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通知
各县区农经站:
为了加强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市局制订了《东营市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规定》(试行)和《关于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讨论稿,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实际,认真组织修改。修改意见于6月10日前报市农经科站。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东营市农经科、站
二〇一一年六月一日
东营市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规定(试行)
(讨论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简称“三资”) 监管工作,推进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理顺农村集体“三资” 监管体系,建立起农村“三资”规范运作的长效机制,进一步密切农村党群干群关系,促进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市所有乡镇(街道,下同)行政村(社区,下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农村集体“三资”是指归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的资金、资产、资源。属于组(原生产队)集体所有的,仍归该组成员集体所有。
农村集体资金包括:村原始积累;上级补助收入;村级“一事一议”筹集的资金;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水面、林果、滩涂、四荒地以及村集体企业进行发包及上交的收入; 属于村集体所有的资产统一经营的收入;村集体土地、水面、林果、滩涂、四荒地及资产因国家或其他组织个人需要,征用租赁、拍卖使用权等而获得的补偿费等收入;因灾害由国
家下拨及社会团体组织救助捐赠村级组织集体的救济扶贫款;因建设等需要国家及省、市、县、乡镇和其它部门对村级组织集体的拨款;其他属于村级集体所有的收入(含各种返还款、利息、奖金等)。
农村集体资产主要包括:村集体所有的建筑物、道路、农业机械、机电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经济林木、农田水利设施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设施等;村集体兴办的企业或者兼并的企业资产;村集体向企业投资入股,按照投资份额拥有的资产股权和增值的资产权益;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对村集体资助、捐赠的财物等;企事业单位、其它组织和个人对村集体资助、捐赠的财物等; 村集体所有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无形资产;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其它资产。
农村集体资源主要包括: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荒地、滩涂、水面和矿产等自然资源。
第四条 村民委员会在村集体“三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臵权、监督权“五权”不变和民主自愿的情况下,由村民委员会委托乡镇代理服务机构代为管理。
第五条 农村集体三资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侵占、挪用、贪污、平调、私分、损坏、挥霍浪费或非法查封、扣押、抵押、冻结、没收、平调和用集体资产提供担保。
第二章 机构、人员及职责
第六条 县区成立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在农业主管部门设立办公室,负责辖区内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 乡镇成立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辖区内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成立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代理中心),对农村集体“三资”实行全面委托代理服务。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具体负责本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
(一)组织实施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通过的章程和决议;
(二)制定和执行集体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监督检查集体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四)定期组织清产核资;
(五)向本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村级成立以民主理财小组为主要成员的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委员会(暂时不能成立的,由村民主理财小组代为行使职能)和村集体“三资”管理站。村集体“三资”监督
管理委员会和村集体“三资”管理站人员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
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对本村集体“三资”日常经营、使用、处臵、管理的监督:
(一) 监督村民委员会财务计划制定及执行情况;
(二) 监督村民委员会各项收入和支出情况;
(三)监督村民委员会各项资产、资源的购建、处臵和发包等情况;
(四)协助村民委员会搞好财务公开工作。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配备一名报账员,负责村级备用金的领取、原始凭证的收集整理,款项收付以及日记账登记,应收应付、资产资源台账的登记及其他日常“三资’管理事务。
村报账员应保持相对稳定,确需要调整的,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推荐,经乡镇(三资)管理工作办公室或委托代理中心考核、审查,报县区经管部门审批、备案。
代理中心会计由乡镇代理中心聘任,并报县区经管部门审批、备案。
乡镇代理中心会计和村报账员要持证上岗,并定期参加主管部门的业务培训。
第三章 农村集体资金管理
