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醉酒驾驶必须零容忍
摘要交通运输业的繁荣在推动社会进步方面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事情的利弊总是相伴而生。繁荣的背后却是交通事故居高不下,特别是重大恶性交通事故频频发生,严重危害了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面对日益严峻的交通安全形势,我国目前的刑事法律制度明显滞后。本文通过借鉴其他国家法律对醉酒驾驶行为的处罚,综合比较分析认为,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处罚畸轻,针对醉酒驾驶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应当对其采取零容忍,以严厉的处罚预防此类行为的发生,将马路安全感还给公众。 关键词醉酒驾驶 零容忍 刑法入罪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9-201-01 2009年8月15日,公安部部署在全国开展严厉整治酒后驾驶交通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全力预防重特大交通事故。集中整治期间,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集优势警力,针对高发区域和高发时段,高密度部署勤务,提高拦查频率,对有酒后驾驶嫌疑的车辆和驾驶人严格检查。对酒后驾驶的,将严格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从严处罚,坚决做到“四个一律”: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一律暂扣驾驶证3个月;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一律拘留15日,暂扣驾驶证6个月;对一年内2次醉酒驾驶的,一律吊销驾驶证,2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属营运驾驶员的,5年内不得驾驶营运车辆;法律法规规定有罚款处罚的,一律从重处罚。 专项行动的开展距今已近一年时间,从整体效果来看,效果显著,醉酒驾驶行为得到明显控制。然而,酒后驾车、醉酒驾车造成交通事故,在法律上应如何认定,是否应在《刑法》中增加酒后驾车、醉酒驾车肇事惩罚的专门条款,也成为了法律界人士热议的话题。 机动车是与行人接触最密切的交通工具,规范驾车行为是尊重生命、保障人权的重要措施。行为人明知酒后不得驾车而故意违反法律规定,与一般交通事故不同,违法的恶性程度较高,应予以严惩。然而根据我国目前现行法律法规规定,酒后驾车或醉酒驾车,如未造成事故,多是采取行政处罚措施,即使发生恶性事故,刑事制裁定罪也多采用交通肇事罪,导致违法成本过低,无法起到惩治警戒作用。 据调查显示,我国拥有全世界1.9%的汽车,但引发的交通死亡事故却占了全球的15%,我国道路交通事故死亡率目前排名世界第一。鉴于此,国外的立法规定便具有了重要的参考价值: 美国对血液中酒精浓度超标的司机,无条件吊销其驾照。 英国对酒后驾车的初犯者,吊销驾照1年;在10年内若3次酒后驾车,法院将判吊销驾驶证109年。 日本对血液中酒精浓度超过0.05%驾驶员,判两年以下劳役,罚款5万日元,吊销驾驶执照,同时追究向驾驶员供酒者的责任。 加拿大对酒后驾车者罚款1470美元,监禁6个月;造成人身伤害者监禁10年,造成他人死亡的监禁14年。 因此有学者认为,应当借鉴国外做法,对酒后驾车绝对的“零容忍”,完善从行政处罚到刑事制裁的衔接和过渡,从预防的角度加大惩处交通肇事违法行为的力度。比如,一次酒后驾车禁驾5年;两次酒后驾车终身禁驾;酒后发生交通事故,一概以犯罪论处,并根据犯罪的构成界定罪名,或交通肇事罪,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让违法者噤若寒蝉。对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行为人予以刑罚,这种针对已经发生事故的惩处措施只是一种消极性预防。我国对交通肇事罪的制度设计过分偏重对行为后果的惩罚,量刑幅度的提高依赖于损害后果的增加,阻碍了其预防作用的发挥。因此,应对交通肇事的先前行为进行严惩,以有效地预防交通事故。 在西方国家,驾驶员酒后驾车肇事造成人员伤亡可以按二级谋杀罪量刑,最高可使用死刑。对于初犯并未造成人员伤害者,大多予以严厉的惩罚。在英国,初犯吊销驾照一年;重犯者吊销驾照3年,外加1000英镑罚款;如果在10年内共有3次被判酒后驾车,那么就要吊销驾驶执照109年;一旦发生事故,终身不能再开车,而且还要重罚。在巴西,采取了“零容忍”政策之后,酒后驾车少了两成,效果十分明显。在美国,发现酒后驾车者将被吊销驾驶证,同时录入个人信用记录影响其就业、升迁;酒后驾车撞人事故则被定性为二级谋杀,并面临巨额赔偿。在日本,如果驾驶员血液中酒精浓度超过每毫升0.05毫克,即面临2年以下劳役和5万日元罚款,驾驶执照也会被吊销。 西方国家对酒后驾车初犯和肇事的惩罚尚且如此严厉,中国当前的法律似乎太轻了。因此,有学者提出,应将“饮酒、醉酒驾驶机动车罪”单独成条列入《刑法》,以加大对酒后驾车者的惩处。美国对造成生命伤害的酒后驾驶员可以二级谋杀罪起诉,我们也该对醉驾杀人有相应的“醉驾罪”。因此,可以在《刑法》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增加“饮酒、醉酒驾驶机动车罪”,通过刑罚的严惩,起到警世作用,遏制并减少因饮酒、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 “马路杀手”频频酿祸应成为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刑法》对酒后驾车交通肇事罪加以更严厉的惩罚条款的契机,一部符合当前国情的法律法规成了当务之急。试问,如果给予酒后驾车肇事者们严惩,谁还敢以身试法?尽管我国已从“自行车时代”快速过渡到“汽车时代”,但道德和法制建设的交通文明明显滞后于现实发展。由此,人们期待着建立一个更加公平、适用的法律环境和行之有效的社会管理机制,期待从制度上杜绝酒精“杀手”,将马路安全感还给公众。事实上,要彻底治愈酒后驾车这个顽疾并非一日之功,只要我们对其危害有了清醒认识,并着手治理,总有一天会取得明显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