宪法、法律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经济特区法规、特别行政区法规、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司法解释)
1、宪法:最根本法,最高法。母法。制定主体是人民,制定机关是第一届全国人大全体会议。修宪主体,全国人大,解释主体,全国人大常委会。 2、法律:(狭义的法律)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基本法律与非基本法律:
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叫基本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叫非基本法律。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有权对基本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所有的法律,都由国家主席签署并加以公布。签署公布后,应及时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中国人大网、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是标准文本。 法律保留的范围:
《立法法》第8条,第9条
法律绝对保留事项:国家主权、各级人大、政府、法院、检察院产生、组织、职权; 民族区域自治缺席、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力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对非国有财产征收; 民事基本制度; 基本经济制度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基本制度; 诉讼和仲裁缺席。
相对保留事项:上述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大及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有关犯罪、刑罚、剥夺公民政治权利和限制人身自由、司法制度等除外。
口决:法律绝对保留:因犯罪接受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后经诉讼和仲裁制度接受刑法,并处剥夺公 民政治权力。
法律相对保留:国家主权组织政府,制定民族特区群众自治制度和基本民事经济制度,并决定征收非国有财产。 3、行政法规
1) 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
2) 行政法规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有关国防建设的,可由国务院总理、中央军委主席共同签署国务院令、 3) 中央军委令公布。
4) 行政法规在国务院公报、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 行政法规立法程序
1、 报请立项:国务院有关部门认为需制定行政法规的,就向国务院报请立项。
2、 起草: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或法制机构起草。重要行政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草案由国务院法制机构组织起草。 3、 行政法律草案就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国务院决定不公布的除外。 4、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区法规和经济特区法规 地方性法规: 制定主体:
省级人大及常委会。
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一般可针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 法
律另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较大的市已经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涉及上述事项范围之外的,继续有效。
注意:除较大的市外,其他设区的市、自治区制定地方性法规具体步骤、时间,由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确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 可规定的内容:
1) 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作出具体规定的事项 。 2) 属于地方性事务需制定地方性法规的。
3) 除法律保留事项外,其他事项国家未制定法律或行政法规,省市两级可先制定地方性法规。国家
制定法律或行政法规生效后,地方性法规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无效。制定机关应及时修改或 废止。
新增考点:制定地方性法规,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 规定本行政区域特别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应当由人大通过。 批准、合法性审查:
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施行。 (省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不用报全国人大批准)
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应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同上位法不抵触的,就在4个月内批准) 三批准:一批准,自治区的自治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
二批准,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法规,报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
三批准,设区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 经济特区法规:
三批准:一批准,自治区的自治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
二批准,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法规,报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
三批准,设区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
规 章(不属于法的正式渊源,法院审理案件,只参照规章)
部门规章:
制定主体:国务院各部、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 的直属机构。 调整事项:
属于执行法律或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事项。
没有法律或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增加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地方政府规章:
制定主体: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区人民政府。 调整事项: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属于本区域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设区的市、自治州政府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限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方面事项。
应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条件还不成熟,因行政管理需要,可先制定地方政府规章。规章实施满2年需继续实施的,应提请本级人大及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适用与备案审查
事后审查:改变与撤销★★★★★ 注意:人大除审查与本级人大常委会有关的规范性法文件之外,不直接审查政府和下级人大的规范性法文件。需要审查时,由其常委会出马。
例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有权改变或撤销它的常委会批准的不适当的地方性法规。 三、正式渊源的效力原则
1、不同位阶的冲突原则: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规章 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效力相当。遇到冲突按以下规则处理: 1)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由国务院裁决。
2)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先由国务院提意见-----国务院认为应适用地方法规的,则决定在该地方适用
地方法规
如认为应适用部门规章的,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2、同一位阶的冲突原则:全国性法律----特别法-----新法-----实体法----国际法---省级政府规章-----较大的市政府规章
四、 当代中国法的非正式渊源。
习惯、判例、政策是最主要的非正式渊源,但并非全部。 判例: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具有最高的司法效力。
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法律所调整的不同社会关系,即调整对象
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是大陆法系国家的分类,最早由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提出。 法律体系
1、 再落后的国家也有法律体系。
2、 法律体系是由一国国内法构成的,不包括完事意义上的国际法。 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
一个统帅,七个主干,三个层次 一个统帅:宪法
七个主干: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三个层次: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对于法律保留事项的授权规范
授权立法事项,制定法律条件成熟时,由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及时制定法律。 法律制定后,相应立法事项的授权终止。(法律一制定,授权即终止) 对行政管理等领域的特定事项的授权规范
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可根据改革发展需要,决定就行政管理等领域的特定事项授权在一定期限内在部分地方暂时调整或暂时停止适用法律的部分规定。(主要指自由贸易区)
法的效力-----略
五、 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种类:★★★★★
调整性法律关系:基于合法行为产生。 保护性法律关系:基于违法行为而产生。
纵向(隶属)法律关系:主体地位不等,存在权力服从关系,权利义务不得随意转让抛弃。 亲权关系属于纵向法律关系。
横向(平权)法律关系:平等主体之间 ,权利义务具有一定程序的任意性。 单向(单务)法律关系:一方享有权利,另一方只履行义务。 双向(双边)法律关系,双方互享权利、互担义务。 多向(多边)法律关系,存在多方法律关系的主体。
第一性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能单独存在、居于支配地位的法律关系。 第二性法律关系(从法律关系)居于从属地位的法律关系。 六、 法律责任
引起法律责任的原因:
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法律规定。
法律责任的竞合:一行为产生两个责任,但只选择追究一个责任。 责任主体实施了一个行为。
一个行为符合多个法律责任构成要件。 数个责任主体为同一法律主体。
多个法律责任之间相互冲突,不能吸收,无法共存。 法律责任的免除:
时效免责、不诉免责、协议免责、自首、立功免责、因履行不能免责。
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不可抗力、无责任能力是没有责任的,不属于免责。 七、 法律制裁
分刑事制裁、民事制裁、行政制裁、违宪制裁(罢免、撤销规范性法文件)
主动承担 否定性法律后果 -------法律责任