第十条 农村集体资金实行农村会计委托代理制度。在坚持民主自愿和集体财产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和收益权不变原则的基础上,由乡(镇)代理中心代管村集体资金,以村为单位在银行开户,实行专户存储,资金支取实行“双印鉴”管理。
农村集体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一条 村级财务收支实行预决算制度。每年2月底前,各村必须根据实际状况,在认真搞好上年度财务收支决算的基础上,按照“量入而出、以收定支、留有余地”的原则和相关定项限额的规定,认真编制村财务收支计划,并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乡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办公室审核后执行。
财务预算主要包括:收回的各项承包款、集体经营收入、其他收入(包括借入款);公共积累;基本建设、财产购臵、经营支出、其他支出;干部工资、办公费、军烈属优抚费;五保户供给等。
第十二条 村集体的所有现金收入,必须由村报账员统一收取并及时存入代理中心银行账户。严禁收入不入账、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和坐收坐支。要定期与开户银行核对账目,定期盘点库存现金,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账实相符。
办理现金收取事项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村民委员会要制定收取计划,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报乡镇代理中心审批。
(二)村各项收入由村报账员统一收取,收取各项收入时必须使用县区统一印制的收款收据。收款收据由村报账员按照票据管理的有关规定领取使用。其他任何人不得经管货币资金和擅自以集体名义收取任何款项。
(三)村报账员收取的资金,必须于3日内入账、存入代理中心银行账户。
第十二条 村级集体资金开支实行民主议定程序和审批制度。
村集体各项开支要严格执行民主议定、审批和民主监督程序。村民委员会要严格控制各项开支,积极压缩非生产性支出,严格控制通讯费、差旅费、租车费。村级实行零招待制度。
村集体资金日常开支实行准备金制度。根据村(居、社区)业务量大小、距乡镇政府所在地远近和收支数额大小等情况,分类核定村(居、社区)备用金数额,实行限额管理、及时补充,村报账员要及时报账。提取村级备用金由报账员填写《村级用款申请表》,5000元以下的由乡镇代理中心主任审查签字; 5000元—3万元的,由分管乡镇长审查签字,3万元以上的由乡镇长审查签字。
村集体资金支出实行审批制度。村集体资金支出要严格履行民主议事程序,500元以下的开支由村民委员会讨论通过;500元—5000元的由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5000元以上或者超出年度计划的开支,必须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乡镇代理中心审核、批准。
村集体资金支出审批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村财务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
(二)经手人签字的原始凭证交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委员会集体审核,审核同意的,由集体“三资”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人签字;
(三)经集体“三资”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人签字的原始凭证报村委会审批,审批同意的由主要负责人签字;
(四)村民委员会审核签字的原始凭证由村报账员每月定期到乡镇代理中心报账;
(五)乡镇代理中心对报账员报送的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加盖审计专用章,并入账。所有开支应有村级用款申请表,原始凭证内容必须真实、完整、合法,不得以白条和不规范凭证入账。原始凭证要有日期、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经济业务内容,并有经办人、证明人、审核人、
批准人、理财小组章。未经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的均不得入账。
第十三条 村级实行集中采购制度。村级集中采购要在乡镇代理中心的组织监督指导下进行,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实施。
(一)集中采购范围
1、办公家具及办公消耗用品;
2、农田水利建设所需工程材料、机电设备等;
3、道路硬化、绿化等所需设备材料;
4、房屋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工程材料;
5、定点文印、车辆维修;
6、其他。
(二)集中采购方式
1、公开招标;
2、邀请招标;
3、单一来源采购;
4、询价;
5、竞争性谈判。
(三)集中采购程序
1、村级集中采购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2、各村委会将采购项目报乡镇代理中心,在乡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办公室监督下,由乡镇代理中心统一
组织采购。1000元(含1000元)以下的采购项目,按照就近选点的原则,进行集中采购;1000元以上的采购项目,由乡镇代理中心实行统一招标采购。
3、采购工作完成后,乡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办公室进行审验,审验合格的送乡镇代理中心按照相关程序入账备案。
4、乡镇代理中心要对所报票据进行审计,审核合格的备案入档。
第四章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
第十四条 村集体资产管理实行登记台账制度。乡镇代理中心组织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委员会按照“三资”清查、界定产权、核实价值、公开公示、建立台账等步骤对村集体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资产进行逐项、全面清查,逐一核实,按照类别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并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已出让或报废的,应当及时核销。登记台帐报乡镇代理中心备案。
资产台账的内容主要包括:资产的名称、类别、数量、单位、购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原始价值、折旧额、净值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资产台账还应当登记承包、租赁单位(人员)名称,承包费或租赁金以及承包、租赁期限等。
