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场业户(从业人员)经营规范管理.奖惩规定
商场业户(从业人员)经营规范管理、奖惩规定 根据国务院《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和《吉林省商品交易管理条例》,对在商场内经营的业户的经营活动,制定以下奖罚管理规定。
一、奖励
1、凡收到新闻单位和顾客表扬的业户,商场将通过大会和广播等形式给与通报表扬。
2、凡在经营中做到合法经营、文明经商、遵章守法、服从管理、优质服务,被民众、商场公认表现突出的业户,将授予文明业户称号。
二、处罚
1、在本商场租赁经营的业户,必须持本人身份证签定租赁合同。合同签定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卫生许可证”等相关证照。经商场有关部门确定后方可营业。否则,不可经营。
2、正式批准在商场经营的业户,必须按商场规定时间上下班。出现迟到或早退者,首次给批评,第二次罚款10元,三次以上者停业整顿。凡因迟到、早退、不请假无故不上岗者,造成柜台(档口)内物品丢失,商场概不负责。每日无故不上班者,每天处罚10元,超15天按自动放弃处理,合同终止,档口收回,已交租金、押金不返。
3、营业时间档口内空岗、织毛衣、打扑克、睡觉、下楼或搞其他与经营无关的事,发现一次其中一项第一次通报批评,以后每次罚款10元。
4、档口、柜台商品摆放不规整,越线,超高或超越位置悬挂摆放商品,占道经营等,其中违反一次一项处罚10-20元。
5、档口外经营、欺行霸市、强抢他人生意、大喊叫卖,违反其中一项视情节轻重,罚款10-100元,情节严重者,查封档口。
6、无论什么原因,对顾客粗鲁或态度蛮横,发现一次罚款50-100元。辱骂殴打顾客处以500元罚款,造成伤害,构成犯罪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7、经营者不按合同及商场规定超范围经营,没收超范围商品,第一次通报批评,以后每次处罚100元。
8、经营者之间在商场内,相互打架斗殴,轻者罚款50-100元,情节严重者查封档口,如勾结他人及社会人员在上内参与的,清除商场并租金、押金不返。
9、不遵守商场内用电规定、私自乱按电源、偷电,按情节罚款100-500元。(造成损失如数赔偿)
10、售出商品克扣顾客、短斤少两,除按规定缺一补十外,根据情节罚款10-100元。
11、档口卫生、个人卫生,不符合要求,随地乱扔杂物,垃圾不按规定地点随意乱倒,第一次发现通报批评,以后每次罚款10元。
12、在商场内吸烟、点明火、可以视情节处罚100-300元。
13、在过道、通道、出入口、消防设施、配电系统等重要设施附近及摆放和堆积物品,或张贴广告。每次发现罚款10-50元,经教育不改者没收其物品,堵塞防火通道,视情节罚款50-200元。
14、损坏商场设施,除按价赔偿外,视有意无意,处罚100-500元
15、在档口内饮酒,第一次罚款50元,第二次100元,经教育不改者停业整顿。
16、出售违禁物品,除没收处罚外,一律查封档口。
17、经营时间,商场厅内严禁停放任何车辆,对停放首次者提出批评,以后每次处罚10-20元。
18、未经商场审批,擅自进行装修,商场将进行查封处理,待合格后方可经营。
19、擅自变更业主、从业人员、经营范围,私自转租、转兑、转借,商场将查封档口。
20、经营者不按时缴纳水、电等费用,从押金中双倍扣除,并停水停电,后果自负。
21、续签合同经营者如不按时缴纳租金,迟交一天按应交租金额的5%扣滞纳金,迟交五天以上者,视为自动退出,押金不予返还。
22、商场内业户必须依法经营、服从管理。在管理人员正常执行公务中,不能以任何借口干扰和妨碍工作,不准任何业户顶撞何辱骂管理人员。否则,发现一次,罚款50-100元,严重者停业整顿。
23、在管理员正常执行公务中,如发生打骂、甚至勾结他人及社会人员参与殴斗,威胁他人人身安全,商场有权将其业户清除商场,并扣除全部租金、押金,情节严重的交公安部门处理。
24、经营者因违约或相关制度,被查封经营场所的,必须主动到商场管理办公室等候处理。三日内不到者,每天处罚100元,超三日视为放弃租赁权,合同即行废除,押金不返。
25、凡属于以上罚款不及时上交者,将从押金中扣以2倍罚金。
26、此管理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