被动承担-----法律制裁
法的运行
一、 立法的定义
指国家机关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修改、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及认可法律的活动。 是对社会资源、社会利益进行第一次分配的活动。
三、 立法原则(立法慎重,不讲效率) 法治、民主、科学 合宪性和合法性原则
实事求是、从实际出法的原则 民主立法原则(坚持立法公开)
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原则(提高立法质量) 明确性、可行性原则(应明确规定施行日期)
立法的计划性: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由委员长会议通过并向社会公布。 国务院年度立法计划,国务院法制机构拟订,国务院审批。
1) 2) 3) 4) 5) 6)
四、 立法程序: 全国人大立法程序
1、 提案权(两央两委两最高,30,代表,主席团)
9个主体:1主席团(直接审议)
2常委会、专门委员会(主席团决定列入议程) 22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法、最高检、
一个代表团或30名以上联名(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议程或先交专委会审议) 注意:专委员审议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注意:人大闭会期间,可先向常委会提,常委会审议后,决定提请全国人大审议(应在会议1个月前将 法律草案发给代表),由常委会或提案人向人大会议说明。
注意:闭会期间,常委会代人大审议法律案时,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征求全国人大代表的意见。专委员 和常委会工作机构进行立法调研,是可以邀请有关全国人大代表参加。
2、 审议程序
听取提案人说明-----各代表团审议----有关专委会审议------法律委员会统一审议 全国人大不采用全体会议方式对法律案进行审议。 3、 审议结果
因撤回而终止:交付表决前,提案人撤回的,应说明理由,经主席团同意,并向大会报告。
授权常委会处理:有重大问题需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授权常委会根据代表意见进一步审议。
交付表决:法律委员会提出法律草案表决稿,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4、 表决: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
全国人大会常委会立法程序
提案权:7个主体:两央、两高、一委(专门委员会)、委员长会议、10人上委员联名。
新增:向全国人大及常委会提法律议案,同时还应提供法律草案及说明,修改法律,应提交修改前后法律对照文本。法律草案与其他法律不一致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应同时提出修改或废止其他法律的议案。 在列入议程前,提案人可以撤回。
审议
在会议7日前将草案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
常委会会议审议法律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全国人大代表列席会议。 三读程序
列入议程的法律案,一般应当经三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 注意: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经两次常委会审议后表决。
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部分修改的法律案,各方意见比较一致的,也可经一次常委会审议即交付表决。 部分修改单一事项,一次过。 具体审议流程:
分组会议审议-----专委会审议(可以邀请其他专委会成员列席)-----法律委会员审议(统一审议,应当邀请有关的专委 会成员列席会议) 民主立法
论证会:专业性较强的问题
听证会:有关问题存在重大意见分岐或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 征求意见(有限范围)
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布)应当在常委会会议后,将草案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委员长会议决定不公布的除外。 审议结果:
1、因撤回而终止。
2、各方对制定该法律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问题存在较大分岐而搁置审议满2年的,或暂不付表决经过2年没有 再次列入议程的,终止审议。 3、交付表决:过半数通过。
新增考点:草案表决交付表决前,委员长会议可以决定将个别意见分岐较大的重要条款提请常委会会议单独表决。 对多部法律中涉及同类事项的个别条款进行修改,一并提出法律案的,经委员长论证会专决定,可以合并表决, 也可以分别表决。 4、公布
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公布。
新增考点:法律修改的,应当公布新的法律文本。法律被废止的,除由除由其他法律规定废止该法律外, 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新增考点:法律标题的题注应当载明制定机关、通过日期。经过修改的法律,应当依次载明修改机关、修改日期。
法律制定后的工作
1、 配套规定的制定(新增考点) 配套必须一年定,不定必须作说明。
法律明确要求有关国家机关对专门事项作出配套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在法律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作出规定。 未在期限内作出配套规定的,应向全国人大常委会说明情况。 2、 立法后评估(新增)
全国人大有关专委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可组织对有关法律或法律中有关规定进行立法后评估,并向常委会报告。
立法解释★★★★★
法律解释权归全国人大常委会 解释法律的情形:
法律的规定需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法律制定后出现新情况,需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
要求解释:6个主体:两央、两高、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 法律解释草案表决:由常委会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与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五、 法的实施
1、 执法
执法特点:以国家名义对社会进行全面管理的活动,具有国家权威性。
2、 司法
3、 守法
守法主体:一切主体
守法范围:一切法律渊源
守法内容:不但包括消极被动的守法(不违法),还包括授权法律规范积极主动地去行使权利,实施法律。 既包括履行义务,也包括行使权利。
4、 法律监督体系
1)国家法律监督体系: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监督。
2)社会监督体系:中国共产党、社会组织、公民、法律职业群体、新闻舆论。
5、 法治理论
法治国家或法治国是一个在德语中最先使用的概念
六、 法适用的一般原理
1、 法适用的目标:最直接的目标是获得一个合理的法律决定。就是具有可预测性(形式法治的要求)和正当性 2、 (实质法治的要求)的法律决定。
可预测性与正当性之间存在紧张关系,实现了可预测性可能与实质价值或道德相背离,而具有正当性的法律 决定却可能违背可预测性。但从整体法治来看,必然要求裁判者在二者之间寻找最佳的协调。对特定时间段内 的特定国家的法律人来说,可预测性具有初始的优先性。 3、 法适用的步骤:
整体来说,法的适用过程在形式上是逻辑三段论推理过程,即大前提,小前提和结论。
具体而言,首先查明事实,作为小前提;其次选择和确定与案件事实相符合的法律规范,作为大前提; 最后以整个法律体系为标准,从两个前提中推导出法律决定。
三个步骤并非各自独立,严格区分的单个行为,而是可以相互转换的。目光在规范与事实之间来回穿梭, 必须把生活事实转化为法律事实。
通过法律解释,弥合一般与个别之间的缝隙,解决规范与事实之间的紧张关系。 法律解释都受到解释循环规律和前理解的影响和制约。 解释循环学(体系解释):整体只有通过理解部分才能得到理解,对部分的理解又只能通过对整体的理解才 能得到理解。
前理解:就是相对于某种理解以前的理解,或是在具体的理解开始前已有的某种观点、看法或信息,主要表 现为成见或偏见。前理解包括一国的法律传统、法律文化、法学职业、职业经验、法律语言的学习,对整个 现行法的掌握等形成的知识。
4、 法律证成(法律证明)就是给结论找理由。★★★★★
从法律证成的角度看,法律决定的合理性取决于两方面:
1) 推导法律决定所依赖的推理前提是合理的,正当的:外部证成是对推理前提的证立。 2) 推理规则本身是可靠的:内部证成涉及从前提到结论之间的推论是否有效。
法律推理
演绎推理:从一般到个别。经典方法是三段论。 归纳推理:从个虽到一般。英美法系常用。
类比推理:从个别到个别。根据两个事物在某些属性上的相似性,推出它们在另一些属性上的相似性。 设证推理:逆推。
七、 法律解释
法律解释的种类:
正式解释(法定、有权)由特定国家机关、官员或其他有解释权的人对法律作出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解释。 (都是机关的解释)
非正式解释(学理、无权、任意解释)由学者或其他个人及组织对法律规定所作的不具有法律拘束力的解释。 (人的解释)
行政执法人员、法官、检察官在执法、司法中所作的解释都是非正式解释。 法律解释方法: 文义解释:(语法、文法、文理、语义学解释),给词下定义肯定是文义解释。 立法者目的解释(主观目的解释)
历史解释,依正在讨论的法律问题的历史事实对某个法律规定进行解释。 比较解释,利用外国的立法例和判例学说对某个法律规定进行解释。(一旦出现外国,肯定是比较解释) 体系解释(逻辑、系统解释),联系上下文语境来解释。 客观目的解释,内在于法律的目的。(文本一诞生,作者就死亡) 法律解释方法的位阶:
文义-----体系解释-----立法者目的解释------历史解释-----比较解释-----客观目的解释 当代中国法律解释体制
一元:宪法和法律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 需解释法律的情形:
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法律制定后出现新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
要求解释的主体:6个主体:两央(中央军委、中央政府(国务院))、两高、两委(全国人大专委会和省级人 大常委会)
法律解释草案表决稿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由常委会公告,与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多级:除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解释外,还有其他类型的法律解释。 如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两高解释有原则性分歧,报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或决定。
如专委会认为司法解释和法律相抵触,而两高又不修改或废止的,有两种办法: 1是要求两高修改废止的议案。2是提出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解释的议案。 八、 法与社会
法以社会为基础。
法是社会的产物;新的法律不可能产生于旧的社会基础上,旧法律也不可能长期在新的社会基础上生存和延续。 国家以社会为基础,国家权力以社会力量为基础。国家法为社会法为基础。纸上法以活法为基础。 法对社会的调整作用 九、 法与和谐社会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向特征: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充满活力,诚信友爱,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法治建设与和谐社会构建具有内在高度统一性,构建和谐社会必须: 建立理性的法律制度:在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指导下。
确立实质法治:实质法治是整个社会、一切人都服从和遵守体现社会主义理性法律的统治。 必须创新法律对社会的调整机制。 十、 法与经济
法作为上层建筑的一部分,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
法对于经济基础具有能动的反作用,并且通过生产关系反作用于生产力。 法确认,规范、维护、服务经济活动。
十一、 法与科技
科技进步对法的影响。