第十五条 每年年底前,乡镇代理中心要组织一次资产清查。清查结果要向全体村民公布并报乡镇代理中心备案。资产清查中发现的问题和结果公布后村民提出的问题应及时予以解决,并将解决情况张榜公布。
第十六条 村集体资产购建严格遵守以下程序:
(一)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编制购建项目投资预算方案;
(二)将投资预算方案交村“两委”成员会议及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委员会审议;
(三)将投资预算方案交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对投资预算方案进行修改并通过;
(四)将通过的投资预算方案报乡镇代理中心审核、登记和备案;
(五)经审查批准的投资预算方案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由村民委员会委托乡镇代理中心统一招标。
(六)乡镇代理中心对村集体资产购建项目实行全过程监督。
(七)村集体资产购建项目完成后要进行项目决算,决算报告经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乡镇代理中心审计后,由村民委员会向村民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七条 村集体资产处臵是指集体资产的转让、变卖、出借、报废、报损、入股和投资等所有权的变动。
村集体资产处臵严格遵守以下程序:
(一)村民委员会编制资产处臵方案;
(二)将处臵方案交村“两委”成员会议及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委员会讨论、听证、审议;
(三)召开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四)将通过的处臵方案报乡镇代理中心审核、登记和备案;
(五)乡镇代理中心统一聘请有资格的单位进行评估,村集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必须进行资产资源评估:
1、村集体转让、变卖、发包、租赁资产资源;
2、村集体以参股、联营、合作方式经营集体资产资源;
3、村集体实行产权制度改革、合并或者分设;
4、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必须进行资产资源评估的其他情形。
(六)村民委员会按照评估结论公开处臵,处臵结果向群众张榜公布。乡镇代理中心对村集体资产购建项目实行全过程监督。
第十八条 农村集体资产可以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采取承包和租赁方式经营。发包(租赁)集体资产严格执行以下程序:
(一)村民委员会确定发包项目,并拟定发包方案;
(二)将发包方案交村“两委”成员会议及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委员会审议;
(三)将发包方案交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须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四)将通过的发包方案报乡镇代理中心审核、登记和备案;
(五)将审核批准的发包方案向全体村民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5日。
(六)按照审查批准的发包方案,在乡镇代理中心的监督下,由村民委员会招标发包。发包项目,应当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村民优先承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村民放弃承包的,也可以由其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但应当持有合法证明,并提供必要的财产担保。
(七)由村委会与承包方签订承包合同。
第五章 农村集体资源管理
第十九条 集体资源实行登记制度。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荒地、滩涂、水面等集体资源,应当建立集体资源登记台帐,逐项记录。
资源登记台帐内容包括:资源的名称、类别、坐落、面积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集体资源,还应当登记资源承包、租赁者的名称(姓名)、地址、负责人、联系方式,承
包、租赁资源的用途,承包费或租金数额,期限和起止日期等。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发生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事项等应当专项记录。
第二十条 每年年底前,乡镇代理中心组织一次全面盘点清查。清查结果要向全体村民公布并报乡镇代理中心备案。资产清查中发现的问题和结果公布后村民提出的问题应及时予以解决,并将解决情况张榜公布。
第二十一条 村集体资源可以由村集体统一经营,也可以实行承包经营。
村集体资源发包严格遵守以下程序:
(一)村民委员会确定发包项目,并拟定发包方案;
(二)将发包方案交村“两委”成员会议及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委员会审议;
(三)将发包方案交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须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四)将通过的发包方案报乡镇代理中心审核、登记和备案;
(五)将审核批准的发包方案向全体村民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5日。
(六)按照审查批准的发包方案,在乡镇代理中心的监督下,由村民委员会招标发包。发包项目,应当由村集体经
济组织成员或者村民优先承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村民放弃承包的,也可以由其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但应当持有合法证明,并提供必要的财产担保。
(七)由村委会与承包方签订承包合同。
第二十二条 村集体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直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实行承包经营,也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折股分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再实行承包经营或者股份合作经营。 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的发包严格执行以下程序:
(一)村民委员会拟定承包方案;