科技发展对一些传统法律领域提出了新问题,要求不断深化发展。 科技法也日趋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科技对司法的影响。
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法律推理,越来越受到现代科学技术的影响。 科技对法律思想的影响 法对科技进步的作用
法律管理科技活动,确立国家科技事业的地位及国际间科技竞争与合作准则。 法促进科技经济一体化、科技成果商品化。 法抑制和预防科技引发的各种社会问题。 十二、 法与政治
法与政治的一般关系 政治对法的作用。
政治在上层建筑中居主导地位,总体上法的产生和实现与一定的政治活动相关,法反映和服务于一定的政治 。政治关系的变化一定程度上影响法的变化。
法的相对独立性:法在反映一定的政治要求时必须同时满足自身特有属性的要求。 法对政治的作用。
法律离不开政治,政治离不开法。
法与政治体制 :政治体现中权力的配置和行使须以法为依据。
法与政治功能:政治的基本功能是对社会资源和社会价值进行权威性分配和配合。法把这种分配以规范、程序、 技术性形式固定下来,具有形式上的正统性。
法与政治角色的行为:法对国家机构、政治组织、利益集团等政治角色行为和活动进行程序性和规范性控制。 法与政治运行和发展:政治运行的规范化,政治生活的民主化和政治体系的完善化都需要法的介入。
十四、 法与人权
人权可以作为判断法律善恶的标准 法是人权的体现和保障。
宪法学
1、宪法基本理论:
宪法:用法律约束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公民权利大于国家权力。现代宪法含义:根本法与组织法。 中国:在中国把宪法当用根本法应用的第一个人是郑观应,他在《盛世危言》中要求清政府制定宪法, 实行君主立宪。
2宪法的基本特证:
最高法,根本法,母法,是法律的法律。(一切规范的最高,一切行为的最高) 宪法是国家根本法
3、 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在于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 列宁: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
法国《人权宣言》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便没有宪法。 宪法的分类
钦定宪法有:1814年法国宪法; :1848年意大利宪法; 1889年日本明治宪法; 1908年清政府钦定宪法大纲(第一部 宪法性文件) 协定宪法有:1215英国《自由大宪单》; 1830法国宪法。
世界第一部成文宪法:美国1787宪法; 世界第一部不成文宪法:英国1215年大宪章。
欧洲大陆第一部成文宪法:法国1791宪法。中国第一部资产阶级宪法性文件:临时约法。中国第一部宪法性文件: 钦定宪法大纲。中国第一部正式颁行的宪法:贿宪宪法。中国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1954年宪法。 马克思主义的分类
根据国家类型和宪法阶级本质分: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类型的宪法 根据是否与现实一致分:真实的宪法和虚假的宪法
列宁:同现实脱节的宪法是虚假的,当它们是一致的时候,便不是虚假的。 区分法的真假的标准是自由。
宪法的本质: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
宪法的历史发展
现代宪法的发展趋势★★★★★ 《苏俄宪法》《魏玛宪法》的产生,标志着现代宪法的诞生
1、 对社会制度的安排上,加强行政权力及中央集权的趋势明显。行政权力扩大的表现:行政权干预立法权;紧急命令权;
委托立法权。
2、 宪法对经济和文化方面的规定越来越多并因而在宪法中形成基本经济制度和文化制度,且内容日益丰富完备。 3、 宪法越来越重视公民的基本权利的保护。
4、 宪法保障加强,建立专门宪法监督机关成为一种潮流。
5、 宪法发展的国际化趋势进一步扩大。表现为,对国际法的直接承认和接受。对国家主权作有条件的限制。人权是国际法
的一个重要领域,围绕人权问题签署了很多公约。
6、 宪法形式上的发展趋势为,宪法渊源的多样化,宪法修改比较频繁。 新中国宪法产生与发展
1949年《中国政协会议共同纲领》,起临时宪法作用,具有新民主主义性质。(它不是宪法) 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宪法:1954年宪法
我国第二部内容很不完善并在指导思想上存在错误的宪法:1975年宪法。 我国第三部宪法,修两次,仍不能适应新时候社会发展需要,1978年宪法。 我国第四部宪法,即现行宪法。1982年五届五次会议通过。 82年宪法特点:
1) 完善国家机构体系,扩大人大常委会职权,恢复设立国家主席。
2) 3) 4) 5) 扩大公民权利和自由范围,恢复人人平等原则,废除领导职务终身制。 确认经济体制改革成果,发展多种经济形式。
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设立特别行政区制度。 首次明确规定修宪提案权。
1982年现行宪法的修改
1982年宪法共4次修改,共31条修正案
1982年宪法,经济制度修改力度最大,除自然资源,公共财产和外贸经济 三条没有修改外,其他都做了修改。 口决:邓小平指出,自然资源作为公共财产,不能外贸。 第一次1988年修正案内容:
1) 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存在和发展。
2) 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 3) 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4) 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
口决:爸爸说,发发财是必要的,私营经济允许为补充,既然如此,国家在监督管理的同时,应该容许其转让土地使用权。( 爸爸爱发财)
第二次1993年宪法修正案内容:
1) 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改革开放,建设目标修改为,富强文明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 2) 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3) 国营经济修改为国有经济。
4) 农村人民公社、合作社修改为农村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 5) 计划经济修改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6) 县人大任期由3年变5年。
口决:三舅说,现在社会主义处于初级阶段,要有中国特色,必须坚持改革开放,要成为富强文明民主国家,必须长期 在党的领导下,搞多党协作和政治协商,于是他把国营经济弄成了国有经济,把农村公社搞成了家庭联产,把计划经济 变成了市场经济,把县级人大变成了5年。(三舅4变2必须) 第三次1999年宪法修正内容:
1) 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2) 确立邓小平理论指导思想地位。
3) 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作为一项重要国家任务写进宪法序言。 4) 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5) 初级阶段,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6) 坚持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7) 农村集体经济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8) 个体经济、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私营经济合法权益,对个体经济、 9) 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管理。
10) 将反革命活动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
口决:九舅纠正说:我们是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非公有制经济还是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在保护其合法权益的 基础上,还应当引导监管;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都应当多样化,农村应确立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所以邓小 平理论必须成为指导思想,市场经济不仅要实行,而且要发展。在人们觉悟不高的情况下,法治还是要搞的,危害国 家安全的活动必须依法打击。(九舅爱纠正,救救小平) 第四次2004年宪法修正案内容:
1宪法序言中增加三个代表指导思想。2宪法序言中爱国统一战线中增加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3国家为公共利益需要,可对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4国家对非公有制经济在引导监督管理之外,增加鼓励和支持。 5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6增加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7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8全国人大应有特别行政区的代表。9戒严改为紧急状态。10国家主席增加进行国事活动的职权。 11地方人大任期统一为5年。12义勇军进行曲正式成为国歌。
1) 司令总结说:三个代表的范围很大,所以社会主义的建设者也要加入统一战线,特别行政区的代表也要进人大,
国家要尊重和保障人权啊,征收征用人家的私有土地要给补偿,社会保障制度也要搞起来,非公经济要鼓励和支持, 地方人大的任期都变成5年吧。国家主席进行国事活动时要唱国歌,一唱就进入了紧急状态。 宪法的基本原则:人民主权、基本人权、法治、权力制约。 人民主权原则
体现:我国 人民民主专政,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代表大会,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选举制度 美国 1776年《独立军宣言》,政府的正当权力必须得到被统治者的同意; 法国 1789年《人权宣言》,整个主权的本原主要寄托于国民。 基本人权原则
两部没有规定人权的法律:美国1787宪法; 我国的19信条。
我国从《共同纲领》开始,我国宪法都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2004年,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入宪,基本人权原则 成为国家基本价值观。 法治原则
我国1999年宪法规定,依法治国。二战后,法治概念由形式主义走向实质主义。 权力制约原则
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中,权力制约表现为分权制衡原则。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中,权力制约表现为监督原则。 监督原则是由第一个无产阶级专政政权巴黎公社首创。
权力制约原则在我国宪法中的体现:人民对国家权力活动的监督; 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权; 不同国家 机关之间、国家机关内部不同的监督形式。 宪法的渊源
1、 宪法典(只有宪法典才具有最高法效力)
2、 宪法性法律(国旗、国籍法、国歌法、组织法、立法法、选举法、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常委会监督法) 3、 宪法惯例(如国家主席必须由党的总书记担任,违反惯例不构成违宪) 4、 宪法判例
5、 国际条约国际习惯
宪法典的结构★★★★
一般包括序言、正文、附则三大部分
我国宪法序言内容:历史发展叙述。国家根本任务。国家基本国策。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和最高效力。★★★★★ 宪法的正文
我国现行宪法正文顺序是:总纲、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及国旗国歌、国微、首都。 宪法附则:指宪法对特定事项需要特殊规定而作出的附加条款。
附则的法律效力与一般条文相同,但有两个特点,一是特定性,二是临时性。 我国宪法没有附则。
宪法的实施:包括执行、适用和遵守(包括解释宪法),不包括立法。
宪法制裁:直接制裁:直接依宪法追究法律责任。主要适用于国家机关及其负责人的责任。如对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 命令宣布无效、撤销。对国家机关负责人的罢免。间接制裁:通过具体法律来追究违宪行为的法律责任。 宪法解释:立法机关的解释(英国)。司法机关的解释(美国)专门机关:大陆法系国家,如德法意奥。 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宪法。