承包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用途、承包方式、承包主体范围、承包期限、起止日期、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支付方式以及其他应当注明的事项,采取公开协商方式承包的,其承包方案还应当包括承包底价。以招标、拍卖方式承包的,承包费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以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承包费由双方议定。
(二)将承包方案交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三)将讨论通过的承包方案报乡镇代理中心审核、登记和备案。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四)将审批的承包方案向全体村民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5日。
(五)按照审批的承包方案,在乡镇代理中心的监督下,由村民委员会招标发包。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乡镇代理中心和村委会要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
(六)由村委会与承包方签订承包合同,依法登记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第二十三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按照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和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有计划、有组织的规范推进。
(一)县区、乡镇成立农村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建立健全土地流转供求信息和咨询网络,
(二)乡镇农村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做好土地流转信息的收集、整理、登记、备案,并依法予以信息公布;
(三)乡镇农村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指导转出方和转入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规范的书面流转合同,并由发包方签字盖章;
(四)乡镇农村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要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登记台帐,及时准确记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并向县区主管部门备案;
(五)要做好农村土地承包、流转纠纷的调解,保障转出方和转入方的合法收益。
第六章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管理 第二十三条 土地征收补偿安臵费要严格按照专户储存、专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加强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四条 乡镇代理中心要在村银行存款账户下专设土地征收补偿安臵费明细账户,在公积公益金账户下专设土地征收补偿安臵费明细账户,对土地征收补偿安臵费收支使用的原始凭证单独装订成册。
第二十五条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土地征收补偿安臵费的收支状况纳入村务公开的内容,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
第二十六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全部被征收或者征收土地后没有条件调整承包土地的,土地征收补偿安臵费的80%支付给土地承包户,主要用于被征收土地农民的
社会保障、生产生活安臵,其余的20%支付给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兴办公益事业或者进行公共设施、基础设施建设。
征收未承包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或者在征收土地后有条件调整承包土地的,土地征收补偿安臵费的分配、使用方案,由村民会议或者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讨论决定。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归其所有权人所有。
第二十七条 土地征收补偿安臵费主要用于被征收土地农民的社会保障、生产生活安臵和兴办公益事业、公共设施、基础设施建设,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支付村级其他日常开支等非生产性支出。
第七章 农村集体合同管理
第二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进行经济活动时,要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应明确项目内容、期限、指标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村级组织所有新签订的合同必须经乡镇代理中心审核。
第二十九条 村级组织所有新签订的合同至少一式四份,必须报乡镇农经管理鉴证签证,双方当事人各持一份,乡镇代理中心备案一份。本规定实施前签订的正在履行的合同,必须在30日内将复印件报乡镇代理中心备案。
第三十条 村民委员会签订的一切合同书、变更或解除协议书、纠纷调解书、仲裁书、人民法院调解书或判决书等,均由村报账员统一归档、保管,任何人不得私自保管合同档案。因工作需要查阅合同的,必须经村主要负责人批准,并办理查阅手续。
第八章 村级债权债务管理
第三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应及时清理应收款项,做好资金回笼工作。对债务人死亡或者破产,确实无法收回的,要经乡镇代理中心审查,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核销,任何人不得擅自决定应收款项的减免。
第三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应及时化解以前形成的村级债务,坚决制止发生新的村级债务。严禁举债兴办公益事业,严禁举债垫付各种税费,严禁举债用于村级支出,严禁村民委员会以任何名义从金融机构和民间贷款,也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第九章 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管理
第三十三条 村级必须坚持民主理财制度、集中报账和记账制度。