宪法保障:立法机关的保障(起源于英国,我国是立法机关保障); 司法机关的保障(起源美国); 专门机关的保障 (大陆)。
宪法保障方式:事先保障:批准; 事后保障:改变撤销; 附带性审查:司法审查。宪法控诉:通过宪法法院实施。 宪法效力表现
关于国籍:各国通常采用三种原则:血统主义、出生地主义、混合主义。
我国采用出生地主义和血统主义相结合原则。我国不承认双重国籍,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 加入、退出和恢复中国国籍,由公安部审批。我国的宪法当然适用于港澳台地区。 我国现行宪法没有规定宪法与条约的关系。
国家的基本制度 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我国国家性质:工人阶级领导,工农联盟为基础,人民民主专政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我国的根本制度。( 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特色:共产党领导,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1993年入宪)。爱国统一战线。 爱国统一战线的任务:建设富强文明民主的现代化国家; 完成统一大业。维护世界和平;
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政治协商会议(不是国家机关)政协委员可以列席人大会议参与讨论,但不能投标表决。
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
自德国魏玛宪法以来,经济制度成为现代宪法的重要内容之一。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 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经济(国有经济)和集体所有制经济(城乡合作经济) 自然资源:
矿藏、水流、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口决:城市土地上的矿泉水绝对属于国家所有)
宅基地、自留山、自留地属于集体所有。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既可国家所有 ,也可集体所有。
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社会主义公共财产和公民合法私有财产。 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公民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在宪法总纲中) 为公共利益,可对公民私有财产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的基本文化制度
文化制度的特点:阶级性、历史性、民族性。1919德国魏玛宪法规定了公民的文化权利,还规定了国家的基本文化政策。 第一次比较全面系统地规定了文化制度,为许多资本主义国家宪法效仿。 我国宪法关于基本文化制度的规定
教育事业: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其他都是发展。扫除文盲。
科学事业:发展科学和社会科学事业,普及科学和技术知识,奖励科学研究成果和技术发展创造。(没有规定知识产权) 医疗卫生体育事业: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发展体育事业,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增强人 民体质。
我国宪法中关于公民道德教育的规定:培养四有公民,提倡五爱教育,进行马克思主义教育(共产主义,辩证唯物主义、 历史唯物主义教育),反对腐朽思想(反对资本主义、封建主义)。
国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
人民通过各种途经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选举制度
宋光明直接选举口决:
主持组织选委会,直接代表双过半,票数相等再次选,名额不足另行选,辞职人大需过半,罢免选民全过 半,代表任期本5年,中途下车要补选。
基本原则
1、 普遍性(公民、18岁、有政治权利) 不能行使选举权的情况
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有选举权,只是不能参加选举)
因危害国家安全罪或其他严重刑事犯罪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法院或检察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 行使选举权利。
2、 平等性(一人一票,对弱者选民进行特殊保护,也是平等的体现,人口再少也要有一名代表,体现民族平等; 全国人大和归
数较多地区的地方人大,应人适当的归侨代表) 3、 直接间接并用
4、 秘密投票(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
5、 广泛的代表性
选举的组织和程序★★★★★ 选举机构
代表名额的分配
全国人大代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和人民解放军选举产生。全国人大代表名额不超3000人。 少数民族的选举
聚居境内同一少数民族总人口数占境内总人口数30%以上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相当于当地人大每一代表所 代表的人口数。(30以上不特殊)
聚居境内同一少数民族总人口数不足境内总人口数15%的,可适当少于当地人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 但不得少于1/2。
人口特少的,可少于1/2.(15以下少代表,不能少一半)
聚居境内同一少数民族总人口数占境内总人口数15%以上,不足30%的,可以适当少。(15—30可以适当少) 散居的少数民族应选当地人大的代表,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少于当地人大每一代表的人口数。(散居的可以少) 划分选区
只有直接选举需要划分选区。 选民登记
原则:一次登记,长期有效。
选民名单:在选举日20日以前公布。对公布名单有不同意见,在公布日起5日内向选举委会会申诉。选举委员会在 3日内作出决定。如不服,可以选举日5日前向法院起诉。法院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选民资格案件,一审终审, 申诉前置。
20日前公布,5日内申诉,3日内决定,5日前起诉。 提出候选人
推荐候选人: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工青妇)可联合或单独推荐。
选民或代表10人以上联名(10人以上一起往上推)
实行差额选举:直接选举,差额为应选人数的1/3—1倍,间接选举差额为应选人数的1/5—1/2倍。 提出候选人口决:直接3,4—6;(名额3人,候选人4—6人) 间接1,2—5。(名额10人,候选人12—15人)
直接选举候选人名单的公布:
选举委员会汇总,在选举日15日前公布候选人名单。
超过差额比例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根据多数人意见确定。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进行预选,根据得票多少确定候选人。 正式候选人名单公布:选举日7日以前公布。(正妻:正式候选人7日前)
间接选举候选人名单公布: 提名、酝酿不得少于2天。 介绍候选人:
介绍人:选举委员会或人大主席团。
推荐人(推荐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选民、代表) 在选举日必须停止代表候选人的介绍。 投票
可以设立流动票箱投票的情形: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或居住分散并且交通不便的。 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
文盲或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可以是未成年人)
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能超过3人。 可投赞成票,反对票,弃权票或另选其他选民。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 计票
投票结束后,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作出记录,并由监票人签字。
代表候选人的近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
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 每一选票,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作废,等于或少于规定应选人数,有效。 当选
直接选举:采取双过半制。参加投票的人过半; 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选票时,当选。 间接选举:获全体代表过半数选票时,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人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票数相等,应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者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人少于应选代表名额时,不足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根据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按差额比例确定候选人名
代表的辞职
县代表可向本级人大常委会书面辞职,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公告。 乡镇代表可向本级人大书面辞职,乡级人大代表过半数通过,应公告。
间接选举的代表,可向选举他的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辞职,经该常委会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并将决议报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备案代表的补选:不要求差额选举,等额也可以。
国家结构形式
我国行政区域划分
我国行政区划有三种:普通行政区划、民族自治地方区划和特别行政区划。 行政区域变更的法律程序★★★★★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民族自治地方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民族乡不是自治地方,但可以依法采取一些 适合本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人大和政府。(常委会,法院、检察院不是自治机关)
民族自治地方人大常委会由该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副主任。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该民族公民担任。 (常委二选一,政府当头领)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 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根据当地民族实际,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上级国家机关决定命令,如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自治机关可以报 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停止执行。 自主地管理地方财政(只要是特权都是)
自治区制定的补充规定具体办法报国务院备案。
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补充规定和具体办法,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批准。(对自治州不放心) 自治州、自治且决定减税或免税,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批准。 自主管理地方性经济建设
民族自治地方依国家规定,可开展对外经济贸易活动,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开辟对外贸易口岸。
与外国接壤的民族自治地方经国务院批准,开展边境贸易。 对外交流
自治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可以和国外进行教育、科学技术、文化艺术、卫生体育方面的交流。(自治县不交流) 组织公安部队
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地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特别行政区制度
中央对特别行政区的十大权力:分别由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行使。 全国人大的权力:1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制度; 2制订、修改基本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权力:3解释基本法; 4发回权; 5全国性法律实施权; 6决定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
国务院的权力:7与特区有关的外交事务。8特区防务;9任免主要官员,奥门包括检察长。10战争或紧急状态,影响统一, 可以命令全国性法律在特别实施。(国务院没有决定特区进入紧急状态的权力) 口决:特区立法要报备。不改不撤只发回,一旦发回去,立即失效不溯及。 行政长官
代表特区,对中央政府和特区政府负责。任期5年,可连任一次。
任职条件:1年满40,2通常居住连续20年; 3特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
香港还要求无外国居留权。(澳门行政长官在任期内不得具有外国居留权)
行政长官职权
签署公布法律,任免公职人员、各级法院法官,批准有关财政收支动议,决定政府官员或其他负责政府公务的人员是否向
立法会或其属下的委员会作证或提供证据。赦免或减轻刑事罪犯刑罚,处理请愿申诉。香港行政长官短期不能履职,由政务、财律政司长依次临时代理。 必须辞职的情形
严重疾病或其他原因无力履职。
两次拒绝签署立法会通过的法案而解散立法会,重选的立法会仍以全体议员2/3多数通过所争议的原案,而行政长官仍拒 绝签署的。3次不签就滚蛋
立法会拒绝通过财政预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而解散立法会,重选的立法会继续拒绝通过所争议的原案。2次拒绝就滚蛋。 行政会议
行政长官在作出重要决策,向立法会提交法案,制定行政法规和解散立法会前,须征询行政会的意见。但人事任免, 纪律制裁,紧急情况下采取的措施除外。 立法会
议员任职条件
1无外国居留权(香港); 2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任期首届2年,后面都是4年;)3 非中国籍香港永久性居民 和在外国有居留权的香港永久性居民的比例不得超20%。
立法会主席:香港要求年满40,连续居住20年,在外国无居留权的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澳门要求连续居住15年的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居民担任。
议员:香港全部选举产生,无外国居留权; 奥门多数选举产生,少数任命产生,不要求有无外国居留权。 立法会职权:
立法、财政,对行政长官的弹劾权; 同意终审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免(香港)。 司法机关
香港:终审、高等、区域法院;裁判署法庭和其他专门法庭; 律政司:管刑事检察工作。是行政机关。 奥门:终审、中级、初级法院。行政法院(初级):管行政诉讼和税务诉讼,上诉到中级法院。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 是司法机关。 法官任免
奥门:所有法官:由行政长官任命,外籍法官也可用。立法会只有建议权。终审法院法官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香港:终审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立法会同意,行政长官任免,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 首席法官,无外国居留权和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基本法的修改
基本法的修改提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特别行政区。
修改议案:特别行政区的全国人大代表2/3多数同意,立法会全体议员2/3多数同意,行政长官同意, (三同意)交特别行政区出席全国人大的代表团向全国人大提出。 行政长官与立法会制衡
行政长官----立法会制约(3次不签就滚蛋)
1) 通过的法案须经行政长官签署,公布方可生效。认为法案不符合香港整体利益,可以3个月内(澳门90日)
将法案发回重议。
2) 立法会如以2/3多数再次通过原案,行政长官必须在1个月内签署公布,不签的,可以解散立法会。
3) 解散立法会后,重选的立法会仍以全体议员2/3多数通过原案,行政长官仍拒绝签署,行政长官必须辞职。 政府提出的财政预算案,立法会拒绝通过,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的,行政长官可解散立法会。(2次拒绝就滚蛋。)
解散立法会后,重选的立法会断续拒绝通过原案的,行政长官必须辞职。
立法会----行政长官的制约
立法会1/4议员联合动议,指出行政长官有严重违法或渎职行业而不辞职的,立法会通过进行调查。
立法会可委托终审法院首席法官负责组成独立调查委员会,并担任主席。 调查委员会负责调查,向立法会报告。
调查委员会认为有足够证据构成上述指控,立法会以全体议员2/3多数通过,可提出弹劾案。报请中央政府决定。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村民委员会
村委会设、撤、范围调整:由乡镇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同意,报县政府批准。(乡提县批村会同意。)
村委会组成:3—7人,有妇女,任期3年,可连任。
村委会的选举:选举工作由选举委员会主持,选举日20日前公布名单,公布后5日内申诉,收到申诉3日内处理决定。( 同人大代表选举相同20日前公布,5日内申诉,3日内决定,5日前起诉。
选举采用双过半制。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 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过半数通过。
罢免与职务终止
1/5以上村民或1/3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提出罢免要求。
罢免也采取双过半制。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 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过半数通过。
村委会成员丧失行为能力或被判刑的,其职务自行终止。(一旦判刑就终止)
民主评议与经济责任审计
民主评议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村委会成员连续两次评议不称职的,其职务终止。
村委会成员被告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县农业部门、财政部门或乡级政府负责组织。
村民会议:
参加者:18周岁以上的村民(不要求有政治权力)
召开:村委会召集,18周岁以上村民过半数或2/3以上户代表参加。
村委会决议:参加者过半数通过。
必须通过村民会议决定的事项: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征地补偿费、处分集体财产等有关村民利益的事,
都要经村民会议通过。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
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4/5以上,妇女代表1/3以上,村委会成员只能占1/5。
会议召开:2/3以上组成人员参加,决议经到会人员过半数通过。
村务公开
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1次; 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每月公布1次; 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布很频繁)
村务监督委员会
成员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推选。应具有财会、管理知识。村委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监督机构成员。
乡镇政府与村委会的关系
指导、支持和帮助,不是领导关系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基本权利:由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
基本权利的主体:主要是公民。在我国,法人并非是基本权利的主体。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平等权: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禁止不合理的差别对待;(反对岐视、反对特权)允许合理的差别 特定主体的保护:国家保障妇女的权利;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受国家保护; 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
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 保护退休人员的权利; 国家保护华侨的正当权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权益。
政治权利和自由
政治自由包括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结社自由、集会、游行、示威自由
集会、游行、示威自由要求:和平进行,不得在居住地外城市举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国宾下塌处、重要军事设施、 海陆空交通站点周边10—300米内不得举行。必须有负责人,负责人在5日前递交申请。主管机关(县公安、城市公安 分局)在2日内决定。
广义的人身自由
广义的人身自由包括生命权、人格尊严、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等与公民个人生活有关的权利和自由。 生命权,宪法没有明确规定。国家和社会的最高价值。
公民的人格权包括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
社会经济权利和文化教育权利
财产权、劳动权、劳动者休息权、获得物质帮助权(年老、疾病、丧失劳动能力情况下)、教育文化权。
监督权
批评、建议权的对象(客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
控告、检举、申诉权的对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
获得赔偿权: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对公民、法人造成损害的,可要求国家赔偿。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 ,可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国家机构
国家机关的组织与活动原则:
民主集中制原则; 社会主义法治原则;联系群众,为人民服务原则; 精简与效率原则; 责任制原则; 责任制原则的体现:
1、 行政机关,中央军委------个人负责制; (讲效率)
2、 人大及常委会,法检机关----------------集体负责制;(讲民主)
全国人大
全国人大选举
任期届满2个月前,常委会完成下届人大代表选举工作。非常情况,全国人大常委会全体委员2/3多数通过,可推迟选举。非常情况结束后一年内必须完成下一届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工作。
全国人大职权:1修改宪法、2修改港奥基本法3制订基本法律;4人事任免权5、重大事项决定权6、监督权;
人事任免权:选举权:选举国家主席、副主席、中央军委主席、最高院长、最高检检察长、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决定权:主席提名,决定总理人选;总理提名,决定国务院其他组成人员人选; 中央军委主席提名,决定中央军委其他组成人员。
罢免权:主席团、3个以上代表团、1/10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以上人员选举与罢免案。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过半数通过。
重大事项决定权:1、审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2、审批国家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3、决定战争与和平问题。