每月25--26日为全市统一民主理财日,由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人召集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对本月财务收支进行逐项审核,审核内容包括:收入是否全部入账,支出是否符合财务制度,非生产性开支是否超过规定比例
等。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委员会有权要求村两委给予答复,确有问题的,村两委应当及时改正。
每月27日—28日为全市统一村级报账日,村报账员将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后的原始凭证进行分类汇总,报送乡镇代理中心。
下一月1-5日为乡镇代理中心集中记账日,乡镇代理中心会计对村报账员报送的原始凭证进行审核,编制记账凭证、登记账簿、编制会计报表和财务公开榜。
第三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财务公开内容:
(一)年度财务计划及各项收入、支出和债权债务情况;
(二) 集体资产及其经营管理情况,集体资源的招投标情况,承包经营方案、承包费收缴、合同履行情况;
(三)村集体经济收益及其使用情况;
(四)兴办村集体经济项目和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以及招标、投标、建设承包方案及实施情况;
(五) 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各项补偿安臵费的收入和使用情况;
(六)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收缴及使用情况;
(七)救灾救济、扶贫助残、拥军优属、社会捐赠等款物的接收、发放和使用情况;
(八)上级下拨的补助经费、专项经费收支情况;
(九)村民社会保障、新型合作医疗费的收缴和列支情况;村干部报酬、奖金、补贴及公务活动方面的开支情况;
(十)村级误工的补贴情况;
(十一)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其他事项。
村级组织要在年初时公布年度财务计划及各项收入、支出和债权债务情况;每月公布一次本月发生的各项收支业务、债权债务、资产资源处理、承包及租赁合同兑现等情况;年终公布年内各项财务收支、债权债务、收益分配、资产资源经营以及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收缴及使用等情况
第三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财务公开时间及形式:每月8日为全市统一财务公开日,财务公开榜一式两份由乡镇代理中心和村分别公开。财务公开要遵循“实用、方便、节俭”的原则,要在本村村民居住相对集中、便于群众观看和长期保存的地方设立固定公开栏进行公布,也可利用会议或印发清单等形式进行补充。
第三十六条 村级财务公开基本程序:
(一)组织村两委成员、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各项财务收支、债权、债务和有关帐目进行一次全面的核实,并在财务公开榜加盖代理中心、村委会、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委员会印章,同时由村委主要负责人、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人、村报账员签字,
然后报乡镇成立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办公室审核认可。
(二)遵循“真实可靠、全面完整、清晰易懂”的原则,对公开的内容张榜公布。
(三)村两委和代理中心要安排专门时间接待群众来访,解答群众提出的问题,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对群众在财务公开中反映的问题及时解决,一时难以解决的,要作出解释,待问题解决后及时向群众公布最终处理结果。
(四)财务公开结束后,要及时将公开的详细资料收集、整理归档,并保存5年。
第十章 农村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村集体“三资”实行定期审计制度。乡镇代理中心负责村集体“三资”审计工作。
第三十八条 对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审计监督的事项:
(一)资金、财产的验证和使用管理情况;
(二)财务收支和有关的经济活动及其经济效益;
(三)财务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四)承包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
(五)收益(利润)分配情况;
(六)承包费等集体专项资金的预算、提取和使用情况;
(七)村集体公益事业建设筹资筹劳情况;
(八)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任期目标和离任经济责任;
(九)侵占集体财产等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益的行为;
(十)乡经营管理站代管的集体资金管理情况;
(十一)当地人民政府、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等委托的其它审计事项。
第三十九条 对村级财务收支和财务制度执行情况要先审计后记账,先审计后公开。
第四十条 每半年进行一次村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每年进行一次村集体“三资”专项审计。
第四十条 对村集体“三资”管理问题较多、农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要进行重点审计,
第四十一条 对集体资产和资源经营与处臵、基础工程设施建设、“一事一议”项目、土地补偿安臵费等进行专项审计。
第十一章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二条 对认真执行本规定,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四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侵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集体资产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或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条 利用职权非法确定承包人、压价发包或者低价出租集体资产资源的,由县市区农村经济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并可对直接责任人处以造成经济损失金额百分之十的罚款。截留、挪用、贪污、平调、私分等非法侵占农村集体资产的,由县市区农村经济管理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处以造成经济损失金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农村集体资产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并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村民会议是指村集体范围内的村民会议,即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组成的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是指户代表会议,即每户出一个代表组成的村民代表会议。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由市农业局、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关于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