4、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置和特别行政区的设立与制度。
全国人大会议: 全体会议,每年1次,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召集,2/3以上代表参加; 主席团主持。临时会议:常委会认为有必要,或1/5以上代表提议。
预备会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选举主席团和秘书长。
一般公开举行,必要时,经主席团和各代表团团长会议决定,可秘密举行会议。
可列席会议的有:国务院组成人员、中央军委组成人员、最高法院长、最高检检察长可列席会议。其他国家机关、负责人,经主席团批准,也可以列席。
工作制度:
1、提出议案、审议议案、表决通过议案、公布法律、决议。
可向全国人大提议案的9个主体:两央、两高、两委(专委、常委)、主席团,提议案后,由主席团决定提交。 一个代表团、30人以上代表,提出议案后,由主席团决定是否提交。
2、提出质询案
提出主体:一个代表团或30名以上全国人大代表联名。(一个团30人)
质询对象(一府两院):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宪法规定)、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常委会监督法规定)
处理办法:书面答复,由主席团决定交受质询机关。口头答复:受质询机关领导人在主席团会议上或有关专委会会议上或有关代表团会议上。
全国人大常委会
一、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委员长、副委员长、委员、秘书长组成。委员长、副委员长任期不能超2届。成员不得担任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职务。
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6项权力):1解释宪法、法律;2 制定非基本法律和修改法律;3 审查监督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合宪性与合法性; 4决定任免国家机关领导人员。5、重大事项决定权。6、监督权
决定任免国家机关领导人员: 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根据总理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人选。(只能决定省部级官员) 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委主席提名,决定中央军委其他组成人员。
根据最高法院院长提名,决定最高法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军事法院院长。
根据最高检检察长提名,决定最高检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军事逨院检察长。并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长的任免。
重大事项决定权:
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审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部分调整方案
审批国家决算草案;
决定同外国这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
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
授予国家勋章、荣誉称号,
决定特赦 人大闭会期间,决定宣布战争状态
全国总动员和局部动员 决定全国或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监督权
1) 常委会1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国务院及其各部门、最高检、最高法提出质询案。(一府两院)
2) 对司法解释的审查;
3) 听取报告。 1) 2) 3) 4) 5) 6) 7) 8) 9)
三、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制度:
全体会议,每2个月1次,由委员长召集主持,全体常委过半数参加方能举行。列席:一府两院,中央军委负责人 委员长会议:由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组成。
全国人大各委员会
产生:由主席团从代表中提名,大会表决产生。
提出议案:
(7个主体)两央、两高、两委(专委员、委员长会议)可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提交。 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联名,也可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提交。
四、全国人大各委员会
各专门委员会:9个 职权:(三审议,二审查,一提出。)
1审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2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议案。3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违法、违宪的法规。 4审议主席团或全国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质询案。5民族委审查自治条例、单行条例。6法律委员会统一审查法律草案。 调查委员会(临时性)全国人大及常委会认为有必要,对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主席团、3个代表团、1/10以上人大代表联名,可以向全国人大提议组织调查委员会。
委员长会议、1/5以上常委联名,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议组织调查委员会。
五、法律的改变与撤销
领导关系:本级人大----其常委会、上级政府-----下级政府--------------------领导关系,可撤销可改变。
监督关系:上级人大----下级人大、本级人大-----本级政府--------------------监督关系,可撤销但不可改变。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只能撤销不可改变。
五、 规范性法律文件审查要求和建议。
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审查要求的主体:两高、两央、省级人大常委会。
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审查建议的主体:没有限制,个人、法人都可以提。
审查对象: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审查程序:
常委会工作机构
对审查要求-----工作机构送有关专门委员会审查,提出意见。
对审查建议-----工作机构研究,认为有必要送再送有关专门委员会审查提出意见;
各专门委员会,认为与宪法、法律相抵触的:
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也可以同法律委员会联合召开审查会议,要求制定机关到会说明情况,再向制定机关提出书查意见。
制定机关应在2个月内提出是否修改的意见,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及专门委员会反馈。
制定机关不修改的,可以向委员长会议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和撤销的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
六、 国家主席:是一个独立的国家机关,没有行政权,要求45岁
职权:公布权; 根据全国人大及常委会的决定,公布法律、发布特赦令,宣布战急状态,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发布动员令。 宣布任免权:根据全国人大及常委会的决定,宣布国务院组成人员的任免。
荣典权: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授予国家勋章和荣誉称号。
外交权:代表国家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派遣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废除同外国
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七、 国务院
国务院的组成: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国务委员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其中总理、副总理、国务任职不能超过2届。(任职不能超过2届的9个人:委员长、副委员长、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最高法院长、最高检检察长、副主席)
国务院会议制度:分全体会议与常务会议
全体会议:每月2个月1次; 常务会议: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每周1次;
国务院职权:制定行政法规。规定行政措施;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改变或撤销地方政府不的决定或命令。
八、中央军委:由主席、副主席、委员组成。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
地方各级人大
乡级人大:每年至少开1次会; 主席团主持召集。1/5以上代表提议可开临时会议。
县级人大:每年至少开1次会;常委会召集,主席团主持;1/5以上代表提议可开临时会议。开会前举行预备会议。 县级人大常委会:没有秘书长; 地市级和常级人大常委会:有秘书长; 常委会会议每2个月至少1次,主任召集、主地方各级人大职权:
乡级人大:选举乡政府正副首长,人大主席、副主席。罢免:主席团、1/5以上代表可提罢免案。乡政府、主席团、5个代表可提议案;10个代表以上可对政府提质询案。
县级人大:选举政府正副首长,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常委会组成人员。罢免:主席团、常委会、1/10以上代表可提罢本级政府、常委会、专委会、10个代表以上可提议案。10个代表以上可对一府两院提质询案。
县以上人大常委会:
人事任免权:根据本级政府首长提名,决定本级政府正副职首长以外的本级政府组成人员。任免本级政府个别副职首长。 撤职权:根据一府两院,主任会议、1/5以上常委提案,可罢免以它任免的人员。
提案权:本级政府、专委会、主任会议,省地市级5个委会以上,县级3个委员以上,可提出议案。
质询案:省地市级5个委员,县级3个委会以上可提质询案。
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
司法概念
1、 司法在近代从行政制度中独立出来。
2、 孟德斯鸠强调司法独立,以权制权,分权学说成为西方国家一项普遍性宪法原则。1787年被载入美国宪法。
3、 清朝末年引进西方司法制度,实行审检合署制。
司法功能
直接功能:解决纠纷
间接功能:调整社会关系、解释补充法律、形成公共政策、秩序维持、文化支持
法律职业道德
法律职业概念:
具有专业性、限制性和垄断性特征。
法律职业道德:具有更强的象征意义和感召作用。
特征:职业性、实践性、正式性、更高性。
审判制度的基本原则
审判独立(指法院独立)
不告不理原则
直接言词原则
及时审判原则
法官任免
人大选举院长、检察长。特殊中院都由上一级常委会任免
法官、检察官不得兼任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兼行政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企业、事业单位职务,不得兼任律师。 法官和检察官回避制度★★★★★
任职回避
法官检察官从法院检察院离任2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单位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其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法官所在单位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法院工作人员在审理相关案件时,以本人或他人名义持有与所审案件相关的上市公司股票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法院领导干部和在法院审判、执行、立案、审判监督、国家赔偿等岗位工作的法官,其配偶、子女在其任职法院辖区内 开办律师事务所、以律师身份为案件当事人提供诉讼代理或其他有偿法律服务的,应当实行任职回避。
检察制度和检察官职业道德
世界上三种类型的检察制度:英美、德法和以中国为代表的社会主义国家的检察制度。
资本主义检察制度特征:
检察机关多隶属于行政司法部门
检察机关的任务主要是刑事诉讼,不般不承担其他法律监督职责。
我国检察制度的特征:地位独立,公诉机关,法律监督机关
检察制度的基本原则:检察一体原则,检察权独立行使原则,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检察一体原则,又称检察权统一行使原则:
检察长统一领导检察院工作;
检察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在检察长主持下,讨论决定重在案件和问题。
各级检察机关、检察官依法构成统一的整体,在行使职权,执行职务过程中实行上命下从。
检察机关和检察官
各级检察院由同级人大产生。上给检察院领导下级检察院工作。
检察院权力来源:宪法的规定和国家权力机关的依法授权; 上级检察机关也是下级检察机关的权力来源。
我国检察官采取选举和任命相结合方式:各给检察长采选举制。其他检察人员任命制。
地方各级检察长的任免须报上一级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省级 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免。
助理检察员由本院检察长任免。
检察官的客观义务:必须站在客观立场,追求案件事实真相,不偏不倚地全面收集证据,审查案件和进行诉讼的行为。 客观义务包括城认的义务,真实的义务,中立的义务,全面的义务。
律师制度与律师职业道德
我国律师制度的社会主义性质决定 了其应当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行业管理
律师协会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地方律师协会(省级必须设立,设区的市根据需要设立)
律师和律所应当加入所在地的地方律协,一旦加入,同时是全国律协的会员。
律师参加国际性律师组织并成为其会员的,以及以中国律师身份参加境外会议等活动的,应当报律师协会备案。
律师和律所因执业行为成为刑、民事被告或受到行政机关调查、处罚,应当向律师协会报告。
律师既要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又要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但其只能做到公正,不可能做到公平。
律师宣誓制度
宣誓对象:首次取得或重新申请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
在获得执业许可之日起3个月内,分批集中进行宣誓。
组织:设区的市级或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律师协会组织进行。
宣誓仪式:
悬挂国旗
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主持,领誓人由律师协会会长或副会长担任。
设监誓人,由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各派一名工作人员担任。
宣誓人在誓词上签名,宣誓日期。
誓词一式两份,一份律师收执,一份存放该律师执业档案。
法律援助制度
责任主体的明确性:国家与政府
法律援助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对符合条件的公民,获得法律援助是一项重要权利,而非恩赐。
社会团体以及民间机构,高等院校建立的法律援助组织也扮演着重要角色,但其应受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机构的统一 指导和监督,且不能借法律援助之名办理有偿法律援助服务。
工作的统一性:四统一
对公民的法律援助申请和法院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由法律援助机构统一受理,统一审查,统一指派,统一监督。
如果出现应当终止法律援助的情形的,法律援助人员应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法律援助机构审查核实,决定终止法律援助的,应作终止法律援助决定书,并发送受援助人,同时函告法律援助人员所属单位和有关机关,单位。
服务的无偿性
形式的丰富性
法律咨询不需要审查经济条件
刑事辩护必须是律师。
实施人员的多样性,以律师为主的法律工作者,还有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法律援助机构指导下,社会团体中 的法律工作政法院校的师生也可适当开展法援工作。
律师有正当理由无法办理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时,应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书面材料,经法律援助机构批准,免除其承办的义务。指派的法律援助律师与受援助机有明显利害冲突,应当回避,免除被指派的义务。
公证制度
公证制度是一种预防性司法证明制度,属于民事程序法范畴。
公证处以国家名义进行公证证明的活动。
英美法系国家的公证制度侧重于形式证明,只证明真实性,即证明当事人在公证人面前签署文件的行为属实。
大陆法系国家侧重于证明真实性与合法性。我国属于后一公证体系。
公证机构仅对无争议的事项进行公证。公证文书具有证据效力,强制执行力,法律行为成立的形式要件效力,也具有较强 的通用性,发往域外的公证文书经领事认证后,会受到域外使用国的承认。
证据效力:法院应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的除外。
强制执行力: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
法律行为成立的形式要件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办理公证的事项未经公证,该事项不具有法律效力。
双方约定必须公证的事项未经公证,该事项不具有法律效力。
公证员行为禁止
禁止同时在两个公证机构执业。
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
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
私自出具公证书。
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
侵占挪用公证费或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
毁损、篡改公证文书公证档案
泄露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公证机构的性质
不以营利为目的
公证机构及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第人造成损失的,由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证
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公证员追偿。
设立公证机构,应按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原则,实行总理控制。
设立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批准。
公证机构可以在县、不设区的市、设区的市、直辖市或市辖区设立。(不能设在乡镇)公证机构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设立公证机构条件:
有名称,有场所,有2名以上公证员,有资金
执业区域:公证机构应当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核定的执业区域内受理公证业务。
公证机构应当加入地方和全国的公证协会。
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对公证机构进行监督指导。
公证机构执业证书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不正当的公证执业活动
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
毁损、篡改公证文书公证档案
泄露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支付回扣,拥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违反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的。
不得委托办理公证的事项
申办遗嘱,遗赠扶养协议,赠与,认领亲子,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生存状况、委托、声明、保证及其他与
自然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应由本人亲自申办。
法制史
法的起源
神创说:奥古斯丁
暴力说:韩非子。
契约说:古典自然法学者。
法产生的根源
经济根源:私有制和商品经济的产生。
阶级根源:阶级的产生 社会根源:社会的发展。
法产生的主要标志:
特殊公共权力系统即国家的产生。(有国家就有法)
权利和义务观念的形成,出现了权利义务的分离,产生了私有观念。 法律诉讼和司法的出现:标志着公力救济代替私力救济,文明的诉讼程序取代了暴力复仇。
法与原始社会规范的主要区别
产生方式:法由国家制定认可,原始社会规范是在长期共同生产生活过程中自发形成的。
反映利益和意志:法反映统治阶段利益意志; 原始社会规范反映原始社会全体成员利益和意志。
保证实施的力量:法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后者依靠社会舆论,传统和氏族部落领袖威信保证实施。
适用范围:法适用于国家主权所及地域内的所有居民。后者只适用于同血缘的本氏族部落成员。
法产生的一般规律
经历了从个别调整到规范性调整,一般规范性调整到法的调整的发展过程。
经历了从法与宗教规范、道德规范浑然一体到法与宗教、道德规范的分化、法的相对独立发展过程。
法的发展
法的继承(看时间先后,向外国古人学习,也叫继承)
法的继承是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延续和继受,一般表现为旧法对新法和影响和新法对旧法和承接和继受。 法的阶级性并不排斥法的继承性,社会主义法可以而且必然要借鉴资本主义和其他类型的法。
法的移植(移植外国法,同时代的)
法的移植的范围除外国的法律外,还包括国际法律和惯例。
法和移植的类型:
1同等发展水平相互学习; 2落后学习先进; 3区域性法律统一运动。(欧盟法); 4世界性法律统一运动或法律全球休。
法的传统 中国古代法的传统
以道德理想主义为基础,基本特征是强调宗法等级名分。
秩序的规范基础:礼法结合,以礼为主; 秩序价值基础:等级有序、家族本位。规范的适用:恭行天理、执法原情。
法律体系的内部结构:民刑不分,重刑轻民。秩序的形成方式:无讼是求。
法律意识(只要不是法律制度、法律行为,就是法律意识)
法律意识是人们对于法律现象的思想,观念,知识和心理的总称
法律意识在结构上分两个层次:
法律心理,是法律意识的初级形式和阶段 法律思想体系,法律意识的高级阶段。
中国古代法制史
西周时期
1、 西周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想
以德配天即能够使自己的德行符合上天的要求。德:包括敬天、敬袓、保民。
汉中期后,这一思想被儒家发挥成德主刑辅,礼刑并用的基本策略。从而为唐代礼律结合为特征的中国传统法制奠定了理论
2、 出礼入刑的礼刑关系
礼是习惯法,具备法的性质。
3、 先秦时期的五刑:墨、劓(yi)、剕(刖(脚))、宫、大辟 (摸一飞 宫 大屁)
出礼入刑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4、 契约法
买卖契约:质剂。质:买卖奴隶、牛马所使用的较长的契券。质活,剂死; 质长,剂短
剂:买卖兵器、珍异之物所用较短的契券。 质人:专门管理合同的官员
借贷契约:傅别。
口决:买卖人质,借个师傅
5、 婚姻继承制度
三大原则:一夫一妻。(腾yin嫁制度,可以有妾)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没有父母之命,则不合法,叫淫奔)
6、 六礼,成为婚姻成立的必要条件
纳采(男向女提亲)-----问名(问女方名字、生辰)------纳吉(卜吉兆即定婚)-------纳征(送聘礼)------请期(定婚期)------亲迎女子到家) 采,问,吉,征,期,迎
7、 婚姻的解除
七出:1不顺父母、2无子、3淫、
4妒(嫉妒男方纳妾)、5恶疾、6多言、7盗窃
春秋、战国时期
春秋,郑国子产,公元前536年,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向社会公布。成为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晋国赵鞅,公元前513年,铸刑鼎,是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口决:子产书,鞅铸鼎。
《法经》: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典。是战国李悝(kui)制定的。 法经内容:追捕之后,囚禁审判具加减。
《盗法》:涉及公私财产受到侵犯的法律。
《贼法》危及政权稳定和人身安全的法律。
《网法》囚法,关于囚禁和审判罪犯的规定。 网、捕属于诉讼法范围
《捕法》追捕盗贼及其他犯罪者的规定。
《杂法》盗贼之外的其他犯罪,主要规定了六禁:淫、狡、城、嬉(赌)、徒(游行)、金(贪污)