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讨论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的管理,切实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山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责任追究对象:各乡镇(含街道办事处,下同)党政主要负责人、“三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中心(简称“代理中心”)工作人员及有关人员,各村级党组织、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及其成员,各村(含社区,下同)集体“三资”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三条 责任追究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严肃纪律,违规必究;教育与惩处相结合。
第四条 责任追究方式:
(一)告诫:包括批评教育、责令改正、诫勉谈话、责令做出检查、取消评先树优资格等;
(二)组织处理:包括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责令
辞职、免职、辞退、建议依法罢免职务等;
(三)纪律处分:按照党纪政纪条规及有关规定予以追究;
(四)追缴违纪资金,承担赔偿责任;
(五)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条 对有关人员的责任追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
第六条 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人员因工作失职,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其告诫、组织处理或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和标准建立乡镇代理中心服务大厅的;
(二)乡镇辖区内的村集体在购臵、处理、建设、租赁、承发包等集体资产、资源时,未按规定进入代理中心服务大厅进行统一办理的;
(三)挪用村集体资金,平调村集体资产、资源的;
(四)因村级“三资”问题引发群众集体上访的;
(五)村干部及财会人员因村集体“三资”问题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乡镇代理中心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管理、审计、监督职责的;
(七)其他因村级“三资”管理引发重大违纪违法事件
的。
第七条 乡镇代理中心在代管农村集体“三资”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告诫;情节严重的,予以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 代理中心制度不健全的;
(二)对村集体的资产、资源处臵、经营行为,经审查手续健全,程序合法、真实,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和办理或故意刁难设阻的;
(三)在村集体采购活动中违反统一采购规定,伙同采购人员虚开购物凭证,套取集体资金,归个人所有或挥霍浪费的;
(四)利用职务之便指使或暗示采购人员违反统一采购规定向亲友采购商品的;
(五)不依法设臵会计账簿或代理会计记账不及时,以及不向村集体提供财务公开资料或提供资料不详细的;
(六)违反会计法律、法规和票据报账的;
(七)违反财经纪律和有关法规,伙同村集体或指使村会计人员伪造会计凭证或编制虚假会计报告,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
(八)对代理、监管、审计中发现的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不制止、不纠正或对在监督检查和审计中发现的严重违法
违纪问题不报告、甚至袒护、包庇的;
(九)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侵占、挪用村集体资金、资产的;
(十)因财务处理错误或其他失职、失误导致村集体经济损失的;
(十一)违反规定,对未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资产、资源处臵要求,擅自决定招投标的;
(十二)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导致村集体经济或他人合法权益受损的;
(十三)对招标现场出现的违规操作、舞弊行为不制止、不纠正,造成秩序混乱和群众不满,影响公平竞争的;
(十四)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或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十五)收受投标人的财物以及其它好处,或者向他人透露招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相关的其他情况的;
(十六)伙同招标人限制或排斥本地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参加招投标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投标活动,影响公平竞争的;
(十七)故意隐匿、销毁村集体资产、资源招投标和集中采购档案资料,或者因管理失误造成有关文件、资料毁损、
丢失的;
(十八)法律、法规规定应予追究的其他违规行为。
第八条 村级在管理集体资金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村级相关责任人员予以告诫;情节严重的,予以组织处理或相应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造成村集体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进入乡镇代理中心服务大厅统一办理的;
(二)非报账员保管现金或违反有价证券核算、保管规定的;
(三)坐收坐支村集体经济收入的;
(四)隐瞒、截留村集体经济收入,私设“小金库”、另设银行账户或公款私存的;
(五)贪污、侵占或合伙私分村集体资金的;
(六)弄虚作假,骗取村集体资金的;
(七)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的;
(八)为使用统一规定的收款凭证或者白条收款、无据收款的;
(九)支出票据不规范的;
(十)违反规定越权审定开支项目的;
(十一)擅自处理债权债务的;
(十二)未按规定公布财务收支账目的;
(十三)伪造、变造会计凭证或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表的;
(十四)妨碍阻挠村民会议和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职责的;
(十五)财会人员离任未按期限办理移交手续的; (十六)财会人员任免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的;
(十七)不接受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计、不执行审计意见的;
(十八)不认真履行理财职责,造成集体经济损失的; (十九)其它违反财会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
第九条 村级在管理、处臵、经营集体资产、资源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村级相关责任人员予以告诫;情节严重的,予以组织处理或相应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造成村集体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发生侵占、窃取、毁损、哄抢、私分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村集体“三资”的;
(二)不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
(三)擅自动用村集体固定资产、产品、物资等为个人和其他单位提供抵押、担保的;
(四)拒绝执行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委托规定的;
(五)在村级采购活动中,不严格执行统一采购规定的;
(六)在处臵、经营村集体资产时应评估而未评估的;
(七)对应进行招投标的资产、资源经营处臵项目拒不组织实施招投标,或者以故意将在建工程项目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招投标的;
(八)未按规定公开、公示招投标方案及中标结果的;
(九)在评标组织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或者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限制投标人公平竞争的;
(十)向投标人泄露标底的;
(十一)不与中标人按招标文件订立合同的;
(十二)在建工程项目竣工后,未按规定进行工程项目结算审计或者未经竣工验收与施工单位结算工程款的;
(十三)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招投标文件和相关档案、资料的;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
(十四)拒绝有关机关监督检查或在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十五)违规处理集体固定资产的;
(十六)按规定应追究责任的其它违规行为。
第十条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如与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规定不符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规定为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乡镇(街道)
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协议书
甲方: 乡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
乙方: 乡镇(街道) 村
为了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实现农村集体“三资”的规范化管理、科学使用和保值、增值。经甲、乙双方协商,特签订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协议,供甲、乙双方共同遵守。
一、“三资”代理业务和范围
1、审核、监督农村集体“三资”的使用和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收支的情况;
2、农村集体“三资”的记账、核算、报表;
3、农村集体“三资”情况分析,提供“三资”公开内容和资料;
4、整理保管农村集体“三资”档案;
5、指导村集体资产、资源的统计、登记、评估和处臵;
6、协助管理村级日常财务行为。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会计法》的规定对村级财务进行会计核算。定
期结账、记账、报表。
2、按照《 乡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实施办法》的要求。对村级“三资”进行审计和监督。
3、指导乙方开展日常的村务监督活动。
4、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供各类报表和信息资料。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本村“三资”工作和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2、提供村年度财务收支预决算方案。
3、定期及时提供要素齐全、手续完备、符合法规制度的财务收支原始凭证。
4、负责本村“三资”管理的民主程序和公开工作。
5、严格使用市农业局统一印制的专用凭证。
6、建立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台账,加强对村集体资产、资源的使用和管理,保证资产、资源部流失。
四、代理期限
本协议代理期限为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五、其它事项
1、协议不因乙方负责人的变更而变更。协议中如有未尽事宜,必须经甲、乙双方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余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乡镇(街道)存档一份。
甲方(盖章): 代表(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盖章):
协议签订时间: 年 月日