《具法》关于定罪量刑的规定。具(总,总则在最后)其加减的作用。相当于近代刑法典中的总则部分。
三、秦国商鞅变法
1、改法为律:强调法律规范的普遍性。
2、运用法律手段推行富国强兵目的:分户令,军爵律。
3、剥夺旧贵族特权,废除世卿世禄,按军功授爵。消除分封制,实行郡县制。强化中央对地方控制。
4、全面贯彻法家,以法治国和明法重刑的主张。(法律工具主义)
以法治国,百姓学习法律,应以吏为师。
重刑原则,轻罪也重刑。不赦(赦免)不宥(宽宥)。鼓励臣民相互告发奸谋。实行连坐制度。
八、秦代法制
罪名极为繁多,且尚无系统分类。尚未形成完整的刑罚体系。
1) 危害皇权罪:1谋反,2泄露机密(皇帝行踪住所言语),3偶语诗书,4以古非今,5诽谤,6妖言, 7诅咒,8妄言,9非所宜言(不该说的不说),10投书(投匿名信),11不行君令。
2) 侵犯财产和人身罪
3) 渎职罪:1见知不举,2不直(重而轻判,轻而重判)、3纵囚、4失刑(过失量刑不当)
秦代刑罚:笞、徒、流、肉、死、肉、辱、经、株
笞:竹木打犯人背部。
徒刑:自由刑和劳役刑的结合:1城旦舂(cun):男筑城,女舂米。2鬼薪,白粲(cai):男砍柴,女择米。3隶臣妾:男为隶臣为隶妾。4司寇:伺察寇盗。(巡逻)5候:发往边地充当斥候。(徒刑中最轻的)
流放刑:迁刑和谪刑(谴责)
肉刑:墨、劓(yi)、剕(刖(脚))、宫、大辟 死刑:1弃市,2戮(先羞辱,再斩杀),3磔,4腰斩,5车裂,6枭首,7族刑(灭三族),8具五刑(5种刑共用)
羞辱刑:髡(kun)耐。剃光头发胡须。
九、秦代刑罚适用原则
刑事责任能力:以身高判定是否成年,6尺5寸为标准。
诬告反坐原则:故意捏造事实与罪名诬告他人,即构成诬告罪。诬告者实行反坐,即以被诬告人所受的处罚,反过来制裁 诬告者。
司法制度
皇帝:最高审判权;
廷尉(秦汉):中央司法机关的长官,审理全国案件。
御史大夫与监察御史:对全国进行法律监督。
汉代法制
一、 汉文帝、景帝废肉刑
汉文帝:黥刑改为髡钳城旦舂。(去发颈部系铁圈服苦役5年) 外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之。
鼼刑改为笞三百。
斩左趾改为笞五百。斩右趾,改为弃市死刑。
汉景帝:笞三百改为笞二百。 笞五百改为笞三百。
分布《棰令》,规定笞尺寸,削平竹节,行刑不得换人。
口决:景帝抡大棰。 宫刑自宫,自南北朝被废止。 二、 汉律的儒家化
上请与恤刑。上请:请求皇上给有罪的贵族官僚某些优待。恤刑:为政以仁相标榜,贯彻儒家矜老恤幼的思想。 亲亲得相首匿。汉宣帝,亲属间首谋藏匿一般犯罪,不负刑事责任。
卑幼亲属首匿尊长,不追究。尊长亲属首匿卑纵幼亲属,罪应处死的,可上请皇帝宽贷。
三、 诉讼制度
1、《春秋》决狱:是法律儒家化在司法领域的反映。
春秋狱的内容:强调审判时行为人在案件中的主观动机,实行论心定罪原则,如犯罪人主观动机符合儒家
“忠”“孝”精神,即使行为构成社会危害,也可减免刑事处罚。
客观评价:对传统司法和审判是一种积极的补充。但如以主观动机“心”、“志”的善恶,来判断有罪无罪,
在某种程序上为司法擅断提供了依据。
四、 秋冬行刑(针对死刑)
春夏不得执行死刑。
除谋反、谋大逆等决不待时者外,一般死刑犯须在秋天霜降后,冬至以前执行。
唐律立春后不决死刑,明清律中秋审制度都溯源于此。
魏晋南北朝法制★★★★★
魏律:又叫新律,曹魏律。将《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八议入律。(议亲、故、贤、能、
功、贵、勤、宾)曹魏八议,具改刑名。
《晋律》张杜律:在刑名后增加法例,丰富了刑法总则的内容。晋律与北齐律中相继确立“准五服制度”:
按亲属远近关系分:(最高)斩衰、zi齐衰(cui)大功、小功、缌麻(最疏)。 山西五服北齐(晋律和北齐律
确立准五服制度)
晋律及该注解也叫张杜律。晋律兼法令,张杜制五服。
《北魏律》,官当是封建社会允许官吏以官职爵位折抵徒罪的特权制度。正式出现在《北魏律》南朝
《陈律》中。北魏、南(陈)城来当官,当官有地图(抵徒)
《北齐律》共十二篇。最有水准的法典。将刑名与法例律合为名例律一篇。充实了刑法总则。
首次规定重罪十条,置于律首。背弃(北齐)是重罪。北齐合并名例律,十条重罪十二篇。
法律内容的发展变化:
1、 八议入律; (魏律)-------------------------------------------------------------------------------------------------曹魏八议,具改刑名
2、 官当制度确立; (《北魏律》,南朝《陈律》)-----------------------------------------------------------北魏南陈来当官,当官有地图
3、 重罪十条产生; (北齐律)-----------------------------------------------------------------------------------------背弃重罪
4、刑罚制度改革
1) 规定绞、斩等死刑。
2) 规定流刑,北周规定流刑分五等,每等500里为基数,同时还要施加鞭刑。---------------------------------北周流五等
3) 规定鞭刑与杖刑:北魏时期开始增加鞭刑与杖刑。-------------------------------------------------------------------北魏鞭杖刑;
4) 废除宫刑制度。(北朝和南朝相继废除)--------------------------------------------------------------------------------南北朝废宫刑
5、准五服制度确立; (晋律、北齐律)-------------------------------------------------------------------------------------- 晋律五服北齐
5、死刑复奏制度; 北魏太武帝时期,正式确立。----------------------------------------------------------------------------死刑复奏太武帝
唐代法律
《武德律》:唐高祖李渊时期制定的唐代首部法典。
《贞观律》:唐太宗,在武德律基础上,参照隋《开皇律》制定。
《唐律疏议》:《律疏》:对《永徽律》进行逐条逐句的解释,《永徽律》与《律疏》合编,称《永徽律疏》, 继承晋代张斐、杜预注释律文成果。,后人称《唐律疏议》。
评价:总结了汉魏晋以来的经验,对主要的法律原则和制度作了精确解释与说明,而且尽可能引用儒家经典作为律文的 理论根据,其颁布标志着中国古代立法达到了最高水平,对后世及周边国家影响极为深远。《永微律疏》成为中国历史上 迄今保存下来最完善,最早,最具社会影响的古代成文法典。在中国古代产法史上占有最为重要的地位。
十恶:隋《开皇律》中重罪十条的基础上加以损益,确定了十恶制度。规定在名例律之首。凡十恶者,不适用八议、 自首。
隋《开皇律》:十恶首次确认。封建五刑(笞、杖、徒、流、死)
十恶内容:
1谋反:谋害皇帝、危害国家2谋大逆:破坏国家宗庙,皇帝陵寝及宫殿的行为。(大逆坏建筑)
3谋叛:叛国投敌。4恶逆:殴打或谋杀祖父母,父母等尊亲属的行为。
5不道:杀一家非死罪三人,肢解人以及用巫术害人的行为。 6大不敬:盗窃皇帝祭祀用物,损害皇帝尊严的行为。 7不孝:控告、咒骂父母,未经父母同意私立门户,分财产。8不睦:谋杀五服以内亲属,殴打或控告丈夫及大功以上尊 长行为。
9不义:杀害本管上司、授业师以及夫丧违礼的行为。 10内乱:乱伦行为。
唐代的六杀 唐六六
1谋杀:预谋杀人; 2故杀:情急杀人时已有杀人意念。3斗杀;4 误杀; 5过失杀; 6戏杀;
唐代的六赃
1受财枉法2受财不枉法。3受所监临。(收受所辖范围内百姓或下属的财物的行为)4强盗5窃盗
6坐赃:非因职权之便非法收受财物的行为。
保辜制度:伤人罪的后果并非立即显露,要求加害方在一定期限内对被害方伤情变化负责的特别制度。
五刑与刑罚原则(笞杖徒流死)
笞,杖刑,徒刑,流刑(2000---3000里,每等加500,皆劳役1年; 另有加役流,流3000里,劳役三年,
作为死刑的宽贷措施)死刑(斩、绞)
区分公、私罪原则 公罪从轻,私罪从重。
自首原则
自首:犯罪未被举发而能到官府交代罪行的。自新:犯罪被揭发或被官府查各逃亡后,再投案者。自新是被迫的。 对谋反等重罪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无法挽回的犯罪,不适用自首。
类推原则:出罪:举重以明轻,入罪,举轻以明重。
化外人原则:
国籍相同的,依其本国法处理(属人主义)
国籍不同的外国人之间与中国人之间发生诉讼,依唐律处理(属地主义)
唐代诉讼制度
刑讯制度
刑讯条件:
1拷讯前,先审核口供真实性,然后复查验证证据。 2证据确凿,仍狡辩的,经主审官与参审官共同决定,可刑讯。 3未依不定程序拷讯,承审官要负刑事责任。 4对人赃俱获,经拷讯仍不认罪的,也可据状断之。 刑讯方法:
使用符合标准的常行杖。拷囚不得超3次,每次间隔20天,总数不超200.
拷讯数满,仍不招供,被拷者取保释放。应当反拷告状之人,查明有无诬告等情形。
禁止刑讯的情况:
具有特权身份的人,如应议、请、减之人。(不合拷讯,皆据众证定罪,即必须有3人以上证实,才能定罪。)
老幼废疾之人。70+,15-,一肢废,腰脊折,痴哑,侏儒。
回避制度
唐六典(行政法典)第一次以法典形式,肯定了法官的回避制度。
两宋的法律
《宋刑统》: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宋刑统这种编纂体例可追溯到唐宣宗时分布行《大中刑律统类》唐大中 编敕:敕在南北朝以后成为皇帝诏令的一种。
编敕是将一个个单行敕令整理成册,上升为一般法律形式的立法过程。
仁宗前,其本是敕律并行。神宗朝敕地位提高。达到以敕破律、代律的地步。------------------------------------仁敕律,神敕高。 宋代刑罚变化
折杖法:除死刑外,笞、杖、徒、流四刑改为臀杖和脊杖
对反逆、强盗等重罪不适用。
配役:多为刺配,刺字,古代黥刑的复活。仁宗后,刺配被滥用,是刑罚制度的倒退。
凌迟:在大清现行刑律中被废止。 现在废凌迟
仁宗时使用凌迟,神宗后为常刑。南宋成为法定死刑。----------------------------------仁宗不仁,轻者刺配,重者凌迟。
仁神共奋是凌迟,仁使神常用,南宋法定。
契约:三种买卖契约:1绝卖:一般买卖;2 活卖:附条件的买卖;(典当) 3赊卖:赊账买卖。先拿货,后付钱。 借贷契约:借:使用借贷,而贷指消费借贷。
负债:把不付息的使用借贷称为负债。 出举(出息):把付息的消费借贷称为出举。出举者不得高利贷盘剥。 婚姻法规
1、 男15,女13、
2、 禁止五服以内亲属结婚。但对姑舅兄弟姐妹结婚并不禁止。
3、 诸州县官人在任之日,不得共部下百姓交婚。
4、 离婚,7去,3不去。但,夫外出3年不归,6年不通问,可以改嫁或离婚。
继承制度(比较灵活)
沿袭遗产兄弟均分外,允许在室女享受部分财产继承权。同时承认遗腹子与亲生子享有同样的继承权。 南宋绝户财产继承:
1) 夫亡,妻在,立继从妻,称立继。----------------------- ------------------------------妻 ---立(起立)
2) 夫妻俱亡,立继从其尊长亲属,称命继。-------------------------------------- --- ---尊 --命(遵命) 3) 继子与绝户(无儿子)之女均享有继承权。
只有在室女的,其享有3/4财产继承权,继子享有1/4.。 一子三女
只有出嫁女的,出嫁女1/3,继子1/3,官府1/3. 三分官妇子。
诉讼制度
翻异别勘制度:人犯否认口供叫翻异; 事关重大的,由另一法官或另一司法机关重审,叫别勘。 明代法律
明大变
《大明律》,共7篇,改变传统刑律格局,更为名例,吏户,礼,兵刑,工7篇。(北齐:12篇)
《明大诰》:太祖亲自审理的案例整理汇编,具有与《大明律》相同的法律效力。是中国法制史上空前普及的法规。 每户一册
《大明会典》属于行政法典。仿照唐六典。明刑弼教的立法思想。朱熹提出,认为不必拘泥于先教后刑,
而可以先刑后教 中国法制指导原则发展轨迹:德主刑辅----礼法结明刑弼教
刑法原则:从重从新、重其所重,轻其所轻的原则。
罪名与刑罚
奸党罪:结党危害皇权。充军罪:本人终身充军与子孙永远充军的区分。
廷杖:皇帝下令,司礼监监刑,锦衣卫施刑,朝常之上杖责大臣的制度。‘
厂卫:特务司法机关。 厂:皇帝特务机关。卫:指锦衣卫。--------------------------口决“东成西宪武宗内行,太祖设立锦衣卫。锦衣卫:太祖时设立。 东厂:成祖时设立。西厂:宪宗时设立,监督厂、卫。内行厂:武宗为监督东西厂。
明代会审制度
1九卿会审(圆审):六部尚书及通政使司的通政使,都察院左都御史,大理寺卿九人会审。针对皇帝交付的案件或已判决但囚犯供不服的案件。-------------------------------------------------------------------------口决:已判囚犯仍翻供,皇帝交付九卿圆桌会。
2、朝审:霜降之后。------------------------(霜降朝湿)
3、大审:司礼监(大太监主持)一员在堂居中而坐,尚书各官列居左右,会同三法司在大理寺共审囚徒。5年大审。 -----武大
清代法制
《大清律例》:篇目与大明律基本相同,共7篇。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传统封建成文法典,是中国传统封建法典的 集大成者。《大清会典》合称五朝会典。文字狱:清律中没有相关的直接条款。所有文字狱均按谋大逆定罪。
清代会审制度
1、秋审:最重要的死刑复审制度。每年秋天8月举行。审理全国上报的斩、绞监候案件。在天安门金水桥西审理。
2、朝审:刑部判决的重案以及京师附近斩、绞监候进行的复审。每年霜降后10日举行。--------------------(霜降朝湿)
3、热审:对发生在京师的笞杖刑案件进行重审。每年小满后10日到立秋前1日。---------------------------(大热天打板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